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0期(2008年8月19日财会[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土地储备专项债
土地储备专项债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财预〔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上海市土地储备业务流程标准化相关政策建议
SHANGHAI TUDlMiMHihi,為H 乂*A®*.:? j:”:f M"' ' ./.---/. 'VB'mi一、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基本流程管控信息化建设思路:为落实市政府和市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土地储备工作的要求,在规划指引下,在市局大机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市范围的动态化、一体化、全要素的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土地储备信息与规划土地管理信息的衔接共享,提高上海市土地储备工作计划编制、运作程序、工作标准、信息管理的全过程管控能力。
(—)统一信息系统融入大土地系统中,将全市各级储备机构以及土地储备业务全部纳入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系统管理。
(二)统一项目流程强化土地储备全过程管理,实现土地储备项目全覆盖,综合反映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手续办理、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等实施信息,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上海土地I11研究与探索YANJIUYUTANSUO(三) 统一业务标准在本次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对土地储备业务环 节进行梳理、分类,注重业务管理规范设计和流程 优化,统一各储备机构业务标准、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四) 统一数据共享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数据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 制,实现储备数据与地形、规划、土地等管理要素相衔接,促进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间互联互通,数据有序共享。
二、系统建设功能系统主要是满足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以及职能 部门管理决策需要,通过控制“业务流”和“资金流”两条主线,对土地储备事务进行规范和实时管理。
“业务流”主要实现上海市土地储备业务的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反映土地储备实时工作动态情况;“资 金流”是土地储备工作的核心,主要实现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等核心环节的管控和信息统计功能。
(一) 底图动态管理以及信息统计分析功能依托市局大机系统,实现对土地储备地块的现 状、权属、规划、供地以及各类基础地理信息底图等的调用,以及对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计划、立项、规划、农转用、用地等审批信息的浏览、查询等操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0〕2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管理,全面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施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抓手,坚持“防风险”与“促发展”并举,“做地”与“做业”并重,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债务风险,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重重落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改革目标。
深化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坚持规划引导,计划管控,规范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自2020年起推进构建“土地储备机构+国有企业”的土地储备模式,充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职能作用和国有企业的做地主体功能,提高做地(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征收拆迁、收购、前期开发整理等,使土地达到净地条件的过程)效率;建立“区块核算+宗地核算”的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模式,用好土地储备专项债等土地储备资金,科学合理规制土地储备成本,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拓宽政府项目融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等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2007年12月04日 07:57:03 来源:中国新闻网【字号大中小】【留言】【打印】【关闭】【Email推荐:提交】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2 0 1 7 - 2 0 1 9 年) 的通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贴 息 、 先 建 后 补 、 以
融 资专 项 行动 工 作方 案 ( 2 01 7 - 2 0 1 9
金 融 标 准 化 工 程 、 金 融 标 准 认 证 体 系 年 ) 》的通知 ,进一步加 强和提高小 微
银 监会 发布 大 中型 商 业银 行设
建 设 工 程 和 金 融 标 准 化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开 展 应 收 账 款 融 立普 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 》
( 2 0 1 6 ~ 2 0 2 0 年) 。《 规 划 》 要 求 建 立
办 法 要 求 , 债 券 本 金 偿 还 , 与
新 型 金 融 业 标 准 体 系 , 全 面 覆 盖 金 融 项 目 取 得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相 对 应 ,
分 配 , 并 实行 “ 大专项+ 任 务清 单 ” 管
产 品 与 服 务 、 金 融 基 础 设 施 、 金 融 统 不 得 通 过 其 他 项 目 对 应 的 土 地 出 让 理 方 式 ,除 用 于 约 束 性 任 务 的 资 金 不 计 、 金 融 监 管 与 风 险 防 控 等 领 域 ;强
收 入 偿 还 到 期 债 券 本 金 。 土 地 储 备 允 许 统 筹 外 , 各 省 可 对 其 他 资 金 在 本
近 日 , 央 行 、 银 监 会 、 证 监
农业 生产发 展 资金 实行 “ 大 专项
土地资源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思路
土地资源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思路目录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1.1.项目提出的背景 (3)1.2.基本原则 (3)1.3.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 (4)2.项目需求分析 (7)2.1.整体业务框架 (7)2.2.基础支撑平台 (7)2.2.1.统一权限控制 (8)2.2.2.业务配置 (8)2.2.3.应用系统配置 (9)2.3.土地储备项目库管理子系统 (9)2.3.1.项目库分类管理 (10)2.3.2.项目库基本信息管理 (11)2.3.3.项目库配号功能 (12)2.3.4.项目收支平衡管理 (12)2.3.5.项目库数据关联 (13)2.3.6.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3)2.3.7.项目成本管理 (13)2.4.土地储备预算编制子系统 (14)2.4.1.计划编制管理 (14)2.4.2.预算编制管理 (15)2.5.土地储备预算执行与调整子系统 (16)2.5.1.项目调整管理 (16)2.5.2.预算调剂管理 (17)2.5.3.风险预警机制 (17)2.5.4.项目跟踪审计管理 (18)2.5.5.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 (18)2.6.土地储备决算子系统 (19)2.6.1.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 (19)2.6.2.年度收支决算草案管理 (20)2.6.3.总体收支决算管理 (20)2.7.土地供应信息管理子系统 (20)2.7.1.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20)2.7.2.土地供应信息管理 (21)2.7.3.地价分析模型 (22)2.8.土地资产动态管理子系统 (23)2.8.1.土地收储信息管理 (23)2.8.2.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管理 (24)2.8.3.土地储备资产动态管理 (24)2.8.4.土地资产价值分析模型 (25)2.9.土地出让金管理子系统 (27)2.9.1.土地出让合同关联 (27)2.9.2.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 (27)2.9.3.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 (28)2.9.4.综合查询 (29)2.10.一张图地理信息子系统 (29)2.10.1.通用功能 (30)2.10.2.空间辅助分析功能 (31)2.10.3.宏观分析功能 (32)2.10.4.空间信息综合查询 (32)2.10.5.地图制图功能 (32)2.11.辅助决策支持子系统 (33)2.11.1.数据建设 (33)2.11.2.辅助决策支持 (34)3.硬件部署 (37)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1. 项目提出的背景近年来,随着各类会议反复提出去杠杆,规范融资行为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融资方式进一步缩紧,金融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商业银行以土地储备为标的,直接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收储贷款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 试行 ) ,现予印 》
附件 :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
法( 行 ) 试
发 , 0 9年 1 1日起施行。执行 自20 月
蠢弛镭 整 警钟援簿 鼹 《 餐 磷褥
月 份 的 起讫 日期 亦 采 用公 历 日期 。
第 一章 总 则
国 财政 部 负 责解 释 , 要 变 更 时 , 财 需 由
度” 目。 科 如果土地储备资金本 年度财 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借记 “ 财政应返还
1 2 0 应交税费 3 04 1 2 0 其他应付款 4 05 1 20 长期借款 5 11
。
记本科 目, 贷记 “ 应收利息 ” “ 、其他收
入” 等科 目 。
维普资讯
政 策法 规
1 2 0 短 期f 款 0 01 } } 1 2 0 应 付利 息 1 02 1 2 0 应 付 ” 程 款 2 03 】
( ) 二 从银 行提取现金时 , 借记“ 库 存现金” 目, 科 贷记本科 目。 (乏) 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
局:
《 土地 储备资 金 财务管 理暂行 办法 》
( 财综 [0 7 1 ) 及 有 关 法 律 、 20 ]7号 以 行 政 法 规 的规 定 , 部 制 定 了《 我 土地 储 备
中有何 问题 , 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 0 O/ 年八 月 十九 日 k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 算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
据 本办法 的规 定设 置和使 用会 计科 目、 编制会计凭证 、 登记会计账簿 , 对 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 不违 反 本 办法 的前 提 下 ,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关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规定的汇报
2018年7月13日
目录
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1.基本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 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 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 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 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 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 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2018年1月17日,财政部与国土部联合印发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做了进一步规范。
每个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一 个机构,且必须直接隶属于国土部门。
例如:安徽省亳州市 共有县级以上法定行 政区划5个(1个地级 市,4个区县),则 可设立5个土储机构。 具体这些机构如何设 置,按区县还是按功 能区,由地方政府统 一安排——只要总数 不变,共5个土储机 构。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二、明确收支范围:
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 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 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支出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 迁补偿费用。 (二)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 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 设等支出。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杭州市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编制方法研究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36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本文将通过对照杭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分析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编制的难点,从基层预算单位的角度提出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编制合理化建议。
一、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试点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财政局于近日出台了《杭州市本级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明确了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应实现双平衡。
一方面是全生命周期内预期土地开发补偿费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应覆盖土地储备项目支出,即项目实现总体收支平衡。
另一方面是项目年度资金来源应覆盖年度支出,即项目实现年度收支平衡。
实施方案规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以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部程序和职责分工。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资金必须来源于按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土地开发补偿费收入、按土地出让收入3%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发行的专项债券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可用于土地收储的资金。
实施方案提出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应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步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与中期财政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与年度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相衔接。
二、杭州市土地储备运作模式杭州市土地储备工作鲜明的特征是政府主导,可以形象地描述为“多个渠道供水、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具体体现在以“四统三分”为抓手的“一个平台、两级做地、三滚计划、四类资金”收储工作机制。
(一)一个收储平台杭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杭州市主城区唯一一家列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工作机构。
通过经营性用地三年滚动计划,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全市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按照“统一立项、统一政策、统一评估、统一出让”原则以一个“口子”向市场供应,确保政府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3•【文号】国土资规〔2017〕17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片区开发中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合规要点
片区开发中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合规要点近年来在严防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和隐性债务的大背景下,大量ABO授权模式下的投资人+EPC综合开发项目在各地大量出现。
对地方政府来说,关键在于如何在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下依法开展项目建设,给予投资人合理回报,并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投资人来说,如何依法合规参与政企合作开发项目并有效控制各种风险,项目合作期内的建设资金如何筹集、投资回报及资金平衡方案如何落实等。
目前的片区开发项目绝大部分的还款来源仍然是片区内的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但如何合规地应用,理论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笔者在前几篇关于“片区开发项目合规性探讨”“片区开发重点及难点问题解析”等文章发出后,接到不少读者的电话和留言,其中不乏财政部门的专业人士提出“穿透看土地出让收入仍是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的还款来源是否涉及违规举债”等问题。
笔者从对片区开发项目合规性的深入研究角度,将此话题作为一个专题,谈谈自己对“片区开发”与“土地出让”之间关系的理解和认识,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片区开发、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等政策文件规定(一)片区开发与土地储备在业界片区开发又称成片开发、城镇综合开发、区域综合开发等。
按照自然与规划资源部《土地成片征收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的解释“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
可以理解为:包含了片区土地开发整理,片区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片区开发实质上就是土地储备工作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即土地的前期开发或“一级开发”。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及筹资方式按照《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第五条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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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
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土地储备机构上报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编制本地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实施,负责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设立建议,具体实施项目并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按项目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反映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政府净收益等信息,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土地储备项目库应当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同步编制或更新,与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九条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
(一)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成本。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等平衡及各年度情况,相应填制总体收支平衡表(见附1)和分年度收支平衡表(见附2),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一)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二)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
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三)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资金安排建议,通过审核论证的土地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区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全部土地储备项目,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的备选项目。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负责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项目情况,结合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将分年度收支编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全面反映规划期内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安排。
中期财政规划约束和指引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并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滚动调整。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安排,综合考虑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重点评估成本收入分析后项目效益情况,每年第四季度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选择年度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项目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反映年度收储成本、前期开发成本等支出,提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债券等需求,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形成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收支预算草案,随本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将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编入地方政府预算草案,将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以及对应安排的土地储备支出编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
批复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时,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区分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依法供应土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
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做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工程建设等标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项目收储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
因市场波动导致项目预期成本支出超出年度收支预算保障能力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报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剂预算;成本变动导致项目收支难以平衡的,应当相应调整项目收支平衡方案。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无法执行需要调整地块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并重新提出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后,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年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
对资产价值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总体收支预算不平衡的,应当按程序调整该项目收支平衡方案,重新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
第五章决算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个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年度收支
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见附3、4),应当作为附表纳入本条第一款所述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决算有关工作。
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
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对土地储备项目风险的动态监测机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