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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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生产管理知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讨论稿)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要求。

一、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2.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下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3.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4.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工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5.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6.有2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格证书》(正本,下同)的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其中一名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7.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二、厂区与布局1.具备企业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同意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正本)。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
•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新增内容
1、新增许可条件
—饲料工业发展规划
• —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限制类项目:新建饲料磷酸氢钙;新建、扩建维生
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
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
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3、有效期限统一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4、重新办理和变更情形的统一规定 • (1)设立: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 (2)续展: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申请继续生产,产品不发生
新许可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5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要求)
6企业现场审核(检查)表:5个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一)四统一 1、三个部门规章统一 2、许可证明文件统一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围〔一〕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展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缺乏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当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四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第四章工艺与设备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五有独立的灌装间.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吨/小时;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九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第五章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引言饲料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配套产品,与畜禽养殖密不可分。

饲料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是确保饲料生产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饲料生产企业获得许可的条件,以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 注册资本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金额视企业结构和规模而定,通常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2. 生产场地饲料生产企业应拥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

生产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以容纳饲料生产设备和所需原料;•厂房结构合理,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设施完善;•通风、照明等生产条件良好;•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清洁、消毒等措施;•各生产区域的分隔明确,避免污染交叉。

3. 生产设备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保证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常见的饲料生产设备包括粉碎设备、混合设备、造粒设备、干燥设备等。

4. 原料供应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

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料的来源可追溯和合格。

对于一些易污染的原料,企业应加强检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产品质量控制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强化原料的检验和检测,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自检,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6. 资质证书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

通常要求企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明,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还需及时维护和更新所需的证书,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所需材料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5.生产设备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原料供应商及供应协议的相关证明文件;7.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证明文件;8.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等。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饲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饲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饲料企业作为提供动物营养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饲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设立条件:必须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生产设施:需要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3. 技术力量:应当拥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背景。

4. 质量检验: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5. 生产环境:生产环境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产品的卫生标准。

6. 环保措施: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质量管理制度:需要制定并执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具备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

8. 产品标准:对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确保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得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9. 检验化验室:如果涉及到产品的检验化验,企业应当具备符合GMP认证条件的检验化验室,包括必要的检验仪器和功能室。

10. 许可证件: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饲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产品质量、人员资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饲料产品的安全可靠。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饲料是畜禽养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饲料添加剂则在饲料中起到改善饲料品质、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的作用。

为了保障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的生产进行了严格的许可管理。

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1. 生产场所及设施要求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位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场地应平整,无积水,远离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2)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要有明确的隔离措施。

(3)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

2.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设备还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的特点,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1. 产品安全性评估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性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添加剂的毒理学、生态学和代谢学等方面的研究,以确保产品对畜禽无害。

2.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环节。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1. 合法资质: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认可和执照,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这些资质保证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专业团队: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需要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品质检验人员等。

团队成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生产过程的科学性和质量稳定性。

3. 先进设备: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一系列的设备,包括搅拌机、干燥机、制粒机等。

这些设备需要具备高效、稳定的性能,以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严格的生产管理:企业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

通过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5. 完善的质量控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标准、质检流程、产品追溯等。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可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 环境保护意识: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重视环境保护,建立环保意识和管理体系。

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7. 稳定的供应链: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和品质可控。

同时,要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

总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合法资质、专业团队、先进设备、严格的生产管理、完善的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稳定的供应链。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有助于企业顺利进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饲料行业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饲料行业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行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饲料行业规范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二、饲料生产管理第四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四)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第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饲料生产规范;(二)原材料采购应合法合规,确保质量安全;(三)生产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四)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饲料经营使用管理第六条饲料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饲料经营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检验仪器;(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四)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第七条饲料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经营饲料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饲料产品;(三)销售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四)不得向养殖户销售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第八条养殖户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饲料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使用饲料;(二)不得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等有害物质;(三)不得擅自改变饲料配方;(四)定期对饲料进行质量检查。

四、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九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饲料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饲料(包括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饲料生产1.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流程和检验设施;(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2. 饲料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使用合格的原料和辅料;(3)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4)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5)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饲料。

三、饲料经营1. 饲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人员;(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2. 饲料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经营假冒伪劣饲料;(2)不得销售无质量保证的饲料;(3)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饲料;(4)不得擅自改变饲料的包装、标识和标签。

四、饲料使用1. 饲料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饲料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2)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饲料;(3)不得擅自改变饲料的成分和比例;(4)加强饲料使用的安全管理。

2. 饲料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饲料使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1.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饲料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饲料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

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

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1。

饲料准入管理制度

饲料准入管理制度

饲料准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饲料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饲料安全和质量,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的单位和个人。

三、准入条件1.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

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饲料销售企业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销售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体系。

销售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饲料使用单位应当从合法的销售渠道购买饲料,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要求使用饲料。

四、准入程序1. 准入申请: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营业执照的基础上,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资格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对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生产管理体系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资格认定。

3. 准入审核: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员工素质、销售流程、销售渠道等。

4. 发放准入证书:通过审核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发放准入证书,证书上载明准入范围和有效期限。

五、准入管理1. 准入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延续。

2. 准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准入证书。

3. 准入证书丧失效力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六、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准入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过程、销售流程、产品质量等。

2. 相关主管部门对准入饲料使用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内容包括用料记录、产品购进记录、产品使用记录等。

3.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通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责任追究1. 饲料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饲料准入证书及其所载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在内的一切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饲料准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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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讨论稿)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和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要求。

一、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2.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下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3.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毕业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4.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工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学位证书),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5.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6.有2名(含)以上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格证书》(正本,下同)的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其中一名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7.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兼任该岗位工作。

二、厂区与布局1.具备企业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同意设立企业的证明材料(正本)。

企业远离污染源(考核指标?)。

2.有厂区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正本)或者企业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正本)及出租房的土地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厂区内没有裸露地面。

4.企业有独立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5.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车间单独设立。

6.厂区内的建筑物、构建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地坑、观察孔、爬梯、维修平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有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配备安全鞋帽。

厂区内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处有“小心触电”警示标识或标志;高温处有“小心烫伤”警示标识或标志;压力容器上有安全阀防护装置;所有设备的传动装置有完整的防护罩;提升吊篮四周有不低于 1.1m的防护栏;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大于400mm×400m m(或直径大于400mm)的观察孔(窗)配备防护栅栏;车间内的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不低于1.1m的防护栅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斜爬梯有不低于1.1m的防护栏;高于3m的直立爬梯有圆弧形防护栏。

三、工艺与设备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1.1生产线采用至少包括载体(或稀释剂)提升、混合、成品包装等设备组成的成套加工机组,设计能力不低于2.5吨/时(年单班产5000吨),主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0.5m3,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1.2生产线配料采用电子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

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

1.3有两台(含)以上由全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第三方提供的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或性能更为先进的材料制造的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具备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等证明材料。

1.4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或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加先进的除尘设备。

主混合机上的投料口和打包口除尘系统分别采用单点除尘。

采用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气力输送机提升载体时,载体投料口采用集中除尘或单点除尘。

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 mg/m3,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5小料及载体(或稀释剂)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秤均具有有效的计量鉴定证书。

1.6粉碎机单独设置房间或采用隔音措施。

空气压缩机远离生产作业场所或或采用隔音措施。

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7企业有上述设备的购置发票(正本)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租赁设备的企业有有效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2.1生产过程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关键工序,生产过程全程封闭。

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在设备及密闭管路中流动,不与外界接触。

2.2所有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是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第三方提供的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

2.3生产过程如果涉及均质工序,高压均质机工作压力不小于50MPa,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2.4配液罐采用夹层设计,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温度显示装置具备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计量检定标签。

2.5有独立的灌装功能间。

2.6企业有上述设备的购置发票(正本)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租赁设备的企业有有效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3.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3.1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10吨/时(年单班产2万吨),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2m3,有能够说明有效容积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专业加工幼畜禽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除外。

3.2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生产线独立设置,其生产设备、设施均不与其它饲料产品生产共用。

3.3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

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

3.4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3.5饲料粉碎机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6粉碎机单独设置房间或采用隔音措施。

空气压缩机远离生产作业场所或或采用隔音措施。

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7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或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加先进的除尘设备。

混合机上的投料口和打包口除尘系统分别采用单点除尘。

采用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气力输送机提升原料时,原料投料口采用集中除尘或单点除尘。

配料仓采用集中除尘。

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 mg/m3,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8 有液体添加的生产线采用自动添加方式。

3.9 人工配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秤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书。

3.10 生产自配自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至少有一台桨叶式混合机或性能更加先进的混合设备,混合机的要求同1.3。

3.11企业有上述设备的购置发票(正本)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租赁设备的企业有有效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四、仓储1.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要具有倒仓功能,并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2.原料库、成品库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装置,具有垫板等防潮设施。

3.存放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4.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区)。

5.硒、钴、碘等按受管制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入口处有清晰的警示标识,并采用双人锁管理。

五、质量检验1.检验化验室1.1有设在厂区内的独立的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1.2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60m2。

1.3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理化分析室、普通仪器室、精密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

理化分析室有通风橱、上下水系统、操作台、实验橱柜等设施;普通仪器室有仪器台等设施;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橱柜,产品或原料中有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添加剂、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热敏性物质的配备空调;精密仪器室有仪器台、通风、避光和空调等装置。

2.检验仪器设备与检验指标2.1出厂检验2.1.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检验仪器设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和旋转蒸发仪)、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检测项目: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2.1.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检验仪器设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和旋转蒸发仪)、酸度计。

检测项目:感观、pH值、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2.1.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检验仪器设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检测项目: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2.1.4复合预混合饲料检验仪器设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和旋转蒸发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检测项目: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2.1.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检验仪器设备: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脂肪提取装置、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标准筛(粉料)。

检测项目:感观、粒度、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

2.2型式检验(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2.2.1 除出厂检验项目外,企业可以自行检验的其他项目,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标准文本。

2.2.2 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它项目进行委托检测的,有企业与具有检验资质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协议中逐一列出检验项目,时间不少于5年。

有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附表复印件。

2.3全部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2.4企业有上述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正本)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租赁检验仪器设备的企业有有效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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