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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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

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拆迁安置政策条款中“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限定时间段内,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限定时间段内”具体指从发布拆迁许可公告后7日起,计1年的时间段内。

三、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时领取购房优惠卡。购房优惠卡上登记有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拆迁房屋地址、房屋拆迁评估价等信息,并加盖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拆迁人的有效印鉴。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段内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优惠卡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到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领取购房补贴。按规定给予补贴的已购房屋,不得退房,但可以交易。

五、补贴发放标准为: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拆迁房屋评估价款的10%给予补贴;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低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购买商品房价款的10%给予补贴。最低的购房补贴款不低于6000元。

六、被拆迁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也可以是连家店的住宅部分,但不包括商业用房。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仅指房屋价款,不包括装潢等附着物补偿费及搬迁过渡等有关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适用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包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贾汪区、徐矿集团、中煤五公司、煤机厂等单位包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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