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调任工作制度
调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任工作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相互转换。
第三条调任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选拔优秀紧缺人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调任工作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调任工作。
二、调任条件第五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勤奋,实绩突出;(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三)具备拟调任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四)身体健康;(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调任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为国家公务员的,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原单位工作满两年;(二)原单位同意调出;(三)拟调任职位有空编。
第七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当符合以下回避规定:(一)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得调任同一单位;(二)与拟调任职位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不得调任该职位;(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调任程序第八条调任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调任公告,明确调任职位、人数、条件等;(二)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三)资格审查;(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审批;(七)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调任公告应当在国家人事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意见;(二)身份证明;(三)学历、学位证明;(四)工作经历和实绩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由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调任条件对申请或者推荐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考试、考察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
公务员登记与转任交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 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 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 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 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 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六、公务员转任注意事项
试用期公务员需试用期满后方可转任。 市外转任人员需满足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在系统申报时应先查看机关是否有空缺编制、职数。 在机关单位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转 任的工作人员,在转任手续完成后,应及时重新办理 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 员登记。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二、公务员登记的基本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 【2009】32号)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登记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
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 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登记的对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 人员;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 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五、办理公务员转任所需附件材料
公务员转任程序
公务员转任程序一、适用范围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公务员转任。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转任)。
这里专指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二、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
三、办理转任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和印章)(一)调入需要提供的资料1、用人单位要求调入人员函件一式一份。
函件内容包括转任理由、单位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入人员的考核意见;2、《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3、调入人员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4、转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需同时提交《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党委(组)讨论记录复印件;5、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
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6、已婚的,提供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7、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8、体检资料;9、编制使用卡,其申请使用请按《关于实行“编制使用卡”制度的通知》(江机编办[2006]52号)要求办理,网址:;10、个人档案(外地的公务员由人事局发函调档);11、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市直单位之间的转任,提供以上第1、2、3、4、9、11点所列资料即可。
(二)调出需要提供的资料:1、《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2、调出市直单位的需提交调入方人事(组织)部门商调函。
四、工作程序(一)跨市区转任办理程序1、调入(1)提交材料。
所需提交资料齐全,经公务员管理科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通知拟调入单位办理手续。
广东省某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市**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务员转任工作,提高公务员转任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确保公务员转任工作依法依规、快捷高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转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包括从区外单位转任以及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第四条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转任公务员,必须在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转任的公务员应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或者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公务员可不受此限制〕;(二)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三)转任公务员必须符合新录用公务员岗位最低服务工作年限有关规定;(四)在原单位任现职务一般应满1年。
第六条转任公务员的审批权限:(一)按照管理权限,区直党群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和区直政府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中各镇(街道)的选调生等由组织部门审批录用的公务员,调出时报区委组织部审批〕;(二)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公务员转任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区编办统一审批。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
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是指公务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所在的机关(单位)申请调任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任条件
1.公务员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年限,一般为任职一定年限,达
到调任条件。
2.公务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者其他评选机制,符合调任岗位的要求。
3.公务员必须符合招聘机关(单位)的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资格等要求。
二、调任程序
1.公务员必须向所在机关(单位)提出调任申请,获得同意后,可以向招聘机关(单位)提交申请。
2.招聘机关(单位)必须审核公务员的申请材料,面试,提供
合适职位,签订调任合同。
3.公务员按照合同规定前往招聘机关(单位)工作。
三、调任待遇
1.公务员调任后,基本工资水平不变。
2.公务员调任后,享有相应的津贴和补贴。
3.公务员调任后,享受与原单位相同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福利待遇。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组通[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公务员调动流程
公务员调动流程公务员调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内部人员在不改变其基本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变更。
公务员调动流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对于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保障公务员个人权益以及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公务员调动的流程。
首先,公务员调动的流程一般是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的。
当有公务员需要调动时,首先需要向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动的原因、目的、调动后的岗位、工作地点等相关信息。
申请书需要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学历背景以及调动的理由等内容,以便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其次,人事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真实性、调动的合理性、调动后的工作岗位是否需要补充人员以及单位内部的人事安排等。
如果审核通过,人事部门会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调动申请,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接下来,上级主管部门会对调动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对调动申请的合理性、对单位内部工作的影响以及对申请人个人发展的考量等。
如果审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会下发调动通知,通知申请人进行调动准备工作。
最后,申请人接到调动通知后,需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动准备工作。
包括办理调动手续、交接工作、熟悉新岗位工作环境等。
在完成准备工作后,申请人即可按照通知要求正式调动到新岗位上进行工作。
总的来说,公务员调动流程是一个严格规范的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审批。
这是为了保证调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务员个人的权益和单位内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只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才能确保调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工作作用,提高单位的整体工作效率。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公务员调动流程有个清晰的了解,对于需要进行调动的公务员们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
同时,也希望各级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动审批,确保公务员调动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中组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穗府[1996]78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7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任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暂行)》和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手续。
第四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进行,严禁超职数配备人员。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免。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七条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副局级直属机构的主任、局长,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人事行政执法.doc
人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广州市人事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2、《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第二条、第十二条3、《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4、《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第四条以及附件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5、《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第七条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第443、444、446项8、《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9、《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 号)第一条10、《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3号)第二条11、《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第二条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第三条第二项13、《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第七条。
14、《〈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国引办字〔1990〕59号)第十条15、《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第二条16、《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17、《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第三条、第十四条18、《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19、《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第七条20、《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21、《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第六条、第七条22、《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第十一条23、《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第十条2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25、《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26、《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第六条、第八条27、《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第(三)条28、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第一条、第二条29、《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第二条30、《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31、《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32、《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第二条第二项33、《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3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35、《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36、《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37、《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款38、《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0号)第四条、第五条39、《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40、《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9日公告第1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41、《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一条42、《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10月17日发粤人发〔2003〕26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调动)的(审批)程序
3、个人档案;
4、学历(本科以上有学位的还需复印学位证书)、职称材料复印件;
5、公务员过渡审批表、任现职批文;
6、转干、录干的提供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
7、结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情况材料;
8、政治、工作情况鉴定;
9、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10、区编办编制审核表。
相关部门
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调动)的(审批)程序
审批机构
天河区人事局调配培训教育科
地址邮编天府路1号2号楼4楼51Fra bibliotek655电话
38622390 38622405
传真
3862449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1、《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
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穗人[2000]31号);
2、《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穗人[1999]89号);
3、《关于国家公务员调任的补充通知》(穗人[2001]75号);
注意事项及备注
国家公务员的转任,必须是已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调动)流程图:
无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发商调函调档案;
2、用人单位到区人事局领取《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并按规定填写;
3、用人单位到区编办进行核编;
4、提交所需材料给区人事局调配培训教育科;
5、区人事局研究;
6、区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7、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审批。
受理时限
收费标准
暂无收费
办理依据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四调任处、科级做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人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九条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十条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一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人双方按管理权限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二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一要求调转任函件;调转人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人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五已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七体检证明;八增人计划卡;九个人档案;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第十三条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凋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第十八第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
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2、表中身份类别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人员;经历栏须写清楚╳年╳月至╳年╳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任何职务。
(此表须双面印制)附:市直机关单位公务员调(转)任程序1、报送调(转)任材料。
调入单位根据《阳江市市直机关单位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阳办发[2008]17号)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确定调(转)任职位、条件及拟调(转)任人选等,然后将下列材料一次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径送公务员管理科)审核。
⑴《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已加具有关单位意见并盖章)。
⑵调入单位要求调(转)任公务员的函件(主要内容包含调(转)任理由、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务所需资格条件、拟调(转)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对拟调(转)任人选的考核意见等)。
⑶调入单位的“三定”方案和在编在职人员名册(格式附后)及对拟调(转)任人选的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调(转)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及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等;考察材料要有考察组成员签名并盖考察单位公章]。
⑷如果是公务员转任,则提交转任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上述材料如果是复印件,调入单位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原件);如果是公务员调任,则提交调任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和调出单位的“三定”方案(上述材料如果是复印件,调入单位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原件)、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说明(原件)。
⑸编制使用卡和职数使用卡(在市编办办理)。
⑹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2、审核、调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科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即按公务员调(转)任的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公务员调(转)任条件,则发调档函调拟调(转)任人选的档案;如果不符合公务员调(转)任条件,则将材料退回报送单位。
办事指南(公务员)
办事指南(公务员)项目名称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申请办理地址河源市永和西路行政商务小区8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办理科室综合计划科投诉电话3238969咨询电话3238339 类别一般业务事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是否网上审批否网上审批地址无申办条件市编办出具的使用编制(员额数、后勤服务人员数)审核凭证。
申办材料1.使用编制(员额数、后勤服务人员数)审核凭证(市编办出具);2.增人计划卡申请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填写);3.申请增人计划卡函件(用人单位出具);4. 干部任免审批表或干部任免文件(档案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或任免单位盖章);5.调任、转任资格审核意见表(仅限于政府部门,市公务员局出具);6.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公章或组织部出具的调任、转任审批件(仅限群团部门,档案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7.学历证书(仅限群团部门,提交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批;4.开卡。
办理依据1.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2.《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实施细则》(粤人计〔1996〕49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 266 号〕;4.《关于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增人计划卡的通知》(河人字〔2002〕34号);5.关于解决市直行政机关混编问题的通知(河机编〔2008〕17号);6.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调入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河组通〔2011〕56号);7.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河机编〔2012〕9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表格下载/备注1.新考录公务员只需提供申办材料的第1、2、3项和公务员录用通知;2.军转干部只需提供申办材料的第1、2项和军转安置文件或组织任命文件、行政介绍信;3.组织任命只需提供申办材料的第1、2项和任职通知或行政介绍信;4.详见附件《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申请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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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
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
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
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入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入双方按管理权利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 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转)任函件。
调(转)入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
(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
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五)己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
(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体检证明;
(八)增人计划卡;
(九)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
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
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