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有机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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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有机产品召回制度
QB/DXC02-CZ12-2013
一、目的
依据产品标识实现公司产品的可追溯,确保在需要时对已发出的产品实施有效召回。
二、职责权限
(1)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召回;
(2)厂长负责产品召回的批准;
三、需实施产品召回的情况:
(1)批量有严重异物混入(如塑料片、头发等);
(2)细菌总数严重超标或致病菌检出;
(3)消费者食后有不良反应;
(4)有机投料比率低于95%;
四、召回产品信息的获取:
(1)进行客户走访或电话征询;
(2)客户以传真形式反馈质量信息;
(3)消费者反馈信息;
(4)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质量信息反馈;
五、产品召回工作流程
1、根据获取的信息确定引起问题的原因,拟定召回计划报厂长批准;同时,立即调查车间正在加工的产品,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待评估后根据不合格品控制规定处理;对未使用的原料、辅料或包装材料也应封存,待评估后处理;
2、实施召回前,由质检部将批准的召回计划上报厂长,并在其监督实施召回;
3、 由原料引起的问题,按5.5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由辅料引起的问题;按5.6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由内包装引起的按5.7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由加工过程引起的按5.8规定的流程进行召回。
4、对于公司自检发现的问题或官方监督部门从公司发现的问题,在执行以下流程时,可直接从第2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