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墙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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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基金预缴 、 清算返退 及入库( 包括市 向省 分成 ) 的具体程 序和 办法 。 第十条 各市市本级征 收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 , 按 照清算返退后 征收净额的 1%上缴省墙 体材料改 革办公室 。 0 待我省非税收入分成解缴方式统一 改进后 ,按 照新} 向分成方 式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入在 “ 政府收支分 类科 目” 列第 13类“ 0 非税收入 ” 1 “ 0 款 政府性基 金收入 ”9 1 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 。
, 、
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详见附件) 确定。
按照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 《 关于全省 新型 墙体材料
证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 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 关证明材料提 出返还资金 申请 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 的墙体材 料改革办 公室和 财政 部 门在 收到 申请之 日起
第 四条 省 、 、 ( 、 ) 政 部 门 和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管 市 县 市 区 财
项基金清算手续


( 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 10 返退预 一) 按 O%
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二 使用新 型墙体材 料在 9 %( 9 % 不 合 10 ) 0 合 0 0 % 以 上 的建筑工程 按 9 %返退预缴的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0
( 辽政办发【0 64 ) 2 0】7号 等有 关规定 , 并结合 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 :以非粘
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 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 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七条


不 予办 理 建
建设单位在建筑 工程开 工前 必 须 到 所 在 地 墙 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办理预缴新型 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及有 关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大财农[2004]18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88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现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二○○四年六月一日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15号)等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贫困村、户开发生产项目的专项资金。

农村贫困村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一)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重点是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二)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能够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扶贫资金要充分体现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除了对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外,直接面对贫困户。

第五条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尊重群众对项目的选择权为原则,面向市场,确定优势产业,科学选择扶贫开发项目。

外来企业及大户投资项目,必须经当地农民认可。

第六条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要对本地扶贫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县级扶贫项目计划,并对当年扶持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4月30日之前报市农发局和市财政局。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一、收费政策
一、基础政策
1、由市财政局直接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以建成环保项
目所需的投入金额总和来确定。

2、在立项、施工期间,要求使用本市优秀企业、施工单位实施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及安全性,有效地推进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市政府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确定,建设工程中必须采用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节能减排。

二、收费标准
1、根据《市民改建墙体工程节能减排标准》(市环府〔2024〕18号)规定,根据环境保护工程的环评指标,以及改建墙体节能减排效果等,结
合本地经济实际,综合确定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2.1、一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的,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100万元;
2.2、二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收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200万元;
2.3、三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5000万元以上,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400万元。

三、缴纳原则。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2日大政发〔1998〕5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保证住宅公用部位及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售后修缮资金(以下简称修缮资金),是指住宅(房改房、安居房、商品房,下同)售后建立的,用于异产毗连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及更新的资金。

修缮资金由房屋、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费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市区内,单位、个人销售和购买住宅时修缮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应当遵循取之于房,用之于房,合理使用,保证修缮的原则。

第六条修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一)售房单位出售房屋时,按届时房改成本价的下列比例缴纳:1、房改房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3%,多层按5%;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5%,多层按3%。

2、安居房、商品房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2%,多层按3%;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4%,多层按3%。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各市财政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财政部门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23年7月18日大连市本级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28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2023年度财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大财监[2023]300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深化开展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财监[2023]476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头,至2023年11月末结束。

二、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一)会计监督检查1.检查对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

2.检查范围。

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状况以及202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问题,违规数额较大和情节严峻的,可追溯到相关年度。

3.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执行状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等。

将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资金挪用、虚报预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超出开支标准、使用假发票、财政资金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注被查单位内掌握度建设和实施状况,规范内部管理,督促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规范。

(2)重点检查私设"小金库'问题,将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检查内容。

重点关注各项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特殊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包括: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私车公养'、公款吃喝、公开旅游等问题。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为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我市借鉴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经验,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于2017年7月1日出台了《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市物业管理条例陆续出台,导致原文件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同时因机构改革个别职能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

为此,本着与上位法和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原则,对《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后的《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九条,分别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交存标准、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主体、标准和模式。

落实建设部165号令规定,将住宅小区的非住宅部分纳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标准为有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150元/平米(其中70元用于电梯专项),合计200元/平米;无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80元/平米,合计130元/平米。

业主应交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在房屋销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

(二)规范了维修资金的使用及应急维修程序。

根据物业属地化管理职责分工,采取业主决议、街道和社区参与、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建中心拨付的程序。

遇有应急维修项目,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申请人或街道可先行维修,住建中心按预算拨付70%维修费用,维修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和结算分摊手续。

为解决房屋老旧后维修资金利息不足难题,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除使用利息外,可以每年按照不超过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本金2%的比例使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6.19•【字号】大财建[2005]275号•【施行日期】200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05]27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保障集中、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工作,加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规划局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大连市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水平,统筹安排各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大连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由市政府直接组织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规划资金)是指市财政筹集安排的专项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力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四条规划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勘察、测量、规划图纸的绘制以及规划文本和附件的编写印刷等项工作的开支。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在申请规划资金时,应据实向市规划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填写“城市规划专项资金申请表”:(一)拟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委托书草案;(二)拟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合同草案;(三)规划编制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四)拟签订勘察、测量合同草案;(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规协秘字[2004]022号)、《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辽规协[2002]16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认真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大财预[2005]39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5〕397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略)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略)大连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

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

第四条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6号)市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涉及工程造价的《图纸会审记录》(附表四)和《设计交底记录》(附表五),视同《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包括因施工阶段出现的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数量变更、技术规范变更、合同条件变更等,是由有关各方就合同价款之外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当出现工程签证方面问题时,提出方应与其它相关各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用《工程洽商纪录(技术核定联系单)》的形式经各方签字后予以确认。
第八条《工程变更报审表》由变更申请方的负责人签字后递交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过程中须同业主(建设单位)协商,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附表一中“编号”按以下规定执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设一号”;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施一号”;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监一号”;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编号为“建一号”。
设计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变更申请方”)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时,亦可先口头通知后批复。
第七条原设计有错误、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的限制不能完全达到设计要求,需对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而需进行的设计变更,应有变更申请方填写《工程变更报审表》(附表一,下同),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并估算工程量和造价。
(大财建[2005]153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规程,现将《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与变更结算文件编制操作规程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本意见所提出工程签证主要指工程量的签证。工程费用类签证可依据合同条款办理结算。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建[2005]5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0
【实施日期】200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财建[2005]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现将《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当前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全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他有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执行。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业主监督、政府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地上及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的房屋;(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但与其他物业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地上及半地下房屋。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按照以下标准交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住宅:方案一:每平方米缴纳200元,外立面专项80元,电梯专项70元,其他部位50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大财建[2004]484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04]484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城建局、规划局: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中安排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建设补助的专项资金。

包括小城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和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小城镇规划编制包括:测图费和规划设计费。

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小城镇是指大连市镇级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域。

第四条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各镇级政府在申报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项目时,应作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认真组织编制立项报告、项目概算,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分别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小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以及项目的开竣工时间等有关问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
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5
•【字号】大政办发[2009]107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
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07号)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8年开始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实施了危旧房屋新居工程。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5号)相关规定,“新居工程免缴大连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新居工程相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半征收;拆迁还建部分免收水、气、暖增容费。

相关税收按国家规定减免。


为落实上述规定,便于新居工程实施单位准确测算工程建设成本并顺利实施改造,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居工程所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汇总,并明确了相关收费减免标准(详见附件),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居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政办发[1993]1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2.26【实施日期】1993.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大政办发[1993]12号1993年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节能建筑,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2]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199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具有轻质、高强、节土、节能、保温、隔音等性能的墙体材料;所称节能建筑是指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相比较,节能率30%以上,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有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墙改专项基金的来源和收缴第四条大连市和各区、市、县(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均分别收缴墙改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

墙改专项基金由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墙改办)收取。

第五条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从建设单位收取。

第六条收缴办法一、市和区、市、县的建设单位,在建造各类建筑(含旧房拆除后的新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均应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核设计,确认建筑面积。

二、墙改办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墙改专项基金,并加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印章,而后由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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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

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4、末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5、未按规定及时预缴专项基金,经查处后,所交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报验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专项基金,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中期核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核验报告,并填写《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结算表》(见附表3。


第八条墙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基本确认工作,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确认的金额和比例办理返退结算手续。

第九条返退结算后,财政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第103类“非税收人“科目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页“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及时将专项基金余额划缴国库。

第十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应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市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缓交专项基金的政策支持。

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组织申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对已列入示范工程项目,而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通过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双倍征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自行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处上缴20%。

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额的2%计提和拨付专项基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和墙体材料经销商重复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市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享受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墙改和建筑节能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墙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并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贴息、科研经费、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墙改与建筑节能宣传以及事业经费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末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0.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凡未办理预缴和结算专项基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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