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发挥经济引导的杠杆作用
加强电费核算管理提升电价管理水平
加强电费核算管理提升电价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电费核算管理是电力行业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加强电费核算管理,提升电价管理水平,对于保障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电力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电费核算管理、电价管理方面着手,探讨如何加强电费核算管理,提升电价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的电费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电费核算管理制度是加强电费核算管理的基础,也是提升电价管理水平的关键。
电费核算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电费核算的具体流程、责任分工、执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电费核算的公平、公正。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电费核算管理制度,确保其切实可行性和有效性。
2.加强电费核算的监督和审计加强电费核算的监督和审计是保障电费核算公正的重要手段。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费核算的监督机制,确保电费核算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电力企业还应当定期进行电费核算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电费核算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3.强化电费核算的技术支持电费核算的技术支持是提高电费核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费核算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电费核算的自动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提高电费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1.合理确定电价标准合理确定电价标准是提升电价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成本、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等综合因素,合理测算电价,确保电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电力部门还应当不断完善电价管理政策,提高电价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加强电价政策宣传加强电价政策宣传是提升电价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价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电价政策和相关规定,增强对电价管理的支持和理解。
3.提高电价管理的科学性提高电价管理的科学性是提升电价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价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电价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电价管理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电网是在传统电力系统基础上,通过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形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实现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
发展智能电网是实现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能源互联网的重要基础。
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发展智能电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有利于推动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利用,从而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有利于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有利于带动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进高效、清洁环保、开放互动、服务民生等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能源革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全面体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促进集中与分散的清洁能源开发消纳;与智慧城市发展相适应,构建友好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能电网在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
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
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
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
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
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
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电水农[1993]39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1993年10月8日电水农〔1993〕390号)近年来,电力部门开展的整顿农村电价,优质服务和电力“三为”服务活动,取得了实际效果,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的赞扬。
但是,乱收费还没有从根本上制止,农村用电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根据党中央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制止农村用电中乱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电费构成合理的界定(一)农村电费中的合理部分1.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2.国家批准的燃运加价、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3.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地方办电电价;4.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的运行维修费用;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
5.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以及用户计量表计损耗的费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确定上述各项合理费用的标准,要低于或不得超过当前农民用电的实际负担。
(二)农村电费中的不合理部分1.农村中存在的“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的费用(少数干部或电工利用职权,用电不交费而转嫁给农民负担的费用)。
2.随电量“搭车”收取的各种费用,如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现役军人优待费、村干部提留和补贴、村委会办公用电费用、村里的招待费、送礼费、教育费和学校的费用、集体放映电影和演戏的费用、水塔上水的电费、修路和路灯的费用、个人婚、丧、盖房临时用电的费用等。
3.其他部门、单位、个人在电费中任意附加的费用或以修建、购买供电设备施为名,多收取的用于建办公楼、购买小汽车、公费旅游的费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25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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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电价制度与改进策略
M O 价格管理陈清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产业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两部制电价制度与改进策略两部制电价制度早在1892年就由英国J.霍普金森博士提出,至今仍被世界各国采用,它也是我国电力部门一项基本电价制度。
我国电力销售环节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而大工业用电在总的电力消费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形成科学、合理的两部制电价是建立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的重要环节。
本文分析了销售环节两部制电价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措施。
一、两部制电价概述我国从1953年开始,对大工业用电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两部制电价是指销售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分,容量电价用来反映供电成本中固定费用的补偿,称为基本电价;电度电价用来反映供电成本中变动费用的补偿,也称流动电价。
基本电价是按照工业用户的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即一月中每15分钟或30分钟平均负荷的最大值)作为计算电价的依据,由供电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合同,确定限额,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实际耗电数量为转移;电度电价是按用电部门实际耗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两部制电价的计算公式是:式中p 为电价;a 为按每1千瓦最大负荷计算的基本电费;M 为用户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d 为按电表计算的每度电的电费;H 为耗电量(用千瓦小时计算)。
两部制电价在电价构成中既考虑了用电量因素,又考虑了负荷率因素,并与电力成本变动的特点相适应。
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利用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分分别计算电价的办法,激励用电部门提高用电设备或最大负荷的利用率,运用价格杠杆来促进工业用户用电的合理化。
同时,由于用电部门的用电设备或最大负荷率的提高,使供电部门的设备利用率也有可能随之提高,从而大大降低供电成本。
有了基本电价,能够保证供电部门得到比较固定的收入,以补偿成本支出与取得正常的利润。
由于比单一制电价具有更多的优点,两部制电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先进的电价制度。
电力营销题库精彩试题
一、选择题: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220V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为(C)A:±5% B: ±7% C:+7%~-10% D: ±10%2、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客户,功率因数应达到(C)以上A:0.80 B:0.85 C:0.90 D:0.953、我国现行电力网中,交流电的额定频率为(A)A:0.80 B:0.85 C:0.90 D:0.954、在并联电路中每一个电阻上都承受同一(B)A:电流 B:电压 C:电量 D:功率5、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C)电源A:备用 B:常用 C:临时 D:保安6、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D)的违约使用电费。
A:5倍一下 B:5倍 C:3倍以下 D:3倍7、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在停电前(A)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A:3~7天 B:2~5天 C:1~3天 D:1天8、电力网按照供电范围的大小和电压高低可分为(A)A:低压电网、高压电网、超高压电网 B:低压电网、中压电网、高压电网C:低压电网、高压电网 D:高压电网、中压电网、配电网9、下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压等级系列的是(B)A:10kV B:22kV C:220kV D:500 kV10、电力系统的主网络是(B)A:配电网 B:输电网 C:发电厂 D:微波网11、变压器是(B)电能的设备A:生产 B:传递 C:使用 D:即生产又传递12、电力网按其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不同分为(A)A:输电网和配电网 B:输电网、变电网和配电网C:高压电网、中压电网和低压电网 D: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和非直接接地电网13、由将各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各种类型的变电站连接而成的网络称(C)A:通信网 B:输送网 C:电力网 D:配电网14、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D)确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冀政办字〔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2023年营商环境考试-低压
2023年营商环境考试-低压1. 对于客户提出计量装置准确性异议的,按照()的原则,检定费由委托方支付,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客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单选题] *A、客户付费B、供电公司付费C、“谁委托、谁付费”(正确答案)D、双方友好协商答案解析:豫电办〔2021〕154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供电环节收费暂行细则的通知解析:计量装置类专项收费项目,一是对于用于计费的计量装置收费,由供电企业出资免费为客户提供,包括计量装置购置、检定、试验、移位等;二是对于客户提出计量装置准确性异议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检定费由委托方支付,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客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三是对于客户侧用于其内部统计、考核的各类计量装置购置、检定、试验等项目,由客户出资。
2. 以下那种情况需要客户出资() [单选题] *A、移表费B、低压计量检测费C、带电作业费D、客户侧用于其内部统计、考核的各类计量装置的购置、检定、试验等项目(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豫电办〔2021〕154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供电环节收费暂行细则的通知解析:计量装置类专项收费项目,一是对于用于计费的计量装置收费,由供电企业出资免费为客户提供,包括计量装置购置、检定、试验、移位等;二是对于客户提出计量装置准确性异议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检定费由委托方支付,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客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三是对于客户侧用于其内部统计、考核的各类计量装置购置、检定、试验等项目,由客户出资。
3. 应主动对接省国土自然资源局厅,开展不动产交易业务联办,统一整合申请材料,将不动产交易登记作为电力()业务受理依据,实现电力与不动产()业务同步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省电力公司在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赣发改价管〔2021〕827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4143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调整后江西省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在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照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代理购电规定开展代理购电业务。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出台、落地见效。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目录销售电价2021年10月2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发改运行〔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的重要意义(一)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是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
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
优先购电是为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重点用电提供保障性服务,确保民生用电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的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保障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意义重大。
供电营业规则 解读第四十七条
供电营业规则解读第四十七条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目录一、前言二、背景介绍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解读1. 供电营业规则概述2. 第四十七条内容梳理3. 对第四十七条的深入分析四、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五、总结一、前言作为电力行业相关从业者或研究者,了解并掌握供电营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供电营业规则是国家能源管理局颁布的,对于规范电力市场交易、保障用户权益、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度解读供电营业规则中的第四十七条,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二、背景介绍在开始深度解读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之前,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供电营业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
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行业的一项基础性法规,它规范了电网企业的商业行为,明确了电力市场交易的程序和规范,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解读1. 供电营业规则概述在开始具体解读第四十七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供电营业规则的整体内容。
供电营业规则是为了规范电力市场交易和保障用户权益而制定的,内容涵盖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程序和规范、电网企业的服务承诺等方面,是电力市场经营的基本准则。
2. 第四十七条内容梳理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第四十七条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七条主要关于发电企业向售电公司、用户提供电力服务的相关规定,包括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方式和服务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3. 对第四十七条的深入分析我们来看一下第四十七条对于服务内容的规定。
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发电企业必须向售电公司、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服务,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
关于服务质量,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供电中的电压、频率等参数符合要求。
再次,服务方式方面,第四十七条要求发电企业应当与售电公司、用户签订供电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服务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发电企业在供电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供电中断应及时通知售电公司、用户等。
分类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发挥经济引导的杠杆作用
分类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发挥经济引导的杠杆作用文章探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中的四点疑问,提出划分用户双电源可靠性等级确定基本费用,统计用户优先用电次数、电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可中断负荷费用,确定动态费用。
二者相结合,达到利用经济手段“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的目标。
标签:高可靠性供电;经济杠杆;基本费用;动态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规定:“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执行十年以来,有四点问题需要探讨:收取费用后,供用电发生故障时法律责任如何划分?用户交纳费用后,是否有优先用电权?现行收费标准如何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回路与容量的认定怎样标准规范?明确上述四点问题,有利于制定更加公平公正的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 收取费用后,高可靠性保障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可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备用电源与保安电源可以保障重要负荷特殊情况下的用电。
然而,提高可靠性只是降低了故障的概率,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可靠无事故。
实际上,由于供电线路大多架设在野外,受山火雨雪等自然灾害及盗窃等人为破坏的影响大,可控性差,故障掉闸时有发生。
而且双回路本身的可靠程度也有差别。
双回路供电有不同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出线、同一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出线(一站双回)、不同变电站不同电压等级出线、同一变电站不同电压等级出线、多户线路T接、手拉手互供等方式,各种供电方式的安全可靠性差异较大。
实际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一路检修另一路故障,或是受天气灾害影响双回路同时故障掉闸的现象。
多户线路T接等安全可靠性较低的供电方式故障的概率更大。
一旦双回路全部失电,势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对于高危用户甚至可能发生人身死亡、中毒爆炸等重大事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陕发改价格〔2023〕230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总体思路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
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
具体机组名单由我委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三、容量电价标准(一)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
陕西电网2024~2025年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
2026年以后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由我委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
四、容量电费分摊(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5.23•【文号】国发[1985]72号•【施行日期】1985.05.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为了加速电力建设,搞活电力工业,用经济办法管理发电供电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把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和统一电价的办法,改为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电厂,并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的办法,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集资办电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集资扩建新建电厂;二是买用电权,把这部分资金转为电力建设资金。
(一)集资扩建、新建电厂的办法:1、集资建设的电厂或机组,其产权所有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集资单位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长期不变,分取利润;二是产权归电网,由电网用发电利润分期向集资单位还本付息。
以上两种方式,集资单位可按投资比例分享用电权,二十年不变。
2、集资电厂可由集资单位成立联营公司,独立经营,与电网签订供电用电经济合同,也可委托电网代为经营管理。
3、集资办的电厂或机组从投产的当年起,可用新增的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70%或80%的基本折旧费还本付息。
4、集资电厂或机组的用电分配,由电网代为管理的,按当年可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分配,第二年按电网火电平均利用小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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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发挥经济引导的杠杆作用
作者:李振华
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年第25期
摘要:文章探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中的四点疑问,提出划分用户双电源可靠性等级确定基本费用,统计用户优先用电次数、电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可中断负荷费用,确定动态费用。
二者相结合,达到利用经济手段“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的目标。
关键词:高可靠性供电;经济杠杆;基本费用;动态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规定:“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执行十年以来,有四点问题需要探讨:收取费用后,供用电发生故障时法律责任如何划分?用户交纳费用后,是否有优先用电权?现行收费标准如何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回路与容量的认定怎样标准规范?明确上述四点问题,有利于制定更加公平公正的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 收取费用后,高可靠性保障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可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备用电源与保安电源可以保障重要负荷特殊情况下的用电。
然而,提高可靠性只是降低了故障的概率,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可靠无事故。
实际上,由于供电线路大多架设在野外,受山火雨雪等自然灾害及盗窃等人为破坏的影响大,可控性差,故障掉闸时有发生。
而且双回路本身的可靠程度也有差别。
双回路供电有不同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出线、同一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出线(一站双回)、不同变电站不同电压等级出线、同一变电站不同电压等级出线、多户线路T接、手拉手互供等方式,各种供电方式的安全可靠性差异较大。
实际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一路检修另一路故障,或是受天气灾害影响双回路同时故障掉闸的现象。
多户线路T接等安全可靠性较低的供电方式故障的概率更大。
一旦双回路全部失电,势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对于高危用户甚至可能发生人身死亡、中毒爆炸等重大事故。
停电引发的事故,需要进行责任的认定与划分。
《供电营业规则》确定了根据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责任的原则。
实际运营中,双回路或是多回路的线路通常是用户的产权,由用户运行维护,如果按产权运维原则,对责任的认定是比较清晰的。
在没有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之前,是不会引起争议的。
收取高供电可靠性费用后,用户可能会提出质疑:从投资产出角度考虑,多出的投资应当产生更多的效益。
交纳高可靠性费用后不能保障可靠供电,供电线路的风险全部由用户承担,那么交纳的费用是否体现了公平合理性呢?供电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低压线路T接双回路供电等可靠性保障度不高的用户,往往不收取高可靠性费,通常出于这样
的风险考量。
但是,不收取高可靠性费用,又丧失了控制用户盲目申请双电源的有效手段,与上述文件提出的“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原则相悖。
以上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是没有对高可靠性的保障程度进行细致的分级,无法将高可靠性费用与供用电的保障度进行明确的标准化对应,因此很难进行法律责任的明确划分。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高可靠性保障度进行划分,保障度越高,交纳的费用越高,相应的出现事故后,法律责任越重;反之,保障度越低,交纳的费用就低,法律责任就越轻。
2 缴纳高可靠性费用的用户是否具有用电优先权
电力的特殊性之一是产供销瞬间一体完成。
为此,在电力供应紧张或是上级电网故障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拉、限电或是错避峰用电。
那么,交了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用户是否具有不参与拉限电的权利呢?即使列入限电序位,在用电负荷有变动裕度时是否可以优先用电呢?实际上,申请双回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用户基本都是一、二级用电负荷,电力管理部门在审批有序用电序位时通常统筹考虑其特殊性,但不一定是优先考虑点。
有序用电序位作为需求侧管理的行政手段,政府相关部门考虑更多的是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发展模式的转型。
对于当前产业政策不扶持的“两高一资”类如钢铁、冶炼、化工等企业,即使通过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交纳了高可靠性供电费,在有序用电序位表上通常也列于停限电的第一序位。
这种停限电通常是行政强制的,相关企业损失一般是不予补偿的。
需求侧管理提倡多用市场手段,少用行政手段。
单纯从市场角度考虑:需要高可靠供电的企业可以享受优先用电权,但需要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
同样的原理,在停限电过程中调节产能配合电力负荷削峰填谷的企业也应有一定的补偿。
二者并不矛盾。
在市场引导的过程中,对既交纳高可性供电费又参与错避峰的企业,可以根据其参与程度分别处理,既交费又补贴。
将高可靠性供电费与可中断供电费在一个平台上同步开展。
平台的建设运营应当明确谁来搭建、谁来运作、谁来评估、谁来监督,同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平台运作需要交费与补贴的动态平衡:可中断负荷补偿是在每一次中断负荷前后,是一个动态变化而不可规划确定的。
那么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收取也应具有动态性。
换言之,在停限电过程中享受了优先保电特权的企业应当根据其优先用电的供用电条件、优先时间、所获的收益交纳当次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而在这一过程中调整或是中断负荷配合停限电的企业享受相应的补贴。
这部分动态高可靠性费用与因电力建设增加而收取的固定高可靠性费用并不矛盾:一个是创造高可靠性条件的基础费用,一个是保障高可靠性效果的运行费用。
二者的结合才能真正体现高可靠成本的公平负担。
3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标准划分如何更为公平
当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以申请双回路或多回路的用户供电电压等级与用电容量及线路架设方式来划分的。
通常电缆架设的线路收取标准是架空线路的1.5倍。
在同一架设方式下,对于同一用户而言,电压等级越高,收费的容量标准越低。
这种划分方式体现不出供电回路的实际可靠程度。
如前文所述的六种双回路供电方式,安全可靠等级不同,供用电设施
投资成本、运营成本不同,对电力系统的影响也不同。
以当前的收费划分标准,同类用户不同的供电方式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可能是相同的。
比如同一电压等级的架空出线用户,手拉手互供、多户线路T接互供与不同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出线供电,虽然技术经济指标、安全可靠性保障度差别很大,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却是相同的。
这不仅违背了市场公平性原则,也与文件要求的“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要求相矛盾。
特殊情形如不同变电站不同电压等级出线供电的用户在供电过程中可能出现可靠性低而高可靠费用高的问题。
同一用户在主供回路相同,备供回路不同的情况下,如图1方式供电与图2方式供电,由于10kV供电的单位高可靠性费用相较35kV供电高,在该用户10kV用电容量与35kV用电容量相同的情况下,图1方式收取的高可靠供电费用相较图2要高很多。
但是,图1经过2次变压,中间设备多、供电线路长,其可靠性程度要较图2低。
这就出现了低可靠的供电方式收取了更高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违背了公平原则。
图1 图2
4 实际执行过程中回路与容量如何认定
根据文件规定:“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也就是说收取的先决条件是供电回路,而收取标准却是使用的用电容量。
同一用户采用图3与图4的用电方式,1#主变主用,2#主变备用,在主备容量相同的情况下,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相同的。
如果主备容量不相同,比如1#主变容量10000kVA,2#主变容量8000kVA,那么两种方式收取的高供电可靠性费用是否应一样呢?是否应当图3方式按1#变收,而图4方式按2#变收取呢?实际执行中,两种方式收取可能是一样的,即就低不就高,按备用变压器收取。
而如图5双线单变应当如何收取呢?是否按1#主变全额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呢?实际执行中可能就是全额收取。
如此则出现另一个有违公平的现象:减少了用电设备,用电可靠性程度降低,却多交了高可靠性供电费。
此外,文件还规定:“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如果用户不增加容量只增加供电回路,根据文件精神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
但是这样的用户事实上增加了供用电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成本,也确实提高了供用电的可靠程度。
受了益却没有交纳费用,有违公平原则。
图3 图4
当然,文件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收取规定是“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临时性的。
但文件自从出台至今已近十年,供用电的舆情环境与发展环境已有很大的变化。
其中累积的矛盾越来越多,供电企业的收费执行与法律责任压力越来越大。
供用电双方对责任清晰、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更为期盼。
综上所述,在高可靠费用的收取标准上可以参考基本费用与动态费用相结合的方式。
考虑不同用户的具体供电方式及其可靠程度确定基本费用以弥补电网建设成本,根据实际提供的优先可靠供电电量确定动态费用,并通过需求侧管理平台,与可中断供电费用统筹平衡使用。
如此,充分体现市场公平原则,深化需求侧管理。
利用市场价格手段,实现“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振华,王可.双电源供电方式技术经济比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22卷(341期):140-142.
作者简介:李振华(1979,5-),男,2006年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程师,任职于晋城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