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10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十课官方笔记目录一、本章/教材结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三、配套练习题一、教材节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个人,不包括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不一定必须支付费用,免费试用、试吃或者附赠式的有奖销售也算。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依法交易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原则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5.消协的职责:定规: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监督: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建议: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咨询: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调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委托:投诉事项涉及质量问题,可委托鉴定人鉴定支持: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揭露: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7.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自主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9.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10.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
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2、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阶段进入到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1896德国的《》等。
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失灵,一个是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化;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的最大化;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失灵的问题,一类是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的问题,促进经济的,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概念的研究价值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①基础性共识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复习笔记.docx
《经济法》复习笔记X?刑事案件中对"故意"的认定:直接故意:明知追求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舟》旅游合同入法:1999年,旅游合同不算入合同法的十五种有名合同。
2013年,《旅游法》出台,旅游合同入法。
※法人的概念:法律拟制的,由自然人或组织构成。
例:法人纟臣只协议与合同的关系:具有〃协商一致〃、”法律认可”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三个条件的协议即为合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二契约、协议"契约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按契约内容解决纠纷) 链接:(契约精神的故事)美国总统格兰特坟墓边的男孩墓地因人们信守契约而得以保留。
合同的法律特征:L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 合同是一种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体系的层次:1•宪法2. 部门法/基本法 包括民法、3. 单行法4. 行政法规舟》诉讼的分类1 •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例:行政法、经济法、刑法 (部门法)经济法 (单行法)财税法民法 处%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商法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的纠纷 涉嫌犯罪 民告官(例)链接:2015年3月上海轿车强行转弯撞死民警事件「企业法人V 事业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I 社会团体法人>工商部门设立民政局设立”明示※确定合同关系的其他形式:{默示(例:自动售货机)、推定例:接受遗产沉默不接受遗赠合同的分类:(分类标准)1.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例:口 E ru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V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住宿/餐饮/交通合同注:所有权的转移产生于标的物交付时,标的物存在灭失的可能。
2.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合同文本)单方面规定,两方充分协商另一方不得更改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支付对价)4.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义务设置)例:J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六种顺位)£挡I遗赠合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例:遗赠合同遗赠扶养合同5.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关系)(银行)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6.涉外合同和非涉外合同(涉外因素)舟:》合同关系的成立:诺成(签署文书)% 践成(行为发生)游轮旅游T游轮相当于他国领土,本国法律并不适用)二7.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赠与合同(公证过侖赠与、慈善捐赠除外)十五种类型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第111条(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浏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们在这⾥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种⽅式或⼿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的的经济⾏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产⽣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标的⼀门交叉性应⽤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为①市场⾏为的概念。
市场⾏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为的总称。
②市场⾏为的分类:a.依市场⾏为的内容,可将市场⾏为分为价格⾏为、⾮价格⾏为和组织调整⾏为,这是市场⾏为的基本分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①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③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及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①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②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等。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张守文 著 经济法习题 第三编 市场
以下资料选自刘文华、孟雁北主编:《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A政府失灵B垄断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二)多项选择题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C市场竞争法D产品质量法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
A市场竞争法B产品质量法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C属于公法D属于私法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公平,具体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公平原则要求()。
A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当是公平的B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活动应该公平C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D一切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简答题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考研)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健全的市场规则是加强市场管理和清除市场障碍的前提和依据。
而市场规则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规则系统,如市场准入规则、市场退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等等。
市场规则体系一般是指由市场商业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市场规则体系中的法律规则系统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构成,市场主体法和市场交易法大部分规范应纳入民法体系,而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一般纳入经济法体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③国家计划的分类a.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b.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c.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d.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的立法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过去颁布了一些有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计划立法工作却一直十分薄弱。
时至今日,始终缺乏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2)计划法的特征①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②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00043 经济法概论 第10章 自考复习资料 2016年版
第十章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本章考情历年规律:主要以选择题形式进行考核,偶尔出简答。
学习建议:重点学习和掌握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自然资源法知识点一、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法(领会)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
按能否再生可分为:知识点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领会)1.重要资源公有原则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知识点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一)权属制度(识记)1.所有权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使用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狩猎权和驯养繁殖权受法律保护。
【例题·单选题】下列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是()。
A.矿藏B.水流C.海域D.滩涂『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二)流转制度(领会)原则:促进流转和有限流转形式:交易(目前仅有开发利用权的交易)(三)管理制度(领会)1.规划制度2.调查制度3.许可制度:资源开发、资源利用、资源交易进出口4.有偿使用制度:税、费【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采矿许可证属于()。
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利用许可证C.资源交易许可证D.资源进出口许可证『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自然资源许可证分为三大类:(1)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和野生动物采集证。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review经济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法的特征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规范_种类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以 .... 有权……、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应当 .... 必须……、有……义务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不得 .... 禁止……法律规范_种类(续)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规范_种类(续)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指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又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
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的概念
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
①国家计划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
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③国家计划的分类
a.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b.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
c.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d.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
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
动;
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
①计划法的概念
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的立法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过去颁布了一些有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计划立法工作却一直十分薄弱。
时至今日,始终缺乏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2)计划法的特征
①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②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3)计划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①计划法的理念
计划法的理念是“以人为本”。
②计划法的基本原则
a.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b.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c.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d.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4)计划法的法律渊源
目前,计划法在法律渊源上主要表现为部委规章。
(5)计划法的地位和作用
①计划法的地位
计划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的基础调节协调配合发挥作用,体现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方向和目标,因此,国家必然要把计划加以法律化,并以此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市场运作的法律基础。
②计划法的作用
a.计划法规范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和克服计划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
b.通过对计划主体权限的设定,限制政府在计划过程中的成本扩张倾向;
c.通过计划程序的法定化,制约政府内的腐败行为。
二、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1.法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1)法国计划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法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国家中计划立法时间最早、历时最长、最具特色而且经济计划理论也最为完备的发达国家。
②法国自1947年开始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中长期计划。
③从1976年开始,法国开始进入计划危机阶段,出现了“计划失灵”现象。
④1982年颁布的《计划化改革法》提出了计划立法的改革方案,旨在使计划立法工作民主化、合同化和分权化。
(2)法国的计划体制及其改革
①专门计划机构
法国的宏观经济计划包括国家计划和地区计划。
以国家计划为例,法国的国家计划由政府领导下的专门计划机构制定,按照职能不同可以将这些机构分为以下五种:a.决策机构;
b.规划机构;
c.协调机构;
d.咨询机构,包括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国家计划化委员会;
e.审议机构,即议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从计划制定的最初阶段到最后阶段都要进行审议干预,计划的初步方针报告和计划草案都必须提交议会审议批准。
②计划体制改革
a.改变计划的编制方法,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代表参加计划的编制工作,完善直接对话制度和民主协商制度,增强计划的民主基础,从而保证计划所需信息的充分性;
b.改变计划的形式和内容,着重战略性描述,不再规定宏观经济的总量指标,只有前景预测和战略目标,仅选择少数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作为优先行动项目,进一步增强计划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c.加强计划的民主监督,防止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d.推行计划合同制度,一方面保障微观经济的积极性和自由度,另一方面确保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保证中央计划的落实,从而使间接调控的色彩更加明显。
(3)法国的计划程序制度
①制定程序
在决策机构的领导下,由规划机构特别是计划总署组织和推动,协调机构草拟计划方针和草案,征求咨询机构意见后,再由审议机构审议批准而成为国家正式计划,予以公布实施。
②参与实施的机构
a.干预机构,主要从行政上负责实施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政府总理以及政府各部处于实施计划的最高层,起领导和组织作用;
b.实施机构,主要侧重于提供各种资金支持,从财政上保证计划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这类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国家预算机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等。
③实施方式
a.通过公共开支实现对公共行政机构的消费和投资的直接影响;
b.通过向企业提供财政鼓励和向直接参与国家计划制订的企业提供信息,实现对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有选择的间接影响;
c.通过各种迂回方法如税收、价格等实现对所有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普遍的间接影响;
d.通过收入政策、社会征收和社会转移支付方法、储蓄政策以及住房政策等实现对家庭收入、投资和储蓄的普遍的间接影响。
2.德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1)德国计划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②1966—1967年的经济危机发生之前,德国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干预的各种形式中唯独没有的就是国家经济计划。
③从1967年开始,国家经济计划的作用开始受到重视,为此德国制定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2)德国计划的内容与形式
①德国计划的内容
德国的经济计划是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范围内对国民经济进行的一种总量调节,其计划的内容只限于为宏观经济发展提出为数不多的几项综合性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就业、物价等,对微观经济单位没有约束力,只具有指明方向、提供参考、作为建议的纲领性质。
②德国计划的形式
从计划的形式看,德国的国家经济计划按时间分为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两种;按内容范围则分为财政五年计划、总体经济规划、各项政策的循环式总体计划以及一次性经济计划四种。
以短期计划为例,德国计划的编制大体分为以下阶段:
a.广泛收集信息,听取专家意见;
b.编制并修改经济计划;
c.提交有关经济计划的报告。
3.日本的计划法律制度
(1)日本计划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就曾制定过《扩充生产力计划》和《物资动员计划》。
②战后,日本实行“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
③日本从1956年开始正式实行“经济自主五年计划”。
④日本战后的经济计划以1955年为界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前一时期是经济稳定化时期,后一时期经济计划开始向指导性计划转变。
⑤1976年,日本政府发表了《产业结构长期设想》,强调有计划地降低重化工业的增长速度,有步骤地引导一些产业部门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