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4
刑法条文之完善对于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并不是完全不可调整的。
基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的发展,从1954年中国刑法初稿规定,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2周岁。
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父母的管教。
到1979年,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周岁。
在过去数十年来,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反复解释与讨论,也表明了立法者态度的改变。
从国际社会对各国的要求来看,《儿童权利公约》是大多数国家为保护权利而签署和承认的国际公约。
这一点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相符。
可以看出,12岁的年龄被确定为符合国际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
最后,从改革现行年龄制度的角度来看,2年的调整范围基本合理。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最低年龄调整为8周岁,而以前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为10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16周岁改为14周岁,年龄范围也是下调到2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则适用无期徒刑应该更加谨慎。
最高法院的指示提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只有到了“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无期徒刑。
但是,对于“极其严重”的规制并没有明确细分。
然而,在刑法规制中,对于成年人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因此相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无期徒刑条件实际上是相当于成年人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无期徒刑的判定程序可以参考死刑复核程序,除非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否则其他法院对这一年龄的罪行判处无期徒刑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反映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的差别待遇,而且可以贯彻落实我国宽严并济的法律规制。
尽管作者认为,考虑到当前的社会现实,应当降低未成年人目前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不能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和台湾地区关于惩治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处罚规定,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后的未成年人处罚进行规定。
对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探讨作者:梁子宇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2期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逐渐深刻化,社会各界对调整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不断升高。
目前,我国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于1997年被制定后未有修改,考虑到我国国情出现了较大变化,该制度可能存在需要修改以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因素。
本文在介绍了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前提下,对修改相关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会变化;认识与控制能力;主观恶性一、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评价我国现行刑法对实行危害行为并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以行为年龄为依据、相对明确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原则。
其中,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所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均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措施仅有“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一条。
上述条文自1997年《刑法》制定并颁布以来,并未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
在信息科技尚不发达,未成年人认知、识别能力发育相对现代较为缓慢的当代社会,将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设定为14岁符合当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对过去已有显著升高的现代社会,以我国1997年社会状况作为参照制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否已经表现出了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局限,则是一个为现代刑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即便不能否定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因年幼而尚无完全辨认、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權保护作用,该制度在某些典型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中,也有被部分生理上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责任年龄,却在心理上已具备相对成熟认知能力犯罪行为人作为保护伞利用之嫌。
制定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是我国刑法立法工作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对降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对降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摘要:在我国现行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下,低龄和宽容的“从宽”量刑制度造成许多未成年人有罪不归。
一方面,这种归责体系不利于未成年人对自身不法行为的认知,会衍生后续更多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另一方面,会促使受害人因法律失衡的处置方式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产生“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使得民众对重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也使得更多人对未成年人非刑罚化制度的反思。
重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不仅是为了规范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亦是为了更好地推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发展较为提前。
甚至因为新兴媒体的应用发展,未成年人不断汲取各种知识,而在他们所接触的各种知识中,许多未成年人不断被色情文化、暴力文化所侵蚀,出现了不符合现阶段年龄的欲求,这也激发了许多未成年人进行犯罪。
在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项处罚方式中,刑事处罚被定义为最严厉、最苛责的一种。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我国一直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以人为本”的中心理念,但是这种非刑罚化理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处罚状况(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2017年4月,中国法院的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年均增长13%;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院总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2.67万人,不批准逮捕人数为12377人,不批准逮捕人数占比超过30%。
以上的数据仅为冰山一角,尚不能完全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问题,但已能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尽管有地方数据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下降,但从总体来讲,不能否定其居高不下的状况。
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以及系统的健康心理建设,但这不能成为他们逃脱刑事处罚的借口和庇护。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实际处罚情况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中心理念,坚持执行“感化、教育、拯救”的方针。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分析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利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它是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高度关注。
对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信息获取的便捷,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速度普遍加快。
他们更早地接触和理解社会,更早地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从科学角度讲,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从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逃避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一些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角度考虑,通过设定合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那些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罚,以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同时也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警示作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调整其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它既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举措。
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摘要:时下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低龄化明显,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40年未变的现实性,我国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低龄化趋势明显。
我们应该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多种渠道的合力教育,让弑亲弑友的悲剧不再重演,让未成年人的人生辉煌灿烂。
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教育战线的代表刘希娅和其他人大代表希望立法机关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身处教育一线的教师代表刘希娅,提出此种议案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那么果真如人大代表所言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偏高吗?一、时下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低龄化明显在2015年湖南省邵东县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刘某(13岁的在校学生)、赵某(12岁的在校学生)、孙某(11岁的在校学生)三人合谋杀害周末在校值班女教师,三人为抢劫财物而杀人,又藏匿尸体,清理血迹后才逃离案发现场。
在2018年12月初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湖南省益阳市的未成年人吴某康(12岁的在校男学生),用刀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妈妈,未成年人吴某康杀害自己妈妈的缘由竟然是因为妈妈平日对自己要求太严格。
吴某康杀人后没有一丝恐惧,相反还镇定自若,他用自己妈妈的手机接听来电,以自己妈妈的口吻发微信等等。
在2018年12月底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湖南省衡南县的未成年人罗某(13岁的在校学生)也是因为与自己的父母有不同意见后,不计后果地用锤子打死了自己的父母。
分析罗某的作案手段、凶残程度、逃亡过程,完全是成年人的思维方式,不像是13岁的未成年人所为。
发生在2019年元月15日的一起校园杀人案件再一次扣问着我们的心灵,湖南省娄底市的未成年人严某灵(13岁的在读学生)与同学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后,就拿刀行凶并致人死亡,其不计后果的疯狂行为超出我们的想象。
从新闻上可知,我国时下10—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性涉罪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作案目的、作案方法、凶狠程度、严密计划,不断突破我们的认知水平,但是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刑法的规定,他们不会受到刑法的追责,也不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作为正方第一辩,将为大家分析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不良影响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让那些滥用未成年人的人利用漏洞逍遥法外。
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些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选择,但是在存在不良环境的引导下做出的选择。
这种情况下,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便能追究那些滥用未成年人的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通过参与刑事诉讼过程,未成年人将会更加深入地了解犯罪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增强对法律的敬畏心和遵守意识。
同时,这也是他们成长和改正错误的机会,有助于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我,走上正确的道路。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治安的维护。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逐渐增加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早地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惩罚和教育,降低再犯率,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当今中国必要的一步。
它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且有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治安的维护。
因此,我们坚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行之有效,并对当今中国产生积极的影响。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作为正方第二辩,将继续阐述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国际社会的趋势和国家发展需求。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16岁以下,我们的国家应该与时俱进。
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和成果,以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当前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龄化。
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完善——针对日益严重低龄化犯罪现象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9 期摘 要: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而现今却出现越来越多的低龄化犯罪现象并且伴随着越发残忍的犯罪手段,这显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目标相违背。
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合理规定正是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诱因。
本文针对日益严重低龄化犯罪现象就现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论述,指出其弊端,并提出完善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现行法弊端;死刑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而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如下两种定义: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②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2]由此看来,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对于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硬性标准化规定,以具体年龄的方式来界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建国初期到现行刑法规定也有了较大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
1997年在修订刑法典,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于第十七条。
在十七条中将刑事责任划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①完全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还包括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
现今社会呈现出低龄化犯罪现象不断增多,且犯罪手段也更加残忍的趋势。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司法困境及其出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明显增强。
各国刑事法律大都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规定,这不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同时也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也明确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和生理的成熟,未成年犯罪问题成为近年来令人头疼的社会问题。
我国历来采用以年龄为判断依据的刚性标准,面对来势汹汹的低龄恶性犯罪,法律的处理结果在学术界看来存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关了之”的问题,一时间“司法纵容”的观点甚嚣尘上,认为日益严重的未成年犯罪现象是司法过于宽厚造成的观点,“降低说”①和“补足说”②应运而生,双方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争论不休。
面对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的猛烈势头,立法机关适时出马,我国近期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了相应调整。
但无论法律作何变动,需要认识到未成年犯罪问题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社会问题,因此未成年犯罪问题绝对不是仅仅依靠某一种手段或者几种手段就可以遏制。
“降低说”或者“补足说”也仅在法律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司法困境及其出路周璐莹(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说”和“补足说”应运而生,学界对此争论不一。
在此背景下,我国近期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问题作出回应,立法采纳“降低说”的观点,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
但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调整不管是降低还是补足,都脱离不了对未成年人本身的自然因素以及政治性因素的考量。
虽然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已是定局,但应当对“降低说”与“补足说”进行综合考量,明晰利弊,才能趋利避害,为立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后配套方案的制定指明方向。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补足说;降低说;未成年人犯罪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2031(2023)04-0110-092023年7月江西警察学院学报Jul.2023第4期总第242期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No.4Sum.242收稿日期:2022-05-27作者简介:周璐莹(1998-),女,山东德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刑事法务研究。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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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英]休谟.人性论(上).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 刑事责任年龄: •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 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 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 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 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 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 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年龄
0
29.4 32.4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青少年犯罪团伙增多,
2
特别是流氓犯罪团伙作 案猖狂;杀人、抢劫、 强奸、轮奸等大案、要 案、恶性案多系青少年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
所犯,且多为共同犯罪;
青少年累犯、惯犯增多
1
降低刑事责任年 龄没有违背人道 主义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未成年犯罪进行更好的匡扶
• 《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凡行为时不满12岁的不 起诉、不罚。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可处1年以上或更 严重监禁的重罪,则法院审判长可以根据公诉人 的请求发出命令将儿童送进受政府管理或监督的 改造所,直至满15岁。凡行为时已满12岁尚未满 15岁并缺辨认能力的,则不应受罚。但所犯行为 属于可处1年以上或更严重监禁的重罪则适用前述 规定。15岁以上为刑事成年期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趋势,使得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旨在探讨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这一研究不仅涉及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还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持。
简要介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刑事责任年龄的背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一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压力和困扰,导致其行为偏离了社会规范,进而触犯了法律。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知和态度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在此背景下,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成为了公众热议的焦点。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它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在我国,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罪行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情节恶劣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锋绘2019年第6期129㊀作者简介:张建琛(1995-),女,汉族,甘肃白银人,硕士在读,兰州大学.对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张建琛(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摘㊀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作为一个拥有近4亿未成年人的人口大国,未成年人犯罪无疑也是巨大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期相较于早年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㊁种类的多样化及犯罪手段的 成年化 都表明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因此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有了积极意义.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㊀㊀2019年10月21日,大连市一十岁女童的尸体在一片灌木丛中被发现,经过大连警方的侦查,最后将嫌疑锁定在该女孩的同学即13岁的蔡某某身上,经过调查发现蔡某某与受害人是在受害人下美术课回家途中相遇,蔡某某将受害人骗到家中图谋不轨,后将受害人拖到家对面的灌木丛中隐藏.刑警大队在勘验尸体后,发现受害人身中7刀,并且脖子上有明显被掐过的痕迹,最终的死亡原因是流血过多致死.依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部分民众普遍对于加害人蔡某某只被收容教养三年表示不满与担忧,认为三年的收容教养对于这样恶性案件的犯罪人来说起不到惩戒作用,也无法对被害人的至亲起到宽慰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上,郑成功委员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达到震慑效果;李钺封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在减轻处罚,此外,吴月委员表示,应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不足的反思,也是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无法适应未成年人成长,更无法达到震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目的,但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真的可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吗?笔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达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也可以对恶性犯罪案件的未成年犯罪人起到真正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原因有:1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趋势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还涉及到社会学㊁教育学及犯罪学等非刑事法学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在无论是自身成长方面还是接触信息方面都已经远远超越了40年前的同龄人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新趋势.1.1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的特征通过分析2017年中国司法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未成年人犯罪篇»,发现2015-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近63%都是初中生,年龄多集中在13岁到15岁之间.1.2㊀未成年人犯罪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根据«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篇»可得出,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刑法四大类10个罪名,如抢劫罪㊁盗窃罪㊁敲诈勒索最㊁诈骗罪㊁故意伤害罪㊁强奸罪㊁寻衅滋事罪㊁聚众斗殴罪㊁交通肇事罪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罪㊁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1.3㊀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 特征明显由于获取信息手段多样且简便加之网络信息的多样化,未成年人有意识的模仿媒体报道的犯罪方法现象比较突出,作案前计划缜密,作案时心狠手辣,作案后隐匿证据,为逃脱自己的责任不择手段.2㊀我国现行责任年龄存在不足2.1㊀无法适应当前未成年人的发展我国«刑法»于1997年颁布,距今已经过了四十年,刑事责任年龄也是考虑到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客观情况订立的,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成长都比较缓慢,生理发育缺乏足够的物质条件,心理成熟期也需要比较久的时间与家庭社会的正确引导.但是随着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良好,有数据显示2014年与185年相比我国城乡青少年身高差异逐渐缩小,由原先的由4.24降至2.41c m (男)㊁3.72降至1.99c m (女);体重差异爷在逐渐减小,由1.84增至3.01k g(男)㊁0.97增至1.80k g(女).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水平已经远远超越97«刑法»修订时的状况.除此之外,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并且因为对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管控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接收到的信息良莠不齐,他们能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发生的结果.这两点也能够证明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无法适应当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发展.2.2㊀无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奉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但是在原则适用过程中,很多人持 宽容 态度,惩罚力度偏轻,不仅无法达到惩戒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也无法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的家属以慰藉,并且随着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频发,尤其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事件为焦点,因为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导致加害人无法受到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这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是非常不公平也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与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不足两方面来看,我认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尤其是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配套以区别的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罚措施也可以达到震慑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目的.。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探究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时期,进入了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产物。
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手段残忍化等特征并且反复性大、重复犯罪率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由于多个问题综合造成的,但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主要是在规制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将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这一角度进行探究,来浅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刑罚一、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其原因分析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最案件总数的70%,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犯罪达80%以上。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更甚者,由于不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
比如《扬子晚报》一则消息,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
”类似案件不胜枚举。
看到这则报道,不禁打了一个冷颤,如果犯罪分子都像他这样所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何样?这只是前些年的数据,相信近几年的数据更会让人触目惊心。
究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
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
再加之一些家长有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使孩子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错误的诱导,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
第二、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的顽疾,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讨
社科文化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讨赵琛琛(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摘 要:近年来,犯罪低龄化的形势愈发严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关规定,然后从案例出发引出目前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争议。
介绍目前主流的三种观点:降低说、维持说和弹性说的主要内容并对比其优缺点。
然后提出建议,即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构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完善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降低近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屡现。
既有低龄未成年人涉重罪事件,也有未成年人涉轻罪事件,犯罪低龄化的恶性发展趋势背离了我国的立法、司法初衷。
这使各界目光聚焦于刑事责任年龄,以期通过立法调整,将上述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1.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
从上述内容可知,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不满14周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这里的14周岁,是按照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来划分的。
实践中14周岁这一界定成为了“人渣”保护伞,许多人抱着犯罪要趁早的心态实施了恶劣行径。
第二阶段,即已满14周岁尚未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一般情况下不用负刑事责任,除非他们触犯了“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这八类重罪。
第三阶段,即年满16周岁的,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热点案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学者提出要降低,笔者最近一次关注到这个话题是在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中,类似这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案子还有很多,比如:2012年,广西河池市的一名12岁女孩,因为嫉妒同学长得漂亮,心里不爽,就把这个同学约到了自己家里,将其杀害并肢解,情节可谓极其恶劣,但是因为作案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2];2016年,四川省金川县的一名13岁男孩小武,为了抢劫一部苹果手机,往一个路过的女教师身上泼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将手机夺走,这名24岁女老师经过多次抢救,保住了一条命,但是身上已经大面积严重烧伤,而小武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仅小武的父亲支付了8万元的治疗费用,这个数目对于受害人的治疗修复是远远不够的。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近日,一部法律条文的修改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许多网友奔走相告:“今后‘小恶魔’杀人,修改后的《刑法》真的要管了!”据了解,修改后的《刑法》将会作出规定:“12~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文/闻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令人不寒而栗在10月13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2岁。
这意味着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作恶者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从以下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情。
2018年11月19日,陕西省神木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15岁少女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
2个月前,15岁的张露(化名)从家里出走后一直未归,其父母开始了日夜不休的寻女之路,直到2018年11月20日,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前往殡仪馆辨认尸体,并进行DNA检测,才确定张露已经遇害。
网上曝光的一份疑似该案情况经过的信息提到:农历9月23日下午4时许,几名犯罪嫌疑人将张露带到当地一家商务宾馆进行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几名嫌疑人便将张露带到了其中一人的叔叔家中,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张露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
次日,他们发现张露死亡,便将尸体肢解后掩埋在附近。
2018年12月2日晚间,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在家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
作案后,因法律无对未成年人的惩罚规定,这名男生不仅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且在杀人后更没有丝毫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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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探究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时期,进入了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产物。
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手段残忍化等特征并且反复性大、重复犯罪率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由于多个问题综合造成的,但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主要是在规制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将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这一角度进行探究,来浅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刑罚一、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其原因分析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最案件总数的70%,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犯罪达80%以上。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更甚者,由于不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
比如《扬子晚报》一则消息,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
”类似案件不胜枚举。
看到这则报道,不禁打了一个冷颤,如果犯罪分子都像他这样所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何样?这只是前些年的数据,相信近几年的数据更会让人触目惊心。
究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
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
再加之一些家长有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使孩子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错误的诱导,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
第二、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的顽疾,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
教育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当下确是“一智独大”,老师评价好学生的标准就是成绩好。
对于调皮捣蛋的“差生”认为是“害群之马”,将其劝退,开除或是勒令退学,过早的将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推向社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学校丢弃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法制教育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光荣使命。
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进一步的被西方社会观念所影响,见利忘义、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社会恶习不断侵蚀当今的中国社会。
给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青少年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经不起诱惑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网络化的今天,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又缺乏辨别好坏的能力,使得一些青少年被市场上传播的淫秽暴力三俗文化所引诱,沉迷于低俗文化,网络虚拟空间而不能自拔。
加之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救助措施不完善,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第四、社会道德教育滞后,青少年思想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虽然社会上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但实施力度不够,又存在形式化和口号化等一些问题,收效甚微。
没有真正的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够分清罪与非罪。
据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者素质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和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通常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其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个人的辨认能力和自我的控制能力,这些能力是有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生理精神状态所决定的。
各国在界定刑事责任时往往从比较客观的角度来规定,即是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
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规定根据是:(1)未满14周岁的人,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他们幼稚无知,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是非善恶的能力,但年纪尚轻,智力发展尚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对他们的危害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对某些严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智力、体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有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虽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他们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
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49条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三、中外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对比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
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
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在全美50个州中,有27个州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加利福尼亚等大多数州和日本一样是14岁,科罗拉多等州是12岁,堪萨斯等两个州是10岁。
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
《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凡行为时不满12岁的不起诉、不罚。
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可处1年以上或更严重监禁的重罪,则法院审判长可以根据公诉人的请求发出命令将儿童送进受政府管理或监督的改造所,直至满15岁。
凡行为时已满12岁尚未满15岁并缺辨认能力的,则不应受罚。
但所犯行为属于可处1年以上或更严重监禁的重罪则适用前述规定。
15岁以上为刑事成年期。
从土耳其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上比我国的划分更加的简易,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较我国也偏低。
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三分法:(1)完全无责任阶段。
7岁以下的儿童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责任阶段。
指7岁以上未满14岁的儿童,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儿童有犯意,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是较为明显的,才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阶段。
是指14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付完全刑事责任。
从负刑事责任的最低起始年龄看,中国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看较高为14周岁,与台湾地区相同,但大陆14周岁至16周岁仅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台湾全负。
与这两地相比香港较低,为7岁。
综合上述所举得规定,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相对较详细,责任年龄较国外更高些。
虽便于操作,但在打击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保护社会利益方面有些滞后。
四、从犯罪低龄化角度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依据来看,并不是没有道理。
但是由于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和恶性案件的频发,法律界出现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该规定是不是真的还能够起到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大胆的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作为最后的保障的作用。
例如我们拿《扬子晚报》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
”这个案例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惯犯之所以这么说就是因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这八项危害较大的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而盗窃罪却不在其中,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会纵容那些不满十六周岁钻法律的空子?有人会说这样的担心恐怕是多虑的,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依然要负民事的侵权和赔偿责任,一样会对行为人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但纵观现今的真实情况,我国青少年的重复犯罪率相当之高并呈上升的趋势,如果民事责任真的能起到教育作用,这样的高复发率又如何解释?再如,13岁的许x初中生,由于无所事事,他整日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中,网上的一些色情图片、信息,让他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渐渐地,许强觉得光是看图片、信息已经不能满足他的好奇欲望,他想亲身尝试一番。
今年3月30日上午,许x在离家不远的一个胡同内,看到6岁的女孩王某正在玩耍,他顿生邪念。
于是,他上前抱起王某,躲进胡同一角,对其进行猥亵。
之后许x给了王某几块糖,并告诉她不许声张。
这样一个案例,由于许某未达到法定的最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许某所得到的惩罚就是父母加以管教或者更严厉些被政府进行收容教养。
如果是十三岁的儿童进行杀人,强奸,放火或者团伙进行抢劫等这样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活动呢?结果一样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虽然会有附带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但是真的能使这些孩子回心转意吗?国家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但是否考虑到了受害人合法权益?身边的一个案例:一个13岁的男孩强奸了邻居家的一个10岁的女孩,女孩的母亲知道后找小男孩去理论,结果被小男孩用厨房里的菜刀砍死。
即使小男孩做的如此的残忍得到的最严厉的惩罚也就是被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小女孩的一家呢?有没有人想过以后小女孩会有怎样的人生道路?她的家庭以后会这样?即使有再多的民事赔偿又如何能还她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幸福的童年?有人会说孩子的年龄还小,心智还未成熟,缺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辨清罪与非罪,被收容教育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样的辩解这的有说服力吗,这样的做法体现到了公平了吗?《刑法》第17条第4款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