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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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大学生发明创造,支持学生学以致用,形成专利技术,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规范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管理程序,特制定“大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简称学生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而制定。旨在规范在校大学生申报专利行为,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并实施以专利技术为依托,参与“挑战杯”竞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为长安大学所有在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专利申请费从学校事业费按年度预算列支,专利奖励费由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每年学生专利获准情况,报校科技处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金中列支。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科研副院长,主管学生副书记和团委书记组成的学生专利审查专家组,对所申请专利的学科相关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生专利申请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申请与资助程序,填写专利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先交导师签字认可,并由学院主管科研副
院长审核。
第六条与我校相关学科专业无相关性的专利申请,学校不予资助。对学科相关性有异议的学生专利,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进行审议复核。
第七条学生专利由与学校签订了专利代理协议的事务所提供代理服务,自行委托代理人的专利申请费用自理。
第八条专利授权后,专利证书原件及全套资料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在学校档案室存档,发明人可凭学生证到档案室领取复印件。
第三章专利资助
第九条学校资助以长安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并被授权的中国专利和以长安大学作为第一着作权人申请并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对取得专利证书的学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学校提供资助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和根据学校需要(成果转化、科技竞赛及学生创业)支付的前三年专利保护年费,由专利申请团队提出年费保护申请,学校审查后支付。
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费由学生自理,对以长安大学为第一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的外观设计,学校给予学生综合测评智育测评分奖励(详见第四章)。
第十二条对在指定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以专利代理委托书为依据),但未通过专利审查,所产生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由学校承担,专利代理费由学生(团队)自理。
第十三条学生专利属于学生在校期间的职务发明,长安大学作为申请人,拥有优先实施权,学生(团队)对专利技术进行转化时,需征得学校同意并签署有关专利转让协议。
第四章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取得专利授权的学生(团队)给予奖金或智育测评分奖励。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专利类型、学科相关性、有效性、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权属状态等方面进行奖励认定,确保专利奖励达到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的效果。
第十六条学生专利奖励金标准标参照《长安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奖励金年底从学校科技奖励金中列支,奖励标准为:
第十七条有关学生获得专利取得综合测评智育测评分奖励,参照《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中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认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校团委和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