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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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下)

2020年05月08日

(三)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世界保险史的发展表明,侵权法与责任保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责任保险建立在侵权责任的基础之上,侵权法的不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无法估计,使保险责任的可评估性降低,下面简要分析我国侵权法方面的特点。

我国第一部侵权法方面法律——《国家赔偿法》(1994年),对公安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侵权作了完善的规定与说明;而《消费者保护法》(1994年)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产品质量法》(2000年)则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存在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有关侵权及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都是分散于许多单个法律之中,对于侵权责任中许多重要的问题,类似于侵权责任的共性特征等,缺乏较为细致的规范与说明。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处理的随意性较大,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小,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的不完善使得侵权行为人存在较强的侥幸心理,迫切转移侵权责任风险的积极性不高,从而抑制了民事主体对责任保险的需求。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例,《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或动物园的动物在饲养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等问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该动物的饲养人员(管理方)或者动物园应当承担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同时明确了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由于遗弃行为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为侵权行为中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这种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明确直接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对于各种潜在责任风险的可预见性。同时,通过对侵权责任进行严格化的处理,使得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加大,因而其转移责任风险的积极性大大提升,极大刺激了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认定方面的法律少而不健全,而且很多新兴的侵权领域在法律方面都是空白,法律的支持不足是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国外责任保险经验总结

美国、英国、日本是责任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历史较长,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成熟。下面将通过介绍这几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思路。

(一)美国责任保险发展经验

美国拥有世界最大的责任保险市场,而且责任保险是美国保险市场上发展最为迅速的险种之一。美国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强制立法。在美国,无论是环境责任险还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在法律法规上予以强制的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在该国被列为强制保险,为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提供重要的解决途径。二是专业化管理。随着美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的特殊风险和一些特性展现出来,使得美国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责任保险危机”。在应对危机的经验上,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在财务处理和业务经营等方面都走向专业化道路,出现了经营个别险种的专业化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趋向专业化管理。如美国银行专属保险公司,其承保的险种主要是董事责任保险,范围也基本限定为美国银行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市场自由竞争,但监管严格。尽管美国向来推崇经济自由化,但其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却非常严格、具体。四是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的责任保险之所以发达,得益于美国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侵权责任的扩展,给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机会。

(二)英国责任保险发展经验

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责任保险市场,其国内的责任险业务在非寿险市场中地位明显。其责任保险的成功发展经验主要有:一是通过严格立法来促进责任保险发展。通过法律上的责任明确使得企业的民事责任等得到加强,同时通过强制性投保这一做法消除了许多民事赔偿问题中不必要的争端,进而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效率。政府相关部门对自律组织颁布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行为。二是费率完全市场化。英国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各类经济主体以及监管方不会对费率做出主动干预行为。三是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英国最初的责任保险产品单一,使得需要转移各种责任风险的投保人不能转移风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在随后的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责任保险单,甚至有的保单中涵盖了多种责任保险,这种市场的积极变化使得责任保险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又被进一步激发,这些变化对英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日本责任保险发展经验

日本是亚洲发达经济体中最大的商业责任保险市场,其责任保险的顺利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完善的法律法规。日本政府为责任保险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比如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旧法规中解释不严格的地方等。二是政府的政策支持。正如前文所提及,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产品,它的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自由调节。因此,日本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日本政府对它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开发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产品赔偿责任保险,费率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三是保险公司的自身努力。日本保险公司以创新著称,他们十分注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状况的研究。此外,还善于抓住重大事故、新法律、公众日常生活中潜在的需求等发展机遇来开拓责任保险市场,只要市场上有需求,就有新产品推向市场。四是公众的法律意识强,投保的意愿高。由于日本的责任风险赔偿的概率增大和法律的日益严格,迫使人们转移风险的积极性增加,从而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

五、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建议

(一)扩大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

相对来说,目前政府和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重视度并不够。政府应该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加大对责任保险的供给,必要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刺激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创新。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要从市场的需求出发,做好各项数据的搜集工作,用大数据进行保险精算,使保险费率能反映出所承担的风险。同时也要进行市场调研,特别是要深入调研我国司法案例中关于侵权案例的类别、赔偿方案以及赔偿金额的各项数据,设计与开发能够迎合市场需求以及大众接受度高的产品。(二)加大社会法制和保险的宣传,增加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

如前所述,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它产生的社会收益要大于私人收益。因此,政府需要利用它的特殊地位积极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可以与一些电视普法栏目进行合作宣传,或者和新闻部门合作讲解一些典型的责任保险案例,加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和企业转移风险的意识,促进公众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此外,保险公司可以在销售比较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时捆绑一些新开发的责任保险产品,一方面扩大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测试新兴产品在市场上发挥的特性。

(三)因地制宜发展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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