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患者病情证明书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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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患者病情证明书书写规范

一、本院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均有权开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书。

二、门诊医生必须根据患者病情,实事求是地开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书。

三、除严重创伤、心脏支架、肝炎、骨折等慢性疾病可适当放宽病休时间外(最长不超过4周),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四、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书内容必须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内容和字迹应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涂改无效。

五、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书须开具医生签名。六、证明书原则上须当天开出、盖章,事后不予补开。

七、门诊部办公室对医生开具的证明书认真审核,发现医师未写门诊病历或证明书内容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有权不予盖公章并责令医师按规定整改。八、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门诊部办公室将计入科室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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