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培训课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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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 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注:在新的《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出台 之前,仍然将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单位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即根据每年年 初厦门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全市一二级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要求,凡未列入市一、二级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场所)均由各辖区公安派出所 实施消防监督。 《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只要接到举报、投诉并属派出所监督检查职责范围的,就 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消防监督抽查的实施方法:
(1)抽查时机的选择: 一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二是依据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三是根据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组 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2)抽查单位的确定:为了提高抽查的效能,可以采取分 行业或者分区域进行,具体抽查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抽样 的方式随机确定,但必须保证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需要履 行哪些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需要履行哪些消防监督职责?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沿革和法律依据
开展防火工作历来是派出所“四防”工作的一项重要职
责 1963年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规定》 1987年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 1998年公安部令第3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4年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5年《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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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3)监督检查的方法: 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查阅有关消防资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 全责任制度、防火检查记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资料、消防设施检测记录等) 现场提问 实地查看、测试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三、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 (一)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 1、高层建筑、民防工程、仓库; 2、医院、学校、宾馆、饭店; 3、古建筑、近代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展销活动场所; 5、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体育场馆 ; 6、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建筑。
(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1、应急照明灯的最低照度0.5勒克斯; 2、性质特别重要或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应保证正常照度; 3、应急照明灯宜设于墙面或顶棚上;出口标志 宜设于出口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于走道及其 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 4、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5、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 护罩; 6、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供电 时间不少于20分钟,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少 于30分钟。
二、室内外消火栓 (一)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与城镇自来水管网相连接,供消防车取水用。 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要求: 1、每月或重大节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检查时要放尽管道内锈水,吸干余水或疏通放水阀,排除积 水,清除消火栓上沉积的灰尘和污渍,在消火栓轴心上加上润 滑油,大小出口上加上牛油,并根据外表保护需要进行油漆。 3、消火栓周围30米内严禁堆物,15米内严禁停车,严禁设栏、 设广告围堵消火栓,不能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 4、消火栓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消火栓大出口必须朝向马路 ,因基础设施改造需要搬迁、拆除的,应报请有关消防管理部 门审批。 5、消火栓上所有部件必须保持良好,平时应做到无漏水、无锈 蚀、开启方便、操作灵活。
常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及使用
一、灭火器
灭火器是指由人力移动的能在其内部压力作 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的 器具。灭火器外表涂以红色油漆。铭牌上标 有灭火器名称、型号、商标、灭火级别、使 用方法、温度范围、毒性、检查周期、出厂 年月、驱动气体的名称及重量。
(一)灭火器的分类 灭火器的分类有三种,即按充装灭火剂的类型、灭火器的 加压方式、灭火器的重量和移动方式来划分。 1、按充装的灭火剂的类型划分 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卤烷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2、按灭火器的加压方式划分 有化学反应式、贮气瓶式、贮压式三种。 3、按灭火器的重量和移动方式划分 (1)手提式灭火器。这类灭火器一般是手提移动的, 重量较轻。灭火器的总重量不大于2千克,其中二氧 化碳灭火器的总重量允许增至28千克。 (2)推车式灭火器。这类灭火器装有车驾、车轮等行 驶机构,是由人力推拉移动的。灭火器的总重量在40 千克以上,所充装的灭火剂量在20-100千克(或升)
(二)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包括不受阻挡 和碰撞)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某些场所应设置灭火器指示标志。 5、灭火器应设置稳固。 6、设置的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 7、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位置。 8、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9、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火灾的分类
一、火灾的分类 1、火灾定义
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火灾的分类
(1)按照燃烧物质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4968),火灾可以分为A、B 、C、D四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即普通固体可燃物燃烧引起的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即可燃液体及可熔 化固体可燃物燃烧引起的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即可燃气体燃烧引起的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即可燃金属燃烧引起的火灾。 此外还有带电设备发生的火灾,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 (2)按照火灾的危害分类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直接损 失金额,依据公安部、劳动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可 以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
二、燃烧的类型 燃烧的类型主要是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 等 (一)闪燃 闪点 (二)着火 燃点 (三)自燃 自燃点 (四)爆炸 爆炸极限
• 爆炸按爆炸过程的性质,通常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 、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最 为常见。
三、燃烧产物
由燃烧或热解作用而产生的全部的物质,称 为燃烧产物。烧烧产物通常指:燃烧生成的 气体、热量、可见烟等。燃烧产物一般具有 很强的毒性。如火灾产生的烟气就含有大量 的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等有毒成分,这些气体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 的危害,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 、烟气吸入量增加,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 志不清等症状,进而导致人员死亡。火灾中 死亡人数大约80%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 死的。
派出所消防监督 业务培训
思明区公安消防大队 林亚强 二〇一〇年三月
提
纲
消防基础常识 公安派出所需要履行哪些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重点有哪些? 如何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一.消防基础知识
1. 燃烧基本常识 2. 火灾分类 3. 常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及使用
对居民委员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
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 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 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 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 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燃烧的基本常识
一、燃烧的本质和条件 (一)燃烧的本质
燃烧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 ,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具有三个特征,即化学反应、放热和发 光。
(二)燃烧的基本条件
任何物质发生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 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
1、燃烧的必要条件 (1)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 称可燃物,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可燃物按其 化学组成,可分为无机可燃物和有机可燃物两大类。按其所处的状 态,又可分为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三大类。 (2)氧化剂(助燃物):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 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 (3)温度(引火源):引火源是指供给可燃物与助燃物发生燃烧反应 的能量来源。一般分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直接火源包括明 火、电弧、电火花、雷击等,间接火源包括高温、自燃起火等。 2、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只有 达到一定浓度,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2)一定的氧气含量: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 最低含氧量要求。 (3)一定的点火能量: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 小点火能量要求。达到这一能量才能引起燃烧反应,否则燃烧便不 会发生。
现行的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 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
考虑到派出所工作实际情况,对派 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程序 规定都有别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单 列一章。
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根据现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福 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派 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包括: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 托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1)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作 (2)对群众性消防组织建设实施指导 消防情报信息工作:(1)报告辖区重大消防违法行为 (2)报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3)及时报 告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处置初期火灾和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维护火场秩序、 保护火灾现场)
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其 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
2、对群众举报、投诉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需掌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6、107、108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 安部令第61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方法》(GA653-2006)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派出所和民警不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发 生火灾首先要追查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和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派出所和民 警只有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才应当 承担责任。
三、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