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 应适用何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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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应适用何种法律

作者| 裴净净

单位|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因为合同定性直接关系到此类纠纷应纳入哪一法律的保护之下。

一、委托理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

这一种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

绝大多数委托理财行为更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且属于全权委托代理行为,而不同于信托行为,同时认为在确定案由时,可根据当事人间所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分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委托监管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信托合同纠纷案件等。

二、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前者适用信托法,后者适用民事代理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前者适用信托法,后者适用民事代理制度。

三、委托理财合同是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理财系合同法理论中的“无名合同”,是集融资、管理、

受托于一身的复合商业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商业规范。

四、笔者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定性并无太大意义

用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中的话来说,“当务之急不在于对这类委托理财案件如何定性而在于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纠纷,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逐步使委托理财活动走向良性的轨道。”因此,我们处理这类纠纷不应机械司法,非要将某一类案件纳入某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

委托理财合同是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内生于市场活动的、自发出现的一种商事交易行为,将委托理财合同归类于哪一类型的民商事合同并无太大意义。

结语

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律师。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连载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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