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绘制过程中的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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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施工图绘制过程中的强条:

一、框架梁及连梁:

1.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高规表6.3.2-1规定的数值。(注意:表中最

小配筋率支座均大于跨中,设计时从严控制,支座及跨中钢筋的配筋率均取大值(按支座要求取值)。(注意:最小配筋率计算时应取梁全截面计算)

2.梁端截面的底筋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

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高规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

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注意:配筋率计算时应取梁有效截面计算,梁有效截面高度按下表计算。梁端纵向筋包括底筋及面筋。)

梁有效高度计算表(单位:mm)

4.采用梁平法配筋时梁编号应注意:凡与墙、柱连接的梁(包括一端与墙、柱连接)应编框梁号即“KL”

5.剪力墙连梁的抗震等级同剪力墙。连梁应按“LL”进行编号,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符合高规第6.3.2条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构造要求。

6.框筒梁上、下纵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转换梁上、下部纵筋的最小配筋率,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注意:最小配筋率计算时应取梁全截面计算)

2)离柱边1.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ft/fyv、1.2ft/fyv

和1.1ft/fyv。

3)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二、剪力墙:

4.1.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

四级时不应小于0.20%。(设计统一按0.25%控制)。(注意:最小配筋率计算时应取墙全截面厚度计算)(以下均同)

2.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0%,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4.框架剪力墙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5.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三、柱:

1.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高规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注意:尤其应注意“T”、“L”型异形柱每侧纵筋配筋率的复核)。(注意:最小配筋率计算时应取柱全截面计算)

2.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直径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高规表6.4.3-2的要求。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转换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内全部纵向筋配筋率应符合高规第6.4.3条中框支柱的规定。

2)转换住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和井字复合箍,并应全高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筋直径的较小值。

3)转换住的箍筋配箍特征值应比普通框架柱要求的数值增加0.02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4.错层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箍筋应全高加密。

2)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四、非抗震构件(板、普通楼面梁及基础梁):

1.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混凝土规范表8.5.1规定的数值。(注意:最小配筋率计算时应取构件全截面计算)

五、地基与基础:

1.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地基规范第3.0.2条的要求。

2.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抗力限值应符合地基规范第3.0.5条的要求。3.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地基规范表5.3.4规定采用。(应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6.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设计,应按地基规范第6.1.1条的规定对设计条件分析认定。7.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应符合地基规范第6.3.1条的要求。8.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在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9.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10.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11.扩展基础设计应符合地基规范第8.2.7条的规定。

12.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13.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ho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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