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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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全国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的通知2001

《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全国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的通知2001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全国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的通知2001教人[2001]3号为贯彻《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推中小学校长培训教改革,我们在总结“八五”、“九五”中小学校长培训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全国中小学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全国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现印发给们。

本教学计划为指导性教学计划,体现国家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教学的基本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指导性教学计划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课程计划。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发、完善地方课程,并对管理实践活动和由培训机构安排的选修课的开发与实施给予指导。

附件一: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依据《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制定本指导性教学计划。

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

二、培训目标通过培训,帮助校长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修养、知识结构和管理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 掌握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熟悉邓小平教育理论,明确办学方向;熟悉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

2. 了解当代社会发展形势和国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动态,了解教育科学新知识,掌握素质教育基本理论和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方法,提高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3. 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掌握现代学校管理理论和方法,了解现代教育技术发展情况,提高科学管理学校的水平。

4. 树立开放性的终身学习观,增强自我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人文和科学素养。

三、培训时间与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

培训方式:可采取全脱产方式培训,也可视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分散自学、短期集中面授、累计学时或学分的方式。

四、课程设置(见附表)五、课程说明(一)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课程设置以"应知"、"应会"为重点。

大学关于实施教学督导制度的规定

大学关于实施教学督导制度的规定

大学关于实施教学督导制度的规定(试行)为贯彻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考评与指导,强化教风建设,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决定实施教学督导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教学督导的组成和聘任(一)校级教学督导应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高度责任心,教学效果好,秉公办事,认真负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

(二)每届聘任校级教学督导9-13名。

校级督导由学校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提名,分管教学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二、教学督导的管理(一)校级教学督导由分管教学校长领导,教务处统一管理。

(二)学校设教学督导组长一名,副组长多名,负责各小组教学督导具体工作的安排、汇总及意见反馈等工作。

(三)教学督导所进行的工作,均须做好记录,并交教务处,教务处建立教学督导工作档案,作为考核教师的依据之一。

(四)教学督导如果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学校有权随时解聘。

三、教学督导的职责校级教学督导负责全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的校级评估,全校教学质量的考评、巡视检查与指导,优秀课堂教学成果奖的评定,精品课程和教改项目立项审查与推荐,并负责全校教师的教学督导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代表学校对各院(部、校区)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二)每月至少听4学时课(包括实验课),填好教学督导听课记录表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三)做好课堂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巡视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提出处理意见。

(四)每月至少有一次深入实验室、自习教室、图书馆等地实地考察,了解实验室建设与使用情况,了解学生的课外学习(包括作业完成与批改,课外辅导与答疑,第二课堂活动)及其它课外活动等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教学督导每月召开一次教学督导会议。

由各教学督导通报信息、提出建议、集体研究问题,提出深化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7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7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3.30施行日期2001.03.30文号教学[2001]7号主题类别高等教育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7号2001年3月30日)为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招生年度规模继续扩大、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沿着新一轮高考改革的方向继续深化,加强管理,扎实稳妥,探索前进,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开创“十五”初年高校招生改革及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同时,广东、河南、上海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实行高考“3+X”科目设置方案,各有关方面一定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广泛宣传、审慎操作,确保改革圆满成功。

三、进一步严格管理。

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对现有招生考试管理各项办法开展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的新办法,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四、加强招生机构和招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计划、组织实施招生考试改革及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主要职责,并进一步增强向考生、高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在目前人员流动较快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策熟、业务精、尽责任、守纪律的招生工作人员队伍。

撤点并校

撤点并校

撤点并校”的直接目的,是政府为了省钱被撤点并校的小学生坐拖拉机上下学所谓“撤点并校”,指的是自90年代末已经存在、2001年正式开始的一场对全国农村中小学重新布局的“教育改革”,具体说来,就是大量撤销农村原有的中小学,使学生集中到小部分城镇学校。

2001年开始大规模撤销农村小学,每天减少64所农村小学开启这场“教育改革”的,是2001年国务院出的台的一份名为《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文件。

文件第十三条要求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该条具体规定: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

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

[详细]此后,“撤点并校”以一种近乎疯狂的态势横扫了中国广袤的农村,如下图所示,因为这一政策,自1997年以来,平均每天有64所农村小学消失:1997一2009年农村小学校数与全国小学校数变化情况对比(单位:所)1997年2009年减少学校数合计平均每天减少学校数全国农村小学数512993 234157 278836 64 全国小学数628840 280184 348656 80 农村小学校数所占比例81.5% 83.5% 79.9% 80%(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数据(目前只公布到2009年))“每年节约1670万”,是县级政府狂热推行“撤点并校”的最大动力“撤点并校”的理由,综合起来,有这么几点:1、农村生源因为计划生育而逐年减少;2、关闭农村小规模的教学点,将学生和师资力量集中到部分城镇学校,可以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3、学校规模扩大,可以造成规模效益,提高教学质量;4、农村孩子到城镇学校上学,有助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这四条理由,除了第一条是客观因素之外,其余三条,不过是政策制定者一厢情愿的主观期望,后来的事实已经证明这种期望并没有实现(具体内容见下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4.09施行日期2001.04.09文号教基[2001]6号主题类别中等教育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6号2001年4月9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教育部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试验修订稿)》中增设了包括研究性学习在内的综合实践活动。

为促进参加普通高中课程试验的省、市有效地推进研究性学习的开展,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参照实施。

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试验修订稿)》中的重要内容,是全体普通高中学生的必修课。

它对于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促进教师教学方式的变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使用《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研究性学习的学习讨论和组织管理等工作,根据《实施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提出本省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学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实施方案。

可首先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始,选择有代表性的学校进行试点,组织专家和教研人员做好对试点学校的指导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研究性学习的深化。

教育部教基[2001]6号文件

教育部教基[2001]6号文件

教育部教基[2001]6号文件《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研究性学习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劳动技术教育共同构成“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列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

为帮助学校有效地实施研究性学习,落实课程计划中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一、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目的实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

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以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主的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他们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策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要求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学行为也必须发生转变。

在研究性学习中,教师将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

教师在参与指导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吸纳新知识,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当前,受传统学科教学目标、内容、时间和教学方式的局限,在学科教学中普遍地实施研究性学习尚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将研究性学习作为一项特别设立的教学活动作为必修课纳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将会逐步推进研究性学习的开展,并从制度上保障这一活动的深化,满足学生在开放性的现实情境中主动探索研究、获得亲身体验、培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需要。

二、研究性学习的目标研究性学习强调对所学知识、技能的实际运用,注重学习的过程和学生的实践与体验。

因此,需要注重以下几项具体目标:1.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研究性学习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类似于科学研究的学习活动,获得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探索、创新的欲望。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电校教[200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电校教[2001]21号附件1)的要求,中央电大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中央电大反馈。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大教务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电子注册通知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1]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电校教[2001]21号附件1)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方案第一条中央电大按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根据社会需求、全国电大教学条件以及专业资源建设情况,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分别公布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的拟招生专业。

第二条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省级电大”)根据中央电大公布的拟招生专业、本地区社会需求和自身教学条件,分别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上报初步招生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开办专业、社会需求分析、招生规模、教学条件及教学点分布等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函[200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函[200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7月25日教学厅函〔2001〕6号)
你厅《关于学历、学位复核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教〔2001〕高67号)收悉。

更改学历、学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提出更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学历教育和学位制度的规章衡量,实事求是地处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对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承认。

对此类情况,应追究证书颁发单位发证责任并责成收回证书或登报宣布证书作废。

二、复核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处理。

属于不应录取的,即使已学习结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应按无学籍学生对待,按上述第一条处理。

三、对于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组织部门可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认证,确定属实则应予以承认;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虽经认证属实,但其前置学位经认证不实,则所获学位不予承认。

无论是现所获学位还是其学置学位,经认证发现不属实,不仅对被复核人员所获得的学位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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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学生手册

南京大学学生手册

学生手册南京大学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

一旦携入考场,也必须集中放置在讲台上,违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如该考场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考生入座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上,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

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

所有答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提问。

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一般不得补考。

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按时交卷的学生,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考试作弊学生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凡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勒令退学。

凡是请人代考者,考场中一经查实,一律勒令退学,为人代考者,对本校的学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外校考生则通报其原单位处分。

作弊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该课程应予重修;因故不能安排重修者,经系主任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在补考中作弊,除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外,今后在校期间不再给予任何补考或重修机会。

期中考试作弊除分别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外,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作零分计算。

从“知识本位”转向“素养本位”——课程改革的挑战性课题

从“知识本位”转向“素养本位”——课程改革的挑战性课题

■本期关注:课程改革20年2001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教育部启动了我国第八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有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提出了顶层规划。

同年9月,伴随着义务教育38个国家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工作的启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正式拉开序幕。

今年6月8日,是教育部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二十周年的日子。

为更好地反思、总结二十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经验、教训与成果,本刊自第6期开始特设“课程改革20年”纪念专栏。

欢迎广大教育研究与实践者参与专栏的建设,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行到底!图片来源:苏州外国语学校,蒋世颖/摄总第299期5视 点2001年,我国教育部高举“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1]的旗帜,开启了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也称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征程。

20年来,全国各地一所所学校犹如一池春水,泛起层层涟漪。

一批先锋学校涌现出来,诸多改革样本打磨出来,给我国整个基础教育界带来了无尽的活力与魅力。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向的素质教育愿景——从“知识本位”转向“素养本位”,越来越显示出不可估量的价值与意义。

本文旨在重温本次从“知识本位”转向“素养本位”——课程改革的挑战性课题●钟启泉摘 要:21世纪初开启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我国学校教育从“知识本位”转向“素养本位”的伟大征程,给整个基础教育界带来了无尽的活力与魅力。

本文旨在重温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20年的根本诉求,梳理实现素质教育愿景的教育理念及其方略的价值与意义,同时探讨深化改革进程中直面的“课堂革命”的挑战与课题。

关键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素质教育 知识本位 素养本位 课堂革命钟启泉,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名誉所长,《全球教育展望》杂志主编。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根本诉求,同时探讨深化改革进程中直面的“课堂革命”的挑战与课题。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教高[2001]4号文件

教高[2001]4号文件

教高[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完成“十五”计划各项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

高等学校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本科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各方面都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

当前,必须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建设,把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质量特别是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高等学校要处理好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教学与科研、改革与建设的关系,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将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力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大的同时,增大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力度,确保扩招后的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

山东大学关于停课

山东大学关于停课

山东大学关于停课、调课、代课、补课的暂行规定为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校师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排定的课程表,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课程表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停课1.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2.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3.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等形式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二、调课教师本人不得私自调课,符合下列条件者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手续:1、病假:教师因病要求调课,须持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2、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

教师接受学院统一组织的其他工作任务时,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本科教学时间。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应由教师所在学院院长和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3、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课。

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写明具体原因后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办理手续。

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4、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支教等活动,须出具学院及学校派出单位证明,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5、教室:因教室容量、设施等原因必须进行调课的,须持教室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调课手续。

6、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院(部)教学秘书和教学院长报告,学院须以电话等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事后本人应向所在学院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调课手续。

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按旷课处理。

三、补课符合以下情况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教务科审核后,可以安排补课。

1.因调课造成的缺课;2.因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缺课;3.因节假日、运动会等原因停课造成的学时不足;4.因统考或学生参加竞赛等造成学时不足。

四、代课代课按调课对待,按以上程序办理。

代课教师的任职资格,需由学院严格把关。

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教基函[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中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教育部关于全国使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通知(教基函[2001]3号2001年1月20日)1996年,原国家教委组织编制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和十二个学科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新课程方案”),并于1997年秋季在江西、山西和天津市试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999年,我部根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的精神,针对试验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新课程方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00年印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试验修订稿)》和语文等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

在原两省一市的基础上,江苏、山东、河南、黑龙江、辽宁、安徽、青海等省也于2000年秋季开始使用这套课程方案,同时,全国统一使用了普通高中语文、思想政治两个学科教学大纲的试验修订版;2001年全国统一使用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的试验修订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经研究,我部决定从200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全国使用《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需要将教材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且工作量较大的省、自治区可延迟到2003年。

届时,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将停止使用。

为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我部将于2001年和2002年组织《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国家级培训,各地要根据我部对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当地使用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计划,做好师资培训、教学仪器、教学配套改革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尤其要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特别是校长和教师的省级和地市级培训工作。

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院教字[2001]1号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决定学生的学程及毕业时间。

学分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多规格的需求,有利于在人才培养上贯彻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理工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优化人才的知识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为做好我校学分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第一条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师资和相关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创造有利学生个性发展的各种条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力争快出人才,多出人才。

第三条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能够有创造性地进行学习的学生,提前达到了总学分量,可申请毕业,或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对于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方法的教师,受学生欢迎,选课人数多,开课次数多,可以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评职晋级上也应优先。

第四条实施学分制的条件下的教学管理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建为主。

第五条坚持贯彻《哈尔滨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按着“基础扎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去构建和设计课程结构体系和学分分配比例,以及学分制的各个环节和教学过程安排。

二、课程分类与学分比例第六条我校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结构为“平台+环节”,即由公共基础课平台、专业教育课平台以及实践环节(含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构成的本科教学体系。

第七条我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本科学分总量为165—175学分(专科为125—135学分)。

其中公共基础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30%(本科为25—30%、专科为28—34%);专业教育课的学分约占50%(本科为54—61%、专科约为53%);通识教育课,约占总学分的10%;实践环节约为总学分的10—20%。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标准学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修订]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修订]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修订]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7月2日教育部印发)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他不同的划分。

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一)目标1. 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2. 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3. 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4. 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1. 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 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

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 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 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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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01] 6号
关于教师职务实施校内评聘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师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强化教师群体的竞争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创造内部竞争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仅适于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务的评聘。

第二条对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兼职教师低职高聘。

第三条评聘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求实、创新”的精神,能完成校内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普通教师、中层领导、校领导年度内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144学时、72学时、48学时,且申请前教学工作综合考核为B级(良好)以上,上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一)评聘教授者还须符合第1至4项其中1项要求:1.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或已取得了具有决定作用的阶段性成果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2项以上,其中1项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近3年教学综合考核连续评为A级,并担任过两门基础课或专业、技术基础课,年均授课160学时以上的,可以减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全国性学术期刊(指由国务院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指本学科公认的核心期刊)上。

3.正式出版过有水平的学术专著。

4.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评聘副教授者还须符合第1至4项其中要求:
1.正式出版过有水平的学术专著。

2.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过地、厅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1项并获得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过有创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条评审程序
1.由本人向人事处(职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材料及有关证明,填写《低职高聘人员评审表》。

2.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所在系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3.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者表决通过,方可正式聘任。

4.如正式聘任,将下文通告全校,发给聘书,自评审通过之日的下一月起,国家规定的工资部分按原职务执行,校内工资、津贴部分按高聘职务标准执行,其聘任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正常评聘或破格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管理
1.“低职高聘”聘期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

2.“低职高聘”每年评审一次,安排在9月至10月间进行。

3.已获得“低职高聘”的人员在聘期内必须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且教学工作综合考核达B级(良好)以上,否则将取消其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

4.在聘期结束前,由人事处会同教务、所在系部等有关部门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如考核合
格,认为能够胜任其所聘职务工作的,予以续聘,但同一职务最多只能聘三年;如考核不合格,取消其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

5.聘期内如发生教学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将立即取消其所聘职务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再参加评审。

6.获“低职高聘”的人员,其所聘职务只在校内认可。

7.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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