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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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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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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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明显分割成多个独立区域,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各自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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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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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在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包括了哪些内容?一共九章七十条,总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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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下文是《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权威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权威解读一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先期成立业委会在无锡,一个大型社区分好多期开发,10多年间无法成立业委会的情况并不少见。

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在同一个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门区域的业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条例》对分期建设成立业主委员会作出了重要调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如小区分四期开发,一期已经完成,如符合条件则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但此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一期,因此是有限权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对于具体权限及其运行等操作细则,将在即将推出的《无锡市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明确。

提出小区“三位一体”综合管理现实生活中,涉及发生在小区的事,业主第一反应是找物业公司。

条例首次强调了物业管理不只是物业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赋予街道、社居委更多的职责,是《条例》体现出的最大变化。

《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即明确了物业管理应该建立由“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

行业管理即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属地管理是由街道为主、社居委为辅,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间的矛盾纠纷;综合管理由其他诸如公安、城管、物价、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

这就有效避免了业主遇到问题后,不同的职能部门相互“踢皮球”,也让业主维权时找对“门路”。

比如,根据《条例》第47条,在小区内乱设摊点、损坏绿地、社会生活噪音超标、违法搭建等行为由城管负责监督管理。

养犬、车辆停放、消防、技防、室内居民噪音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证明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物业服务企业在派出项目经理后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原则。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委员会或者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市、县级市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收集、核查与汇总,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并对物业服务公众满意度进行测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系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第四十条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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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2. 物业管理组织形式: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并明确了各种组织形式的职责和权益。

3.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明确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方式和期限,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4.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物业服务。

5. 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益保护、参与物业管理决策、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等。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运行:明确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条件,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依据和程序,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3.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具体列举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4.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了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5. 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公司是指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承担小区或园区等业主共有及共同使用区域的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环境卫生、绿化、维修、收费等方面。

第四条物业公司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事务,并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行事。

第六条物业公司设立维修部门、清洁部门、保安部门、绿化部门等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有关信息,如维修计划、收费标准等。

并负责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参与决策的机制,如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等,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保安管理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保安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安装和维护相关的安防设施,如闭路电视、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清洁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清洁人员应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进行消毒、除害、除尘等工作。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社区自治,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有权了解其资质、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信息,并监督其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示管理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则,不得擅自提高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决策、评议等程序,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对重要决策进行表决或者提出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楼宇及公共区域环境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对恶劣服务、违规行为等应当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业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融合度和满意度。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投诉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一、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无锡市的物业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稳定运行,无锡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1. 市场需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无锡市房屋数量越来越多,原有的物业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2. 社会稳定无锡市的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可以提高社区的管理水平,解决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安定。

三、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本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要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2. 物业权益保护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的物业权益,包括对房屋建筑、附属设施的拥有权和使用权。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应当依法合规,任何一方不能侵犯对方的权益。

条例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保障了业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物业费用管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费用的管理方式和计费标准。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计算,并公示给业主。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监督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防止滥收费、乱收费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4. 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工作,定期开展绿化和清洁工作,提高小区的整体美观度。

同时,条例还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区入口、出入口的监控和检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4篇)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4篇)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规定,以下是____字的详细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执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益第五条:业主或承租人享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物业管理人应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向业主或承租人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洁、安全防范、绿化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公示有关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或承租人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维修维护。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业主或承租人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费用的开支明细和收据。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应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的金额,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应当用于物业的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应定期公示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应当与业主或承租人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协商解决费用纠纷和争议。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防火措施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开展安全演习和培训。

第十五条:业主或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物业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章:物业环境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应统一规划和管理物业的环境,包括绿化、景观、垃圾清理等。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无锡市物业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2000字的简要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节能环保、安全卫生、并鼓励业主自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秩序,并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五条:业主权益业主享有对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有权参与小区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和管理工作,遵守小区的规定和制度,并保护物业设施、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市场招标或合法程序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定期向业主进行工作报告。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监督,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章:小区管理第十条:小区规划与建设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小区的建设和布局,合理规划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并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小区文明管理业主及物业公司应积极推动小区的文明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等活动,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社区和谐。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物业费应按照公式计算,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护费、能耗费等,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小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维护小区内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四条业主有权按规定管理自己的私有部分,但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小区规划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八条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如需改动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小区内的绿化,定期修剪草坪,清理杂草。

第十二条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

第三章垃圾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的卫生。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乱丢乱扔,不得将垃圾搬出小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业主投放垃圾。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演练。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在小区内乱扔烟蒂、纸屑等可燃物品,禁止在小区内乱丢垃圾。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修理和维护小区内的电梯、管道等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修工作,保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的正常运行。

2. 业主大会的权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报告小区管理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大会是决定小区管理事项的最高机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大会的决议执行管理工作。

3.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应当明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物业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修缮和改善工作。

4. 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设备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修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5. 公共场所的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乱停车等行为,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6. 物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


外,物业公司还应当加强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7. 投诉和纠纷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具体细则可根据市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上述仅为一般原则。

根据无锡市的具体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操作和执行。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保障住户居住环境安全和舒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各类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服务至上、公正公平、协调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第五条业主、住户应遵守本规定,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并有权监督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各类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应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履行下列责任:1. 负责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 组织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3.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4. 开展安全巡查工作,确保小区、楼宇、综合体的安全;5. 维护住户共同利益,处理纠纷,协调邻里关系;6. 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通知;7. 定期向业主或住户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8. 组织开展节日庆祝活动、文体活动,增进业主、住户之间的交流和友谊;9. 妥善保管小区、楼宇的相关资料档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业主、住户应依法履行下列责任: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2. 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时,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不得故意损坏;3. 按时缴纳小区物业费,并按规定使用费用;4. 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5. 保持小区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6. 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涂乱画;7. 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公共设施;8. 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保持公共秩序,妥善处理邻里纠纷;9.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权益。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一、建筑物管理1、建筑物的外墙、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2、建筑物内部的通道、楼道、电梯间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出行。

3、禁止在建筑物内吸烟,以维护居民的健康权益。

4、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绿化管理1、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和草坪应当经常修剪、浇水、排除杂草,保持整洁美观的环境。

2、禁止居民自行损坏绿化设施,如树木、花坛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3、禁止在小区内乱扔垃圾,特别是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免对绿化环境造成污染。

三、停车管理1、小区内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划定的车位进行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2、临时停车的居民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3、禁止在小区内进行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以免影响居民的停车需求。

四、噪音管理1、居民在住宅区域应当注意控制音量,避免产生过大的噪音,以不扰邻为原则。

2、禁止在夜间或者休息时间进行扰民活动,如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

3、小区内的装修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以避免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五、安全管理1、居民应当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拉乱放电缆等不安全行为,以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

3、居民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

六、纠纷处理1、居民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当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3、如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以上为无锡物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希望居民能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2. 物业费用: 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费用清单,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3. 公共区域管理: 对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包括大门、走廊、电梯、停车场等。

4. 绿化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绿化维护工作,包括草坪修剪、花木养护等。

5. 环境卫生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日常保洁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

6. 安全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门禁控制、巡逻、安全检查等。

7. 秩序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小区或楼宇的秩序,包括处理居民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等。

8. 维修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包括电梯、水电设施等。

9. 投诉处理: 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

10.业主权益保护: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利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无锡物业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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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1-29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荐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

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通过直接提名或者采取10%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条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内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

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主持。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主要议题、方式、时间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

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人列席会议。

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辞职获准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必须提前2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选,但缺额人数达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被补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付,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也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事宜。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市、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市、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相对独立封闭、共用设施等相关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五条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4‰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配套建设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六条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前期物业管理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物业购买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房屋购买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出售交付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出售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房屋购买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室号、面积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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