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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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发展的现状

浅谈商法发展的现状

时代的到来 ,美 国,欧盟 ,中国经济体涌现 ,对于商法 的完善也是种考 验 。再看看德 国民法典 , 可 能 由于时 间 的积累起 完善 的程 度远 高于 商 法 。而他 国借鉴与效仿其 成功 的经验更 是远 过于德 国商法 ,尤其是 2 l
世纪 ,德 国商法更显疲软。因此 ,我国不能想 上世 纪的 日本一样一味 的 借鉴德 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
1 .2商 法 的 时 代 价 值
欧美经济发达的 国家 的成功 的商事 法 , 日上世 纪的俄 日本 在制定 商法 时 ,基本 以法 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 ,结合 本国情况后 ,修改制定 。 第二 , 以国家 与国家关 于贸易 以及相关 的国家经济 区域 的贸易政策 为基础 ,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 ,促进各 国间关 于商法在经 济市场的统一 进程 。如欧盟关于商法的协调整合是较为完 善成 功 的。第三 , 通过 目前 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 ,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 的商事实体法 以及商事程序法 。 以能够促进商事法 的国际化发展进 程。商 法的发展趋 势就是 国际化 ,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 ,国际统 一化 ,将更有利 于 我 国与他 国之间 的贸易经济往来。 2 .2中固商法的继爱的难点和 问题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 功的经验 ,正所谓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 ,略加修改完 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 也是非常必要 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 , 从对法 典的草 拟和制 定 的经 验来 看 ,不仅仅 是 中国的商法 , 如敬爱哦为成功 的德 国商法 相关 的法典 在制定 上都 有缺 陷 ,时代 在进 步 ,换句话说这些法 典是 过去 的 ,是历 史 的产物 。德 国是 个严谨 的 国 家 ,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 括 日本都有 深远的影 响, 但是是在 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 发生 了巨大的变法 ,信息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投资所得税的。

那么,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都有哪些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1、成本法;2、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研究

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研究

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研究作者:陈若珽来源:《卷宗》2016年第10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给我国民商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注重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

根据各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民商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提高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重要保障。

本文就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新时代下民商法的展望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民商法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新时代;民商法;现状;展望在民商法面临各种机遇、挑战的情况下,我国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民商法更加完善,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最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因此,对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上有着重要意义。

1 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分析(一)民法方面根据多年来民法的实施情况可知,其在促进我国经济水平提升上有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说,其取得成就有:一是,立法规模正在不断增大。

在制定各种法律、制度以后,新时代下的民法体系变得越来越完善,不但充分反映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还为民法应用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当前市场经济的各种需求,民法已经将其基本反映出来,不但是新制定的法规中可以看到,在修改的法律中也能看到。

三是,在吸取以往各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现有的民法对民事权保护有了更高的重视。

例如: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在基本原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上也有相关规定。

四是,在不断加大民法理论研究力度的情况下,其已获得一些较好的成就,如《民商法从论》这个数据的出版,在促进我国民法更加完善上有着极大作用。

但是,我国民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民法方面的典制没有,是民法体系有效完善的重要基础;第二,民法的内容不够全面,如内容不够充实、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科学性不强,过于行政化,等等,是今后民法进一步发展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商法方面从我国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形成的时间不长,还处于上升阶段,因而其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2017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2017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是为人民服务,替人民办理的,在履行自己的职务时,应该认真谨慎。

如果故意滥用职权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商法尔雅网课通识答案

商法尔雅网课通识答案

1.11、以下不属于制定法国家制定了商法的是?A、德国B、法国C、英国D、葡萄牙参考答案:C2、关于中世纪商法的特点,说法不正确的是:A、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B、商法是习惯法C、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D、商法是国家制定法参考答案:D3、关于万民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万民法是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资格的人之间的法律B、万民法所要真正解决的是商人和商人之间怎么做交易的问题C、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D、万民法是一种零散的、非体系化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参考答案:D4、商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A、中世纪的商法B、罗马法时代的商法C、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的商法D、法典化时期的商法参考答案:A5、罗马成文法的开端是:A、市民法B、《十二表法》C、万民法D、《民法通则》参考答案:B6、不属于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的是?A、消费者与商家B、公司间进货C、企业破产D、企业分立参考答案:A7、探求真意原则属于那部法律?A、经济法B、商法C、合同法D、债法参考答案:C8、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并不是商法的定义之一。

参考答案:×9、市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人格身份和财产权的归属。

参考答案:√10、市民法是指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参考答案:×1.21、关于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不正确的是:A、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B、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C、商法被法典化了D、商法是商人的自治法参考答案:D2、施米托夫是哪一学科的主要创始人之一?A、民法学B、经济法学C、国际贸易法学D、社会法学参考答案:C3、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的法律叫做?A、市民法B、万民法C、公民法D、异邦法参考答案:B4、市民法和万民法是哪个法的分类?A、中国法B、印度法C、希腊法D、罗马法参考答案:D5、英国人的商法认为商法最核心的部分是:A、赔偿B、交易C、谈判D、沟通参考答案:B6、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B、商法解决的事件之一是:商人是什么C、商法的民族化与商法的本土化并不是同一个概念D、商人自治法是指商人自己解决自己内部事务的法律参考答案:C7、商人是一个阶级,而不是一个职业。

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作者: ————————————————————————————————日期:ﻩ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ﻪﻭﻭﻪ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

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

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

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

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

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ﻪﻭ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

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关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研究

关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研究

关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日益频繁,交易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我国继承了民商法的传统理念,在不断完善和修订的过程中,致力于促进交易安全。

本文将对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进行研究,探讨其中的重要内容和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概念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主要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的状态。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达到双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民商法中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合同法》规定,交易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对交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确保对方了解交易事项的全部情况。

2. 交易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交易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交易担保:《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和效力,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交易一方的履约责任,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1. 交易诚信在民商法中,交易双方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合法地进行交易活动。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也不得以恶意毁约或者变相违约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3. 合同解释民商法中的合同解释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解释中,应当遵循合同一致原则,照顾当事人的实际意思,保障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平衡。

4. 交易担保《担保法》是民商法中关于交易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商业交易中,往往会面临对方履约能力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通过担保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和效力,保障交易一方的履约责任,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的可靠性。

在当今社会,商业交易日益频繁,交易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有哪些

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有哪些【行使追索权】支票兑现的方法及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支票有两种兑现方法:(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取得支票后,就要将支票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

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

通常都是以(2)的方式兑现支票金额。

将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交换兑现,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换,由银行之间处理。

这时,付款银行的发票人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而退还。

也可由(1)的方式使支票兑现,但如果付款银行是在外地,这么做就很无效率,而且不经由票据交换所,若发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时,彼此间的纠纷就很难处理。

因此,为确保安全及便利性,还是经由银行代为交换兑现。

有些发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2月无29日,付款日仍写29日,6月无31日,也开6月31日,遇到这种情况,依《票据法》规定,仍依当月最后一天为付款日。

支票若经发票人向银行提出止付的申请,付款银行就不得支付金额给持票人。

会计人员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第二天,就应该立刻将支票转入银行代收。

但如果支票拒付怎么办?没关系,你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如下:(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

上述的条件(1)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

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

其有关文句是“xx 支票,由于xxx理由,无法兑现。

编纂《中国商法典》前瞻性思考

编纂《中国商法典》前瞻性思考
笔者认为,面对中国经济进入结构性转型和世界经济进入深度竞争与冲突的格局,商法典的 制定是维护国内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稳定有序发展、保持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提升国际地位的创 新工程。不论是世界大国崛起的历史还是世界战争的启示,不论是富民强国定国安邦,还是消除 积弊铲除乱象,都要求我国在编纂 《民法典》 的同时,尽快制定颁布 《商法典》。
商可兴邦,亦可毁国;商可提升人类的创新动力,亦可激发人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贪婪欲望;商是社会繁荣 的基石,亦是社会动荡的本源。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历史,无论政治、经济、科技,甚至战争, 很大程度上都反映在商的盛兴与衰落的跌荡起伏之中。
商可带来繁荣,自从有了远古贸易,人们就充分认识到了商的这种独特功能,无论古希腊罗 马、中国春秋战国,还是古伊斯兰沙漠商队城、古印度孔雀王朝,奴隶社会的繁荣都是建立在商 业繁荣基础之上的。商同样可以导致人们道德堕落和社会动荡,由此,整个封建社会,无论东方 和西方,大一统的封建帝国,都依赖禁商抑商维持其政治统治,同时也导致社会陷入长达千年的 停滞不前。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合理地运用了商的特殊社会发展功能,这 就是:张扬商的社会积极功能、抑制商的社会消极功能;将商纳入法制的轨道,运用商事法制培 育现代商人精神,规范商人行为。正如法制是人类文明的阶梯,现代商法是现代商事文明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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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了 1727年 《普鲁士海商法》、1751年 《普鲁士票据法》、1776年 《普鲁士保险法》 等商事 法律,极大地扫清了阻碍城邦间商事贸易的法律障碍。1794年出台的 《普鲁士普通邦法》 更是 几乎包含了所有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1847年的 《德意志统一汇票和本票》 使德意志各邦国商 事法律的统一取得实质性进展,各邦国商人在此中间因为贸易联系的不断增强而迅速团结,出现 了在德国政治统一之前各邦国率先在经济上实现了统一的局面。1861年 《德意志普通商法典》 的出台则真正使各邦国之间逐渐凝聚,为德国政治统一大业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俾斯麦采取 商事法律制度先行的作法,不但加快了德国政治统一的步伐,更使统一后的德国经济迅猛发展, 位居世界前列。

著作权侵权律师函

著作权侵权律师函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著作权侵权律师函著作权侵权是对未经作者允许就是用其著作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国家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相关权益。

如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著作权侵权律师函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认为认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1、侵权对象的特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作为与现代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休戚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率先将对债权的侵犯规定为侵权行为,保证了债权当事人即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权利的顺利实现。

2、侵权行为主体的特点:在一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由一人单独实施的单独侵权行为,是最常见、最普通的侵权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由于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了上述两种形式以外,还存在着第三种形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1、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

2、损害原则: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

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

三、侵权认定程序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商法热点研究报告

商法热点研究报告

商法热点研究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商法热点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垄断以及合同法改革等方面,进行商法热点问题的研究。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商法热点中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比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强、新技术转化不够迅速、侵权成本不高等问题。

因此,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

其次,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业态,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商法热点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售假、电子合同等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强对网络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电子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法热点中的重要内容。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仅有助于推动消费升级,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当前,虚假宣传、商家故意拖延退款等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退货退款机制,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

第四,市场垄断问题也是商法热点之一。

市场垄断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限制了市场竞争。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于限制市场垄断行为,但市场垄断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互联网等领域。

因此,需要加强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改革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最后,合同法改革也是商法热点问题之一。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交易形式,对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合同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包括完善网络交易的法律制度、增强公平交易的约束力、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改革有助于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合同的履行,加强市场秩序的维护。

综上所述,商法热点问题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垄断以及合同法改革等多个方面。

关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研究

关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研究

关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交易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变得日益频繁。

交易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和安全问题也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研究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的公平、有序和安全进行,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交易安全问题进行研究。

一、《民法典》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规定《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

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民法典》中有着一系列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民法典》规定了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并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单证和证明;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商品。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

在网络交易方面,《民法典》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网络交易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而兴起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网络交易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如虚假宣传、不当竞争、信息泄露等问题频发。

《民法典》对于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交易安全研究的现状尽管《民法典》中已经对交易安全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诸多交易安全问题,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合同纠纷等问题依然频发。

这表明现有的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在学术研究方面,关于交易安全的研究也相对薄弱。

目前,对于交易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管理等领域,对于交易安全的综合性研究相对较少。

而交易安全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需要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相结合进行研究。

民商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民商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民商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述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民商法法律体系(1)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2)商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等2、民商法制度(1)民法制度:民法总论、物权法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婚姻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商法制度:商主体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商行为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二、民商法律热点问题(一)民法总论方面1、民法思想(1)回顾总结中国民法学这30年的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30年来民法学经历了生死存亡的大争论时期;主流观点认为民法30年,我们的成功在于自由观念的引进。

(2)民法学研究分为三种。

一种是政治家的态度、立场,即政策性民法学。

二是从技术角度考虑的专家型立场,这会产生技术性民法学。

三是学者的立场,即思想性的民法学。

(3)未来中国民法的走向未来中国民法性格或者说它的特色,中国民法要不要回归伦理的问题民法和伦理或与社会道德关系问题民法以人为中心还是财产为中心民法和宪法的关系问题现代财产法的基础理论重构--就是要超越德国法严格的物债二分体系;财产和物的逻辑界定;民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的关系,例如,不当得利与盗窃的区别2、民法典方面的问题(1)民法典和中国特色的问题我们学术不成熟,不要把民法典看太重(2)关于民法典的体系。

三个问题是:体系的意义,民法典的内容,如何编撰法典。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篇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篇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篇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1_本学期已经过半,学习民商法已经有一段时间,关于民商法,我的了解和认识,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 从零到一第一次接触民商法,是在考法学概论时,在那之前对于法律,我的了解仅仅从电视或者父母处得知.而在学习法学概论的时间里,我更深层次的了解到法律所覆盖的面,渗透到生活中的点滴,小到可以判断民事纠纷---民法.大到可以判断刑事纠纷---刑法.我想以例子说明我对法律的认识:(1)很多年前,听见父亲告诉我他处理的一个案子:有伙男孩,其中一个未满_岁,还有1个以上满_岁,还有一个是15岁,他们对未满_岁的女孩进行轮奸,未满_岁的男孩提供场所.后来因女孩报警而被抓,法院的判决是;两个_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大概判了3年左右.15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也被判刑了.而未满_岁的男孩则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当时只有_岁的我并不太懂这样的判决,并且觉得应该都受到刑事拘留,尽管那时候我还不太明白什么是刑事拘留.而在往后的日子,也只是模糊理解.直到在大学里学了有关法律的相关知识,才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我记得老师有一堂课,说过:不满_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满_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_周岁不满_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那时,我瞬间明白了当年听到的例子的判决原因.这是我第一次深刻感觉到了法律给我个人带来知识和认知的深触.那一刻,我把民商法列入个人课表里最有用的一科之一.(2)是在上第一堂课,老师告诉我们他家因为装修房子,受到工人的讹诈和欺瞒,老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让工人们甘愿翻工,从新装修并得到一定的赔偿的时候,我又一次认识到关于民法的重要.这些渗透在生活里的例子都在一遍一遍告诉我,如果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我们用的是法律知识,而不是嘴皮子,那样除了实际问题解决,还有利益的维护.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很明白了,却又只是肤浅的了解,真正的事情依旧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判断,最后不但事情没有解决,甚至还给自己惹上一堆麻烦.二. 个人认识以及态度展望个人认识:学习了民商法以后,我开始分辨三种法律知识:一是民法,二是商法,三是刑法.对于民法我的理解是---处理生活上纠纷解决办法.也许这是最片面的理解,但我也想说,这也可能是最贴切的理解.作为普通公民,我们生活的世界,我们的行为举止都是受到法律规范的,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对于商法,我的理解是----关于买卖等活动的纠纷解决办法.态度张望:我认为,学习民商法让我的思维有了一片新的天地:首先,让我的逻辑思维有了进一步提高.其次:让我的心思有了更缜密的贯穿链接.在每次分析案例和遇到问题的时候,学会理清思绪,学会一步一步解决.最重要的是,在学习民商法的过程里,我推翻了以前我自以为是的一个深刻道理:实践未必需要理论知识.在法律的世界里,若没有理论,就不必谈任何实践.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2_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高岚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然后有详细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3_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 Lmn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着,开始啃.啃了一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本来我去啃英文原着,就是因为我在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着,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着,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学位的现实需求.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着吧.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着,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经济法为主.我发现三个事实:第一,我的基础薄弱.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义为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第二,我的素质不错.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_天的年纪才开始读博士,但之前_年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懒散的方面走,我将写出套式论文或平淡的论文,如果我向勤奋的方面走,我将写出理论和实际完美结合的好论文.虽然只看了1个月,我却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个令我惊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简直是一个空白.我为之高兴了一段时间.简单来说,我发现:1.我可以将行政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软法的研究带入到国际经济法领域.2.我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等方面作出新成果.我在看书的过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断爆发,使得我不得不经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写的论文题目记下来,写了20来个.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动笔,因为论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素材和知识基础,等于没有足够的柴火,这样思想的火花恐怕闪烁了几下,就会熄灭.所以,我现在非常清醒而谨慎地准备着.我在人大图书馆找书,图书馆真的没我想象的好,里边只有2排,很多旧书,翻来翻去,就那么几本.一开始我感觉很失望,因为我觉得没有多少资料来源.现在,我感觉国际经济法的资料,就如同一盘象棋.一盘象棋就是那么几个子.但是,如果我们下得好,这个象棋的子,可以变化出无数的奇妙的招数.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够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开局,如何进行中盘的运作,如何进行残局的处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来源,啊,可以研究的实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资料.我再也不感叹资料的缺少了,让我的个人创造力去发挥吧.作为博士研究生才2个半月,但我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为自己高兴.虽然我走了很远的弯路,才回到学术的圣地,但我只感叹我的青春和爱情在弯路上受到了摧残,我却不遗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腾的过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够继续健康和不必要为经济担忧,我想我是能够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学者的,也许还是一个有名的学者呢.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4_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商法课程一开始,周老师就在班上做了同学本科所学专业的小调查.我们班同学大多是理科.工科出身,基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当时我的脑海中顿时浮现出自己和同学们课堂上睡倒一大片的场景,再想想考试,不由得眉头紧皱起来,感概为何MBA还非得上这么一门无趣而又难学的课程.不过后来才知道,遇见周老师,这一切都改变了.使我们真切的感受到一门课能否学好,兴趣很重要,而学习的兴趣又是可以培养的,并且培养学习的兴趣又与老师的个人魅力和教学方式有很大关系.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保险法,每一个章节周老师都例举大量的案例.他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案例故事都是来自周老师亲身经历的,或者是周围朋友请周老师帮助解决的,还有北航MBA学生向周老师咨询的.故事主人公既有隔壁的王老五,又有北航的_老师,这样的故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通过案例入手,实现教学相长.周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求班里每个学生提交一个自己或朋友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法律案例.然后他带领全班同学一块讨论分析,一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另一面与我们形成互动,实现了教学相长.通过案例入手,强调和区分易出错.易混淆的概念.周老师在做商法原理的叙述和分析时,在容易出错和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穿插案例,让我们加深了认识和理解.到课程结束,我们已经能清楚的知道债务不仅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能够清晰的区分抵押.质押和留置,定金和订金;知道了小偷的生命权也受到法律保护,保护自身财产的权利要有度,口头订立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等等.通过案例入手,让我们深刻明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道理.周老师做的案例分析,不是局限于案例本身的解决,更是从诚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将诚信.防范风险和工商管理.商法结合起来.一方面,基于MBA学生应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提出凡事要诚信待人,强调〝害人之心不可有〞.另一面,基于中国百姓诚信现状,提出MBA学生做任何事情都要有风险意识,要注意防范风险,突出〝防人之心不可无〞.通过案例入手,亦良师亦益友.周老师除了给我们分享商法方面的教学案例外,还与我们分享了自己在海外求学访问的学习.生活经历,真可谓亦良师亦益友.其实对于32学时的课程来讲,细致地讲法律条文基本不可能,但是周老师用全案例的形式短期内让我们初步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学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们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要掌握法律规范不出错,防范风险不受骗,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不越界,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最后特别要感谢周老师以生动的授课方式,培养了我们学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企业管理与经营的兴趣.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_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一.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_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专利法》第_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_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比较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完善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比较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完善
交 易动 的 安 全 。 我 国立 法采 取 民 商合 一 的模 式 , 欠缺 对 善 意取 得 制 度 在 商 法上 独 特 价 值 的 理 性 认 识 , 时 因 同
陷入 了“ 商法化过度” 商法化不足 ” 与“ 的双重 困境 。我 国宜从 商法的角度 , 梳理和 完善《 物权 法》 《 同法》 、合 、 《 票据法》 《 、 海商法》 信托 法》 及《 的相关规则 , 而保证形式合理 性与 实质 合理性之 契合 , 充分尊重 商法善 从 并
A b t a t Ast h o tt t s o o d f i c u st n i o s r c : o t e c nsiu e fg o a t a q iii n c mm e ca a , at o g h r h o r i llw l u h t e Ge — h
ma sb s do h o dfi f ip s in, h a a ae nteg o i c ust n o e u i n i ae nteg o at o s o io teJp n b sdo o df t a q ii o f c r- h d t h ah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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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商法专题研究研究生讲义提要第一部分专题作业和课堂讨论建议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和发表意见:1.我国商法基础理论、商事通则制定、商事主体制度问题(商法总论专题)2.我国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纠纷问题(公司法专题,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3.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机构完善等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交叉专题, 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的实践、存在问题,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4.我国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专题, 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理论、制度、实施现状、重点、难点)5、我国证券法对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投融资机制完善问题(证券法和金融法交叉专题,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投资人权益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发行审核制度的存废,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6.证券投资基金法(关注法律修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机制等)7、我国保险法问题(结合我国商业保险体制改革, 结合保险功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被保险人权益保护问题,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第二部分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会将以下问题列为年会的热点问题, 反映了商法研究的基本动向:一、(2012): 重庆, 重庆大学本届年会的中心学术议题是“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 具体课题有四:1.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评估与研究3.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4.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的商法规制二、(2011年): 云南玉溪, 云南大学本次年会的学术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商法发展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商法一般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的发展, 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这一大背景下的商事立法完善与商法学理论的创新。

三、(2010年): 辽宁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本次年会的学术议题: 商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着眼于商法实践中的众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围绕多个商法领域展开研究。

《中国商法体系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中国商法体系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商事行为概论 第二节商事行为的独立性 第三节中国商事行为立法模式的构建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商事登记立法 第三节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节商事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第五节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六节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七节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八节对完善中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思考 第九节中国未来的商事登记法的框架结构
第一节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世界各国关于商法独立性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三节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第四节商法与企业法的关系
第一节商法立法模式研究价值 第二节世界各国商法立法模式之比较 第三节中国近代立法史上关于商法立法模式之论争 第四节中国商法立法模式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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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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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01
第一章商法 的概念
02
第二章商法 的调整对象
03
第三章商法 的特征
04
第四章中国 商法的历史 沿革
06
第六章商法 的渊源
05
第五章商法 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商法的独立性
第八章中国商法的立 法模式
第九章中国商法的体 系
第十章商事主体
01
第十一章商 事人格权研 究
02
第十二章商 事行为
03
第十三章商 业帐簿
04
第十四章商 事登记法
06
后记
05
主要参考书 目
第一节 “商”语义的考辨 第二节商法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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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

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

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

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

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

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

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

民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确认,除了二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异性外,二者在价值向上也具有显著不同。

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独立调整范围,而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终追求目的,从而使性质各异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

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主要差异性表现在: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当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会选择公平,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由于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存在,因此民法的公平主要强调和保护的是个体公平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

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

公平的实现虽然会有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但并不当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对抗社会的公共利益。

民法既强调形式上的公平,更强调实质的公平,因此公平既要强调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适用,但并不仅仅拘泥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更加注重立法的主旨,强调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实质的公平。

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效益就其本质含义来说是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效益包括个人效益(个人收益)和社会效益(社会收益)两部分。

“个人收益率是经济单位从事一种活动所得的总净收入款。

社会收益率是社会从这一活动中获得的总净收益(正的或负的)。

它等于个人收益率加上这一活动使社会其他个人的净收益。

” 效益体现了社会活动实现的利益和耗费之比。

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之一。

正是这种对效益的强烈追求和对效益追求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自利行为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方面是因为自利行为可以服务于有用的目的,这是所谓的结果主义者的市场合理性;另一个方面认为个人有权利按照自我利益去行动,这一推论是以权利观念为基础的。

诺思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益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

即“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

” 值得注意的是,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而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典型的如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鼓励社会财富的拥有者积极进行投资行为,通过对这种个人逐利行为合法性的肯定和保护,以实现个人财富增加基础上的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值。

但这一制度却以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的无限求偿权,实际上是将出资人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

商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

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

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

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模式。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强调的是社会产品的实现方式,即必须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以实现各自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实现方式所对应的是非市场经济(主要是计划经济、国家垄断经济、独裁经济等),主张市场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人们需要的手段和场所。

市场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几个方面。

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场主体是纯粹的经济人,物的要素是货币资本。

货币资本不同于单纯的货币,它具有强烈的逐利性趋向。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完全与商法的基本内容相吻合。

因此可以笼统地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适用主体不同。

民法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

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要求。

而社会大众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财产、个人尊严和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公平等要求之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

而商法的适用对象则通常仅限于商人。

作为商事主体,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

所谓经济人按照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经济人在多重行为选择时的基本行为特征是具有排列和择优的倾向和能力。

这种多中取优的价值取向可以导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

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

” 除此之外,商人范围比较特定,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商法的规则体系和规则内容。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

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其原因在于,民法规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规则,这些一般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稳定。

正是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

而商法规范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点。

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

商法技术性规范的设计大多是出于对主体营利性行为的保护,并且对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二)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问题。

对于中国是否需要制定商法典,学者间有较大争议。

有的学者从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出发,提出在经过商事习惯法和国家单行商事法以后,商法典是商法独立与发展的高级阶段。

但大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制定独立商法典的必要。

其主要理由是:(1)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

(2)目前中国所缺乏的不是商法典,商法典并不代表一个国家的商事活动的发展水平;中国目前所需要的是商法意识,是实质上的商法精神。

(3)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别,实质性的差别比较小。

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采取民商分离,在法律适用上都是采取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4)商法和民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受某些相同价值规则和价值取向,如平等、意思自治、合法性等的约束。

在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上也有明显的相同之处。

民法的公平与商法的效益在目的追求上有相互交融的一面,并且有较强的趋同性。

现代社会公平的满足也应是建立在对效益的追求和效益实现的基础上的公平;而效益的实现也越来越有赖于公平原则的制约。

(5)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

现代社会的商人和一般社会主体之间已没有实质性区别,已不存在严格的商人阶层,传统商法的调整内容事实上已适用于普通的社会主体,作为商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

(6)法律性质属性上具有相同性。

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

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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