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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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法律研究

所谓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持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例如A 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A的股份,即相互持股;或者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 又持有A的股份,即循环持股,等等。在我国,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试图将其理清。

首先,目前唯一明确涉及到交叉持股的法律性条文(严格意义上来说称为规章)的,是证监会07年12月28号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因此,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禁止交叉持股的。

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

一、相互持股的情形

相互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又逆向持有A 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资,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显然,这种A对B投资后,B又逆向投资A的行为对A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循环持股的情形

循环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又持有A的股份的情形。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的相关规定外,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法。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这也是我国循环持股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

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如同一母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投资等其他除上述逆向持股、循环持股的交叉持股情形。其合法性问题上我的观点同上述循环持股的情形。

当然,即便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不能认定很多交叉持股问题不合法,但交叉持股存在的弊端仍是不容忽视的。例如资本虚增的假象,债权人及交易方利益无法保障;母子关系易位或游移,关联控制制度很难执行等等。针对这些弊端未来是否会出台一些相关的限制性法律法规,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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