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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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更正的函

【标 签】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税收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2000﹞33号

【发文日期】2000-03-24

【实施时间】2000-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有误,现更正如下:

将第四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更改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对已转发的文件逐级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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