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胜人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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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平安
...智胜人生
....终身寿险(万能型)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9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3、3.6、4.1、7.1、7.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 2.5、3.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7.4 年龄错误
7.5 现金价值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联系方式变更
7.8 争议处理
3.4宣告死亡处理
3.5 受益人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0]**号,2010年*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8.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
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
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
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
费。
追加保险费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
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6000元。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
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
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
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
险费。
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4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5年、前10年、前20年
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5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交期交保
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
计已交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
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交期交保险费的1.5%。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 保单利息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
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
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
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
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
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初始费用收取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