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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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认定原则:实质性相似与接触的判断标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针对软件是否侵权的判定或认定标准一致处于较为难以把握的层面。

结合弘法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案例库,我们认为首先需要从技术层面进行判定。技术认定层面,如果是简单的抄袭或者完全的复制,那么认定方法很容易。但是,对于加工处理过但实质上完全是剽窃而成的作品如何加以认定软件侵权,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各国的著作权法对此均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从技术层面,采用的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软件侵权认定原则:实质性相似与接触的判断标准针对软件侵权行为过程中二次规避侵权现象的判定依据及应用(一)实质性相似原则法庭在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时,通常需要认定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实质性相似。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不能只从用户界面、软件功能等方面来看。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的方法来对软件进行分析,以找出两个软件实质相似的内容。目前,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逐句对照法。这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判断软件因“文字上相似”而引起的纠纷。2.“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运用这种方法判断两件软件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主要是通过对该两件软件作品所呈现出来的“全部观念及感觉”是否具有相似性来

加以判定。3.“组织、结构和顺序”标准。假如程序的表现形式和其本身的思想概念没有同一性,而为了使这两者达到同一这么一个预期目的,可以适用多种方法并且所选用的这些方法对于达到理想中的预期并非是必需的,此时,这些所使用的方法就不属于思想概念而是表现。此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组织、结构和顺序就被认定为程序的表现,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对于两种编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并非要求程序的编码相似,而是只要该两种编码自身的组织、结构和顺序完全相同即可。4. 三段论认定法。运用这种方法判定软件具有实质性相似只要求两款软件在其输入、输出上存有相似性即可。5.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这是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形成的判断实质性相似的做法。这种方法的具体步骤是: ( 1)抽象。即将两个软件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删之。一般而言,可以将计算机程序从程序代码到程序的最终功能分为几个层次。例如在Gates Rubber v. Bando Chemical 一案中,法院将争议的计算机程序抽象为六个层次,即: 主要目的; 总体结构;模块; 算法; 源代码; 目标代码。( 2)过滤。即过滤掉两款软件中相似的但却是公共领域的内容。 ( 3)比较。即对比经抽象和过滤后剩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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