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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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提示:保险公司拒绝恰当。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 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 而此时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为卖方。所以实际的保险界限 由于保险利益的原则缩短为“船-仓”。在此之前的风 险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指任何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 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欺诈或隐瞒,就有可能导致 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
(二)部分损失
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或损坏的程度, 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有以下两种: 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 或其他财产遇到意外而又实际存在的危险,船方为了 解除这些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采取的 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如载货轮船搁浅,为了使它浮起来,将船上一些 笨重而价值较低的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的负荷, 从而转危为安,这些货物损失即为共同海损,为了使 船舶脱险,雇佣驳船拖曳,这些费用即为共同海损费 用。
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三)保障的费用
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
由于上一章讲述的关于国际货物
运输的复杂和风险,买卖双方在 货物买卖交易中订立保险合同就 是必不可免的一项活动。 (1)转移风险 (2)均摊损失 (3)实施补偿
补充: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双方互不欺骗隐瞒,守信用 三、近因原则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是什么?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
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 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 实际全损 于 。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 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 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 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 于 。 推定全损

海损案例1 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泊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 情况非常危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茶叶) 300公吨,并反复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 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 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进附近港口修理并暂卸 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开支, 包括船员的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起航,, 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 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玩具和茶叶被水 浸湿,造成损失。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 损失?为什么?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 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 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而 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或火山爆 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 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 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 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 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 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保障范围 风险
费用
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由于第三者责任导 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 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 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 防止重复赔偿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 利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 一保险事故,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 价值。 分摊原则——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发生 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 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 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分析指导: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 取的一系列有意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 用属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 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物卸到岸上, 一些货物遭到正常损坏以及有关卸载储存费用;增加 的船员工资。另外,起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 同安全,船长下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茶叶和儿 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四)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 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 赔偿 近因的确定

著名判例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 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 但仍拼力继续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 没。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般的船舶险,而 未附加战争险,结果遭到保险人拒赔。被 保险人因此诉诸法院。
(一)全部损失
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 的全部损失,它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 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 被保险人拥有。 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 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 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 损失已不可避免,或货物受损后,经修复的费用,以 及运送货物到目的地费用总和要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答案提示:CIF术语下办理保险,提交保险单是卖方的 义务之一。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系违约行为, 可以拒收。
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结构: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y) 2、海上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问:法官会如何判决?
法官判决:
近因为战争,虽然在时间上看致损的 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 始终没有脱离险境,触礁也是由于险境未 解除而导致的后果。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 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险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合同。卖方将货物备妥后,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按时出运。在装船时,卖方考 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 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 际上,货物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提交的单据 中缺少保险单。后因市场发生了对买方不利的变化, 买方就以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齐全为由,要求拒收货 物、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 么?
共同海损分摊
案例:有一艘船,价值500 万美元,租给一经营者使用, 经营者运费收入15万美元, 船上有甲、乙、丙、丁四方 货物,甲货值60万美元、乙 货值55万、丙方货值43万、 丁货物值20万美元,后来船 搁浅,为了使船只顺利航行, 船长命令将丁的货全部抛入 海中,问事后损失如何分摊?
(2)确定个受益方应分摊的损失金额 受益方应分摊的损失金额 =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率 船方:500万*0.0287 =14.43万 运费:15万 *0.0287=0.43万 甲方:60万 *0.0287=1.73万 乙方:55万 *0.0287 =1.578万 丙方:43万 *0.0287 =1.24万 丁方:20万 *0.0287 =0.577万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 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 玷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 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 湿度。 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 “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 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对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补偿原则 保险人按合同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不应使被 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额外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可保权益 保险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允许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 发生事故和向保险人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确定保险利益的转移时间,均以货物风险转移 的时间为依据。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 外 来 风 险
特殊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风险。可分为: 1、一般外来风险。包括由于偷窃、雨 淋、短量、渗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串 味、生锈、钩损、提货不着等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除一般外来风险以 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风险。包括由于军事、政 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造成的风险与 损失。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一是必须确实遭遇到危险,真实存在的、紧 迫和不可避免。 二是必须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三是必须是主动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 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四是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
2、单独海损。 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仅由受 损方单独承担的损失。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 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 损。这种损失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 致的,不是船方有意识地采取措施的结果,因 此属于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单独海损是 承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 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采取合理措施 而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则是各受益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 分摊。

海损案例2
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 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 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 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布大部 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及其乙舱全部棉 布发生严重水渍。请问,甲舱、乙舱所 造成的损失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何种海损?
案例分析

2001年8月,我某出口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 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 切险。货物从X公司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 范围的损失,事后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 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 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请评述该案例,保险公司拒绝是否恰当?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7.1 §7.2 §7.3 §7.4 §7.5 §7.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案例导学
我国A公司与荷兰B商签订一份出口皮手套合同,价格 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 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的湿度降低程 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 英尺集装箱,卖方按合同规定凭出口地检验合格证装船 并结汇完毕。货物到达鹿特丹后,荷兰B商将货物送当地 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 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要求后, 委托代理荷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分析认为,该 批货物的出口地不是异常地热,进口地鹿特丹也不是异 常地冷,运输途中均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因此,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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