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证金结清公示
杭州萧山区,农民工保证金
杭州萧山区,农民工保证金杭州萧山区,农民工保证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臵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检查表(附参建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供下载学习
工程参建单位职责落实情况检查表检查日期:年月日;整改要求:要求XX日内完成整改。
工程参建单位须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依据农民工工资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在合同中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筑工人工资和工程款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并将建筑工人工资存入工资专用账户。
)(5)督促加强用工管理,妥善处理讨薪事件。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各位农民工:
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竣工验收,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到位,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按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各位农民工上报确认的明细已足额发放,现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拟申请注销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部工资争议调解委员反映情况,也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区镇(街)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详见本工程项目维权告示牌)。
特此公示!
工程项目部工资争议调解委员会电话:
XX公司(章)
X年X月X日。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14•【字号】庆政办发[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7年8月14日庆政办发[2007]16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庆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政发〔2008〕84号)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理州境内建设领域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应当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建设、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建设、水利水电建设、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移动、通信网络工程等所有建设领域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预交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履约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企业或者施工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在所在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施工企业一时难以预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扣缴。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九府厅字[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3日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我市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劳〔200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指本市以及市外驻浔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先缴纳存入指定账户,用于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农民工保证金办理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返还工作程序一、缴纳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依据:《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清欠办[2010]1号,第一、二、八条: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其中,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从应该预先拨付施工企业的工程预付款中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二、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的收缴方式,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10万元。
三、省内企业在省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设区市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交费证明,项目当地收缴部门不再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保证金。
四、鉴于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工程竣工后,我省无法再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对其仍按一个项目一交的方式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2.提交的核验材料(1)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劳务企业)(3)劳务项目负责人证卡(施工企业,劳务企业)(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公司填写《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下载):附件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3.办理方式、地址:(1)缴纳方式:网银,汇款,支票,现金户名: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开户行:农行中山东路支行账号:50-356301040004154(2)缴纳保障金,开具缴纳收据。
(3)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三方保障金到帐后开据《确认单》(4)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707电话:89668361二、返还1.返还依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公司按《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清欠办【2010】1号文)、《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石建【2009】42号文规定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矿山、信息产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执行。
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以现金方式缴存。
保证金担保(以下简称保函)指由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进行监督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 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修订。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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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 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揭府办函〔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揭府办函〔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8年印发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揭府办函﹝2018﹞26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0日揭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实施源头治理欠薪、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说明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说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说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吸引了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
农民工工资结清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有些不法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现象,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的管理,特制定本说明。
1. 依法依规: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能够得到公正保护。
3. 及时准确:项目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结清,结清金额应当准确无误。
4. 保密安全:项目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护,工资结算过程应当安全可靠,避免信息泄露。
1.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流程应当合乎规定,包括工资核算、审批、支付等环节。
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核算项目农民工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补贴等各项款项。
3.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应当经过工资核算单的填写、申报、复核等程序,确保工资数据的准确性。
4.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资核算单向项目农民工支付应得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
5. 用人单位应当与项目农民工签订工资确认单,确认工资已经结清并签字盖章。
6. 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流程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备查,以备日后查询。
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的监督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结清情况的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项目农民工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工资结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4.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
1. 相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拖欠工资、不按时结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理,保护项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3.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公布的《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2年)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9日附件
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2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桥梁、土地平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信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武隆府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6 号)、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建委重庆市交委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需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工审批的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及班组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承建的********工程,现已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已足额发放到位,我公司承诺无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特此承诺
*****建筑公司
年月日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
我**** 班组承揽你公司总承包的******* 工程*** 分项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经双方核实后已全额付清,同时我将此款分别发放到班组每个民工名下,无拖欠属实,如有虚假由我本人全权承担支付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
班组长签名(手印):
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不拖欠工作,现将***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内接受公司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各知情部门及人员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本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附件:审核并确认符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的人员名单
*****建筑公司
年月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阿府办函〔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函〔2015〕10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管理局:现将《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5日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诉求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资保证金缴纳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项目所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一)工资保证金专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项目所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一个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存入该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二)工资保证金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现金缴纳与担保函担保两种方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到指定的银行专户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手续。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各项目部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应当每并
同时就30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项目部发生上述拖欠行为的,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协调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