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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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要求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京财职[1991]9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1.06.28

【实施日期】1991.06.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要求

(1991年6月28日京财职[1991]995号)

根据市职改领字[1990[002号等文件规定,对首次评聘会计各级专业职务执行的“实施细则”作了某些变动,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会计专业职务掌握的任职条件在评聘会计专业职务工作中,要严格按《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等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进行全面考核,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以《试行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为准,同时对会计专业人员

的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遵守会计法规、职业道德、组织纪律等也要进行认真考核。

业务条件的考核,应以专业能力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学识水平,工作成就等方面进行考核。专业能力主要考核完成专业工作的本领和所达到的水平,(如,对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领会和理解能力,财会制度、规定、办法的拟定和执行能力,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方针的组织领导能力,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等)学识水平,指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及有关经济管理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主要通过学历、专业培训、学术论文、著作、考试成绩,以及编写专业教材,讲授专业课程来衡量。

工作成就主要考核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

凡符合《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90]00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现职会计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其学历资历按如下标准掌握。

会计员具备规定学历: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其任职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助理会计师具备规定学历: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会计师具备规定学历: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之前已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取得上

述学位或证书后又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具备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也可申请参加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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