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足出资便撤资,看花样“作死”【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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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关于出资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出资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出资的税务处理一、出资的税务处理方式(一)概述为便于理解出资相关处理作法,先热一下身,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及基本税法原理。

出资税务处理涉及的问题有那些?出资人是否确认因出资而转让财产的所得或损失:出资后,出资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持有出资财产的计税基础。

出资财产及财产的价值状态。

出资财产一般包括:现金、非现金财产、劳务。

非现金财产的情况比较复杂。

非现金财产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出资时,出资人持有出资财产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也可能低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前者称为潜在溢价财产,后者称潜在损失财产。

关于出资的税务处理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一项财产在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指的是该项财产在计算所得税时承载的价值。

财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一般指它的取得成本,亦称成本计税基础,当事人持有的成本计税基础会随着时间发生改变,如折旧、摊销事件,财产的计税基础会随之减少。

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基础的确认与计量的几个基本认识:(1)现金的计税基础就是现金面值;(2)财产的帐面价值可以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但如同财产的帐面价值不能低于零,计税基础也不能为负数。

出资在商事法律上的意义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与非法人。

向法人型企业出资,相当于出资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向非法人型财产出资,相当于出资人将有关财产由衣兜移至裤兜。

因此,向非法人型企业出资,如向合伙企业出资,没有财产转让行为发生,无从谈起财产转让,被投资企业只须结转出资财产于出资人名下的计税基础而已。

以下讨论事项均是假设出资人向法人型企业出资。

向法人型企业出资,出资行为应被看作是出资人以财产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一种财产交换行为。

所得的实现与确认。

所得一般于应税事件实现时予以确认,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税法承认所得实现了,但允许当事人暂不予确认所得。

如企业重组,税法认为企业重组是交换交易,符合规定条件,可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个特殊处理就是所得实现但暂不确认的处理作法。

【税会实务】先出资再抽资的几种情况

【税会实务】先出资再抽资的几种情况

【税会实务】先出资再抽资的几种情况先出资再抽资是目前比较风行的虚假出资行为(特别在增资中尤为严重)。

由于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往往是筹借而来,在短期内必须偿还,一旦验资完毕,出资人会尽快将验资款从验资账户抽回。

所以,尽管从表面上看出资人出资了,但由于出资额被抽回,因此,从实质上讲,出资人并没有出资。

这种虚假出资主要有三种基本情形: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得不将出资额抽回。

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三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

此情形往往也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或增资),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这些实物资产(或不需要如此多的实物资产),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转移(抽逃)。

另外,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允许资本金分次到位。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人的出资额不能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到位,则会形成部分不到位的情形。

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实物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属于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到位,如将工程上使用过的翻斗车投资给贸易公司,将大量化工原料投资给棉纺织厂等。

另外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大大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经验:股东未足额出资带来的法律、税务风险

会计经验:股东未足额出资带来的法律、税务风险

股东未足额出资带来的法律、税务风险编者按: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对公司出资制度作出了较大调整。

实践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抽逃资金、股东占用企业资金等情形层出不穷,这一情形不仅会导致公司及股东依照公司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依照相关税法规定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文分享一则因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导致公司借款利息被纳税调整的案例,以提醒纳税人注意防范其中的税法风险。

 一、案情简介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份,注册资本1000万,公司章程约定三个股东分别出资额分别为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应缴纳最后一笔出资。

 2016年4月,某国税局稽查局在对A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A公司2015年实收资本只有6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

经查明,系持股80%的大股东甲仍有400万元出资未足额缴纳。

2015年期间A公司发生800万元的借款,其将发生的借款利息6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稽查过程中,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公司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二、各方观点 税务稽查局认为,A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A公司相应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A公司认为,其发生的借款利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华税分析 (一)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新法最重要的修改在于对公司出资规定的调整,取消了实收资本的概念以及认缴期限的设置,设立过程也无需提供验资报告,进一步放宽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标准。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未到位的注册资本也有税务风险

未到位的注册资本也有税务风险

未到位的注册资本也有税务风险文/赵瑾大家还记得吗?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这对于企业是个重大利好!一是尽量减少对股东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可以根据企业成立后实际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分笔逐步在实缴认缴的注册资本。

二是不用再进行验资,对于企业也减少了验资费用。

但是这个利好一定要用好啊,否则就反成了坏事!譬如,有些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想反正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更好,注册资本金额大能够显得公司有实力,但对于认缴的高额资本却无实缴能力,到了认缴的期限却未进行实缴,存在违反《公司法》的风险。

再譬如,随意的“注册资本”背后其实隐藏着无法扣除费用的税务风险,并引发一定的税务问题。

下面我开始引用一段法规原文,不愿意读的看官您可直接忽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就是说,对于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个道理很简单,企业的经营首先使用股东实缴的资本,在资本不足够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财务杠杆,当实缴数小于认缴数时,产生的借款利息,相当于股东应出的钱,不应产生利息而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列支。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文献综述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文献综述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劳》文献综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的股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我国公司法对其转让效劳的规定仍有不足的地方,笔者对最近几年来学术界有关转让效劳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对完善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熟悉,以增进我国相关方面进展。

一、研究意义笔者以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劳,有以下缘故与意义: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劳这一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律体制的日趋完善而愈来愈被学界所关注。

就现实立法来讲,我国目前在《公司法》中尽管规定了股东应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但并未详尽规定未履行该义务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劳问题。

这一问题的实况是:一方面在法律源头上因未作详尽规定而很有争议,学说各异;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有许多现实案例因牵涉该问题而纠纷不断。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置方式,这就致使“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解决方式各异,难能真正服众。

因此研究该问题不仅能够解决学理上长期存在的争议,还能够解决现实中的司法问题,完善司法制度,增进司法公正与效劳提升。

第二,因为在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上存在不够深切的现状,如国内法学界多数是从瑕疵股权转让这一个大角度来研究并在其内牵涉那个问题,这就使得对该问题研究不够深切,参考资料虽多但不具体的现象,关涉点也不够详尽。

因此能够开辟研究先河,使学界注重对该问题的细致研究探析,完善学理研究,更好指导实践。

第三,因为国内现今的研究状况,因此笔者想从国外的一些做法和国内相关较为优良的角度动身寻求对该问题自己的观点。

如此能够在参照外国优良做法的同时也保有我国的特色,符合我国对该问题处置的特殊要求,加倍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

同时,该问题与实际直接相关,其解决有助于化解学术界和实际司法运作中该类问题的困扰,使得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取得确信性解决。

也能够起到法的通告、指引、预报、教育作用,有助于社会和谐、法制完善。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试题(含答案)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试题(含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下列不符合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相关规定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B.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答案】 C2、2020年5月,某化妆品厂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该批产品加工费10000元,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6000元,增值税1300元。

该化妆品厂在提货时正确的涉税会计处理为()。

A.借:委托加工物资17300贷:银行存款17300B.借:委托加工物资1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17300C.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17300D.借:生产成本17300贷:银行存款17300【答案】 C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5天,2020年6月20日缴纳本月1日至15日的应纳增值税额98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8000 贷:银行存款98000B.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8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8000C.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8000 贷:银行存款98000D.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8000 贷:银行存款98000【答案】 A4、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普通发票,共支付价款200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普通发票,支付价款8000元,本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价款280000元;提供商品推广服务,取得含税收入30000元。

支付法人撤资实收资本账务处理流程

支付法人撤资实收资本账务处理流程

支付法人撤资实收资本账务处理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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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撤资举例说明

企业撤资举例说明

企业撤资举例说明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企业撤资的定义和背景。

可以按照以下方向进行描述:企业撤资是指一家企业决定停止在某个项目、行业或地区的投资活动,将原先投入的资本撤出。

撤资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市场变化、盈利能力不佳、管理困难、法律法规变化等等。

撤资是企业战略调整的一部分,它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风险,并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竞争力。

通过撤资,企业可以回收资本,并将其投入到更具潜力和回报的领域,从而实现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撤资现象变得普遍。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行各业都可以看到企业进行撤资的案例。

比如,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撤资某些地区的分支机构,以便更好地专注于全球战略。

同样,一些企业也可能考虑撤资某些业务领域,以减少成本并提高效率。

企业撤资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企业本身,还涉及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当地经济等各方利益相关者。

因此,企业在进行撤资决策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将影响降到最低,并为各方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和支持。

本文将通过介绍一些企业撤资的实际案例来说明撤资的不同情景和影响,并总结出一些撤资的成功策略和经验教训,以期为读者提供对企业撤资决策的更深入理解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介绍和解释。

在本篇文章中,主要包含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文章的背景和目的。

通过概述,读者可以对企业撤资的概念和意义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文章结构部分应简要介绍这三个部分的内容和次序,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由第一个要点和第二个要点组成。

在这两个要点中,我们将给出关于企业撤资的具体举例和说明,通过案例分析和数据论证来展示企业撤资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法等。

最后,结论部分对整篇文章的内容进行总结,并提供一些结论和结束语。

总结要点部分将归纳和概括文章中提到的企业撤资的主要原因和影响,以及可能涉及的解决方案。

自然人股东撤回投资个人所得税稽查案

自然人股东撤回投资个人所得税稽查案

自然人股东撤回投资个人所得税稽查案编者按: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收。

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并没有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本期稽查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个人股东撤回投资后,应就撤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享有的份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华税律师为您作出详细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4年7月,A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新增出资额由自然人甲以货币3,000万元支付,增资后该自然人甲持有A公司68%的股权。

后因A公司小股东认为甲增资损害了其在公司当中的利益,对甲增资行为存有异议,各方于2014年8月作出的《股东会会议纪要》,确认前述增资行为无效。

2015年2月,自然人甲撤回3,000万元出资,我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

2016年5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查至该自然人甲增减资事项,认为A公司2015年5月账面未分配利润的68%为甲的个人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华税观点(一)《个人所得税法》以“有所得才征税”为原则《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如下十一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各个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税目,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探讨]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评估小案例

[财税探讨]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评估小案例

案例背景A公司于2018年6⽉由甲、⼄、丙三名股东出资设⽴,公司章程是通⽤版本。

其中约定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例分别为50%、30%、20%,于2020年6⽉前缴⾜。

截⽌2020年10⽉,甲、丙已⾜额实缴出资,⼄实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尚未缴出资200万元。

甲、丙、A公司亦未向⼄股东追缴出资。

实收资本800未分配利润900其他资产评估增值300净资产公允价值 2000现⼄拟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30%股权给丁,约定转让后出资义务由丁承担。

为确认股权转让收⼊,需提交评估报告给税务部门。

评估截⽌⽇2020年10⽉31⽇。

问题:未⾜额实缴出资,股权价值如何确认?第三⼗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案⼀1、《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应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出资⼈通过签订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公司规定股东可通过认缴设⽴公司,并⾮实缴后才能持有公司股权。

因此,法律承认⼄股东持有A公司30%的股权。

其转让的是A公司30%的权益。

2、《公司法》第⼆⼗⼋条 规定了股东在认缴出资后即承担出资义务。

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责任与权利相对应,股东应享有相应权益。

3、《公司法》第三⼗四条 规定了股东权益的例外,按实缴出资分配红利。

章程约定除外,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

除特别规定分红按实缴⽐例外,《公司法》没有其他规定按实缴⽐例的事项,默认为认缴⽐例。

实缴100/实收资本800=12.5%据此,采⽤资产法评估结果如下:项⽬⾦额丙股东享有份额实收资本800800*30%=240未分配利润900900*12.5%=112.5其他资产评估增值300300*30%=90净资产公允价值 2000442.5优点:该⽅案符合截⽌评估⽇的股权现状,评估⽇⼄所持的30%股权所享有的A公司权益即如上表所列。

未实际缴纳出资能否转让?教你解决未实际缴纳出资股权成本的确认

未实际缴纳出资能否转让?教你解决未实际缴纳出资股权成本的确认

未实际缴纳出资能否转让?教你解决未实际缴纳出资股权成本的确认导语当前《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没有强制要求,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记录,造成普遍存在认缴出资长期未实际缴纳的情况。

从而引申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实际缴纳出资能否转让,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成本确认问题。

我们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坤点评: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二、未实际出资部分股权能否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减资、撤资如何纳税(案例)

减资、撤资如何纳税(案例)

减资、撤资如何纳税(案例)减资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资,如果操作不当,很可能被贴上“抽逃出资”的标签。

从实务中看,公司减资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全体股东按比例减资;另一种是个别股东减资。

公司减资大致有三种情况:(1)名义减资;(2)股东取回的价值小于股东投入的价值;(3)股东取回的价值大于投入的价值。

【案例】某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法人股东取得企业30%的股权,自然人股东取得70%的股权。

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合计为500万元。

受疫情影响,2020年拟进行减资,经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减资50%,用货币资金支付减资款。

企业向法人股东支付225万元,向自然人股东支付525万元。

问:减资过程涉及哪些税?分析:法人股东减资收回的款项共分为三大部分:1.确认投资成本收回,1000×30%×50%=150万元。

2.确认收回的股息所得。

企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人股东总计享有500×30%=150万。

此次减资收回股息所得225-150=7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确认此次减资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0。

因为此次减资,企业向法人股东总计支付225万元,未超过投资成本收回部分(150万)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75万),所以未产生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政策依据: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5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减资股东所得税问题的处理采取与股权转让相同的原则进行,即将其视同股东出让股权进行所得税事项的处理。

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

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

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务与税务处理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进行撤回的一种经济行为,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包括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和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两个方面。

以上两种撤资或减少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有差异。

在对撤资或减少投资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匹配。

一、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相关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 号)就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作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 号)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此规定,减少投资或撤回投资必须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需要经过工商部门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才具有法律法律效率。

二、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的行为,也经常出现个人投资者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

对此两种商业行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笔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4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 号)的研究。

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问题终得解—解读国税函312号

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问题终得解—解读国税函312号

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问题终得解—解读国税函312号 - 财经金融《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设定了一个弹性空间,即允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但假如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假如不允许扣除,该局部利息如何计算?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法,业内一直存在争议。

2022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312号〕,该文不仅明确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给出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至此,投资者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根据。

何为“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根据新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对前一种情况,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未按期缴纳出资不仅包括违背《公司法》中“分期出资应在2年内缴足”的强迫性规定〔投资公司为5年,文中如未特指,均指非投资公司〕,而且,假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短于法定的2年,也应包括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

例如,甲、乙2个自然人股东于2022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1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20万元。

A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

2022年1月1日,假如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80万元出资义务,那么A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相应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公司法》中规定,2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之内。

根据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因此假如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2年〔或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仍未缴纳出资,那么出资期限从次日起开场计算且不得扣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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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足出资便撤资,看花样“作死”【税务实务】
【案情描述】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

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

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将原股东(徐某和林某)更换成了新股东毛某。

债权人在收到首笔2000万元后剩余款项无法收取,便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
第一、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

第二、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

第三、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出资,偿还尚欠的债务。

第四、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接某是协议签订后才成为股东的,不应认定为被告,不应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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