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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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 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 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 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 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各类的产排污系数

据软件自动计算出生活源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主要普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 义的污染物。
普查对象
住宿业、餐饮业
洗染服务业



理发及美容

保健服务业



洗浴服务业


业 摄影扩印服务业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 保养业(洗车业)
《浙江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浙政办发〔2007〕91号)
(二)普查对象
1、普查对象
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 (1)住宿业 (2)餐饮业 (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 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 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 (4)医院 (5)独立燃烧设施(除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 的外) (6)机动车
污染物普查指标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氨氮、总氮 废气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废气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固体废物 粉煤灰和炉渣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铅、汞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 废气 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固体废物 粉煤灰和炉渣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氰化物、六价铬、总铬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普查表格
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8年1月
主要内容
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 生活源普查表格分类、结构与内容 生活源普查表主要填报内容、指标
解释与填报规定
一、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
普查依据 普查对象 技术路线 普查主要污染物 普查方式 普查表填报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 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 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 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 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 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磷
普查对象
医院 独立燃烧设施
污染物普查指标
污水
污水量、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氨 氮、汞
废气
废气量、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粉煤灰和炉渣
废气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固体废物 粉煤灰和炉渣
城镇居民生活 机动车
Baidu Nhomakorabea污水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 需氧量、动植物油
划分单位
住宿业
床位数
餐饮业
餐位数
洗染服务业
设备总容量
理发座位数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
洗浴服务业
澡堂(桑拿)衣柜数 沐足座位数
摄影扩印服务业
设备容量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 养业(洗车业)
专业洗车设备 或经营面积
医院
床位数
独立燃烧设施
锅炉额定出力
规模低限 ≥30张 ≥30个
≥20公斤 ≥3个 ≥3张
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的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 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 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2、普查对象确定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 保健业、摄影扩印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 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废气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粉煤灰和炉渣
废气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五)普查方式
• 以环保、统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为 基础,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清查。
• 通过清查确认辖区内全部生活源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 属行业、行业硬件特征等信息,建立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 (库)。
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食堂不纳入 普查范围;如果对外经营,满足普查规模要求均纳入普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洗染设施,不论设 备容量大小,一律不纳入本次普查。
( 三 ) 生 活 源 普 查 技 术 路 线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
普查表格设计
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
清查
发放普查表

普查表收集与校核




普查表填报
符合要求




否 数据录入与校核
抽 查

产排污系数 核算产、排污量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四)生活源普查主要污染物
普查信息获取
普查表不需要填报污染物的量,仅需填报普查对象的基本信 息。
填报普查表
获取普查对象基本情况
应用《生
(一)普查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 知》(国发〔2006〕36号)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 〔2007〕37号)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508号国 务院令)
(一)普查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 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
≥20个
有扩印设备 有专业洗车设备或 经营面积≥20平方米
≥20张 ≥0.7兆瓦(1蒸吨/小时)
2、普查对象确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 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 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1、普查对象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对象为: (1)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 地域; (2)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 务机构所在地; (3)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是指国家按 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 在地。
2、普查对象确定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确定
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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