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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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____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棚户区改建已成为许多城市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建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拆迁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棚户区改建中,所有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应当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身份等因素。

2. 尊重个人权益原则:拆迁补偿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

3. 置换为主原则:对于拆迁居民,优先选择置换方式,让他们继续生活在原有的社区或附近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便和社区结构的破坏。

4. 合理补偿原则:拆迁补偿应根据居民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包括失去住房、土地、财产和其他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三、拆迁补偿内容1. 住房补偿(1)建房补偿:对于拆迁居民所居住的棚户区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建房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参考价和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2)租房补偿:对于无法实现置换的拆迁居民,提供租房补贴,确保他们在棚户区改建期间能够继续居住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中。

租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租金行情和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2. 土地补偿拆迁居民所占用的土地应根据其状况、土地用途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3. 搬迁补助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家费用和部分搬迁后的生活开支。

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搬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4. 生活保障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居民、老人、残疾人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

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继续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5. 业务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居民,按照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业务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等方面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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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发布机构:市城改办发布时间: 2016-02-25索引号: 0/20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肇政发肇东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肇政发肇东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实体;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拆迁任务,对没有完成拆迁任务的,不予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对无照房屋,由规划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告之当事人。

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对有证照棚建或搭建的,不适用产权调换,只适用货币补偿。

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对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七条在拆迁实施前,由拆迁人现场公示安置房源(包括拟建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房源位置图和户型图等)。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细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管理部门制定范本。

第九条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给予货币补偿的资金,根据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按1200元/㎡计算,将补偿资金10%存储到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使用。

第十条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拆一还一。

其中: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结算楼层差价款。

其他楼层与底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在原面积基础上扩大面积在5㎡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超出5㎡不足10㎡的按(1800元/㎡),仍需扩大面积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房款。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推动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进行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是指在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建设廉租住房,主要面向经济困难的住房需求群体,优先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招投标、审批、施工等程序进行,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第五条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注重社会稳定,积极与居民沟通和协商,做好宣传工作,解释项目的意义和好处,引导居民理解和支持。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是提供价格低廉的租赁住房,满足经济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应当优先选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或者其他合适的地方,便于居民的安置和交通出行。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当兼顾住房质量和建造成本,注重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进展计划。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应当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品质和安全。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棚户区改造拆迁二、如何认定棚户区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三、棚户区改造流程是怎么样的改造项目第一步: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的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编制该地区的改造计划,并将改造计划上报到重要项目建筑指挥部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召集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改造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公益性进行审查。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居住舒适度。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国家对于居民的补偿标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就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房屋补偿,二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生活补偿。

对于房屋补偿,国家通常会根据被征收居民的房屋面积、房屋产权情况、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生活补偿,则包括了搬迁补助、安置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内容。

这些补偿标准通常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并执行的。

其次,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的。

在房屋补偿方面,通常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

而在生活补偿方面,国家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与时俱进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国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以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执行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最后,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国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关注和支持。

总之,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国家对于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是十分重视的。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长府发【2006】5号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

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棚户区赔偿标准。

棚户区被拆迁改造,就会产生相应的赔偿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一)按照被征收的棚户价值进行补偿;(二)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三)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确定赔偿标准以后,征收方应当按时赔偿到位,若被征收方同意征收以后,征收行为都已经完成了,赔偿还没到位的,被征收人可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处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二、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吗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

但因缴纳赋税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也不确定,一般在短期内无法办理。

棚户改造房是指棚户区重新改造并建设的住房,该类房屋与市场普通商品房相比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各地政府会考虑棚改房对商品房是否造成冲击,或缴纳税收标准难以确定,以及部分居民会拥有多套棚改房等问题,政府对税赋征收方式需要根据情况制定,因此会对办理房产证时间进行调整。

由于棚改房是由政府安置住房困难人群建设的房屋,因此即使拥有房产证,在交易时间上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三、棚户区改造房是大产权吗(一)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有效的大产权房,拥有产权证以及土地证,或者是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在棚改以后,不管是赔偿多少套房子,房屋的性质都是属于大产权房,房屋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二)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可以根据产权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如果选择保持原样,那么棚改后的房子还是小产权房。

如果选择换成大产权房,那么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假如赔偿了好几套房子,那么就要一起缴纳土地出让金。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2021年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2021年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全文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征拆工作进度,切实加大房 ___去库存力度,制定了湘潭市征拆户 ___奖励与 ___契税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征拆工作进度,切实加大房 ___去库存力度,根据《湘潭市人民 ___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 ___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xx〕2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征拆户购置新建商品住房,落实奖励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城区(含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___补偿款后12个月内,在市城区 ___新建商品住房;市城区(含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下同) ___土地上房屋征拆,在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4月11日按《省人民 ___关于的批复》(湘政函〔20xx〕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正在实施的项目所涉及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 ___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在市城区 ___新建商品住房。

(二)所 ___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注销记录。

(三)征拆户没有其他违反规定套取奖励和补助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 ___土地上房屋征拆分别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征拆户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 ___奖励和 ___契税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开始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 ___; ___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 ___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 ___。

(一)选择货币补偿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二)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 ___补偿款,并按期腾房交地;(三)在市城区范围内 ___新建商品住房。

全市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实施方案

全市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实施方案

全市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36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x〕1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x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x〕48号) 精神。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x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州建房通〔x〕18号)、《x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x府发〔x〕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x—x)》及x市实际,为加快推进x 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健康平稳拉动x市存量商品房市场销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x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回购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总投资的比例可以达到40%;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利用棚户区改造资金购买存量商品房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明确各地通过货币补偿、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改安置房。

x市政府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自主选择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据统计,x 市目前存量商品房13830套,未销售成套住房面积160万平方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棚改安置房房源。

老城区棚改项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通过货币补偿、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改造区域严格按照x市控规指标执行。

二、重大意义市人民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是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棚户区房屋征收进度,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加快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房”;有利于节省市人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户支付过渡安置费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市人民政府重复征收配套安置用地新建回迁房,节约用地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崇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和《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细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扎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银行贷款资金,探索推进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模式,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满足居民多元化的安置要求。

同时,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地产去库存和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崇左市城区2013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总任务数为10016户。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

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下达我县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七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八条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2x‟103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2x‟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房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改范围。

第三条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1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

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

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三)纯货币安置。

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5㎡范围内;(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取得销售备案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三)建设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合格,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五)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信用良好;出售房屋的个人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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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
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拆迁安置政策条款中“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限定时间段内,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限定时间段内”具体指从发布拆迁许可公告后7日起,计1年的时间段内。

三、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时领取购房优惠卡。

购房优惠卡上登记有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拆迁房屋地址、房屋拆迁评估价等信息,并加盖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拆迁人的有效印鉴。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段内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优惠卡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到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领取购房补贴。

按规定给予补贴的已购房屋,不得退房,但可以交易。

五、补贴发放标准为: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拆迁房屋评估价款的10%给予补贴;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低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购买商品房价款的10%给予补贴。

最低的购房补贴款不低于6000元。

六、被拆迁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也可以是连家店的住宅部分,但不包括商业用房。

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仅指房屋价款,不包括装潢等附着物补偿费及搬迁过渡等有关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适用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包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

贾汪区、徐矿集团、中煤五公司、煤机厂等单位包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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