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加快实施 地价可不计息分期缴交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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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为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前我市经济运行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一、“抓服务”,加大服务企业的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壮大的信心(一)全面落实“下基层送服务促转变”调研成果。
认真梳理市领导下基层调研和现场办公会的指示要求,逐项提出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对策措施。
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特别是由于政策不到位、服务不到位、体制不顺畅等原因引起的共性问题,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扩大和深化调研活动的成效,有效促进企业生产经营。
(牵头单位:市科工贸信委。
目标进度:8月底前完成调研成果梳理和责任分解工作。
)(二)加强企业“处方式”和“定制式”服务。
大力创新政府服务,优化政务流程,细化政策扶持,加强政策落实,努力做到“研究分析到产业、政策制定到行业、工作落实到企业”,最大限度地让企业得到实惠。
(牵头单位: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区政府、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管委会。
目标进度:8月底前完成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强化服务的工作计划。
)(三)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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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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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深府办[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7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一)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申请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三)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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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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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号: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https://img.taocdn.com/s3/m/057bc34c58fafab069dc0282.png)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一)城中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和流程解析课件 (二)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和流程解析课件 (二)](https://img.taocdn.com/s3/m/8eb32507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a1.png)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和流程解析课件 (二) -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和流程解析课件
1.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背景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为了解决城市老旧化、基础设施滞后、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2.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目标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城市更新,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更新的范围、城市更新的
方式、城市更新的程序和城市更新的资金来源等。
4.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流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流程包括:立项申请、规划设计、征地拆迁、
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和使用维护等环节。
5.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影响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等方面。
6.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挑战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挑战主要包括:征地拆迁难度大、资金来源不足、规划设计不合理、建设施工难度大、使用维护难度大等问题。
7.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未来发展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社会参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加强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2d86ae700abb68a982fb87.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3662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0d.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及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四个先行先试”的要求,高效、科学、规范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更新对全市发展的战略性意义(一)城市更新事关城市长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已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成为高度城市化地区。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坚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
城市更新是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瓶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关键举措。
(二)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刻不容缓。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
近年来,我市相关工作进展顺利,已初步形成城市更新项目“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完成一批、准备一批”的局面。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城市更新工作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不配套、历史遗留问题多、项目拆迁难度大等一系列困难。
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比,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相比,与全市迫切的更新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任重道远、时不我待。
(三)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全市上下协同推进。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56583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2.png)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四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a57b10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68.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及增值收益政策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及增值收益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e1964d73a26925c52cc5bf3d.png)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 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资料来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63条
地价修正系数: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新政:按照“1+6”文件,“工改工”项 目可分割转让、可配建多达项目总建面30%的办公、配套单身 宿舍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及增值收益政策
地价标准
工改工: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 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 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工改工”地价=合法建筑面积*0+增加建筑面积*基准地价*50%
工改商: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统称 “商”)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 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 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 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改商”地价=合法建筑面积* (“商”使用期限* “商”基准地价—“工”使用 期限*“工”基准地价)+增加建筑面积* “商”使用期限* “商”评估地价
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整体转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公告基准地价 补缴地价;进行分割转让的还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 地价。 ——资料来源:《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及小型商业服务 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分割转让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地价:工业楼宇部分按照工业和办公的基准地价平 均值计算,配套部分按照市场评估标准标准补缴。 ——资料来源:《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1e8fcfd3a417866fb94a8e4c.png)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增进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更新基于城市发展需要开展、致力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建立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对象】城市更新的对象以城市建成区为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可以进行城市更新:(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方式】城市更新采取综合整治和拆除重建的方式。
鼓励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城市更新。
进行综合整治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适当加建、改建和扩建。
第六条【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贯彻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用地效能、保障发展空间、促进社会发展。
第七条【总体要求】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整合优化产业布局。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点风景名胜保护区以及经认定的特色风貌区不得采用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城市更新,确有更新需要的,应当通过综合整治方式实施。
城市更新应当保护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
6+1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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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房 ( ≥ 70%)
其他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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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改政策研判—增值税上缴方式
工业楼宇以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增值税缴纳方式不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14.8.8) 三、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属于配套设施的部分,按照市场评 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免缴增值收益;属于工业楼宇的部分,增值收益按照《细则》第十四条规 定的方式缴交,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其增值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
限制转让,即使需要转让,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较低。政府不回
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承租企业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 届满6个月前向相关管理主体申请续约,经管理主体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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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部分(≤30%)
增加建筑面积:按 照公告基准地价的 50%补缴 产业用房(≥70%)
整体转让:按照工业 用地基准地价补缴
持有:工业用地基准 地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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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改政策研判—地价补缴
非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补缴地价
销售形式 创新性 产业用房 节约集约 存量挖掘
销售比例限制、销售对象限制、转让补缴地价
城市更新项目配套设施最多占总建筑面积30%,取消了原《办法》中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中的自用比 例不低于50%的比例;工业楼宇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产业标准条件的准入企业;商品性质工业楼宇转让 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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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2016)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2
【实施日期】2016.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
三、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四、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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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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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分类一、什么是城市更新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中某一老旧的区域(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进行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升级改造。
城市更新的开发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主导型、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型和开发商主导型。
1、政府型是指在城市更新项目开发由政府政府直接组织,掌握控制权。
政府通常负责规划、提供政策指引,由政府建设部门与承担更新任务的国有企业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政府作为甲方,确定改造范围,规定改造期限,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筹集所需的全部资金,负责协调在更新项目地段内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帮助乙方解决开发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规划的开发实施和竣工验收。
开发企业作为乙方,按照规划要求,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组织各种楼宇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2、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型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开发由政府主导下的开发商参与。
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做好居民的搬迁安置,进行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然后实行土地招牌挂,由开发商组织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营。
开发商可以是由一家具有良好的资质、经济实力和旧城改造经验的企业独立完成,或是分片区由不同的开发商完成。
3、开发商主导型是指在城市更新项目开发过程中政府通过出让用地红线,由开发商按规划要求负责项目的拆迁、安置、建设的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更新过程中政府不参与,发展商可根据自身利益去进行房地产开发。
完全依靠政府或市场导向的政策合理解决城市更新问题是困难的,因为现代城市不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城市,而是“个人、家庭、社区、志愿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投资商和政府机构大量投入资本、技术和时间的产物”。
政府的介入是为了补充个人积极性的不足,而不是替代之。
因此,在城市更新中,通过政府赋予能力,可以使低收入者有能力改善自身的居住环境,保持社区社会结构的延续,控制开发商对旧城区造成的破坏,保持中小型经济活动,从而增加传统社区的活力,实现旧城区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旧改政策汇编及土地性质研究 20170906副本
![深圳旧改政策汇编及土地性质研究 20170906副本](https://img.taocdn.com/s3/m/285c4fa080eb6294dd886cc4.png)
1、采取“房地分离、确定权益”的处置方法。《暂行措施》采取地上建筑物等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清理,土地按
照确定权益、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政府和继受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
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此外,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仍应按照城市更新的一般性
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
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
相应地价。 (有优惠政策空间)
2 2012年1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落实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深府[2012]1号
宝安区沙井街道城市更新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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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宝安区、龙岗区旧改
龙岗区旧改:
龙岗区按照街道拆分前统计共记录8个街道规划120个旧改项目, 拆除重建用地总面积超过1700万平。其中旧改规模前三的街道拆除重 建面积占比超过60%,分别是龙岗街道402万平、龙城街道323万平以 及横岗街道312.7万平。剩余街道均在200万平以下。
第三阶段:确定实施主体
关键点:区政府组织制定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 排及监管措施等),并通过收购/搬迁协议等形成确定并形成单一实施主体
第四阶段:取得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键点:建筑物拆除,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并交纳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通知》
7、规划期内力争通过城市更新实现违法建筑存量减少1000-1200万平方米。
国规土[2016]824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https://img.taocdn.com/s3/m/5e66a712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93.png)
地方经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龙登贵 深圳市天居置业有限公司摘要:深圳市的城市更新走在全国前列,其做法及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借鉴与学习。
本文在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关键特征概括总结的基础上对其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并简略介绍关键节点的基础逻辑及基本做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更新;拆除重建;流程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475-03一、深圳市城市更新概况(一)深圳市城市更新的基本情况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09年国土资源部及广东省试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同年深圳市在全国首创《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2年起每两年定期更新城市更新的“暂行措施”,2015年在罗湖区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改革试点,2016年在“强区放权”的背景下在全市范围内全部铺开罗湖区改革试点的经验,将事权全面下放至区政府,编制并颁布《城市更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及指导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强调“规划引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益优先”的城市更新基本原则。
同时,陆续出台各类操作规程及配套措施,明确和细化办理流程。
一直都是创新不断,改革不止。
截止至今年3月,深圳市已批城市更新计划数量为698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411项,通过规划提供可开发建设用地21.86k㎡、贡献用地10 k㎡,提供幼儿园243所、中小学120所、社康中心222所、医院3所、公交首末站164所、保障性住房653万㎡、创新产业用房85.13万㎡。
2012年城市更新的存量土地供应首次超过增量土地供应,并逐年提高。
通过拆除重建城市更新方式配建大量公共配套设施,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物业价值,还实现了土地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关键特征1.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更新改造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改变了经营性用地若改变功能和容积率必须进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极大调动了原业主及市场主体推进城市更新的积极性;2.更新单元范围内的零星未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规划进行空间腾挪置换,并与更新改造项目作为整体一并出让,实现零散用地的空间整合;3.区分城中村、旧屋村、旧工业区等不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地价标准,建立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更新地价与规划容积率调整的联动机制;4.提出“城市更新单元”概念,确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城市更新类工改工最新政策要点解读
![城市更新类工改工最新政策要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6c9ebc2011ca300a7c390a3.png)
一站式工改产业更新运营平台|城市更新·产业运营·园区基金罗宇合一城市更新集团董事总经理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副会长华勤城市更新研究院副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客座教授相关政策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①用地性质、用地年限、容积率等基本信息指引;②建筑设计用途指引规范。
2.“1+6”文件:①产品建成以后后期销售或转让等要求限制;②销售收益分成、地价补缴等规范。
3.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①产品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与指引;②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4.《深圳高新区北区产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①高新北区工改工改造指引;销售突破: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工业楼宇完全可售,配套部分补缴地价后可进入市场销售70%工业楼宇30%配套持有:涉及部分的地价补缴,补缴标准为所涉及物业的基准地价销售:按配套物业基准地价的5倍补缴地价后可进入市场销售配套物业类型: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工改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产权划分及销售:新转让办法中最小可以间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划分;并明确工业楼宇可预售,交易方式灵活预售:工业楼宇可预售销售条件及方式产权划分灵活: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产权划分交易方式灵活: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改造前产业用房为非商品性质的高新技术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和非高新技术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后,扣除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之外,其不超过新增空间的50%部分允许分割转让。
改造前产业用房为商品性质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后允许分割转让。
上述受让对象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承担单位或南山区政府。
高新区北区产业升级改造后形成的新增产业用房,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可以抵押,性质是商品房的,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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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城市更新将加快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对一年内未完成信息核查和规划报批的更新计划建立淘汰机制。
深圳城市更新将加快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对一年内未完成信息核查和规划报批的更新计划建立淘汰机制……这是昨天上午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上获悉的。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锐锋表示,下一阶段的城市更新工作将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投资大、带动力强的重点更新项目,注重服务产业发展,促进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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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首个实施连片规划、抱团改造的大片区沙嘴村和邻近的大金沙片区开工。
图为沙嘴路改造后的街景效果图。
对“圈地”企业提出严厉措施
在昨天的会议上,市规划国土委主任王幼鹏首先解读了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据他介绍,为落实“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破解当前城市更新工作存在的政策瓶颈,推动存量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市政府制定出台《暂行措施》。
具体来看,措施从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强化城市更行项目实施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据悉,此次《暂行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比如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等。
同时,对一些“圈地”的单位或企业,《暂行措施》也提出比较严厉的措施:对一年内未完成信息核查和规划报批的更新计划,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首期未完成实施主体确定等建立淘汰机制。
新政策可缓解项目资金紧张
从万象城、京基100到南科大、布吉污水处理厂,这些城市的新地标、重点教育和市政配套设施,都是深圳城市更新项目的成功范例。
据悉,根据今年土地供应计划,全市新增建设用地800公顷,而存量建设用地918公顷,存量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首次超过新增建设用地。
今年上半年,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71亿元,增长25%,在进入市场销售的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中,去年城市更新的项目占40%,上半年所占比重也超过50%。
“当前城市更新政策正朝着更合理、更务实的方向不断细化、完善,将更有利于项目的推进。
”在昨天的动员会上,作为企业代表,南山大冲旧村改造项目负责人、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伍加健说。
据了解,由华润置地推进的南山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是目前广东省最大的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其规模大、功能复杂、涉及利益体较多。
伍加健表示,为了实现当初的承诺,项目一期建设的物业将全部为回迁物业以及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总面积超过116万平方米。
目前项目前期投资已达20多亿元,资金压力很大。
“按照此次市政府新出台的规定,地价水平更趋合理,企业可以分期缴付,这将极大缓解项目资金紧张情况。
使得我们能够将资金更集中地投入到项目建设当中,项目进度更有保障。
”伍加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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