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版)( 2003年10月10日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09月17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切实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并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要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雨、污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媒体监督”原则,做到“集中、快速、文明、环保”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以人为本、方便百姓、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并按规定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到位,以及做好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建设资金已落实及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社会投资项目)
建设资金已落实及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社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阅读并知晓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现对项目(报建编号及施工标段号:)在建设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内打勾):
□本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并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本项目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的定义范围详见附件1,并增设:1、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2、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其中,基坑工程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范围内的本市危大工程的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施工许可审批环节的危大工程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和特定区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职责范围内危大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制度)本市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强化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制、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作业人员登记制度和巡查巡视制度。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风险管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勘察设计风险)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和风险管控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一、背景和意义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建筑装修工程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环保,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根据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所辖区域属地备案和开工信息报送制度。
3. 桩基础工程完成发包的,建设单位可凭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法定要件,申请办理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
三、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上海市住建委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发证机关不再制作和发放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投资额和工程规模,确定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2. 如果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区住建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条件,区住建委将在20分钟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放电子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上海市住建委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审批人员职责。
2.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证书的滥用和非法转让。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完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一)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二)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三)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审批事项(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审批、审查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和专业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以上三个事项合并为一口申请、合并审批和网上统一发证。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一)设计方案已批复同意;免于设计方案审批项目,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编制;(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已确定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四)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已取得;(五)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六)监理、施工企业已确定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可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前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一)必须材料注: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联审平台")上传《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建各方盖章后扫描上传).(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五、办理流程(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施工许可”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后,通知设计单位登录“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规划许可注记图。
设计单位完成上传后,建设单位审核信息和图纸资料真实无误后提交申请,并选择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二)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和时限,通知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引-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审批改革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外)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0号)(六)《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5号)(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投资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250号)(八)《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规范联[2018]3号)二、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装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审批改革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三、办理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四、需具备的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办理程序(一)网上填报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建设管理类“项目”→行政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网上申请,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1、填写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
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 年 07 月 08 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 以下简称建材备案 ) 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 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 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 ), 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 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 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5号)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62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
审批后续项目监管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新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
批后监督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包括系统核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企业专项抽查。
市、区各监管部门每年度批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的日常具体实施管理,并承担含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含不分级)、劳务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版
BSZN-0725-2011/0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草案)××××-××-××发布××××-××-××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事指南。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代码:0357-1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等规定。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第二条等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区报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二)审批内容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的审查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三)法律效力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开工建设。
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适用范围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条件包括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等。
2.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等都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3.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同样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对于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这些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上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上海市作为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其建设工程项目数量众多,规模庞大。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安全,上海市实施了一系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背景、流程、条件和意义。
一、背景随着上海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这些项目涉及到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建筑,包括住宅、商业、交通、公共设施等。
为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上海市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以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管。
二、流程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需向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查: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 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施工:获得许可证后,施工单位可以开始施工活动,并接受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条件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
2. 具备合格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需要拥有合格的施工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工程师、施工工人等。
3. 具备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单位需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4. 具备施工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5.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
四、意义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规范施工行为:通过施工许可管理,可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
2. 保障施工安全:施工许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上海工程施工时间规定
为加强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市民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
二、施工时间规定(一)一般规定1. 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时间:每日上午7:00至晚上22:00。
2. 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的施工作业。
3.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
(二)特殊情况1. 因特殊情况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 夜间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在允许范围内。
3. 因紧急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在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三、施工管理要求(一)建设单位1.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
3. 施工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四、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监督检查1.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时间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施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规施工行为进行举报。
(二)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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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是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
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