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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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
及处理结果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置结果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下面,列举了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

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

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

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

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

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

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

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

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

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4.刘某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

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

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典型意义: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
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5.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廉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系某初中同班同学。

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五被告将原告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致使原告刘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因五名被告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据此,其监护人共同承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

典型意义:同学之间嬉闹玩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同学们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

6.从道县一民办学校辍学的15岁女孩马某莲,因生活琐事对车头中心小学14岁的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

马某莲纠集梅花镇中学八年级学生何某和七年级学生施某、夏某、刘某四人,尾随放学回家的熊某并胁迫其到偏僻处,五人轮流对熊某掌掴。

同时,马某莲让围观的车头中心小学四年级女生熊某某用马某莲的手机拍下现场视频。

当晚,马某莲将视频传至本人的微信好友圈,随后该视频被转发扩散。

警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进行治安拘留(因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裁决不投监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莲、刘某进行治安拘留(裁决不投监所);对不满14周岁的夏某、施某、熊某某、刘某,责令其监护人分别严加管教。

7.江西永新县多名女初中生对另一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

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涉案人员刘某被刑拘。

8.延安吴起县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集体猥亵。

6名涉案女生被当地警方刑拘。

9.14岁的初二女生小雨被两名女孩从西安城北“掳”到朱雀门附近,在一小区内遭到三女一男一个多小时的殴打,遍体鳞伤。

这4名嫌疑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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