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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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 一 曹魏的立法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 曹操被封魏王时, 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 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 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 改易。 改易。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但迫于汉臣名分, 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 汉朝之制” 又嫌汉律太重, 汉朝之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 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 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科”这 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 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 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当时制订有“新科” 甲子科” 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

第一节 立法概况 魏明帝太和三年( ) 魏明帝太和三年 ( 229) , 鉴于汉末 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 “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 不可止”的弊端, 下诏改定刑制” 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命 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 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 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其中, 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 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 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 乏留、请赇、惊事、偿赃、 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 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 篇”。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 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从此“ 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从此“改汉旧 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第一节 立法概况

魏律因嫌汉律的“ 魏律因嫌汉律的 “罪 (名 )条例 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刑 名于篇首这种形式,是一种创新, 名于篇首这种形式,是一种创新,此 后一直为封建法典所沿用。 后一直为封建法典所沿用。

第一节 立法概况 魏除正律外,还有令、 魏除正律外,还有令、科两种法律形 曹操时,陆续颁布了设官令、军策令、 式。曹操时,陆续颁布了设官令、军策令、 褒赏令、求贤令等六十多篇,是根据形势 褒赏令、求贤令等六十多篇, 随时颁发的法令,作为法律的修改, 随时颁发的法令,作为法律的修改,成为 魏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魏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 立法概况 魏修正律时, 魏修正律时, 又于律外再修编魏令一 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 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尚书令和军中 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 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 属于行政法规, 属于行政法规,与汉令集皇帝诏令的统一 法典有所不同。 法典有所不同。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科起源于汉初, 科起源于汉初, 而作为法律形式 则始于曹魏。 则始于曹魏。 科有两种涵义: 科有两种涵义 一是对罪犯处于刑罚, 一是对罪犯处于刑罚, 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又 科条” 事条” 称“科条”、“事条”。

第一节 立法概况 曹魏第一次颁布科是建安五年 ( 200) 。 官渡之战后 , 曹操占领青州 、 ) 官渡之战后, 曹操占领青州、 冀州, 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 冀州,“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 史称“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 史称“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 化也” 故长广太守何夔上书曹操, 化也”。故长广太守何夔上书曹操,认为 青州新收复,加上历年战乱, 青州新收复,加上历年战乱,不可卒绳之 以法,宜使长史临时自行处理,数年之后, 以法,宜使长

史临时自行处理,数年之后, 民安其业,才可整齐法令。 民安其业,才可整齐法令。曹操听从这一 建议。 建议。 新科不是一般单行法令。 新科不是一般单行法令。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蜀汉的立法 二 蜀汉的立法 蜀国都成都后, 着手制法。 蜀国都成都后 , 着手制法 。 建安二十 四年,刘备令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 四年,刘备令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 李严等五人“共造蜀科” 蜀科内容未明。 李严等五人“共造蜀科”。蜀科内容未明。 蜀科外, 又有《 科令》 两篇, 军令》 蜀科外 , 又有 《 科令 》 两篇 , 《 军令 》 三篇。 三篇。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三国志・蜀书 诸葛亮传》 蜀书・诸葛亮传 《 三国志 蜀书 诸葛亮传 》 诸氏集篇 目后有“法检” 科令” 军令” 目后有“法检”、“科令”、“军令”等 篇,史称其“立法设度”、“科教严明, 史称其“立法设度” 科教严明, 赏罚必信”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 赏罚必信”,“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 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三)东吴的立法 三 东吴 东吴的立法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黄武五年( 黄武五年 ( 226年 ) , 陆逊上书 年 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 “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 “ 于 是 令 有 司 尽 写 科 条 …… 令 损 益 这是对科条的一次较全面修订。 之”。这是对科条的一次较全面修订。 第一节 立法概况 嘉禾三年( 孙权征新城, 嘉禾三年 ( 234年 ) , 孙权征新城 , 年 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 时年谷不丰, 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时年谷不丰,颇 有盗贼,及表定科令” 有盗贼,及表定科令”。 赤乌二年( 赤乌二年 ( 239) 诏令 “ 造三置官吏 , ) 诏令“ 造三置官吏, 皆依四科” 皆依四科”。周鲂在诱降扬州牧曹休时称 东主有常科,悔叛还者,皆自原罪” “东主有常科,悔叛还者,皆自原罪”。 科是孙吴主要的法律形式。 科是孙吴主要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 军令性质的“誓众之法” 但也都失传。 军令性质的“誓众之法”,但也都失传。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的刘蜀、 三国时期的刘蜀、孙吴两国法制甚不 完备,唯魏能立法。 完备,唯魏能立法。 魏律在封建法典史上有一定地位, 魏律在封建法典史上有一定地位,从 体例上看,厘正篇第,以刑名冠于律首, 体例上看,厘正篇第,以刑名冠于律首, 这种篇章结构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 这种篇章结构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从形式上看,魏律删繁芜, 从形式上看,魏律删繁芜,改汉旧律 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提高了法律效能和律 文的一致性; 文的一致性; 从内容上看,魏律改正“ 从内容上看,魏律改正“母出女嫁免 坐法” 坐法”及以八议入律都产生了较大的历史 后果,为后来的法典所吸收。 后果,为后来的法典所吸收。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西晋的立法 西晋的立法 曹魏末年, 曹魏末年,曹魏大权已完全操于司马 氏之手,晋王司马昭以“患前代律令本注 氏之手,晋王司马昭以“ 烦杂” 科网本密”为由, 烦杂”,“科网本密”为由,“于是令贾 充定法律令” 与杜预、 充定法律令”,与杜预、羊祜等十四人典 其事。 其事。

第一节 立法概况 历时四年,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 )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 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 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 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 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 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 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 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 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 并行的先河。 并行的先河。

第一节 立法概况 《晋律》共二十篇,即刑名、法例、 晋律》共二十篇,即刑名、法例、 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 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 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律、毁亡、 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律、毁亡、 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 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 620条,27657字,体例比较严谨,与汉、 条 字 体例比较严谨,与汉、 魏旧律比, 蠲其苛秽,存其清约, 魏旧律比,“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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