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2003年6月25日公布)第一条定义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为该项运输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中货航”指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四、“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人。
五、“托运人”`指为运输某票货物而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当事人。
六、“收货人”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的当事人。
七、“报关收货人”即报关代理人,是指为收货人办理报关服务的报关行或其他代理人。
八、“航空货运单”指由托运人填写或代为托运人填写的凭证,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九、“货物”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十、“一票货物”指承运人使用一套货运单、从同一托运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地点和按同一批货物接收并运给同一目的地地址的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一件以上货物。
十一、“运价”包括公布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相关规则。
十二、“到付费用”指填入航空货运单内,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
十三、“日”指日历日,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
但发送通知时,通知发送之日不计算在内。
十四、“送货服务”指将到达货物从目的地机场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或者在必要时送至政府监督部门的地面服务。
十五、“取货服务”指将出发货物从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送至出发地机场的地面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物资国际航空运输的治理,爱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爱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置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物资而收取酬劳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物资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按照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 “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物资、约定运输物资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物资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物资运输合同,其名称显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物资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物资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同意物资的初步证据。
(七)“物资”,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承运人办理物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物资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第二章物资托运第六条托运人托运物资,应当遵守动身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托运人托运物资,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物资交给承运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是一个国际组织,负责监管和制定全球民航的标准和规则。
中国是ICAO的成员国之一,根据其规定,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首先,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资格要求。
航空公司需要获得民航局的运输许可证,以证明其具备安全和运营能力。
货物运输代理商需要经过民航局的认可,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专业能力。
其次,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需要符合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规定,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包装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防护性能,以防止货物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丢失。
第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限制和禁止运输项目。
根据国际安全和卫生要求,一些危险品和违禁品是禁止在民航货机上运输的,如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如活体动物和易腐物品,需要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文件。
第四,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申报和报关要求。
货物的发货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清单和申报文件,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货物的报关工作需按照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如何填写报关单、缴纳税费等。
最后,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还规定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
航空公司要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包括货物的装载、储存在飞机上的合理安排以及及时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运输代理商要协助航空公司完成货物申报、报关等工作,并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是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包括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资格要求、货物的包装要求、限制和禁止运输项目、货物的申报和报关要求,以及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等。
国际运输规范与标准
该通则规定了11种贸易术语,包括EXW、FOB、CFR、CIF等,明确了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责任、保险等 方面的内容。
统一惯例条款
总结词
统一惯例条款是一套国际商事惯例,为国际货物销售和运输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标准。
详细描述
该惯例包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为国际 结算和融资提供了保障。
货物运输安全标准
运输安全规定
01
遵守国家和国际运输安全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特殊货物运输
02
对于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特殊货物,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如隔离、通风等。
紧急情况处理
03
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以便在运输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及
时处理,减少损失。
货物仓储标准
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具备合 理的布局和良好的通风、防潮等条件。
货物堆放
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合理的堆放,确保 货物的安全和稳定。
仓储管理
建立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入库、出库、盘点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报关报检标准
报关流程
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报关流程,确保货物的顺利通关。
报检要求
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报检要求,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符合相关标准。
单证与资料
准备完整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明 等,以便顺利完成报关报检手续。
04
国际运输法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结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关于海洋运输的国际法 规,规定了船舶航行、货物装卸、船舶责任 等方面的规则。
详细描述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国籍、船舶的航行和停 泊权利、船舶的管辖权、船舶的责任和赔偿 责任等内容,是国际海运领域的重要法规。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货物包装标准
民用航空货物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包装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货物必须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妥善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漏泄。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内和国际法规要求,并且标注清楚货物的品名、数量和重量。
2.禁运物品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中存在一些禁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违禁品和限制品。
禁运物品的具体种类和规定由国家民航局和航空公司制定,货物发货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运输限制
4.运输安全措施
为了保障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各航空公司和机场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货物发货人需要按照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安全信息和文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手续办理。
此外,民用航空货物运输还需要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民航局针对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5.运费计算
总结起来,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主要涵盖了货物包装标准、禁运物品、运输限制、运输安全措施和运费计算等方面。
货物发货人需要遵
守这些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运送。
同时,航空公司和机场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民用航空运输货物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同时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定和要求:1. 货物包装要求所有货物必须经过适当的包装,以确保其安全运输。
包装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规定,并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和重量。
货物包装必须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和处理,并且不能对其他货物或航空器造成危险。
2. 禁止运输的货物某些货物是禁止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禁止运输的货物,如动物、植物、武器等。
如果发现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3. 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限制每个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都有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稳定。
航空公司会根据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收取相应的费用。
如果超过限制,将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4. 货物的保险货物的保险是可选的,但强烈建议购买。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或丢失,保险可以帮助赔偿损失。
航空公司也提供货物保险,但通常只能赔偿一定的金额。
因此,建议购买额外的保险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5. 货物的追踪和跟踪航空公司提供货物追踪和跟踪服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货物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航空公司的网站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货物的运输状态。
如果货物出现任何问题,航空公司会及时通知货物的所有者。
总之,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是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规定。
货物所有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并确保货物经过适当的包装和保险。
航空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规定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由 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沟通,提出解决方案, 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仲裁
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 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 和仲裁规则等。
各段承运人对其承运的区段负责,息,支付运费,办 理相关手续。
收货人责任
及时接收货物,支付到付运费,办理进口清 关手续。
协调机制
通过多式联运经营人进行组织协调,确保运 输顺畅和各参与方权益。
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风险识别
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如货物损坏、延误、丢 失等。
合同主体
包括承运人和托运 人,双方需具备法 定资格。
运输路线
详细规定货物的起 运地、途经地、目 的地等。
合同期限
规定合同的起止时 间,以及合同的有 效期。
承运人责任与义务
01
安全运输
承运人需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 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货物交付
在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 办理相关手续。
03
。
管货义务
承运人需妥善地、谨慎地装载 、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不绕航义务
承运人需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 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
货港。
签发提单义务
承运人需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向 托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
证。
托运人责任与义务
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托运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 物,并确保货物的品质、数量
03
航空货物运输法律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规则适用范围
国际航空运输规则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性:国际航空运输规则通常适用于所有参与国际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旅客、货主以及其他相关方。
这意味着无论您是航空公司、乘客还是发货人,您都需要遵守这些规则。
2.地域范围:规则适用于跨越国界的航空运输。
这包括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航班,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连续运输(例如,货物从国家A经国家B转运到国家C)。
3.运输类型:规则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航空运输,包括定期航班、包机服务、货运航班等。
无论是商业航班还是私人包机,只要涉及国际运输,通常都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4.合同关系:国际航空运输规则通常也适用于航空运输合同。
这包括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航空公司与货主之间的货运合同等。
这些规则为各方提供了权利和责任的明确框架。
5.争议解决:如果在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出现争议,相关规则也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包括仲裁、诉讼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6.特殊条款:此外,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还可能包含针对特定情况或特殊货物的特殊条款。
例如,对于危险品、活体动物或易腐货物的运输,可能有额外的规定和要求。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运输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全面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公平性。
遵守这些规则对于维护
航空运输行业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或合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为了保障货物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的规则概述。
一、航空货物分类和限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航空货物可以分为九类,分别是危险品、温度敏感品、生鲜冷冻品、易碎品、贵重物品、特殊货物、邮件、快递和普通货物。
其中危险品和温度敏感品需特别注意,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安全运输。
二、包装和标志三、航空货物运输协议货物的运输需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协议应包括航空公司和货主之间的权责关系、价格和费用、责任和赔偿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货主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货物,并支付相应运费和费用。
四、安全措施为确保民用航空货物的安全,航空公司应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包括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遵守国家的安全规定等。
货物的安全是航空公司的首要任务,任何可能威胁航班安全的行为都将得到严厉打击。
五、运输流程和时间六、责任和赔偿航空公司对货物的责任和赔偿需在航空货物运输协议中约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或延误,航空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货主和航空公司在签署协议前应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七、跨境运输对于跨境运输的航空货物,还需要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的海关法规。
货主应提供合格的证明文件和申报资料,确保海关能够顺利进行清关,并承担相关的海关手续和费用。
总结起来,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包括货物分类和限制、包装和标志、航空货物运输协议、安全措施、运输流程和时间、责任和赔偿以及跨境运输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将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
货主和航空公司应共同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国际物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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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国际货协》
总结词
是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详细描述
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是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与中国等国家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它规定 了货物的范围、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运价和清算等事项,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重要法律依据。
0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概述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是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方面的一个统一的法 律规则,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 实体法规则的唯一的国际条约。
适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但 以当事人双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适用公约为准 。
《蒙特利尔议定书》
总结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补充规定
详细描述
《蒙特利尔议定书》是《芝加哥公约》的补 充规定,它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 任、货物运输、航空器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更 详细的规定,以适应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发 展需要。
各国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总结词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法规
详细描述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这些法规在遵循《芝加哥公约》和《蒙特 利尔议定书》的基础上,对国际航空货物运 输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本国的航空
总称。
主要内容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法规主要包括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法 律规范、保险理赔法律规范等。
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法规具有国家 性和地域性,只在本国境内有效
。
05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0号)颁布日期:1996年2月29日实施日期:1996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托运第三章货物承运第四章特种货物运输第五章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第六章货物包机、包舱运输第七章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指在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于货物的运输标准和要求的规范。
规则目的在于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畅。
一、运输货物的规定1.货物的种类:根据货物性质,将其分为普通货物、危险品、易碎品等不同类型的货物。
每一类货物都有不同的包装和运输要求。
2.货物的包装:每种货物对包装有不同的要求,包装材料应该符合规范要求。
货物在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装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护措施。
3.运输舱的安排:根据货物性质和规格,需要安排不同的位置和场所进行包装和放置。
同时,货物也需要按照规定的位置进行安全的固定,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滑动、倒塌等情况。
二、货物出口前的准备工作1.所有货物需要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如有需要,还需要进行包装、贴标签等处理。
2.通过航空公司或者代理完成所有的货物文件准备工作,包括货物的报关、申报等事项的整理。
同时,还需要在货物上标明重量、尺寸、目的地等必备信息。
3.依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选定航空公司和对应的航线,确保货物能够按照要求运输到达目的地。
三、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1.货物运输途中需要进行实时的监管和安装,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2.随着气压、温度等状况的变化,货物的情况也会随之变化,所以需要对货物进行随时的监测和处理。
3.由于空运跨度长,飞行时间长,有些特定的货物需要进行保温、保湿、保鲜等处理。
对于易碎品需要特别注意,采取防震、防碰等措施。
四、飞行前的检查1.在航班起飞之前,航空公司需要对运输货物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的货物符合标准要求。
2.对于危险品货物,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特殊措施。
3.对于易碎品,货物需要按照要求安装固定,并且标记清晰。
五、货物抵达后的处理1.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卸货和检查。
如果发现货物有破损或者问题,需要尽快进行处理。
在货物抵达后,要确保货物放置在相应的区域,并按照要求进行清点。
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规则
• 其他免责事项。 1. 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事项 2. 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事项 3. 特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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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 对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在货物交付日期三日之内对承运 人提交。
• 收货人对承运人提交货损赔偿的诉讼时效是货物交付日 期一年之内。
• 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 当今海上运输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12
海牙规则的条款
1. 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2.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 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5. 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6. 赔偿责任限制 7.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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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1. 船舶的适航义务 2. 管理货物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国货际货物物运运输输惯惯例例规则规则
1
•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2.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3.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5. 集装箱与国际多式联运
2
提单
定义: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 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பைடு நூலகம்35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6.承运人免责条款(Immunities):指承运人完善的谨慎的完成了 运输以及保管货物的义务后,对依然无法改变的不利情况,可以 免除责任(需要举证)。
7.托运人责任(Responsibility of Shipper):指对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一般而言托运人责任有:(1)如实申报货物情况;(2)按规定 时间支付运费与各种费用。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第一条定义1.1“本条件”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2 “承运人”是指包括我们在内,在货运单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人或组织。
1.3 “我们”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1.4 “货物”是指已经或将要使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
1.5 “托运货物”是指运输合同已经订立,且已由承运人掌管的货物。
1.6 “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
1.7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货运单上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上或者运输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8“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替其填开航空货运单时,为准确填写航空货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1.9 “航空货运单”(以下称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填写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1.10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1 “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2 “实际承运人” 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3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快递法律法规
国际快递法律法规第六章货物交付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
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
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三十九条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一) 承运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二) 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
第四十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
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
第四十一条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三个月内未办妥货物提取手续的,承运人在处置货物前,应当通知收货人。
第四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收货人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
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运人可根据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条件的移交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
第七章特种货物运输第四十四条特种货物是指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特种货物。
第四十五条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
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承运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个人行李、办公用品、援外物资等)运输两种。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
具体来说,它是以集货、分配、搬运、中转,装入、卸下、分散等一系列操作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活动,基本功能包括实现进口商品、暂时进口商品、转运物资、过境物资、邮件、国际捐赠和援助物资、加工装配所需物料、部件以及退货等从一国(或地区)向另一国(或地区)运送的物流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主要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以及由这些运输手段组合而成的国际综合运输方式等。
其中,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运输方式。
我国对外贸易货物的铁路运输包括国际铁路联运、对香港地区的铁路运输和国内铁路运输三个组成部分。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则是指由跨国航空承运人办理两国之间空运的全程运输,并承担运输责任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
此外,还有国际多式联运,这是一种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有陆空联运、陆海联运、海空联运等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包括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货物代理人和运输代理人等。
他们在整个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起着各自的角色,共同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高效运输。
总的来说,国际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它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需要各方共同协作和配合,以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大规则可能指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三个重要规则或约定。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确实存在一些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的规则和约定,它们对于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可能被认为是“三大规则”的简介: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规则: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它规定了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鉴于航空运输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航空运输中存在的法律差异,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某些规则,保护航空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航空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
第二条定义"航空运输":指使用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活动。
"航空器":指用于或者可用于航空运输的任何飞行器。
"承运人":指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航空运输企业。
"旅客":指持有有效机票,乘坐航空器的人员。
"行李":指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携带的个人物品。
"货物":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托运的货物。
第三条运输合同的成立航空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或货物托运人出具航空运输凭证时成立。
航空运输凭证包括机票、货物运输单等,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第四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对旅客在整个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承运人应对行李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旅客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第五条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有权获得安全、准时的航空运输服务。
旅客应遵守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定、行李规定等。
第六条行李与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应按照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妥善运输行李和货物。
承运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旅客或托运人了解行李和货物的运输状态。
第七条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对于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赔偿责任的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受到本公约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限制。
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但不得违反本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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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 “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六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616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第八条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
第九条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填写的地点和日期;(二)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三)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四) 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 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六)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七) 货物的性质;(八) 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九) 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十) 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十一) 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十二) 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十三) 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十四) 货运单的份数;(十五) 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十六) 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十七) 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货运单上所填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承运人可以不接收该货运单。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617第十三条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掌管情况下的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第三章货物收运第十四条承运人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承运人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国家出具准许运输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
承运人收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地点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承运人应当收运托运人托运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一) 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二) 包装适合于航空器运输;(三) 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四) 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
第十七条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
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绝运输。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
第十八条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或者遗失。
第四章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第十九条承运人应当公布运价。
运价应当是填开货运单之日的有效运价。
第二十条除承运人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运费只适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承运人提供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附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托运人应当使用承运人公布的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货币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支付所有预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收货人提取货物,应当支付所有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均为承运人的全部所得。
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618单上载明的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以依法留置货物,并催付有关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货物,并事先通知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第二十四条承运人垫付与货物有关的税款或者费用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承担向承运人偿付这些税款或者费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取消该货物的运输。
第五章运输货物第二十六条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他场所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
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没有特别约定的,承运人应当用合理的时间运输。
第二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货物。
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路线、机型或者承运人。
也可以在不经通知,但应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货物。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收运货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无法控制或者无法预测的原因,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货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承运人可以在货物之间,货物和邮件或者旅客之间作出优先运输的安排。
承运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批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
因优先运输导致货物未运输或者推迟、延误运输或者部分货物被卸下,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作出优先运输安排的,应当考虑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作出合理的运输安排。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建立监装、监卸制度并按其规定装卸货物。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对无法续运的货物,应当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征求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托运人应当在出具货运单托运人联,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619物的处置权,并适用于一张货运单填列的全部货物。
由于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货运单上已载明的声明价值不得变更。
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拒绝办理。
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第六章货物交付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
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
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三十九条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一) 承运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二) 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