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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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 y e
21 0 D年 9月 ( ) 中
{占 } 缸金 ; J I
浅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几 个 问 题
蔡 凌轩
摘 要 19 年新刑 法第 13 97 3 条对 旧刑 法 13 交通肇 事罪进 行 了完善 , 如何认 定 ‘ 逸致人 死亡” 仍然是 学界 与实 1条 但是 【 逃 ,
个 量刑 幅度“ 处七年 以上有期 徒刑” 然而 , 新刑法 实施 后, 于如 着重保 护 的价值取 向。 对 交通肇 事后, 之将肇 事者绳之 以法 , 害 较 被
肇事 何 理解和 掌握“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这一情 节, 为了理论 和实 践中 人 更关注肇 事者对 自己的赔偿 。在交 通肇事 罪中, 者逃避 的 成
被害人 家属 , 否就可 以认 定为没有 逃逸 ?另外 , 是 赔偿 义务说 认
对于 交通肇 事后 “ 逃逸” 界定 , 的 学界大 体有这 样几种 观 点:
为“ 逃逸” 是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 有用 民事 责任替代刑事 责
1 . 法律 追究说 。认 为“ 逃避 逃逸 ” 是指“ 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造 任 的嫌疑 ,虽 然现 实生活的 义务和救助 的义 务 。 因此, 交 争 论的 焦点 。2 0 年 l 月 l 00 1 5日最高 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 是对 被害人 应尽 的义 务,
逃 , 应 “ 理 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通肇事 后“ 逸” 指肇事 者逃避对 被 害人 赔偿义 务;逃逸 致人 中的 “ 逃逸 ”应指 肇事者逃 避对 被害人 的赔偿义 务和救 助 , 《 解释》对于“ ) 因逃逸 致人死亡 ” 的界定 以及相 关情 节 的认定 问题 死亡 ” 作 了解释 , 但是该 解释本 身也 引起 了争议 。此 外 , 交通肇 事罪 自 首 等 问题 也众 说纷纭 。因此 , 者想 就交通 肇事罪 的几 个疑难 问 笔 题谈 谈 自己的看 法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更涉及到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交通管理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展开讨论。

一、现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标准过于简化,无法全面准确地认定责任。

其次,对于涉及多方责任的事故,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事故责任认定,现行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处理不当。

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进行研究与完善。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方向在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研究。

通过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建立科学的责任认定模型,以便更准确地认定责任。

其次,应研究涉及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较为复杂,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比例和责任范围,以避免争议和不公平。

再次,应研究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例如,对于恶劣天气、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应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以保证公正和合理。

最后,应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在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又要避免赔偿过高导致的不公平。

三、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建议为了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建立更科学、客观的认定标准。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以减少争议和误判。

其次,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再次,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证据属性定位模糊、责任认定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舍,当事人的权益救助无法保障。

理论上也颇有争议,存在种种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将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制作的主体以及载明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相关条文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与旧交通安全法的完全不同,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承办人对事故所做的记录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依据证据采信规则做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选择。

其次,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删除了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认定书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使当事人仅能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证加以反驳,丧失了权利救济途径。

再次,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致使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产生不少法律困惑,在理论界也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并直接导致人们对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的普遍质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设计不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该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2年6月,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上半年民事审讯业务研讨会,专题讨论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

与会代表在研讨过程中对于多数问题达成了统一的认识,但仍有一些问题存有一定的分歧。

我庭根据研讨会的情况,汇总了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供大家在日常办案中参考。

对于特殊情况案件的处理,应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

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仅列举了所有人与使用人别离的两种详细情形,即租赁和借用,对于挂靠车辆是否属于该条所调整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近日下发的最高院法办〔2022〕442号文,即全国民事审讯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别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当补充赔偿责任。

考虑到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后作出一审讯决的此类案件,被挂靠单位承当补充责任,此前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按照高院2007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2、租用、借用别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过错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别人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承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承当的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审讯理论中车主一律承当的是连带责任的做法。

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过错应如何认定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且对于过错责任的承当也未做进一步阐述。

我们认为一般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展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当赔偿责任,出借人承当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展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当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置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迫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置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时机,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当连带责任。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关于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解答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悔怎么办?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之后后悔的一般表现是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那就说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那么应该怎样处理呢?两种办法: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要什么条件?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是指在车辆交通事故中,由于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和赔偿的分配存在分歧,双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法律案件,涉及范围广泛,由于每起交通事故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处理赔偿争议案件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小明开车在城市的主干道上行驶,突然一辆私家车从辅路冲出并与其发生碰撞,导致小明车辆受损。

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存在分歧,私家车驾驶员认为是小明违反交通规则,小明认为是私家车违反规定。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需要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的照片、监控录像等。

其次,需要对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判断事故责任。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专业人员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

最终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争议小红驾驶电动车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腿骨折,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共计20万元。

小红认为对方全责,要求对方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但对方只愿意赔偿一部分费用。

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法律途径解决。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受伤方的伤情进行鉴定,由专业医生出具伤情鉴定报告,确定伤残等级和治疗费用。

其次,需要梳理受害方的医疗记录和治疗费用,进行核实和计算。

如果双方对于具体费用存在分歧,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费用鉴定,由专业人员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最终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争议小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和人身伤害。

小李购买了车辆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但保险公司认为小李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处理交通事故。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标准,这些都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多个方面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事故责任的主次关系。

三、过错程度划分,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其过错程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责任的划分。

一般来说,对于过错较大的一方,其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四、损失情况考虑,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还需要考虑损失情况。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其对于受害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情况,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事实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责任的划分公平、公正。

希望交通参与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对交通事故处理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界定的分析

对交通事故处理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界定的分析

接警必出。 由于辖 区道 路交 通事 故发案 分布面 广 、 线长 、 点 多, 往 无法 开展 正常 的事 故调 查。 特 别是 部分 受害 当事人 胡搅 蛮缠 、 漫 往 一 个事 故现 场还 没有 处 理好 , 又 急着 赶 住另 一个 事 故现 场 。 例
如有 的交警 大 队两个班 次 的民警 分别在 几个偏远 路段 出警 时, 如 天要价 , 不达 目的誓不罢休 , 严 重干扰 民警正常 办公秩序 。 如2 0 1 1
作 的重 中之重 , 也成 为全 社会关注 的热点 、 难 点 问题 , 特别 是法 院
首先, 强 制措施 门坎 高 , 办案 难度 加大 。刑事 拘 留是对 交通 肇 事犯 罪嫌 疑人 最有 效 的强制 措施 。交 通事 故肇 事方 虽能 明确
在 对交 通事 故责 任认 定 中 的界 定 中 。 道 路交 通安 全 与经济 建 设、
诉, 综上所 述 因素 , 法 院在 进行 审判过 程 中只 能从交 警部 门提供 的证据 为依据 , 道路 交通 安全 法对 一些 问题 界定模 糊 , 在责 任 界
和 控制 交通事 故 的发生 , 已成为 社会 各界特 别是交通 管理 部 门工 定 过程 中法 院存 在很 多的难 点 , 这 些对 审判 工作 都会 带来 困扰 。
险互 碰 自 赔” 和“ 当事人 自行 协商 处理” 等 轻微事 敝快捷 处理 方式 来解 决损 害赔偿 问题 , 而不 愿意走 法 律程序 到法 院提起 诉讼 , 迫
仅在 部分 大城市 施行 , 而交警 部 门不论事 故大 小 , 几 乎每案 必报 , 使事 故处 理 民警 耗 费大量 的精 力 , 陷入 整 日接 待群 众 的工作 中 ,
系统 本 身就是 一个 综合 复 杂的 系统 , 对 交通 事故 责任 的认 定只 是对人 的原 因的考 察和分 析 。从 约 定俗成 的 角度 来 看 , 在目 前 的 交通 事故 处理 责任 界定 中继 续使 用 交通 事 故责任 这 一概念 , 不影响 事故处 理 和法 院责任 认定 工作 。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处理道路 交通 事故责任 作 者 简介 : 章伟 斌 、 俞拥军, 江 阴市人 民法 院。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杨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

对此,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说明。

但是,还有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并且表示怀疑。

就此,我想利用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全面阐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方法。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时期:(一)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在18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并不发达,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的交通秩序并不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多。

在理论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基本没有涉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有过错就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我在1981年的一篇文章中引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吉林省柳河县李某赶马车通过十字路口,在行至路中心时,三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面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面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抢不过去了,便准备刹车,但以前骑手闸车,而这天骑的是脚闸车,临时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不住车,将于某轧死。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也不负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那时,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也采取这样的归责原则。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前,这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民法通则》实施之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该法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交警定责一般会有猫腻吗

交警定责一般会有猫腻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存在漏洞?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交警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许多人对交警定责程序是否存在猫腻抱有质疑。

他们认为交警定责过程可能存在误判,不公正或不完全的情况。

本文将从几个角度探讨交警定责过程中潜在的问题。

定责程序的透明性交警定责过程的透明性是公众关心的一个问题。

一些人认为,交警在定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私下交易、徇私舞弊或袒护特定当事人的情况。

这种不透明的做法可能导致事故责任的不公正判定。

然而,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交警执法部门注重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在现代社会中,执法过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进行,借助科技手段如摄像头录像等来为定责提供客观证据,从而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

处理交通事故存在的困难交通事故现场通常是紧张和混乱的场景,参与者情绪可能高涨,特别是发生人身伤亡的情况下。

这给交警定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事故现场证据的获取、目击者的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可能会存在差异,这使得准确地判断事故责任变得复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交警通常会依靠多种方法来收集信息,如现场勘查、目击证人询问、汽车行驶记录仪、摄像头等记录设备的信息等。

他们也会调查潜在的其他证据,如事故现场的痕迹、车辆损坏情况,来尽量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从而做出公正的判断。

司法程序的监督和申诉途径对于那些不满意交警定责结果的人来说,司法程序的监督是保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我国,司法体系提供了申诉和上诉的机会,确保定责结果的合理和公正。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交警的判断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此外,社会监督机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众和媒体对交警定责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曝光不公正的行为来保护公众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完善定责机制的必要性虽然交警定责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和潜在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定责机制有猫腻。

毕竟,交警部门的职责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定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几个法律问题的浅析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几个法律问题的浅析

关于对《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个法律问题的浅析论⽂摘要: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享有或⾏使⼀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剥夺⼀些司机驾驶车辆的权利,有⼀定的预防交通犯罪的意义,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肇事后逃逸终⾝禁驾,但还有⼀些原因导致肇事司机逃逸,给交通肇事的处理带来困难。

所以,在对交通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问题上我们⼀⽅⾯要使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使它⽤与合适的⼈群;另⼀⽅⾯要使它的弊端最⼩化。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确⽴了新的归责原则体系,但它在实践中也存在⼀些问题,存在有⼀定的法律冲突。

关键词:资格刑禁⽌从业肇事逃逸归责原则法律冲突《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1⽇正式实施到现在已将近⼀年了,它在交通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等⽅⾯所起的重要作⽤是有⽬共睹的,但是,由于它较之旧的交通安全法规,出现了不少新措施、新原则,所以也引起了⼀些新的争论和见解。

下⾯我谈谈我个⼈对它的⼀些问题的浅显观点。

⼀、剥夺资格权的问题1、资格与资格刑资格有两种意思:⼀、为获得某⼀特殊权利⽽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份。

在这⾥我们就是说前⼀种。

要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我们就必须具备驾驶车辆的先决条件,驾驶的资格。

⽽这⼀先决条件在全世界都⼀样,那就是我们要有⾃⼰合法的驾驶证。

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资格刑是⼀个理论上的概念。

它包括了某⼀刑种的共性,这类的刑罚⽅法是以剥夺犯罪⼈的⼀定权利或资格为内容的。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享有或⾏使⼀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在《资格刑研究》中关于资格刑⽴法是这样说的:“⼀般认为,对从事特种职业者,如医⽣、律师、司机等在职业上之犯罪,剥夺继续其职业资格,可以避免在职业上再犯同类之犯罪。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是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分配及执行等方面,以期为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但具体责任认定需根据事故情况、当事人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1. 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等因素。

2. 损害后果的认定损害后果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后果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人身伤亡,需根据伤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财产损失,需根据损失程度、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1. 责任自负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应按照责任自负原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原则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保险赔偿原则。

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车辆保险等方式,将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分担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多个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分担。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伤残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等方式。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的车祸事故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的车祸事故

案例:张三的车祸事故事实经过:张三是一个拥有多年驾龄的司机,某天他驾驶自己的轿车在市区的一个人行道上行驶,忽然一辆摩托车冲出人行道,与张三的车辆相撞。

摩托车上的驾驶员小李身体多处受伤,车辆也严重受损。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并责令双方当事人到交警大队协商解决。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车辆与小李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小李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由驾驶员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事故责任: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确认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小李违反了交通规则,从人行道冲出造成了事故。

因此,张三的主要责任应与此次事故没有直接关系。

2.赔偿问题:由于小李受伤以及车辆受损,所以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应规定,张三需要对小李的医疗费和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建议:针对这个案例,我向张三提出以下建议:1.保持证据:收集证据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张三应该尽快拍摄并保留现场照片,并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例如事故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2.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建议张三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可以协助张三与交警、保险公司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并确保张三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案例:李四与同事的劳动纠纷事实经过:李四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公司规定员工每个月需要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

然而,最近几个月内,李四的业绩一直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

公司决定将李四调整到一个低薪岗位,并减少其工资。

李四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对待,因为他相信低业绩与公司内部环境的变化有关,而不是他的个人能力。

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工资调整:公司将李四的工资进行了调整,这是否合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调整员工的工资需要有合理的依据,不能是无故大幅度的减少。

如果李四认为自己的工资调整是不合理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工资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围绕交通法律责任、责任认定标准、责任归责、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和实践运用的探讨,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疑难问题。

结合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探讨了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有效分担责任和保障受害者权益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从实际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交通法律责任,责任认定标准,归责责任,保险制度,案例分析,总结提出1. 引言1.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概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责任认定则成为一项关键的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旨在探讨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归属、规定与运用、认定标准、保险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提供参考和建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问题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交通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实际的案件中经常存在各种疑难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深入的运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是关键的一环,不同国家、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而且标准的适用也因具体情况而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问题涉及到行驶人员、交通设施、车辆状况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推动交通法律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为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2. 正文2.1 交通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运用交通法律责任的规定与运用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法律责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浅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作者:化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1期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有能力赔偿不入罪,无能力赔偿则入罪,是否超越了解释权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上升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是否合理?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单纯造成财产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95-02一、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只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此规定有超越解释权限之嫌,却又有其进步的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这项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1.这项司法解释似超越了解释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此项规定,交通肇事单纯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有能力赔偿的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就不构成犯罪。

但是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便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没有说造成损失赔偿后便不构成犯罪。

最高院的此项司法解释有超越司法权限之嫌。

2.将此项司法解释理解为刑法中的易科制度将该条解释理解为刑罚上财产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

通过隐蔽的司法解释来探路易科制度在中国社会上的影响。

在我国刑法上,案件中只造成财产的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很少见。

对于某些轻微的犯罪,财产刑与自由刑易科可能会收到极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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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原 因 后 , 据 当事 人 的违 章 行 为 与 交 通 事 故 之 不 直 接 确定 当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它 是 确 定 当事 人 根 但
对 当事 人 在 该 交 通事 故 中的责 任 的 认 定 。 因 为 它 是 育 、 罚 和 对 损 害 赔 偿 进 行 调 解 的 依 据 , 是 交 通 事 处 也
虽 然 公 安 机 关 对 当事 人 的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并 的权 利 义 务 的 依 据 。 是 公 安 机 关 对 责 任 者 进 行 教 故 责 任 者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依 据 , 人 民法 院 审 理 交 是 通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与交 通 肇 事 犯 罪 的依 据 。 先 有 技 术 鉴 定 , 后 才 有 公 安 机 关 据 以作 出 的 有 关 处 理 决 定 然 以及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所 进 行 的 调 解 。 因
No 4 Vo . 0 . 12 NO 4 2 o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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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的 几 个 法 律 问题 探 讨
刘 克安
( 湖北 民族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 湖北 恩 施 4 5 0 4 0 0) 摘 要 : 路 交通事 故责任 认定 是技 术 鉴定 , 同时也是 公安 机 关 的一 种具 体 行政 行 为 。公 安 机关 对 责任 认定 的 道 但 重 新认定 是 一种行 政复 议行 为 , 应保 护 与交通 事 故 处 理 有利 害 关 系 的 当事 人利 益。 对 有 关 责任 认 定 的行 政 诉讼 应 区别 情况 处理 。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 中, 责任 认定 不 予采信 时 , 对 应委托 公 安机 关进 行重 新认 定 , 能迳 行否定 。 不 关 键 词 : 通事 故 ; 交 责任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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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0卷 第 4期 ( 0 2年 第 4期 ) 20
湖北 民族 学 院学 报 ( 哲学社 会 科学版 )
J u a fHu e n tt t o t n l i s o r lo b iI si e fr Na i ai e n u o t
中 图分类 号 : 9 3 4 D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4—9 1 2 0 0 10 4 (0 2)4—0 7 —0 01 3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认 定 是 公 安 机 关 在查 明 交 通 间 的 因果 关 系 , 以及 违 章 行 为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的 作 用 , 处理 交 通 事 故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以 及 交 通 肇 事 犯 罪 案 件 、 通 肇 事 保 险 赔 偿 案 件 的 依 据 , 此 , 确 认 定 交 因 正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中 当事 人 各 方 的 责 任 , 处 理 交 通 事 对 故 案 件 至 关 重 要 。 目前 关 于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和 责 任 认


关 于道 路 交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的性 质
法 》 定 公 安 机 关 是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主 管 机 关 。公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规

般认 为 , 路交通 事故 责 任认 定属 于技 术鉴 安机关认定道 路交 通事 故责 任属 于其 法定 职责 , 道 是
定 。所 谓 技 术 鉴 定 , 指 具 有 专 门 技 术 和 专 门 经 验 依 职 权 做 出 的一 种 行 政 行 为 。这 种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是 的组 织 和个 人 对 特 定 法 律 事 实 或 客 体 的 性 质 、 态 公 安 机 关 就 某 一 特 定 的 交 通 事 故 做 出 的 , 具 体 的 状 有 或质 量 等所 进 行 的 评 定 。 因其 具 有 很 强 的 技 术 性 , 行 政 相 对 人 , 即该 交 通 事 故 的相 关 当 事 人 , 些 当事 这 故 被 称 为技 术 鉴定 。 道 路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是 公 安 人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中被 确 认 是 否 具 有 相应 机 关 依 职权 对 交 通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 据 当事 人 的违 根 的责 任 。按 《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规 定 , 安 道 之 公 章行 为 与交 通 事 故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 以及 违 章 行 为 机 关 对 当事 人 交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认 定 书应 当送 达 当事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的作 用 , 而 认 定 当 事 人 在 交 通 事 故 人 , 告 诉 当 事 人 如 果 对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不 服 , 从 并 有 中 的责 任 。 由于 这种 认 定 是处 理 交 通 事 故 中 的一 项 权 申请 上级 公 安 机 关进 行 重 新 认 定 。按 照 这 些规 专业性 、 术性很 强 的工作 , 此 , 种认定 具 有技 定 , 路交通事故 责任 认定 实 际上属 于具 体行 政行 技 因 这 道
定 的主要法律 依据是 国务 院发布 的《 道路 交通 事故 此 , 能 单 纯 地 把 责 任 认 定 与 依 据 责 任 认 定 进 行 的 不 处 理 办 法 》 本 文结 合 该 办法 的规 定 就 道 路交 通 事 故 调 解 与作 出 的处 罚 完 全 分 离 开 来 。从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 责任 认 定 的性 质 、 新 认 定 与 行 政 复 议 、 政 诉 讼 及 责 任 认 定 这 一 行 为 来 看 , 完 全 符 合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重 行 它 其 证 据 效 力 等 问题 进 行 粗 浅探 讨 。 所 应 当具 有 的 一 些 基 本 特 征 。 《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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