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物业使用的规范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维护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公开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和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但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确需提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小区业主公约模板7篇
小区业主公约模板7篇第1篇示例:小区业主公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与安全,促进业主之间的和睦相处,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公共秩序与安全1. 严禁在小区内非指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及伤害他人。
2. 禁止在楼道和楼梯间乱扔垃圾,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
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施工,如需进行装修或改造,必须向物业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
4. 严禁擅自占用或封闭小区公共通道、绿地和车辆通行区域,保障小区内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权。
5. 禁止在小区内饲养违规宠物,如犬类、猫类等,严格遵守相关宠物管理规定。
6.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播放高音量音乐或进行其他扰民行为。
第三章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使用1. 业主在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时,应当爱惜公共物品,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2. 使用小区内的健身、娱乐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安全。
3. 小区内的停车位使用需服从物业管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者私自增加停车位。
4. 业主在使用门禁系统时,应当保管好门禁卡,不得转借或共享门禁卡,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第四章绿化环境保护1.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内的绿化植被,不得私自砍伐、移植或破坏植被。
2. 严禁在小区内乱倒垃圾或者乱涂乱画,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美观。
3. 小区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投放瓶、罐、纸等可回收物,支持垃圾分类工作,创造清洁环境。
第五章物业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2. 物业公司应当听取业主代表会议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3. 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和纠纷。
第六章违约和处理1. 对于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进行纠正和警告,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该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使用与维护等。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物业:业主有权使用其所购买的物业,包括房屋、设施和公共区域。
住宅小区管理规定(4篇)
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的业主、租赁人员、管理人员和访客。
第三条住宅小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环境、消防、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由业主或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小区内各项事务,并向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条业主或者居民应当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的卫生整洁。
第六条业主或者居民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谐的居住环境。
不得进行辱骂、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等行为。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禁止投放垃圾、乱丢乱扔。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享有对住宅的使用权,并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小区的事务进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结构、平面布置和外观;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员进行整改。
第三章租赁人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租赁人员享有规定的租赁权利,并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住宅。
第十四条租赁人员有义务遵守住宅小区的规定,不得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租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租金,并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租赁人员有权对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员进行整改。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小区进行维护、管理、服务,保障住宅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
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学校家属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家属区(以下简称家属区)是指馨园家属区、绿园家属区、珠江路家属区、谷水家属区、唐宫路家属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我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家属区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部门对家属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第四条家属区的房屋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业主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按照学校集资房管理规定,使用权人享有本规定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和服务内容,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二)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三)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履行物业服务的约定;(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二)遵守家属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五)按时交纳由学校提供的水电暖等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家属区内所有业主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当业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住户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可以由物业管理部门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转运。
业主大会章程(精选3篇)
业主大会章程(精选3篇)业主大会章程篇1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一节委员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第五章维权程序第六章业主委员会经费第七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恪守业主共治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的自治参与和社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和自治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均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应提前公告,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案由业主自行提出,应提前报送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确定议程。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公示于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公告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各方进行协商、斡旋;2. 监督物业管理,确保物业公司合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3. 促进社区安全,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4. 协助业主行使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公共秩序;5. 审核和监督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事宜;6. 保护环境,促进社区绿化和环境卫生;7.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 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并组织实施;2. 制定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3.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4. 筹集物业管理费,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5. 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解决;6. 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统筹组织,选举周期为2年,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届。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六条业主的权利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本条主要规定了业主的权利。
本条可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从一般意义上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既是业主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又是业主团体自治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关于业主的分类如下:1.按业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可以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
所谓自然人业主,就是指拥有物业的所有权的是自然人。
如果买房人支付房款并未登记,不能称为房屋的业主。
只有登记过户之后,才能成为房屋的业主。
所谓非自然人业主,就是指拥有对物业的所有权的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如某公司支付房款并到房产部门登记后,就成为房产部门所登记的房屋的业主。
2.按业主是单独拥有物业还是与他人共同拥有物业,可以分为独立产权的业主和共有产权的业主。
这类区分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法。
第一,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区分,也就是从房屋的产权证上进行区分。
凡是房屋产权证上只写明一个所有人享有房屋产权的,这个所有人就是独立产权的业主。
凡是房屋产权证书上写明房屋产权是共有的,那么房屋产权证标明的这些个所有人就是共有产权的业主。
第二,可以从实质上进行区分,也就是房屋产权从实质上是属于一个业主还是属于几个主体共有。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代表)大会名称为:第三条本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成立管理规约(范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大厦)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谐文明的小区(大厦),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合法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___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9日起施行。
市长暨军民2017年1月6日金华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选举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综合执法、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物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公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
小区业主自治自管(自行管理)方案word版-标准条例
小区业主自治自管(自行管理)方案word版-标准条例XX市(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活动,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案。
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业主共同决定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法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在中国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业主自行管理的实施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自行管理负责人。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经业主共同表决通过,并符合以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业主大会有设立业主监事会或监事;3.业主大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有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4.物业管理区域经招标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5.征得物业所在社区党委同意;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服务内容包括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清洁服务、车辆管理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业主委员会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没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的事项,应购买物业安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等保险。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将保洁卫生等分项服务依法委托给第三方,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业主委员会对第三方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费:住宅每平方米元/月,商业每平方米元/月。
业主自行管理的期限和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
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提前结束的,业主自行管理的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按XX市最低工资按月领取津贴。
小区业主公约协议2024年
小区业主公约协议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目的1.2 公约适用范围1.3 公约的法律效力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2.1 业主的权利2.2 业主的基本义务2.3 业主的特别义务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3.2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3.3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标准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4.1 物业使用的规定4.2 物业维护的责任4.3 物业维修的程序第五章:业主大会5.1 业主大会的组成5.2 业主大会的职权5.3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第六章:公约的修改与终止6.1 公约的修改程序6.2 公约的终止条件6.3 公约终止后的处理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的认定7.2 违约责任的承担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的协商解决8.2 争议的仲裁解决8.3 争议的诉讼解决第九章:附则9.1 公约的解释权9.2 公约的生效日期9.3 其他事项第十章:签字栏10.1 业主签字10.2 物业管理公司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公约目的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1.2 公约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及使用人。
1.3 公约的法律效力本公约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2.1 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物业使用、收益的权利,以及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
2.2 业主的基本义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3 业主的特别义务业主应遵守本公约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3.2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3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行业标准和本公约要求,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办公区等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本市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依法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业主和使用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环境,提倡节约能源、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失能人士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业主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执法情况,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业主有义务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十九条业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举报,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定期换届。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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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及业主意识
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 指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 获得物业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获得物业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与业主共同居住的亲友 物业的租户
使用人和业主的区别: 使用人和业主的区别:
使用人不具有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使用人不具有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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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 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 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 托代理人参加,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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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监管: 业主委员会监管:
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管
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罢免条件
业主委员会机构监管
委员会的备案和换届
业主委员会行为监管
不作为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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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 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 由全体业主承担, 由全体业主承担,由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其筹集、 则规定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方式 提供形式: 提供形式:
• 两者都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服务对象和 两者都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
职责有部分交叉,但两组织存在本质差异。 职责有部分交叉,但两组织存在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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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 4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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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以上业主提议
门指导, 门指导,由业主按法定程序
发生重大事故需及时处理
和形式召开。 和形式召开。 规定的其他情况 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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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集体-物业管理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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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性质: 业主委员会性质:
业主委员会工作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工作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工作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其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 其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 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 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保障物业合理、安全地使用, 保障物业合理、安全地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 共秩序,创造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共秩序,创造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权利意识 业主意识--权利意识
参与权(前提) 参与权(前提)
权利
知情权(基础) 知情权(基础) 选择权(关键) 选择权(关键) 监督权(保障) 监督权(保障) 履行管理不动产的义务 履行管理不动产的义务 管理不动产 承担因不动产造成的损失和各种风险 承担因不动产造成的损失和各种风险 因不动产造成的
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
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 最高权利机构 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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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职责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公约 –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建、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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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大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部分职责都是办理政府交办的事项。 部分职责都是办理政府交办的事项。
3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 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
负责召集、 负责召集、组织业主大会 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物业服务公司, 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完成交接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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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主委员会
第2章 业 主
业主及业主意识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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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
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 管理的含义与要素
掌握
物业的含义 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
重点掌握
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的内容 物业管理的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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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类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 20%以上业主提议, 以上业主提议 依据《议事规则》 依据《议事规则》由业主委 首次业主大会在物业交付使 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员会组织召开, 员会组织召开,一般每年度 用且住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 用且住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 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 召开一次。 召开一次。 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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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 业主意识--权利意识 如何行使权利
业主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 业主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 业主大会 主要载体和组织形式行使权利。 主要载体和组织形式行使权利。
怎样维护权利
相应法律、 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合同 公序良俗
--自律意识 业主意识--自律意识 是实现业主自治和业主权利的保证。 是实现业主自治和业主权利的保证。 自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法规)-公共利益 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法规)-公共利益 )-
相邻关系 紧急避险
提高公众意识(管理规约)-私人利益 提高公众意识(管理规约)-私人利益 )-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
• 业主委员会应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天前将会议 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 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
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① 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 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② 业主大会会议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议 上提出待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经与会 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有效
3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组织: 业主委员会组织:
(2)业主委员会任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章程确 定,一般为不超过3年 届满后由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
3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组织: 业主委员会组织:
(4)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天内, 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业主及业主意识
业主意识: 业主意识: 浓缩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权力和义 是业主获取和保障应得利益、 务,是业主获取和保障应得利益、规范和 约束自身行为、 约束自身行为、监督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 的基础。 的基础。
权利意识 自治意识 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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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业主 业主层次 业主意识 业主权利及义务 如何行使权利及维权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基本职责 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 理规约》 理规约》的区别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成立流程 业主大会类型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法定人员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内代表半数以上 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 • 如经持有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
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公告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 不能参加时,由副主任主持
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 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 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应该聘请相当委员数 目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 其列席会议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
2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③ 业主投票时,票数的计算原则上按业权比例确定,
其具体计票方法可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
计算票数有两种方法: 计算票数有两种方法: 产权面积计算 一是按所拥有的产权面积 一是按所拥有的产权面积计算 独立单元计算 二是按所拥有的独立单元 二是按所拥有的独立单元计算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重庆工学院---物业管理 ---
3 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