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Kirtsaeng案引发的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探讨
论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
论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摘要:进口权能否直接阻止平行进口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现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很难直接根据进口权阻止平行进口,进口权能否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其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
关键词:进口权;权利穷尽;平行进口一、进口权的含义所谓进口权,是指权利人享有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
进口权普遍规定于专利法,部分国家的版权法也有规定。
以我国《专利法》的为例,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该条被认为包含专利进口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进口权的客体有两种,即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所以进口权控制的是产品的进口,而不是专利的进口。
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决定的,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权一旦出了国境就不再有效,因此,专利权本身是不能进出口的。
换句话说,有形产品可以进口,无形专利不可进口。
但是,无形专利权可以控制有形产品的进口,这就构成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从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看,进口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利人可以自己进口知识产权产品。
二是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口知识产权产品。
三是进口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进口知识产权产品。
比如依照强制许可进口知识产权产品,或者为个人消费性使用而进口知识产权产品。
进口权既有行的权能,又有禁的权能;在平行进口的情形下,主要涉及的是进口权的禁的权能,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侵权产品的进口。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标的货物的行为 , 主要涉及 国际贸易领域 ,
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
被许可人造成难 以弥补 的损失 。平行进 口 虽然往 往对商标 权利 人产生不 利的后 果 , 但从其立法来看 ,有关 国际条约对此并无 明确规定 ,各 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 ) 盟 关 于 商标 平 行 进 口的 立 法 二 欧
成 为自己 ‘ 自害 ’行 为的受害者” 。 对于平行进 口,欧盟 《 协调成 员国商
标立法 1 9 年 1 月2 日欧洲共 同体理事 98 2 1 会第一号指令 》第 7 条规定 :“ 商标所有人
区 ;商标专有权人在 国外或某地 区设立海 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 ,该海外投资企业 生
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 口到专有权人所 在
本人或经其 同意 ,将带有 商标 的商 品在共
同体 内投放市场后 ,商标赋予其所有人 的
WEL l 公司已花费金钱和精力选择适当的零
售 商来输 送瓷器 、防止破损 、更换瑕疵商
品、宣传 L ADR 产 品 ,从而在 美国对 L 0
权 利不 得 用来 禁止 在该 商 品上使 用该 商
形 :某种商标标识的商 品出口到 国外后被
国内进 E商重新进 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 l 商在某 国或 某地 区的独家经销 权后 ,第三 者 通过其它途径进 口商 品到该 国或地 区; 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 商处进 口某商标标识 商 品销 售到 另 一独 家 经销 商所 在 国或 地
公司控制着不 同市 场上 的商标使 用,并
使 用
这些 商品或去 除上述 商标 ,并且应承担 因
(国际贸易)美国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
(国际贸易)美国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美国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或“灰色市场商品”(graymarketgoods),是指于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输入了本国。
所谓灰色市场商品,是指上述的商品;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将上述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于商标的保护上,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的存于,涉及了壹系列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问题。
从经济上说,壹方面,生产厂商,尤其是出口型的和跨国性的生产厂商,总是要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特点或爱好,调整产品的质量、风格或特征,以便获得最大份额的区域市场。
另壹方面,生产厂商又希望于世界范围内使用壹个统壹的商标,享有统壹的商誉,且由此而扩大于世界市场上的声誉和占有的份额。
从法律上讲,生产厂商也希望按照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防止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防止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同商品的竞争,从而达到分割市场的目的。
这样,商标所有人就能够通过商标的实施,壹方面占有壹个统壹的商标,享有统壹的商誉,另壹方面又将国际市场分割开来,防止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同商品的竞争,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
然而,商标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消费者于商品来源上的混淆。
而平行进口的商品,却是来自于同壹个来源,除了风格、特征、质量略有区别以外,不存于假冒或来源上混淆的问题。
可是,如果完全允许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可能又会造成国内市场的混乱和生产厂商的重大损失。
例如,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价格相对低廉的合法产品,壹旦大量涌入发达国家的市场,就会冲击该国的市场,使商标所有人蒙受重大损失。
这样,是否允许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就成了壹个复杂的需要分别对待的问题。
于这方面,美国法院,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壹系列判例探讨了平行进口的问题,且确立了平行进口上的壹系列规则。
于1923年和1924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平行进口的问题连续做出了三个判决。
由于这三个判例均涉及了妇女化妆所用的香粉,因而称为“香粉三部曲”(face-powdertrilogy)。
首次销售原则在版权平行进口中的适用——由美国教科书案带来的启示
I n e . ” 案作 出了判 决 , 判决 结 果 出乎很 多人 意料 却 又在 情 理之 中 , 至此 美 国明确 了其 在版 权商 品平行 进 口问题 上 的 立场 , 即 支持 版 权 的 国 际
穷竭原 则 。作 为发展 中国家 , 我 国应 当采取 谨 慎 的态度 , 结合 国情 和我
首次 销 售 原 则 在 版 权 平 行 进 口中 的适 用
— —
由美 国教科书案带来的启示
- 7慧 波
( 华 东政 法大学 2 0 0 0 4 2 )
【 摘 要】 今年三月美国最 高法院对“ K i r t s a e n g v .J o h n Wi l e y&S o n s ,
国在 国 际 中的 地 位 进 行 规 制 。
B o b b s —Me r r i l l C o .v .S t r a u s 案, 该案 中商 品的制造 和首 次销售都 在美 国境 内, 故不涉及进 口的问题 。1 9 8 3年 的 C B S案则 首次涉及
欧美商标领域平行进口规则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
欧美商标领域平行进口规则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尹锋林 罗先觉内容提要: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较为复杂,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则各不相同,欧盟所采取的区域用尽原则和美国所采取的Lever规则特色鲜明且影响广泛。
我国《商标法》未对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对欧盟和美国有关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问题的相关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商标权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平行进口是相对于授权进口的一个概念。
一般而言,平行进口是指一个独立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出口国获得“合法”产品并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而将其进口到进口国的行为。
1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尤为复杂,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则亦各不相同,欧盟2所采取的区域用尽原则和美国所采取的Lever规则特色鲜明且影响广泛。
由于我国《商标法》未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文拟在对欧盟和美国有关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问题的法律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抛砖引玉,期待对我国《商标法》修改与完善工作有所助益。
一、欧盟平行进口规则(一)《商标指令》与《商标条例》所规定的区域用尽规则欧盟1988年《商标指令》第七条与1993年《商标条例》第十三条使用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规定了区域用尽原则。
《商标指令》第七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贴附商标的产品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被投入共同体市场销售后,就该特定产品而言,权利人即不再有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使用;第二款规定:如果权利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反对他人对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尤其是在该产品被投放市场后其状况已经改变或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那么第一款的规定就不应适用。
关于《商标指令》第七条第一款,“权利人(proprietor)”的范围需要予以澄清。
商标注册人当然属于权利人,被许可人则为经权利人同意的人,他们将商品投放到共同体市场后,自然不能再禁止该产品的在欧盟内的平行进口。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案例评析
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案例评析作者:吴琦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2期[摘要]本文内容为对美国商标平行进口案例的评析,重点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国际穷竭理论的适用与排除。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案例作者简介:吴琦,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商标平行进口指的是未经商标权人(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人)同意,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
一、权利国际穷竭原则的案例分析192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即Bourjoisv.Katzel一案[1]。
可以说,该案的判决确立了审理美国现代平行进口案件的法律基础。
[2]该案中,一家美国的独立公司Bourjois以高价买下了一家法国制造商在美国的化妆品企业及其在美国的注册商标。
通过该美国公司的经营,事实上公众已认为该美国公司是该产品在美国的制造商。
进口商Katzel从法国制造商处购买了上述相同的化妆品,带着原有的商标,进口到美国。
Bourjois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禁止该平行进口。
最高法院用以阻止平行进口的事实依据是:首先,法国制造商将其在美国的商标权和企业转让给美国的Bourjois公司后,它本身就无权再直接将其产品向美国进口,因此它也无权通过将其产品转售第三方,再进口到美国。
第二,进口方通过从法国制造商处购买产品,仅仅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获得了以该商标再销售该产品的权利。
该案的判决在当时确立了一项原则:当外国的商标权人与美国的商标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尽管产品在国外投放市场时由外国商标权人投放,也并不能使美国的商标权人权利穷竭。
这一原则甚至也适用于当外国和美国的商标权最初是由彼此独立的商标权人拥有,之后外国的商标权被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3]权利国际穷竭原则在这类案件中不能适用而被排除。
1957年,United States v.Guerlain一案[4]中,一家法国公司将其在美国的为香水注册的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美国公司Guerlain,该法国制造商向Guerlain提供商品,由Guerlain重新包装并销售。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现代国际贸易环境下,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侵权认定,应考虑该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等因素。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合理使用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
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
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
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
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文/韩磊问题提出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平行进口﹙parallel im ports﹚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研究中的一个热点。
平行进口也常被称为灰色市场﹙greym arket﹚,是一个集经济、贸易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于一身的复杂问题。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平行进口是因商品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国际贸易法问题,其主要针对的是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第三方﹙平行进口商﹚进口并出售包含、涉及或贴附该等知识产权的商品。
平行进口产生的根源是相关商品在出口国与进口国因各种原因存在较大差价,使得平行进口商有利可图。
而在法律层面,平行进口问题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平行的知识产权。
由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人们可就同一项发明、商标或作品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并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这些在不同地域就同一对象所授予的知识产权相互之间是独立存在的,彼此构成了相互“平行”的知识产权,这些在不同地域平行存在的知识产权,也相应成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阻却平行进口的依据。
第二,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以多边贸易体制和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为产生前提的平行进口,却也同时因为在出口国和进口国所平行存在的知识产权,而存在着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平行进口商与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
如前所述,平行进口问题在宏观层面所存在的核心价值冲突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而这一冲突反映到具体层面,便表现为平行进口商对其合法获取的商品本身所享有的物权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商品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具言之,平行进口问题的争议焦点便是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权利人在进口国所享有的平行知识产权的侵犯。
由于平行进口问题的复杂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并无定论。
主要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与立法规定
主要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与立法规定各国或地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其立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在实践中通常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1.美国。
美国法院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立场。
1992年以前美国的司法实践是赞成平行进口的,但是1992年后情况有所变化,如《1992年关税法案》第1526条规定:“除非在进口时候得到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均为非法,如果这种商品或标签、记号、印刷、包装或容器上载有为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建立或组建的公司联合体拥有的商标,或居住在美国的公民在美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单从这一法案的内容看,美国的立法是禁止平行进口行为的,但有些州规定当平行进口商履行了相应义务如披露或通知等,允许其平行进口,且美国《海关条例》第133条、21条C款还规定了《关税法》第1526条的三种例外情况,即(1)外国商品的商标和美国的商标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拥有;(2)外国商标所有人与美国国内商标所有人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其它共同控制关系;(3)在外国生产的商品上标有经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另外,美国海关服务处在外国商标拥有者与国内商标拥有者是相同或有关联的情况下,也允许商标商品平行进口。
造成美国对这一问题不确定性的原因就是他们考虑了其它很多因素,例如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生产的商标是否具有独立的特性,外国制造商和美国商标拥有者之间的关系等,但无论何种态度出发点都是适本国之需、为本国之利。
2.韩国。
韩国法律明确将平行进口列为商标的侵权行为,1973年商标法第36条2款规定,以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使用与其指定商品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为目的,或以让别人使用为目的而进行交付、销售或伪造、仿制、携带之行为均视为商标的侵权行为。
但是,1995年韩国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允许特定情况下的平行进口,起因是LEVIS 和TAYLORMADE商标权案。
美国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分析
其标识、外观、印刷、包装盒、包装纸或者容器上标有该商 标,那么,任何将这种商品进口到美国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9
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平行进口分成三种情形, 情形①,美国国内的一个企业已经从一个外国企业手中 买得其商标,并在美国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作为美国商 标来使用,销售外国企业的商品,丽外国自己将其标有该 商标的商品进口到美国进行销售,或者该外国企业将这 些商品在国外卖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将这些商品进口到 美国进行销售;情形②,一个美国公司,其是某外国公司 的子公司(情形②a),某外国公司的母公司(情形②b),或 者与某外国公司是同一个公司(情形②c),在美国对某一 个用于该外国公司所生产的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有 人将这一外国公司在国外生产的标有同一商标的商品进 口到美国;情形(爹,一个美国公司持有一个美国商标,许 可一个与其完全独立的外国制造商在一个确定的外国领 域使用这一商标,该外国制造商或者第三人将这些标有 该商标的商品进口到美国。
第二巡回法院的这一判决受到了很多的批评.批评 者认为美国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和不公正的竞争,因 为该美国公司为了获得在美国的商标使用权已经向法国 公司支付了大笔报酬,但是根据这一判决,法国公司在国 外生产和销售的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可以不经该美国公司 的许可继续被进口到美国进行销售,作为原告的美国公 司支付了大笔金钱所应获得的商标的利益由于被告的平
判例有其特殊性.甚至有欧盟学者建议欧盟应该采纳美 国的这种法律制度。t研究美国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制度 对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政策也有参考意义。
美国的商
美国有两部分法律与商标的平行进口有较直接的关
系,一个是1930年的《关税法》(,I铺圩Act)以及与之相
论著作权法中平行进口的问题
论著作权法中平行进口的问题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是现今国际贸易中部可避免的问题,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始终是知识产权争论的焦点,关于此问题,世界先进国家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从一美国代表性案例出发,探讨此一问题,也对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提出相映的对策。
标签:平行进口;第一次销售理论;散布权;耗尽理论1 问题的提出美国最高法院于1998年3月9日之Quality King Distrib.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判决中,以全数无异议通过,就著作之真品平行进口作出有利输入者之判决,认定祇要是著作权人于美国境内所完成之合法著作重制物,不论该出售行为系于国内或国外,著作权人嗣后均不得禁止该已出售之合法著作重制物之输入,即不得禁止真品平行进口。
该案在美国国内厘清了自1996年美国著作权法修正以来之疑义,在美国以外,德国与新加坡均采支持与鼓励著作权平行进口的态度,但是在法国与比利时则是绝对禁止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的概念是指,一国未被受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中购得的商品未经批准输入本国,且该知识产权以受到本国法保护的情形。
真品平行进口之问题牵涉到著作财产权人之“公开散布权”、“输入权”及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之“第一次销售理论(first sale doctrine)”之适用问题。
著作财产权人所享有之“公开散布权”须受“第一次销售理论”之限制,而著作财产权人之输入权与其公开散布权有密切关系,则输入权是否亦须受第一次销售理论之限制,就成为真品是否可以被平行进口之关键。
2 问题之事实与分析2.1 案例事实在Quality King Distrib.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告L’anza为加州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制造、贩卖洗发精、润湿精及其它护发产品,其产品上均贴有受著作权法保护之图案。
原告为突显其产品之高质量以获得较高之利润,特别区隔其销售市场,不愿在超级市场或便利商店与其它厂牌竞争,反而于美国境内划分地区授权独家代理,除限制其特定销售区域外,且要求其产品只得卖给发廊、美发工作室或美发专业学校。
平行进口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日益繁荣。
在这种背景下,平行进口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在我国逐渐兴起。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原产国授权,由第三方国家或地区进口到我国的产品。
然而,由于平行进口的特殊性,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平行进口的法律后果入手,对其进行分析。
一、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违法说:认为平行进口违反了原产国与我国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2. 侵权说: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独占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侵权行为。
3. 合法说:认为平行进口属于合法的贸易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4. 中立说:认为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在我国,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
但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平行进口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平行进口的法律后果1. 对知识产权人的影响(1)经济损失:平行进口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人失去部分市场份额,造成经济损失。
(2)品牌形象受损:平行进口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品牌形象。
(3)维权困难: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维权效果难以保证。
2. 对消费者的影响(1)产品质量风险:平行进口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售后服务风险:平行进口产品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3)价格风险:平行进口产品价格可能低于正规渠道,但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风险。
3. 对国家经济的影响(1)税收流失:平行进口产品可能逃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2)产业竞争力下降:平行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可能导致产业竞争力下降。
(3)贸易摩擦:平行进口可能导致贸易摩擦,影响国家与原产国的关系。
4.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可能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际贸易秩序。
(2)市场准入:平行进口可能导致原产国对我国市场准入设置障碍。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开放的不断推进,平行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平行进口可以理解为,在知识产权拥有人授权范围之外,他人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销售原装产品。
在这样的贸易模式下,往往会出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因此,本文主要就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包括平行进口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及其解决方法等。
一、平行进口的相关概念平行进口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境外的生产商生产的原厂商品,经过平行进口商由境外进口到目的国家或地区销售。
平行进口商并未得到原厂商品生产商的授权,但这些商品的生产商在他国或地区是合法的,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并不属于盗版或侵权行为。
平行进口有以下特征:1)商品为原装进口,遵守国外生产厂商的标准和质量要求;2)这些商品是从国外购买进口回来的,通常价格比本国市场上的同类商品更为便宜;3)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授权销售商品在质量标准上没有差别。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球化和市场开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重要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和法律框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法》等。
此外,国际上还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它们通过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确保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在国内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保证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对于与平行进口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具有很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及其解决方法1、OG Racing公司与BBS公司案OG Racing公司是美国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经销的BBS公司制造的轮毂。
但由于BBS公司只授权OG Racing公司在美国范围内销售,因此当OG Racing公司向日本收购BBS产品后,被BBS公司控告侵权。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商品的跨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对于商标产品而言,平行进口问题也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平行进口的概念、法律法规、影响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平行进口是指从一国家进口到另一个国家的商品,这些商品可能是同一品牌的,但产地和营销渠道可能不同。
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商标、价格体系和营销策略等多个方面。
平行进口产品也被称作灰色市场或平行贸易。
无论如何被称呼,这都是一种深远的商业问题,因为它超越了普通的国际贸易相关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适用规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规定。
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
这些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商标问题成为平行进口争议的核心问题。
在平行进口的商标争议中,通常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协议》等。
三、平行进口的影响平行进口给商标的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影响。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品牌信誉度的下降平行进口会影响商标拥有者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因为它会导致产品存在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差异。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品牌质量下降了,导致商标拥有者声誉下降。
2.市场份额的减少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品牌所有者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下降,因为其他渠道可能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更便宜的同品牌产品。
品牌所有者可能会失去一部分销售收入。
3.法律诉讼的增加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侵犯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商标拥有者可能会受到侵权诉讼的困扰,因为他们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平行进口商是否违反了商标拥有者的知识产权。
4.产品质量管理困难平行进口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因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与制造商使用不同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过程。
商标拥有者需要承担管理平行进口产品的责任,以维护品牌的声誉和可靠性。
美国与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1. 美国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态度美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采取了“有条件的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是指美国只在特定条件下才允许平行进口的商品被进口至美国并销售,美国最早关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出现在1930年美国关税法中,即:美国关税法526条款、337条款,美国海关第19号联邦条例133.23条款。
美国关税法526条款(a)绝对禁止外国厂商制造的带有美国公民经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而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口到美国。
这项规定意味着,美国商标权人无须证明存在产生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即可以凭借自己的注册商标阻止外国制造的正宗商品进入到美国境内销售。
这项规定仅仅适用于与外国制造商没有联营关系的独立的美国商标权人。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规定,凡外国所有人、进口商、委托人或代理人对其输入美国的产品于进口或境内销售时采取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行为,而导致或足以导致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境内有效而健全经营中的产业,或妨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独占了美国交易,该不公正的竞争方式和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美国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持公平竞争,使得美国国内制造的产品和进口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该条款自立法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经1988年综合贸易法修订后的337条款成为美国阻止外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以防止其对美国产业造成不正当损害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在美国,商标权人可以依据Lanham Act第32节和第42节的规定对平行进口商提起侵犯其商标权的普通法诉讼,但在这类诉讼中,商标权人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其必须证明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其销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从而引起了或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判断,即消费者混淆。
相反,如果商标权人依据关税法进行起诉,则平行进口商往往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其必须证明商品的平行进口已得到了商标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商标权人与国外的卖方是关联企业且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商品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苏巴普·基尔特桑案对我国版权平行进口制度构建的启示
媒介观察128 新闻研究导刊 Journal of News Research一、美国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及基尔特桑案基本概述(一)美国版权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原则,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编于美国现行的1976年《版权法》第109条,是对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版权所有人的专有发行权的限制。
它是指“根据本法合法生产制造的版权产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者,或者经该所有者授权的任何人,无须再经过版权所有人的授权许可,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该原则首次确立是在1908年的博思梅诉斯特劳斯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的专有发行权只适用于合法版权物的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后版权所有人就不能通过版权专有权的途径继续控制商品的后续销售[1]。
随着版权产业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自由与本国经济保护的矛盾随之显现,且由于各国定价不同,平行进口现象随之产生。
以版权为例,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平行进口商将版权所有人授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的版权商品进口到进口国(版权所有人所在国家)进行销售的行为。
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价格差,且一般平行进口商品都是从低价国流入高价国。
平行进口的发生给美国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带来了威胁和冲击,版权所有人也在寻求可以规制平行进口现象的方法,也就引出了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行为与采用什么类型的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
若采用国内性权利用尽原则,则不允许平行进口;若采用国际性权利用尽原则,则视为允许平行进口。
2013年基尔特桑案前,各巡回法院对采用什么类型的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各持己见。
美国《版权法》第602条a 款(1)项规定了进口权,其规定为“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许可,将从美国境外取得的版权产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进口到美国的,侵犯了第106条规定的专有发行权”,而《版权法》中已明确了首次销售原则限制版权所有人专有发行权,所以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焦点在于进口权是否也受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基尔特桑案[2]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平行进口”政策在加拿大再次引发论战
“平行进口”政策在加拿大再次引发论战
吴娅民
【期刊名称】《出版参考:业内资讯版》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最近,关于亚马逊是否应该在加拿大建立发行中心这件事又引起了广泛关注,加拿大的图书出版商和销售商之间围绕“平行进口”这个话题争论不休。
5月初,图书销售商协会(CBA)的代表会见了文物大臣James Moore,呼吁废除1999年出台的关于加拿大销售商只能从本国批发商或者跨国公司的加拿大分公司进货的规定。
在该规定下,只有加拿大公司缺货或者加拿大方面的定价高于外币标价的10%的情况下,销售商才可以直接从美国公司进货。
【总页数】1页(P37-37)
【作者】吴娅民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5
【相关文献】
1.美国Kirtsaeng案引发的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探讨 [J], 封海波;
2.美国再次进口加拿大大龄牲畜 [J], 亦戈
3.地震预报发布再次引发希腊的论战 [J], 康春丽;郭铁栓
4."平行进口"政策在加拿大再次引发论战 [J], 吴娅民
5.加拿大时隔4年再次发现疯牛病病例,中国发布进口禁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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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及我国的法律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平行进口及我国的法律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于平行进口车这种购车方式。
平行进口车是指不经过国内正常进口渠道,由消费者或中介公司自行从国外汽车厂商或代理商处进口的车辆。
这种方式购买的汽车价格相比于正常进口车可以节省不少,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如保修、维修、二手车交易等。
此外,平行进口车在我国的合法性问题也一直备受争议。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平行进口车在我国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为平行进口车消费者提供保障。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1.分析平行进口车引起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2.研究平行进口车在我国的法律依据。
3.探讨平行进口车在我国的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为平行进口车消费者提供保障。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包括:(1)平行进口车的概念及其特点。
(2)平行进口车引起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3)我国有关平行进口车的法律法规及其适用。
(4)我国平行进口车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5)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为平行进口车消费者提供保障。
2.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
(1)文献研究法: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学术研究和媒体报道等,对平行进口车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2)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采访、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调查消费者对于平行进口车的购买需求和态度,以及平行进口车经销商的经营情况等。
(3)案例分析法:主要通过分析平行进口车案例,探究平行进口车在我国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可以为以下方面提供参考:1.政府部门:对于平行进口车的监管措施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2.消费者:了解平行进口车避免购买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3.汽车经销商:了解平行进口车市场环境,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
4.相关学科研究者:对于法律、国际贸易、市场营销等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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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 平 行进 口提 出异 议 的原 告 , 应是 知 识 产权 所 有
人或 者独 占或 排他 许 可使用 权人 。这是 主 张知识 产权 保 护 的前提 。 3 、 平行 进 口产 品具有 合法 来源 。无论 平行 进 口产 品
作 品及 复 印件 。最 高法 院支持 了 Ki  ̄ s a e n g的转售 行为 。 我们 不难 发现 , 本案 中 K i  ̄ s a e n g的行 为 属于 国际 贸 易 中的平 行进 口问题 。 那么 , 平 行进 口到 底是 否合 法 呢? 平行 进 口的概 念及 特征
结 出平 行进 口的基本 法律 特征 : 1 、平 行 进 口法 律 关 系 当事人 首 先 包 括两 个 国家 主 体。 一个 是输 出平 行进 口产 品 的出 口国 , 另一 个是 输入 平
土 价格 要便 宜许 多 。1 9 9 7年至 2 0 1 1 年, K i  ̄ s a e n g通过 该 转 售行 为获利 近 9 0万 美元 。Wi l e y公 遂 司起诉 K i  ̄ s a e n g 侵 犯其 版权 。美 国第二 巡 回法 院于 2 0 1 2年 8月 1 5日维 持 了一 审 法 院 的判决 。 认 为美 国版权 法 中 的“ 首次 销 售 ” 条 款不 能适 用 于生 产 于外 国 的图 书 。J o h n Wi l e y公 司 胜
权 的进 口商 ,在 某项 知识 产权 已获进 口国法 律保 护且 知 识 产 权 人 已在该 国 自己或 授 权他 人 制 造 或 销 售 其 知 识 产 权产 品 的情 形下 , 从 国外知 识 产权 所 有人 或 其被 许 可 人 手 中购得 该种 产 品, 并 输 入该 国销 售 的行 为 。【 引 谭 启 平 先 生认 为 , 平 行 进 口是 指 内容 相 同 的知识 产 权产 品在 两 个 以上 国家 均获 得知 识产 权保 护 ,未经 授权 的进 口商将 此 种 知识 产 权 产 品 从 一 国进 口或 出 口到 另外 一 国 的行 为。 从 上 述 学者 对 平行 进 口概 念 的表 述 中 , 我 们 可 以 总
关键词 : 平行进 口;பைடு நூலகம்权利用尽原则; 地域性原则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中 图分 类号 : D 9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7 3 2 7 ( 2 0 1 4 ) 一 0 5 — 0 1 4 1 — 0 3
美国 J o h n Wi l e y公 司在 泰 国 出 版 了一 些 英 文 教 科 书 。一 名泰 国籍学 生 S u p a p K i  ̄ s a e n g从 泰 国购买 了 这些 教 科 书并通 过 e 8 a y网站在 美 国销售 。 销售 价格 比美 国本
行 进 口商 品的进 口国 。 与之 对应 , 另 外两个 重 要 的当事人 是 知识 产权 所有 人和 平行 进 口的行 为人 。平行 进 口行 为 人 在经 济利 益或 其他 因素 的驱 动下 。将其 在 出 口国合法 取得 的产 品进 口至进 口国 ,从而 与进 口国的知识 产 权所
有 人 发 生 冲 突
一
是否 构成 知识 产权 侵权 ,进 口方在 国外 市场 获得 该产 品 的途 径必 须合 法 。 若 进 口产 品是 假 冒伪劣 产 品 , 则 该行 为 性质 可直 接认 定为 非法 。 再 无讨 论 的必要 。 4 、 平行 进 口行为 未获 得知 识产权 所有 人 或被 许可 人 的 同意 。 由于不 同市 场 的产 品价 格受 到各 自市 场供求 , 经 济政 策 、 原 材 料供 应 、 劳动 力 价格 等 因素 的影 响 , 原 权 利
给 不足 。 K i  ̄ s a e n g 案 中, 美 国学 生面对 本 国高 昂的 图书价 格 而不得 不 另寻 出路 , 进 而产 生对 国外进 口书籍 的需 求 。 然 而这种 进 口行 为是 否具有 理论 依据 呢 ? 笔 者分析 如下 :
诉并 赢 得 了 6 0万 美元 的版 权侵 权赔偿 。_ l 1 2 0 1 3年 , 美 国最 高 法 院 再 次 审理 本 案 。 推 翻 了 美 国 第二 巡 回法 院的二 审判 决 , 认 为美 国版权 法第 1 0 9条 ( a ) 款 规 定 的权 利 用 尽 原 则 可 以适 用 于 非 本 土 生产 的 版权
人 不 可能 同意 国外 同一产 品 以更低 的价 格输 入 国内 。 二 、平行进 口理论 分析 平行 进 口产 生 的主要 动 因包 括 : 1 、国外 生 产该 产 品 的成本 远远 低 于国 内。2 、 国 内市 场对该 产 品需 求大 而供
、
对 于平 行进 口的解释 有许 多种 。例如 ,美 国 G e o r g e Wa s h i n g t o n大学 知识产 权研 究 中心 的 We g n e r 教授 认为 . 平 行 进 口是 指 一 国未 被 授 权 的进 口商从 外 国 的知 识 产 权 所 有人 手 中购 得 商 品并 未经 批 准输 入本 国 。团 王庭 熙 先 生认 为 , 平 行进 口是 指 在 国际货 物买 卖 中。 一 国未被 授
山东 农 业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2 0 1 4正
第3 1 卷
第. 5期
美国 K i r t s a e n g 案 引发的平行进 口合法性问题探讨
封 海 波
(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南京 2 1 0 0 2 6 )
摘 要 : 平 行 进 口现 象在 贸 易 自由化 的 过 程 中 日益 频繁 , 不 同的 利 益 主 体在 处理 这 一 问题 时采 取 的 态度 不尽 一 致 。 本 文 从 美国 K i  ̄ s a e n g案 出发 , 从 理论 根 据 、 各 国立 法 以及 本 国 实践 等 角度 , 简要 分 析 了平 行 进 口的 法律 性 质 , 阐 述 了在 应 对 平行 进 口问题 时 应持 有 的 态度 , 同时 对 我 国 立 法提 出建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