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级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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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法律价值; 权利与义务; 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13 - 0016 - 03
作者简介: 谢月( 1994 - ) ,男,汉族,四川广元人,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一、人工智能 ( 一) 人工智能的含义 人工智能是近几年人类顶尖科学技术发展的集合 体代表,它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而衍生 的一个新兴产物。人工智能本质上是机器数据自主思 维处理方式的一种,人工智能一般由半导体结构,机器 驱动和云计算组成,表现为不仅直接执行指定命令计 划,而且可以依据已有的基础性物质、数据、逻辑、分析 进行自主学习、自主升级从外界获取的新知识从而不 断地增强其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现在高级人工智能 区别于之前的简单集成电路反应体,最主要的特征表 现为高度的" 智能化" 和" 类人化" ,即人工智能和人类 日常行为表现相似,有独立的推理判断逻辑能力,有自 己的思维和意识。人工智能拆分来看,关键词是" 人 工" 和" 智能" ,简单的定义来讲," 人工" 与" 自然" 相 区分,是以人力能制造生产达到的地步," 智能" 是与" 非智能" 相区分,按照目前的定义来讲,就是具有相对 独立的推理判断逻辑能力,有自己的思维和意识,能够 表现出和人类 较 为 接 近 的 思 维 和 行 为 模 式。 简 而 言 之,人工智能就是人工实现的智能化产物。 ( 二) 人工智能的分类 人工智能发展是由低级到高级的,在研究的初期 阶段,人工智能并不是今日人们所理解的这么智能化 的产物,大多数是一定算法编程并以集成电路的简单 循环路径,只能执行一些命令和任务,在算法控制下模 仿人类的 行 为 和 思 考 模 式,这 种 人 工 智 能 称 之 为“初 级人工智能”。所谓初级人工智能指其智能和行为是 人类提前设定的,不存在意志和主观判断,只受指令和 程序影响做一些机械性往复运动罢了。初级人工智最 明显的特征就是没有自主的逻辑能力,思维能力,判断 能力,不能在已有的基础上学习升级。然而,高级人工 智能通过合适的程序设计,便可以有自主感知能力、自
二、高级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 目前业界流行的三种理论,无法律人格,有限法律 人格和完全法律人格学说,针对高级人工智能的发展 状况,我们应该采取哪一种学说呢? 如果人工智能不 能获得法律 拟 制 人 格,即 采 用“无 法 律 人 格 ”学 说,那 么人工智能没有法律人格,就不会有自己的权利义务 内容,也不能独立担责,也没有研究的必要了。讨论人 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最终是为了构建合理合法的人 工智能管理应用体系,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工智能和 谐有序发展,对人类带来益处,同时防范人工智能可能 带来的危险。当前人工智能,特别是高级人工智能,已 经能够独立作出一定的决策,有自己的意思观念和价 值判断。在社会生活中可以代替人类做一些简单的法 律交易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且不论人工智能自己衍生的作品归属权问题,但这种 权利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尽管目前技术上能满足法 律人格的人工智能还未出现,但是就已经出现的现象 来看,高级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必须性和可能性 已经成立了。由于技术的限制,人工智能法律拟制获 得法律人格并不是完整的,必须存在一定限制的,定义 为“限制法律人格”。有限法律人格理论认为,高级人
主思维能力和自主行动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高级人 工智能具 备 自 己 的 意 志 和 思 考 方 式,拥 有 高 度“类 人 化的能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人类与高级人工智能 的思维意识模式差距会逐渐缩小,以日常的行为表现 难以直接区分两者的不同,高级人工智能会逐渐融入 人类的社会生活,改变人类现有的生活方式。所以,以 一种简单的方式来划分目前的人工智能,主要包括低 级人工智能和高级人工智能。由于低级人工智能的弱 “弱智能化 ”,我 认 为 不 存 在 讨 论 其 法 律 人 格 的 必 要, 因为其本质上只是人类工具的一种,不具备讨论的意 义,因此我们主要研究高级人工智能。
·来自百度文库6·
2019 年 05 月( 上) 法制博览 探 索 争 鸣
论高级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
谢月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摘 要: 随着世界前沿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相比之前的初级的人工智能时代,当前的人工智能尤其是高级
人工智能越来越趋向于“类人化”,由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上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规制的缺失,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的
权利义务规定无法界清,对其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缺乏法律价值的指引。本文着眼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特别是高级人工智
能的发展,针对一些现实问题,对高级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以及人工智能的自主行为、责任
承担和被侵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以达到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专家学者重视的效果。
三、有限法律人格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 第一在权利方面,按照权利理论划分,权利包括政 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其他权利,在有限法律 人格规制下,我们主要考虑政治权利的局限性。由于 政治权利的全系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其本身的特 殊性要求,所以,高级人工智能在政治权利方面享有的 权利必须得到限制,不然会引发一系列道德和安全危 机。在民事方面的权利也要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目 前的发展技术,高级人工智能的婚姻家庭权,继承权没 有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总体来说,关于高级人 工智能的权利在法律上应该予以肯定,但是高级人工 智能的权利并不是完整的,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不能完完全全的享有和人类一样的权利,考虑到道德 和伦理的限制,高级人工智能的权利的范围也确定了 下来。 第二是高级人工智能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 有限。行为能力指的是法律主体是否能够独立作出一 定的意思表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能力。行为能 力以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能力为前提,公民具有行为能 力,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独立地 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有正常的理智以及是否达到一定 年龄就成为确定公民有何种行为能力的依据。高级人 工智能尽管在形式上有自己的思维和意识,能够作出 一定程度的意思表示行为,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但是 这种行为能力是存在限度的,为了保护对方和第三人 的安全和利益,我们认为高级人工智能的行为能力和 意思表示 能 力 有 限,类 似 于 人 类 公 民 当 中 的“限 制 民 事行为能 力 人 ”。 因 为 从 理 论 上 讲,人 工 智 能 在 一 开 始已经被人类预设一定的指令和算法,在一定范围内 执行命令。例如保姆机器人,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代替 主人进行一 定 的 简 单 交 易 行 为,比 如 买 菜,收 快 递 等
探 索 争 鸣 法制博览 2019 年 05 月( 上)
工智能作为具有理性认识并能作出独立意思表示的特 殊法律主体,但是这种法律人格是存在局限性的。从 人工智能的表现来看,以及具有独立自主意识和一定 的思维能力了,可以在一定程度内享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责任,但是在部分领域存在限制。综上所述,依据 斯通纳对于法律权利条件的理解,人工智能具有法律 保护的意义和效果,所以高级人工智能应该满足获得 法律权利的条件,也意味着人工智能是可以取得法律 人格的。但是毕竟人工智能还处于发展之中,即使目 前种种表现出来的高度拟人化,也不能认定人工智能 能够完全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特别是在侵权救济问题 上,大多数人工智能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的,因此为 了保护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高级人工智能的法律 拟制人格必须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所 以 笔 者 更 倾 向 于 “有限法律人格”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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