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机新的执行标准
电焊机ce标准
电焊机CE标准电焊机是一种常用的焊接设备,常见于建筑、制造业和汽车维修等领域。
要确保电焊机的质量和安全性,欧洲联盟(EU)制定了一套CE标准,指导电焊机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本文将介绍CE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相关信息。
CE标准简介CE标准是指符合欧洲联盟法规的产品标准,其中包括了电焊机。
CE标准是为了保护用户和环境免受电焊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CE标准以及相关的测试和合规程序,是向欧洲市场出口产品的制造商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
CE标准的要求CE标准对于电焊机的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电气安全要求CE标准要求电焊机必须具备适当的电气安全措施,以保护用户不受电击、火灾和其他电气风险的伤害。
这包括:•电气绝缘:电焊机必须具备足够的电气绝缘,确保使用者不会直接接触到带电部分。
•过载保护:电焊机必须具备过载保护装置,以防止超过其电流承载能力而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
•接地保护:电焊机必须具备有效的接地装置,以减轻电击风险。
•操作开关:电焊机必须配备易于操作和停止的开关,用户能够即时断电。
2. 焊接质量要求CE标准要求电焊机应确保焊接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这是为了保证焊接连接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提高焊接效率。
电焊机制造商需要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确保其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3. 标签和说明要求CE标准要求电焊机必须配备适当的标签和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厂商信息:标签和说明书上需要包含电焊机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安全警示语:标签和说明书上需要包含明确的安全警示语,以提醒用户潜在的危险和安全操作要求。
•使用说明:要求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包括电焊机的功能、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要求等。
4. 性能测试和认证CE标准要求电焊机制造商进行必要的性能测试和认证,以确保其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能满足用户需求。
这些测试包括电焊机的工作性能、安全性能和电气性能等方面。
如何获得CE标准认证要获得CE标准认证,电焊机制造商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遵守CE标准的要求:制造商需要了解并全面遵守CE标准的要求,确保其产品满足标准要求。
强制性标准《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不适用于工贸行业
强制性标准《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不适用于工贸行业➤咨询:请问工贸企业机械行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是否适用GB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规范?企业根据生产工艺会使用一定量的危险化学品如环己烷、二甲基甲酰胺、甲酚等。
谢谢!咨询时间:2022-05-03➤回复:感谢您的留言。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不适用于工贸行业。
回复单位: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回复时间:2022-05-10➤咨询:您好,一是请问一下工贸行业特殊作业动火、高空、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是否有什么规范或者标准,如危化企业必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如果有,请问是什么规范或者标准,如果没有,那请问一下特殊作业除了落实安全措施以外,还需要办理审批表嘛?二是工贸行业是否也必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咨询时间:2022-03-23➤回复:感谢您的留言。
1.工贸行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和特种作业相关要求,强化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有限空间需要办理作业审批表,其他特殊作业是否需要审批应由企业根据风险辨识情况自行决定。
2.非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工贸行业不需要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回复单位: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回复时间:2022-03-28特殊作业环节一直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难点和事故高发环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需完善等问题。
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电焊机新的执行标准
电焊机新的执行标准:GB15579.1-2004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4年第3号(总第65号)序号164 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是电焊机行业的基础标准。
此标准涉及面广,它既是对本行业产品总量90%以上的弧焊电源进行标准规,也是各类弧焊电源“3C”认证所依据标准。
同时该标准为强制性。
按照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更明确指出: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观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的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上述两项国家标准进行宣贯。
为了方便企业对新旧标准差异部分的了解,下面重点对2004年8月1日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差异部分进行分析论述,供企业参考。
1 国家标准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1部分焊接电源》中第八章”非常规运行“是2004版标准中新增加的重要容。
强调焊接电源在极端非常的状况中避免发生介电强度不可恢复性的破坏以及着火燃烧。
这再次证明新标准的推行更强调保证人体健康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要求在风扇堵转、过载及短路的情况下,焊接电源不能因为电击穿而伤及操作者,或因过热出现明火引发火灾。
标准关注的重点是可能危及操作者安全的防护而并不要求在这种非常规状态下试验后焊接电源能否继续正常工作,保持原来的技术性能。
这一点是本章要求与防触电保护、热性能要求、热保护……等章要求的根本区别。
由于本章要求的是”不出现危险因素“,因此,对于带有(安装有)保护装置(例如断路器和热保护装置——见第九章)的焊接电源,如果其保护装置在焊接电源出现危险因素之前动作,应看作已达到本章要求。
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111021
编号:CNCA—01C—015:201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2011-06-23发布2012-01-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5)2.认证模式 (5)3.认证的基本环节 (5)3.1 认证申请 (5)3.2 型式试验 (5)3.3 初始工厂检查 (5)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 获证后的监督 (5)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4.1 认证申请 (5)4.2 型式试验 (6)4.3 初始工厂检查 (9)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4.5认证时限 (10)4.6 获证后的监督 (10)5. 认证证书 (11)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3)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4)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5)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15)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5)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5)6.3 加施方式 (16)6.4 标志位置 (16)7.收费 (16)附件1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7)附件2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9)附件3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2)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焊接电源和类似工艺所用的焊接电源及辅机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多功能弧焊机(多种焊接工艺组合)、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送丝装置、焊炬(枪)、电焊钳。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检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适用标准相同、功能相同、工作原理(主回路及控制方式)相同、结构(供电电压、冷却方式、产品主要部件安装结构等)一致、安全关键材料一致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应明确同一单元内的具体型号。
国际标准IEC 60974-10弧焊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及限值初探
为 便 于 行 业 对 IC 69 4— 0 《 焊 设 备 电 磁 兼 容 性 E 07 1 弧
( MC E )要 求 > 有 一 个 概 括 性 的 了解 ,为 将 该 标 准 顺 利 转 化 为
中 圈 分 类 号 :C 7 :T 3 95 ( 4 文 献 标 识 码 :B
国 际 标 准 IC 6 9 4 1 《 焊 设 备 电 磁 兼 容 性 ( MC E 0 7 — 0 弧 E ) 要 求 的 发 布 ,引 起 了一 些 电焊 机 生 产 厂 家 尤 其 是 有 出 口产 品 的 生 产 厂 家 的 关 注 。 这 些 厂 家 无 论 是 要 达 到 了 解 发 达 国家
③ 高频 传 导 ,如 单 向 瞬 态 、振 荡 瞬 态 ; ④ 高 频 辐 射 ,如 磁 场 、电场 、 电磁 场 ;
贯 彻 执 行 电 磁 兼 容 标 准 ,最 终 达 到 能 够 对 电 焊 机 产 品 实 施 电 磁 兼 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证 ,还 有 很 长 的 路 要 走 。 作 为 行 业 的 管 理 机 构— — 电 器 工 业 协 会 电 焊 机 分 会 和 电焊 机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
各 种 电磁 骚 扰 的基 本 现 象 主 要 归 结 为6 类 : 大
握 行 业 技 术 进 步趋 势 、体 现 企 业 竞 争 实 力 并 抢 占 商 机 ,无 疑 对 电焊 机 行 业 运 用 电 磁 兼 容 技 术 , 推 行 电 磁 兼 容 标 准 , 促 进 整 个 行 业技 术进 步具 有 推 动 意 义 。
抗 扰 度 测 试 主 要 涉 及 静 电放 电 、 射 频 电磁 场 辐 射 、 电 快 速 瞬 变 脉 冲 群 、浪 涌 ( 击 ) 冲 、射 频 场 感 应 的 传 导 骚 扰 、 工 频 、脉 冲 和 振 荡 磁 场 、 电 压 暂 降 和 中 断 等 骚 扰 。 这 些 标 准 也 已转 化 为 相 应 的 推 荐性 国 家标 准 。 由于 电气 、 电 子 设 备 所 处 的 使 用 场 所 不 同 , 电 磁 骚 扰 产 生 的影 响 和 对 其 电 磁 兼 容 性 要 求 不 可 能 相 同 , 因 此 有 必 要 确 定 电磁 环境 。 电磁 骚 扰 和 抗 扰 度 标 准 都 将 环 境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住 宅 、商 业 和轻 工 业 环 境 , 另 一 类 是 工 业 场 所 。 两 类 环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2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2.1一般安全要求2.1.1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cm*2*)表压.2.1.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2.1.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氢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2.1.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kPa (1~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2.1.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2.1.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 应关闭瓶阀。
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1.14氧气、乙炔的管道, 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2.2乙炔发生器2.2.1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2.2.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
GB 50055-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 67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9月14日 w w w .b z f x w .c o m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电梯、自动扶梯、门式起重机、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充电、日用电器等章,节和条文;(2)明确制定了“装设隔离电器”和“电动机接地故障保护”等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文;(3)增加了电动机、电焊机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节能的条文;(4)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西安市和平门外,邮政编码710054),并抄送机械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3年9月w ww .b z f x w .c o m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15:200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认证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认证的基本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申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型式试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初始工厂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获证后的监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认证申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型式试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初始工厂检查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获证后的监督 (9)5. 认证证书 (12)认证证书的保持 (12)认证产品的扩展 (12)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3)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4)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4)加施方式 (15)标志位置 (15)7.收费 (15)附件1 (16)附件2 (19)附件3 (20)附件4 (22)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焊接电源和类似工艺所用的电源及辅机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多功能弧焊机多种焊接工艺组合、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焊炬枪、电焊钳.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申请申请单元划分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适用标准相同、功能相同、原理主回路及控制方式相同、结构供电电压、冷却方式、产品主要部件安装结构等相同、安全关键件/原材料附件2相同应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具体产品的单元划分详见附件1.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资料: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不同规格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必要时,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关键元器件的认证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关键材料的确认资料、产品标准、产品照片等.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见附件2.适用时,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至少包括:功率器件、冷却风机、电焊机用专用开关、原动机、阻焊控制器、气/水冷电缆、控制变压器、主导电材料、导磁材料、绝缘材料.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送样型式试验送样原则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规格的,送该型号规格的样品;当申请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号规格时,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该单元中所有产品的安全要求见附件1,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1的规定,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关键元器件送样数量见附件2的规定.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检测标准1GB 弧焊设备第1部分:焊接电源2GB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1部分:电焊钳3GB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2部分:焊接电缆耦合装置4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5GB 10235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6GB 19213 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7GB/T 8118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8GB/T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5部分:送丝装置9GB/T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7部分:焊炬枪上述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为相关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其中GB/T 8118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检测项目为噪声和湿热条款.检测方法依据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所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3进行核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性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的样品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目证试验项目至少为例行检验项目见附件3.检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产品及其加工场所.检查时间工厂检查通常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为1至4 个人日.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和其后的报告提交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关键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关键元器件试验周期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时间.工厂检查后报告提交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步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从初次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项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目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此外,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时间监督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监督抽样检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年度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电阻焊机除外,电阻焊机的抽样检测仅在必要时进行并负责实施.每一认证单元最多抽取1件代表性样品.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持证人、产品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20倍以上.在生产线末端、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15日内寄/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测周期长的产品除外,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要求.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准许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规定执行.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保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持.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认证产品的变更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的关键元器件及原材料和/或重要元器件及原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整机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更,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和/或备案的申请.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扩展程序持证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样品要求持证人应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本规则的要求送样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消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对不能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因工厂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认证证书.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按每认证单元抽取一件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重新监督抽样检验,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重新监督抽样检验的样品原则上应为被暂停认证单元中结构最复杂的型号,抽取的样品应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验.如果重新监督抽样检验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否则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加施方式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标志位置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7.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电焊机产品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电焊机产品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续表关键元器件材料清单及要求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2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3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条件,可委托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验.附件4: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文件和记录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运行检查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 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
7GB15579.11-1998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1部分:电焊钳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1部分:电焊钳GB15579.11-1998 eqv IEC974/11:1992Safety requirements of arc welding equipment—Part 11:Electrode holders自 1998-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 (Ⅰ)IEC前言 (Ⅱ)第一篇概论 (1)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环境条件 (1)4 定义 (1)第二篇要求和试验 (2)5 试验条件 (2)6 标记 (2)7 操作 (3)8 防电击保护 (3)9 热额定值 (3)10 机械要求 (5)11 标志 (6)12 使用说明书 (6)附录A IEC974/11中第6条和第8.2条原文(提示的附录) (7)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IEC974/11:1992,仅对IEC974/11中的湿热处理条件、额定电流等级与电缆截面范围做了适当的修改。
我国地域辽阔,南方夏季多为典型的高温高湿气候,所以本标准按GB/T2423.3要求,规定湿热处理的温度为40℃,这样既符合国情,也与电焊机行业的GB/T8118等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电焊钳是与电弧焊机配套使用的,若额定电流等级与焊机额定电流等级出现差异,会引起误解。
所以本标准的额定电流等级按GB/T8118规定进行分档,IEC974/11的电流等级以括号的形式保留。
IEC947/11和IEC974/12分别对电焊钳和焊接电缆耦合器所配用的电缆作了规定,但规定的焊接电流与对应的电缆截面积不同,前者比后者大一档。
由于这两种器件都安装在弧焊电源的输出端,所以电缆截面应一致。
根据国内实际使用情况,本标准将焊接电流对应的电缆截面积缩小一档,与IEC974/12相同。
本标准与JB7107-93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重大变动:——由行标升为国标;——取消夹持拉力条款;——修改电焊钳的防护等级要求;——增加焊接电缆绝缘嵌入电焊钳的浓度要求;——修改温升试验方法;——增加标记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电焊设备安全要求标准
电焊设备安全要求标准
导言
电焊设备作为工业生产的必要设备之一,其安全性不仅关系到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生产的正常进行。
因此,在进行电焊作业前,有必要了解电焊设备的安全要求标准。
电焊设备安全要求标准
1. 设备防护等级
电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防护等级要求,一般情况下应符合IP23及以上的防护等级。
同时,电焊设备应具备与其功率相应的漏电保护措施。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设备的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2. 电焊机使用规程
电焊机操作前,必须进行基本的操作规程培训和安全教育。
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说明,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严禁超标操作。
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用具,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使用过程中,严禁站在金属地面或接地良好的地方,防止漏电危险。
3. 焊接电流控制
在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控制所需的焊接电流,避免电流过大导致过热或溶脱。
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焊接材料和工艺要求,选择合适的焊接电流值。
4. 焊接材料质量
所使用的电焊材料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且应经过质量检测和认证。
当焊接材料出现明显瑕疵时,必须予以更换,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5. 环境安全要求
在电焊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规定,如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进行电焊作业,严禁在高空或危险地段进行电焊操作。
总结
对于电焊设备的安全要求,不仅仅是对电焊设备本身的要求,而是对整个作业环境及作业人员的要求。
只有全面了解电焊设备的安全要求标准,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才能确保电焊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yh电焊机线执行标准
yh电焊机线执行标准
yh电焊机线应选用铜或铝线材作为导体,绝缘材料应选用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或硅橡胶等耐热、耐电性能优良的材料。
2.2 结构
yh电焊机线应采用单芯或多芯结构,导体绞合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外观和尺寸
yh电焊机线的外观应平直、无皱、无扭曲,绝缘层应均匀、光滑、无裂痕、气泡和杂质。
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4 电气性能
yh电焊机线的电气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包括导体电阻、绝缘电阻、耐电压等。
2.5 安全性能
yh电焊机线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耐热性、防火性、耐候性等。
2.6 标志
yh电焊机线应在表面印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
3. 检验方法
3.1 外观和尺寸检验
应采用目视法和测量仪器对外观和尺寸进行检验。
3.2 电气性能检验
应采用电气测量仪器对导体电阻、绝缘电阻、耐电压等进行检验。
3.3 安全性能检验
应采用实验室测试和现场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对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4. 包装和运输
yh电焊机线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撞击等措施。
5. 质量保证
yh电焊机线的生产和检验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生产厂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
6. 其他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要求,应在订单中注明。
电焊机快速接头执行标准
电焊机快速接头执行标准一、引言快速接头是电焊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连接导体并实现电流传导。
快速接头在电焊机操作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需要符合特定的执行标准,以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电焊机快速接头的执行标准,从材料选择、制造工艺、质量检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材料选择1.导电材料快速接头的导电材料应具备优异的电导率和耐热性能,以确保在电流传导过程中能够保持较低的电阻和较高的稳定性。
常用的导电材料包括铜和铝。
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景和需求,可以选择纯铜、铜合金或铝合金等材料。
2.绝缘材料快速接头的绝缘材料应具备良好的电绝缘性能和耐高温性能,以防止电流泄漏和电火花引发危险。
常用的绝缘材料包括PVC、芳纶、聚酰亚胺等。
选择合适的绝缘材料可以减少能量损失和使用寿命。
三、制造工艺1.成型工艺快速接头的制造工艺应确保其几何形状和连接性能的稳定性。
常用的成型工艺包括冷压、热压和注塑等。
不同的工艺会对接头的机械强度、尺寸精度和产品外观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工艺。
2.表面处理快速接头的表面处理可以提高其耐腐蚀性、耐磨性和导电性能,从而延长使用寿命。
常用的表面处理方法包括镀铜、镀锡、镀镍等。
选择合适的表面处理方法需要考虑材料的特性和使用环境。
四、质量检测1.外观检查快速接头的外观应该平整光滑、无明显划痕和变形等缺陷。
通过目测进行外观检查可以排除表面缺陷对接头性能的影响。
2.尺寸检测快速接头的尺寸精度对于其连接效果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通过三坐标测量仪等工具进行尺寸检测,以确保接头符合设计要求并能够与其他部件精确连接。
3.力学性能测试快速接头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受一定的力学负荷,因此其机械强度和耐疲劳性能需要经过测试验证。
常用的力学性能测试方法包括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和冲击试验等。
4.导电性能测试快速接头的导电性能直接影响焊接效果和电流传导效率。
通过使用导通测试仪器对接头进行导电性能测试,以确保接头导电性能符合要求。
电焊机快速接头执行标准
电焊机快速接头执行标准电焊机快速接头执行标准随着工业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焊机快速接头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与传统的手工焊接相比,电焊机快速接头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精度高以及安全性能好等优势。
而为了确保电焊机快速接头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各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执行标准,以规范电焊机快速接头的生产和使用。
执行标准的制定是电焊机快速接头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我国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电焊机快速接头执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1. GB/T 10186-2015《电焊机焊接快速接头》这个标准规定了电焊机焊接快速接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该标准为电焊机快速接头的生产和使用提供了技术规范,并对快速接头的质量和性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 JB/T 8732-1998 《电解电容式快速接头》这个标准规定了电解电容式快速接头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电解电容式快速接头具有接触面积大、脱落力大、使用寿命长等特点,广泛应用于电子、机械等领域。
3. JB/T 10023-1999 《移动式快速接头》这个标准规定了移动式快速接头的术语和定义、性能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移动式快速接头由于具有便携、快速连接、安装方便等优点,广泛用于船舶、铁路、矿山等行业。
以上标准中,GB/T 10186-2015电焊机焊接快速接头是最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其适用范围广泛,规范性强,被广泛应用于国内的生产和使用领域。
该标准要求电焊机焊接快速接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相关规定,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除了国家制定的电焊机快速接头执行标准以外,国际上也有一些有代表性的标准,例如:1. ISO 7241-1:2014这个标准规定了环形插头和环形插座的尺寸、密封、工作压力和引入力等内容。
该标准适用于液压系统、气动系统、机械设备等领域。
2. ANSI/ISEA 121-2018这个标准规定了个人防护设备快速链接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应用、性能测试等内容。
电焊机新的执行标准
电焊机新的执行标准:GB15579.1-2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4年第3号(总第65号)序号164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是电焊机行业的基础标准。
此标准涉及面广,它既是对本行业产品总量90%以上的弧焊电源进行标准规范,也是各类弧焊电源“3C”认证所依据标准。
同时该标准为强制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更明确指出: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观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上述两项国家标准进行宣贯。
为了方便企业对新旧标准差异部分的了解,下面重点对2004年8月1日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差异部分进行分析论述,供企业参考。
1 国家标准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1部分焊接电源》中第八章”非常规运行“是2004版标准中新增加的重要内容。
强调焊接电源在极端非常的状况中避免发生介电强度不可恢复性的破坏以及着火燃烧。
这再次证明新标准的推行更强调保证人体健康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要求在风扇堵转、过载及短路的情况下,焊接电源不能因为电击穿而伤及操作者,或因过热出现明火引发火灾。
标准关注的重点是可能危及操作者安全的防护而并不要求在这种非常规状态下试验后焊接电源能否继续正常工作,保持原来的技术性能。
这一点是本章要求与防触电保护、热性能要求、热保护……等章要求的根本区别。
由于本章要求的是”不出现危险因素“,因此,对于带有(安装有)保护装置(例如断路器和热保护装置——见第九章)的焊接电源,如果其保护装置在焊接电源出现危险因素之前动作,应看作已达到本章要求。
国家标准GB50661《钢结构焊接规范》的编制
国家标准GB50661《钢结构焊接规范》的编制马德志【摘要】Introduc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uthorization of national standard CB 50661 "Structure Welding Code-steel" ,and code's detail and features,and compared with the Industry standard JGJ81-200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elding of Steel Structure of Building" .%介绍了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编制工作以及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并与现行的《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标准进行了对比.【期刊名称】《电焊机》【年(卷),期】2011(041)008【总页数】4页(P4-6,45)【关键词】钢结构;焊接;标准;编制【作者】马德志【作者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G457现行的《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自颁布执行五年以来,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7-91)等相关标准一起,为我国建筑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施工起到了指导作用,对规范焊接工艺技术,保证钢结构质量和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规程不仅在建筑钢结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其他钢结构领域如各种设备钢构架、工业炉窑罐壳体、照明塔架、通廊、工业管道支架、厂区或城市过街桥等也都得到应用或借鉴。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代替JGJ4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46-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临时用电管理;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5.补充在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的设置以及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绝缘颜色的规定,补充按滚球法确定防雷保护范围的规定;6.增加配电室照明设置的规定;7.增补电缆线路电缆选择和敷设方式、方法的规定,以及五芯电缆应用原则的规定;8.增补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结构和电器配置与接线的规定;9.增加电焊机设置二次触电保护装置,频繁操作设备设置控制器,以及对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绝缘检查的规定;10.增补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规定,以及灯具与易燃易爆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的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则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邮政编码:110000)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武汉市城乡安全生产管理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烟台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辽宁省建设厅抚顺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荣杰秦春芳孔锦强李印吴秀丽顾建生刘世才张明蒲宇锋操贤平边尔伦王晓波刘少飞李长凯白波目次1 总则2 术语、代号2.1 术语2.2 代号3 临时用电管理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3.2 电工及用电人员3.3 安全技术档案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1 外电线路防护4.2 电气设备防护5 接地与防雷5.1 一般规定5.2 保护接零5.3 接地与接地电阻5.4 防雷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6.1 配电室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7 配电线路7.1 架空线路7.2 电缆线路7.3 室内配线8 配电箱及开关箱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8.2 电器装置的选择8.3 使用与维护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9.1 一般规定9.2 起重机械9.3桩工机械9.4 夯土机械9.5 焊接机械9.6手持式电动工具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10 照明10.1 一般规定10.2 照明供电10.3照明装置附录A 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附录B 滚球法附录C 电动机负荷线和电器选配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一、适用范围。
该规则适用于电焊机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包括交流电弧焊机、直流
电弧焊机、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
二、标准和技术要求。
1.能源效率标识应含有电焊机的品牌、型号、能效等级、能效比等信息。
2.能效比应根据电焊机的功率、电流、焊接电压、焊接电流等因素计算,并根据国家能效标准确定能效等级。
3.电焊机的能效等级应以A、B、C、D四级为标准,其中A级为最高
能效等级,D级为最低能效等级。
4.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电焊机进行能源效率测试,并保证测试结果的
准确性。
5.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电焊机能效进行公开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了
解其能效水平。
三、标识使用和检查。
1.在电焊机的产品促销页面、宣传资料上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并在
产品上显著位置粘贴能源效率标识。
2.制造商应对其生产的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与产品是否一致进行检查,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实施机构和管理。
该规则的实施机构应是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
同时,制造商和各销售门店应积极配合,确保该规则的有效实施和推广。
总之,电焊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进能源效率
提升、降低能耗水平、保护环境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焊机新的执行标准:GB15579.1-2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4年第3号(总第65号)序号164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是电焊机行业的基础标准。
此标准涉及面广,它既是对本行业产品总量90%以上的弧焊电源进行标准规范,也是各类弧焊电源“3C”认证所依据标准。
同时该标准为强制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更明确指出: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观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上述两项国家标准进行宣贯。
为了方便企业对新旧标准差异部分的了解,下面重点对2004年8月1日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差异部分进行分析论述,供企业参考。
1 国家标准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1部分焊接电源》中第八章”非常规运行“是2004版标准中新增加的重要内容。
强调焊接电源在极端非常的状况中避免发生介电强度不可恢复性的破坏以及着火燃烧。
这再次证明新标准的推行更强调保证人体健康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标准要求在风扇堵转、过载及短路的情况下,焊接电源不能因为电击穿而伤及操作者,或因过热出现明火引发火灾。
标准关注的重点是可能危及操作者安全的防护而并不要求在这种非常规状态下试验后焊接电源能否继续正常工作,保持原来的技术性能。
这一点是本章要求与防触电保护、热性能要求、热保护……等章要求的根本区别。
由于本章要求的是”不出现危险因素“,因此,对于带有(安装有)保护装置(例如断路器和热保护装置——见第九章)的焊接电源,如果其保护装置在焊接电源出现危险因素之前动作,应看作已达到本章要求。
也即如果焊接电源有符合要求的热保护装置或过载时能可靠切断电源的断路器,那么该焊接电源就不必再进行风扇堵转、过载及断路实验。
检测机构在验证了保护装置有效性后,即判定”非常规运行“合格。
对于未装置“保护装置”的焊接电源,将按照本章8.1、8.2及8.3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由于本章技术要求明确,不会产生岐义,故不再赘述。
只是强调一下8.1风扇堵转的含义和要求。
该标准第八章第一节的原文为Stalled fan。
Stalled主要译意是:失速、停住、停止转动。
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第一次译稿为“8.1风扇停转”,这样很容易使人认为在检测强迫风冷的焊接电源时,将风扇断电不转,考核焊接电源在推动风冷的状态下,过热是否会发现火苗,金属或其它材料熔化引燃脱脂棉(试验时放置在焊接电源底部)。
后经专家评审,认为应译为“风扇堵转”才符合标准本意,因为冷却风扇是作为焊接电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风扇断电停转仅考核焊接电源主体,没有考虑到在非常状态下,风扇堵住不转时风扇自身的非常规发热。
实践证明,为数不少的用于焊接电源的冷却风扇,在接通电源堵住不转的情况下,发生过热击穿是完全可能的,希望电焊机制造企业在选用冷却风扇时特别关注本章8.1要求。
2 GB15579.1-2004关于等离子切割系统的增补内容。
该内容是GB15579.1-2004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其主要内容如下。
2.1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等离子切割系统。
2.2在“定义”中增加“等离子切割系统”“安全特低电压”等5个名词术语。
2.3对等离子切割系统的附加要求。
如果等离子喷嘴由于技术原因未作防直接接触保护,但在满足下列情况的条件下,可看作已充分保护。
2.3.1没有电弧存在时等离子喷嘴与工作和/或接地点之间的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安全特低电压。
2.3.2当电弧存在时高等子喷嘴与工作和/或接地点之间的直流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113V峰值电压。
2.3.3当电压超过上述2.3.1或2.3.2条的规定时应按照GB15579.1-2004标准中13章(即防触电装置)的规定降低电压。
2.4对特殊工艺(如:等离子切割)的额定空载电压增补内容:这些配有焊炬的电源一旦其焊炬从电源中拆除时应防止输出空载电压。
2.5约定负载电压的型式试验值增加下列条款:2.5.1等离子切割下降特性l2≤300A时,U2=(80+0.4l2)V;l2>300A时,U2=200V;2.5.2等离子气刨下降特性l2≤300A时,U2=(100+0.4l2)V;l2>300A时,U2=220V。
2.6增加了“等离子割炬的连接”。
2.7增加了“等离子切割”以及“等离子气刨”的图形符号。
2.8在“使用说明”中增加以下内容;2.8.1应规定用于等离子切割电源的等离子割炬的型号。
2.8.2压力、流量、等离子气体的品名以及可能有的冷却气体或冷却液体。
2.8.3输出电流以及相关的等离子气体的范围作为一组数据。
2.9增加等离子切割电源的警示标志。
3 第六章防触电保护中6.1.4介电强度对原1995版的表4进行修改,这样,对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与相应配套的专业标准对介电强度要求达成一致。
交流介电强度试验电压最大额定电压(V.r.m.s)交流介电强度试验电压(V.r.m.s)所有回路所有回路对外露导电部件,输入回路对除焊接回路以外的所有回路除输入回路以外的所有回路对焊接回路输入回路对焊接回路I 保护Ⅱ保护≤50200450700100025010001875250027505002000375050005500500100018752500----2000375050005500注:额定电压在200~450V之间不允许采用插值法确定试验电压4 其他差异部分GB15579-1995与GB15579.1-2004差异条款号条款名称GB15579-1995GB15579.1-20046.2.1外壳防护等级最低IP21户外使用的最低IP2户内使用IP21S户外使用IP23输入回路带电部件IP2X6.2.2电容器电容器应满足:用插头与供电电源连接的焊接电源,在触及插头脚时应不会发生来自充电电容器的触电危险。
在断开电源1s后,插头脚之间的电压不得超过34V。
电容器的额定容量不超过O-1uF时,不会引起触电危险。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合格与否:焊接电源应运行在额定输入电压且不超过额定输入电压的上限。
如果有开头,应将其拨到断开位置,拨掉插头,切断焊接电源与电网的联系。
使用对量值没有显著影响的仪表测量插头脚之间的电压。
电容器作为焊接电源的一个部件,如跨接在供电电源线上或并在提供焊接电流的变压器线圈上,应:a)即使其损坏时也不能使焊接电源出现电气击穿或着火的危险;b)易燃液体量不超过1L;c)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出现液体泄漏现象;d)电容应放置在焊接电源的壳体内或其他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的壳体内。
通过目视和下列试验检查其合格与否:焊接电源在空载和额定输入电压下运行。
试验时,供电电源应装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200%额定最大输入电流的熔断器或断路器。
将所有电容器或任意一个电容器短路,直至a)焊接电源的任一熔断器或过电流装置动作;或b)供电电源熔断器或断路器断开;或c)焊接电源的输入部分达到稳定温度,但不超过7.3条的规定值。
每个电容器应装有自动放电装置,在与电容器相连的带电部件所决定的放电时间内,电容器两端的电压应降至60V以下。
由于电容器而使插头带有电位时,释放电流的时间为1s。
额定容量不超过0.1uF的电容器,可看作不会引起触电危险。
6.3.1输入回路与焊接回路的隔离……泄露电流不超过1mA有效值……泄露电流不超过10mA有效值6.3.2输入绕组与焊接回路之间的绝缘穿过绝缘的最小距离{mm)单层3个以上单层空气间隙1.0 0.3 6.01.5 0.4 8.02.0 0.5 8.0穿过绝缘的最小距离(mm)单层3个以上单层1.3 0.351.5 0.42.0 0.57.1.1发热试验中的数据允差发热试验最后60min内负载电压的变化应在合适的约定负载电压±5%以内发热试验最后60min内,试验参数的允差应满足a)负载电压:约定负载电压的-2%~+10%b)焊接电流:约定焊接电流-2%~+10%c)输入电压:额定输入电压的±5%7.3.1绕组、换向器和滑环的温升限值--增加:a)埋入式温度传感器法b)200℃和220℃(C级绝缘)的温升限值7.3.2外表面温升限值A)对手金属外壳20kb)对于非金属外壳40kc)金属手把10kd)非金属手把30k外表面温升限值(K)裸金属外壳25喷漆金属外壳35非金属外壳45金属手柄10非金属手柄3010.4.2保护电路的连通保护性导体接线端与有可能因故障而带电的外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不得超过0.1欧姆。
如果焊接电源配备有保护性导体,其连接方法应保证在电缆拉离接线端时,相线比保护性导线先拉脱。
试验如下:在可能会带电的外壳部件与外部保护性导体接线端通以200%铭牌规定的额定最大有效值输入电流,持续时间见下表为了测出电阻,用空载电压不超过12V的交流电源,以25A的电流从保护性导体依次通到每一千在故障时有可能会带电的外露金属部件。
由测得的电压和电流值计算出电阻值。
电流(A) 时间(min)430 231-60 461-100 6101-200 8>200 10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任何金属熔化、与焊接电源的连接处损坏或发热引起着火的危险,外壳部件与接线端之间的电压降不应超过4V。
10.5电缆固定装置导线标称拉力扭矩截面(mm2) (N) (Nm)1.5 60 0.252.5 60 0.3754.0以上200 0.5导线标称截面拉力{mm2} (N)7.5 1502.5 200≥4.0 44010.7电源通/断开关装置--电源通断开关应做过载和耐用性两项试验:a)过载焊接电源的输出端按8.2条规定的方法短路,然后将开头装置以每分钟6-10次的频率动作100次,每次至少通电1s。
如果开关装置的额定电流值超过额定最大输入电流的两倍,则不需作试验。
b)耐用性焊接电源的输出端接约定负载,调节负载使焊接电源输出100%负载持续率时的额定焊接电流。
开关装置以每分钟6-10次的频率动作1000次,每次至少通电1s。
10.8输入电缆--输入电缆应a)适合本应用范围,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法规;b)根据最大有效输入电流值乙确定截面积尺寸,并且c)从外壳的出口处算起至少2m长10.9输入耦合装置(插头)--输入连接装置作为弧焊电源的一个部件时,其额定电流不应小于a)、b)和c)的最大值或a)、b)和d)的最大值;a)满足8.2条试验要求的保险丝的额定电流,此时不考虑是否装有电源开关;b)最大有效输入电流ILeff;c)对带有电源开头的设备,额定最大输入电流的70%;d)对不带电源开头的设备,在最大调节档位置将输出端短路,所测得的输入电流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