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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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
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是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农村体制为导向,以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鼓励和支持农民以承包经营权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加快缩小“三个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步伐。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引导农民以劳务收入、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生物资产、农村“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多种要素作为股份,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领办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理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发展具有农村社区服务功能的股份合作社。
重庆主城近郊农村重点推行以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其他地区重点推行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到“十二五”末,全市力争发展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带动增收能力强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2000个。
(三)工作原则。
一是农民自愿。
农民可以自主成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一个或多个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二是因地制宜。
尊重客观实际,鼓励各地科学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组织规模、组织形式和发展途径。
三是规范办社。
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以农为主。
面向“三农”发展,以生产发展为基础,以农民增收为目标。
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村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年底前)。
全面总结近年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推进发展阶段(2012―2015年)。
稳步推进多模式、宽领域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使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总结评价阶段(2015年年底前)。
全面总结、评价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组建。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循“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做到依法组建、依法运作、依章办事、诚信经营。
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和相关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成员民主讨论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健全运营管理、社务公开、岗位责任、生产经营、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各方面管理制度。
依法开展登记注册。
新成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对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进行规范运作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包含“股份合作社”字样。
规范出资行为。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应向入社成员提供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成员姓名(单位或组织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度、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
成员入社、退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出资入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健全治理结构。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成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二)强化管理。
完善经营结构。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职业经理。
职业经理可以进入理事会或管理班子,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财务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做好盈余分配。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每年应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及必要的公益金、风险基金。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和所占股份份额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制订返还或分配方案。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具体返还或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由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多元发展。
按照“三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抓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发展一批。
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民组建或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联合兴办各种类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规范一批。
指导现有股份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机制、要素投入机制和利益联接机制,促进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改造一批。
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是入社农民愿意以多种要素的紧密合作取代原单一要素合作方式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指导其规范合作行为,合理确定要素股份,依法变更登记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四)提升能力。
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申报认证活动;支持其在城镇建立产品销售连锁店、专柜和产品直销点、代销点,开展“农超”、“农校”、“农商”对接;支持其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提升服务支撑能力。
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质、低价的农资采购供应、资金周转、土地流转等服务,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提升引导带动能力。
引导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帮助成员提高收入水平,辐射和带动非成员农户增加收入。
(五)政策扶持。
扩大成员数量。
以普通农户为基础,以种植和养殖大户为重点,积极动员广大农民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不
断增加入社成员数量。
鼓励保留农村承包地的转户农民和在农业领域创业兴业的城镇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等加入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促进资本集聚。
引导农民以各种生产要素出资入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吸引农业龙头企业、城市资本、基层供销社等市场主体出资入股,扩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资本规模。
探索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与有关市场主体开展合资、租赁、BOT等形式的合作,解决服务设施、加工厂房等方面需求。
壮大经营规模。
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通过依法流转方式承接转户农民保留的承包地和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扩大经营规模、促进集约发展。
延伸产业链条。
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扶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二、三产业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拓展生产功能、生活功能和生态功能,延长产业链,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完善分配机制。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要求,大胆探索承包经营制度、经济责任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努力实现公平的产权制度与高效的经营制度的统一。
四、重点项目
(一)基地建设项目。
2012―2015年,全市每年扶持100个产业基础好、运行机制好、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重点支持建设和改造温室大棚、仓储设施、小微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购置灌溉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良繁体系建设及优质新品种引进和推广。
(二)产业链建设项目。
积极支持农产品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及加工、物流所需厂房建设、设备购置;支持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认证,打造知名品牌;支持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发展电子商务,在城市超市设立直销专柜,建立城市社
区直销网点。
(三)管理能力提升。
实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优秀理事长培养计划”。
采取市内集中学习与市外考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200名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理事长,每年培训1万名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成员,每年培训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信息员500名。
建立全市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信息化体系,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实施精确指导、精细管理、动态监测。
五、推进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全市扶持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形势分析,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统一对外信息发布口径。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职能部门协同推进。
全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房管、交通、林业、水利、扶贫、质监、商业、金融、环保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业务的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工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据职责,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形式,做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组织、指导、培育、服务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建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本注入、项目补助、农业保险、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形式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要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优先向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员提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服务。
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优先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把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等级评
定范围。
在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具备条件的可以允许其牵头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完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用地审批手续,充分利用“地票”制度对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加工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支持,依法依规支持设施农业用地。
鼓励和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类企业。
(四)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培育一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领军人才,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允许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受聘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兼职。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就业。
(五)加强指导监管服务。
全市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监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动态。
建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季度统计制度。
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维护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防止向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市农委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
将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六)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主题词:农业农村合作社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