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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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何理解解释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的规定? • 解释:第105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 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 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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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一审普通程序
• • • • • • • • • • • • • • • (一)*一件纠纷中可能有数个诉,如康华医学院的毕业证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二)重复起诉的条件:第247条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被告 起诉 4.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提起诉讼的? (四)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 与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如何处理? 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五)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 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可以合并审理。*变更有量的变更和质的变更
• *牵连管辖
• (八)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是否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 地位? • 1.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 2.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 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 3.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4.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 5.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 *诉讼承继,当事人恒定主义。 • (九)约束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 1.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超出原告的诉讼请 求,即违反处分原则。 • 2.(约束性)辩论原则:法院的审判权行使范围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具体有如下要求: • (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 事实的约束。 •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 证据。故根据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就原被告没有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即超出 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的行为违反辩论原则。 •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 诉讼人。 •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 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共 同被告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哪些涉及公司的纠纷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 定管辖。 • (四)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诉答辩?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尚未应诉答辩的, 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如何处理?·
• (五)如何理解解释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 司法解释:第106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 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例如利用商业间谍对对方公司窃取的内部资料;暴力手段获得的证据;窃听电话。*妹夫 与妻子通奸。保姆客厅被监控。 • (六)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解释区分本证和反证作出了哪些不同规定?对哪 些待证事实的证明,解释规定了需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1.本证: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反证: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 反证与反驳的区别 • 2.民诉法的证明标准:以高度可能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有在争议的事实存在高 度可能性时,法官才能对该事实的存在作出肯定性评价。 • 3.例外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它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西山法庭
• (六)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 提出反诉的,人民如何处理?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因剥夺了其原审中的相同权利)
•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 (七)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五)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或被注销后,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 • *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 驳回起诉
• 三、证 据
• 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 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五)恒定管辖原则(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 1.以起诉时确定; ***离婚诉讼
• 2.恶意改变诉讼标的额; 太原科大重工 • 3.恶意担保争管辖;
• 二、诉讼参加人
• 1.反诉是在诉进行中提起的,如果诉尚未提起,或者诉己经审理终结,就不能提出反诉。
• 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诉的原告,即反诉与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 3.三是反诉与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上,同时诉讼请 求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也可以,房租金和侵权 • 4.提起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诉的诉讼请求失去存在的意义。 • 5.反诉与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诉适用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当事人各 方合意反诉适用简易程序并经法院许可的,则可在审理诉的简易程序中,提起反诉。 • 6.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如果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五、保

•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516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 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 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 顺序清偿。 • (二)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 结保全措施? • 可以 •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 四、调

• (一)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协议。 • 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 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 (二)调解协议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 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 *注意:第三人有调解协议反悔权。为了保障其诉求,其参与的诉讼程序有限 • (三)案件部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 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涉及未到庭参与该调 解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应该依法作出裁判。(《审判监督指导》2008年第 3辑) • (四)调解书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生效的调解书和未生效的调解书。生效的调解书属于送交,不存在送达的问题
• (一)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有所变化 • 《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二)如何理解解释关于举证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 • 司法解释: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三)如何理司法解解释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规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人民法院是否一概予以确认? • 解释:第92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 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盂县不认合伙关系的诉讼
•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诉讼时如何确定当事人?
•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中如何确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主体资格?
•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三)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诉讼时如何确定当事人?有字号个人合伙参加诉讼时如 何确定当事人?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主要内容
• • • • • • • • • • 一、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三、证据 四、调解 五、保全 六、第一审普通程序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 八、执行异议之诉 九、第二审程序 十、审判监督程序
一、管
• (一)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 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 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 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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