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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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一、行贿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形式多样。
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往往想出既可不失体面的送出去又不易被人察觉的办法和手段,行贿人一般利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或乘受贿者家中成员婚丧嫁娶之机主动与其接触,目的是谋求与受贿者联络感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平时送的勤,真“办事”时却不送,以此来掩盖行贿的目的。
有的行贿者在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时不送,而在其退休或离岗后才送,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
从形式上看,有的直接给现金、礼品、礼物;有的给予公司股权、股份;有的借佣金之名行贿赂之实,如以劳务费、服务费、咨询费的名义行贿;有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物品价值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汽车、房屋及贵重物品。
不过行贿者无论采用什么手段和形式都最终掩盖不了他们行贿的事实和目的。
(二)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
目前,大量的贿赂犯罪集中在公共权力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城镇建设、市场竞争大的部门和行业。
掌握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质量监督、土地审批、矿产开发等权力部门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
这些行贿人以自身利益为轴心,采取多种手段向多人行贿为己谋利。
(三)多头行贿受贿突出、窝案串案多。
行贿案件往往出现“抓一个,带一串”、“挖一案,带一窝”的情形。
有的一个人向多个单位负责人行贿;有的通过中间人向他人行贿,甚至出现了介绍贿赂的掮客;有的一个行贿人向一个单位多名负责人行贿,出现团伙作案。
(四)犯罪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行贿罪从广义的角度看具有以下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行贿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公务员整体形象;第二、从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激烈的竞争中,行贿的存在,必然导致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第三、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四、在贿赂案件中除了一部分索贿案件外,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从社会因果关系上分析,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和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贿赂犯罪的横行,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败坏了社会风气,更导致了以权谋私的普遍化蔓延,更严重的是它践踏
了正常的法制秩序,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阻碍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当前行贿犯罪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很多人把行贿罪与受贿罪比作手心和手背的关系,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在查处受贿人的同时行贿人也理应得到严厉的查处。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行贿罪处理方面的现状与治理腐败的要求相
差甚远。
这方面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于行贿罪的查处失之过宽,对行为人的处罚也过轻,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从对行贿行为的追究方面看,检察机关查处的行贿案件数量少,涉案人员少,涉案金额也不大,和与之相关的受贿案查处情况不成比例,另外行贿案件起诉后所判的刑罚也较轻。
这样就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大多数人认为“行贿无罪”,这就导致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不利于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防止。
三、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对策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应该从加大对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查
处力度抓起,由于行贿犯罪受惩罚的力度较小,法律对行贿的威慑力就显得很弱,导致公众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也没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从而默认和放纵了行贿行为。
(一)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拒贿觉悟。
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
线,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党和国家的干部队伍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犯罪,不给行贿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在观念上、政策上改变严打受贿而放纵行贿的态度。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从突破行贿人的口供出发从而有利于查办受贿人的受贿事实,有时从办案者的角度出发也会存在这样的想法,如果对行贿犯罪严厉打击难免会影响行贿者对受贿事实的举证,从而给受贿案的侦破带来困难,但事实上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共同犯罪的另一方,不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
从我们查办的贿赂案件来看主动索贿者少,被动受贿者多,因此,只有严惩行贿犯罪,使行贿成为高风险行为,才能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