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冀林草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林草规〔2024〕2号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提升科技支撑服务林草产业发展能力,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现将《河北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5月14日河北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管理,提升科技支撑服务能力,推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林果花卉产业专家支撑团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省林草产业发展、林果花卉项目建设、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技术帮扶需求,组织开展的林草技术培训指导活动。
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项目实施遵循市场导向、产业提升、科技赋能、注重实效的总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项目资金来源为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本项目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推广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申报,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主持人和专家团队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依托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林草领域科技研发推广必需的基础条件和人才储备,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推广单位林果花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杂交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3吨/小时,经营杂交棉花种子、杂交油菜种子的,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吨/小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对外公告,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2021年河北玉米品种引种公告
2021年河北玉米品种引种公告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玉米生产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玉米产量和质量,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近期发布了2021年玉米品种引种公告。
以下是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一、引进目的玉米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也是河北省的主要农作物之一。
为了提高玉米的抗病性、适应能力和产量,满足市场对玉米产品的需求,我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引进一批优质玉米新品种,以促进玉米生产的绿色、高效发展。
二、引进标准1. 抗逆性强:新品种需具有较强的抗病虫害、抗逆能力,能够适应不同生态环境条件下的生长。
2. 产量高:新品种的单产量和总产量应明显高于传统品种。
3. 品质优:新品种的玉米籽粒应具有较高的加工价值和食用价值,符合市场需求。
三、引进程序1. 选取种质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国内外玉米品种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适合引进的优质玉米品种。
2. 试验示范:对确定的候选品种进行乡土试验示范,观察其生长发育情况、产量表现和抗逆能力。
3. 推广应用:在试验示范成功的基础上,将优质玉米新品种推广到更广泛的种植面积,鼓励农民种植,提高玉米产量和质量。
四、引进范围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和种植需求,优质玉米新品种将在河北省各地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农业农村厅将加强对新品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确保引进工作取得实效。
五、引进效果通过引进优质玉米新品种,预计将进一步提高玉米产量和质量,提升农民种植收益,促进玉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农业增添新的活力和动力。
六、保障措施为确保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农业农村厅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完善技术服务体系,提高新品种的推广率和应用效果。
七、总结通过本次引进优质玉米新品种的工作,我们相信将进一步提高玉米的产量和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也将为我省农民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迈出坚实的步伐。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
河北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2011年8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生态区引种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同一适宜生态区试验、引进种植相邻省份近三年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作物。
第五条河北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的试验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引种申请应由拟引进品种的选育者或品种所有权人提出。
第七条《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进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者(单位或个人)名称与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拟引种的品种名称、相邻省份审定证书复印件;3. 拟引种的区域及理由;(二)相邻省份的品种试验结果、审定公告或其复制件;(三)能够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简要说明、栽培技术要点和使用条件。
第八条收到引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
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者不作补充材料的,视同申请撤回。
第九条每一个品种的引种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安排不少于5个试验点的田间试验,对照品种与省内同类型品种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相同。
同时,指定相关单位对引进品种进行抗病虫性鉴定、品质分析和DNA指纹鉴定。
第十条申请引种的品种在丰产性、稳定性、抗逆性、品质等方面必须符合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第十一条在试验期间,组织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相关委员进行田间鉴评,人数不少于5人。
根据田间试验考察情况,对拟引种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引种区域等做出田间评价与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7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1.06.24【实施日期】1991.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5篇)
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____和管理,根据《____种子法》及《____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____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____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种子管理总站)____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____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
第三章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第六条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一、根据本管理办法____本组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并贯彻市种子管理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二、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四、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试验设置第七条根据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生产试验;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个别作物如当年参试品种较多,可考虑设置区域试验预备试验(引种试验)。
第八条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____年,区域试验____年,生产试验____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第九条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____个左右为宜;区域试验每组一般不超过____个品种(不含对照);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____个(不含对照)。
参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预备试验全市安排____个左右试点,区域试验每组安排不少于____个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不少于____个试点。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科学指导、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引种工作,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详见附件),并经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八次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国家审定稻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2.国家审定小麦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3.国家审定玉米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4.国家审定棉花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5.国家审定大豆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2016年7月16日1国家审定稻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依据我国水稻种植区划和各种植区域的气候类型、生态条件、耕作制度、品种特性及生产实际等因素,国家审定稻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划分如下。
一、华南早籼类型区该区包括广东省(粤北稻作区除外)、广西桂南、海南省、福建省南部的双季稻区。
本类型区品种全生育期125天左右。
二、华南感光晚籼类型区该区包括广东省(粤北稻作区除外)、广西桂南、海南省、福建省南部的双季稻区。
本类型区品种全生育期115天左右。
三、长江上游中籼迟熟类型区该区包括四川省平坝丘陵稻区、贵州省(武陵山区除外)、云南省的中低海拔籼稻区,重庆市(武陵山区除外)海拔800米以下地区、陕西省南部稻区。
本类型区品种全生育期155天左右。
四、长江中下游双季早籼早中熟类型区该区包括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浙江省的双季稻区。
本类型区品种全生育期110天左右。
五、长江中下游双季早籼迟熟类型区该区包括江西省中南部、湖南省中南部、广西桂北、福建省北部、浙江省中南部的双季稻区。
本类型区品种全生育期113天左右。
六、长江中下游中籼迟熟类型区该区包括湖北省(武陵山区除外)、湖南省(武陵山区除外)、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的长江流域稻区以及浙江省中稻区、福建省北部稻区、河南省南部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0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种子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从事有关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急需。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和管理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北省农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全面升级。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未经审批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已确定禁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召回或者停止使用。
生产、销售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
对于销售的虚假农产品质量信息或者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维护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农业投资和金融支持国家和省应当加大对现代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应当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章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耕地、水资源、种质资源等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节水灌溉和防旱减灾能力。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严惩不贷。
第五章农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对于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应当采取适当调控措施,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和市场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主体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或者予以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品牌化、绿色化发展。
第七章附则本条例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吴晓玲(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北京100026)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开始实施。
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启动了《种子法》配套规章修订工作。
7月8日,以农业部令形式颁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这三个办法是贯彻落实《种子法》核心内容的配套规章,三个办法的实施将对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提升依法治种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1 三个办法修订背景及修订宗旨修订三个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总要求。
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及一系列配套规章,打破了种子市场地域封锁,放开了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开启并推进了中国种业的市场化进程。
许可管理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作用,影响了种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影响了种业的快速发展。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急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化种业改革,简政放权,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种业创新活力的管理制度。
二是执行上位法制订的新规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种子法律法规。
据此,全国人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对《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全面调整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设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种业管理制度,并明确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种子法》配套规章。
三是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2000年颁布的《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实施为推进种子市场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种业发展形势的需要。
在品种审定方面,试验渠道少、审定指标滞后、跑点改数据、试验审定时间长等问题影响了品种创新和品种推广;在生产经营许可方面,许可事项多、准入门槛高、地方保护严重等问题不利于种子企业发展;在种子标签管理方面,由于标签标注要求不明确、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虚假宣传、逃避监管的问题较为普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审定申请书
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审定申请书附件1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填写说明:1.区域试验第一年参试品种需提交以下材料,应按各项要求认真填报,不得缺项漏项:(1)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2)品种选育报告;(3)品种比较试验报告;(4)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转基因检测报告;(6)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7)品质优异的品种要特别注明。
2.品种名称应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3.品种类型按下述选择填写:玉米:普通玉米、甜玉米、糯玉米、青贮玉米、爆裂玉米水稻:常规种、三系杂交种、两系杂交种小麦:常规(中筋、强筋、弱筋)种、杂交种棉花:常规种、杂交种、三系杂交种大豆:常规种、杂交种4. 申请组别要根据品种区试设置的组别选择填写。
- 2 -5.育种者是指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名称一致;申请者为个人的,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6. 育种者为两家(含)以上的,所有选育单位均需盖章。
7. 申请书一律为A4纸打印,一式两份(省品审办和申报单位各一份)。
附件2品种选育报告一、品种选育过程(包括亲本组合、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等)二、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玉米:幼苗叶鞘色。
成株株型,株高厘米,穗位厘米。
生育期天。
雄穗分支个,花药色,花丝色。
果穗型,穗轴色,穗长厘米,穗行数行,秃尖厘米。
籽粒色,粒型型,千粒重克,出籽率%。
小麦:该品种属冬(半冬)性熟品种,(生育期)。
(幼苗习性),(叶色),(分蘖力)。
(株型),(株高)。
(穗型),(芒),(壳色),(粒色),(粒质),(籽粒饱满度)。
(亩穗数),(穗粒数),(千粒重)。
(熟相)。
棉花:(品种类型),(全生育期)。
(株型),(株高),(果枝、茎秆、茸毛、叶片大小、叶色等),(单株果枝数),(第一果枝节位),(单株成铃数),(铃形),(单铃重),(子指),(衣分),(霜前花率)。
河北省种子总站(河北省农作物种子监督检验站、河北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3)农业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农作物种子海南小区种植鉴定项 目成交公告
承德裕丰种业有限 公司
34.9
TOP2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测同期种植鉴 定成交公告
河北宏瑞种业有限 公司
20.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25 2023-06-26
2.1 节支率分析
河北省种子总站(河北省农作物种子监督检验站、河北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管理中心)近 1 年项目月 度节支率在 0%~0.2%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率表现出较强的行业差异性,农业服务、农产品、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节支率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9~2023-0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4.1 重点项目
(1)农产品(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2023 年玉米品种试验参试品种抗 植物保护研究所
46.7
2023-05-19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3/1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病性鉴定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1
同比增长: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144.41
同比增长:-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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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厅
(2004年6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引种与本省相邻(接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相邻的任一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相邻省份审定公告的品种适宜区域的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条件以及海拔高度、种植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作物。
第五条河北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的受理、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引种单位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种子经营者。
第七条申请引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与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联系方式;
2.拟引种的品种名称、相邻省份审定时间和审定编
号;
3. 拟引种区域与相邻省份审定公告推荐种植区的气候、海拔和种植制度的比较;
(二)相邻省份的品种审定公告或其复制件;
(三)能够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简要说明、栽培技术要点和使用条件;
(四)加盖引种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引种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厅审批。
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
申请单位不作补充本办法规定的材料的,视同申请单位撤回申请。
第九条对同意引种的,出具《河北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引种批准通知书》,载明批准的品种名称、种植区域、引种的数量等项目。
对不同意引种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引种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引种批准通知书》的规定调入、销售种子。
第十一条引种单位或受理机构在生产中发现引种的品种有严重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河北省农业厅。
由河北省农业厅发布公告,终止推广。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农业厅同意引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受理和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引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