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2011101109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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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2-10-11 22:44:31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以及法律颁布后学术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几年前,对此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要不要一般条款以及一般条款的内容如何。

到2009年的12月26日,立法层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再次选择了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2]《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第6条第1款。

现在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去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核心的法解释问题。

在实践中,法院对很多的侵权案件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做出裁判,其余的条文仅适用于余下的侵权案件。

而且,余下案件之法律适用,也会涉及到第6条(如关于过错的判断)。

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就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含义何谓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笔者认为:第一,它是有关过错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概括规定的条款。

该条款仅针对过错责任做出规定,并且要将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规定在法律中,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就规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第二,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高度抽象的条款,在法律没有特别列举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条款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第三,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规定的一个统率性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也包容无过错责任。

有人问:机动车撞伤行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否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呢?笔者的回答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并结合第16条等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解与实证分析侵权责任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基本理解和实证分析两方面介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理解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为目的,在侵害行为产生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观念是“谁造成了侵权,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它主要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过失。

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即侵权人。

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只要其行为构成侵权,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客体是指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名誉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重要的法律目标。

过失是指侵权人在侵害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或者失误。

侵权责任法一般根据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大小,例如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责任划分不同。

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是对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表现和效果进行探究。

侵权责任法的实证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侵权行为的存在,人们往往感到恐惧与不安。

而侵权责任法的实行,能够有效地承担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 经济影响:侵权责任法也对经济领域产生显著的影响。

侵权行为不仅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实质损失,也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信誉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而侵权责任法的实行能够促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取消侵权人的过失责任,或者是否可以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时间段等。

这些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者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和实施。

总结起来,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但在这种联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在法律领域中,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

民法典作为中国最高级别的民事法典,其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适用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侵权责任法的定义和目的侵权责任法是通过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和赔偿的法律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行为人、客体权益、侵害行为和因果关系。

主体行为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客体权益则是被侵权的合法权益。

而侵害行为是指主体行为人的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危险。

因果关系则是指侵权行为与客体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形式的划分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形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1. 过错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是导致侵害的原因之一。

例如,交通事故中的司机未按规定行驶,导致他人受伤,司机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与侵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例如,動物的行为导致人员受伤,动物的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3. 严格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危险品的运输可能导致人员受伤,运输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权侵害、知识产权侵权等。

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界定。

例如,对于人身伤害,法律规定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具体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

五、侵权责任的补偿方式侵权责任主要采用的补偿方式是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2011-05-11 15:34:32| 分类:民商实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

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较《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对其确立的相关基本制度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下面,笔者将就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异同作以比较,方便大家更加深入的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相同之处。

(一)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损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债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一)杨立新 2010年5月18日(2010年1月2日•北京)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

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

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

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

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

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二章)到违约责任(第七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

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设计了一个多重结构、多层结构,这是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中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法涵盖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从侵权的定义、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等方面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通常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侵害;而刑事侵权行为则涉及严重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民事侵权行为为重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害和侵权责任等要素。

侵权主体一般指能够在法律上承担侵权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客体则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个人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的规定方面,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其中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两种类型。

过错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意中损坏他人财产等。

无过错行为则是指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救援等。

侵权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另一个重要的要素。

侵权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两类。

财产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例如财物损坏、财产流失等;非财产损害则指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精神、名誉、声誉等非物质的损失,例如人格尊严受损、名誉受损等。

最后,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责任则以刑罚的形式进行追究,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总体而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强有力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解读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解读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解读与适用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导致的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它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适用范围及相关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责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过错行为,即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二是无过错行为,即不以过错为基础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公权力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方面,主要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是侵权行为的认定,这需要通过侵权行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来确定。

其次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才能成立。

第三是权益受损的认定,被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

第四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通常是侵权人承担责任,但也有特殊情况下需要其他人承担。

此外,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也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

受到侵权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到损失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

针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范围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救援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等,是否应当排除侵权责任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法律规范的问题。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以确保侵权责任的公平公正。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三要件: 三要件:
1. 违法行为 2. 损害后果 3.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职业骂人) 职业骂人)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 违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基于职务上的要求 3. 基于先前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
比较恋人跳河案与妻子跳河案
损害后果
物质性损害后果:财产损失赔偿
精神性损害后果: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性损害后果:精神损失赔偿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法条连接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1 法条链接1
因租赁、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 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全面理解与正确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全面理解与正确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全面理解与正确适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权保障法,它是通过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的,也正是通过保障私权来奠定法治的基础。

大家知道,侵权法名称是责任法,而以往我们都把侵权法称为“侵权行为法”,那为什么不叫行为法呢?我认为不叫行为法,一是责任法准确概括了侵权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的内容就是通过认定侵权行为来确定法律责任。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终是为了确立侵权责任。

二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因为行为法就是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侧重点在于对行为人行为的非难和谴责。

我们强调的责任法,就意味着即使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只要其具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情况下,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要承担责任,这是符合侵权法救济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三是行为法主要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但是我们适用责任法是要突破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没有实施一定的行为但是也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充分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

所以侵权法在表述上极少用“行为人”这个概念,而主要用“侵权人”的概念,其中概括了直接行为人之外,还有行为人之外的责任人,因此我觉得整个侵权法它都是围绕责任来构建的,正是通过责任的确定来实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发挥救济和预防的作用,围绕侵权法的救济目的,我想谈如下几点看法:一,要从多元救济机制出发来理解把握侵权责任的概念。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且具有不可预测性,风险发生后如何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是当代社会所要面临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侵权法主要承担救济功能,但这种救济是有限的,我们在肯定侵权法救济的作用的同时,也必须要看到,侵权责任的救济是有一些缺陷的,比如说它的救济方式是以行为人具有赔偿能力为前提的,同时救济过程有可能花费很长的时间、程序复杂,这些原因都决定了侵权的救济机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要充分全面救济受害人,必须要将侵权的救济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这两种救助方式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救济体制,这样一种综合救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这可以说是侵权法代表了它未来的发展方向,也代表了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方向。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

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

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

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

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则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职责,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违反法定的义务,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

违反法定的义务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应尽义务。

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故意或过失的。

损害后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个部分。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身体等方面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人为防范或减轻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

利益损失是指因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部分减轻其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的情况包括合法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使权利等情况。

责任限制的情况包括事先免责约定、事后确认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等。

侵权责任法理解

侵权责任法理解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一、侵权责任法简介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三、不真正连带之债四、相当因果关系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六、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特殊问题七、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其他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

第一章是“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保护的法益和三种责任并存时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

第二章是“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主要规定了归责原则、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一般性问题。

第三章是“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规定了受害人与有过失制度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四章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用人单位、网络提供者、旅馆等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一-四章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内容。

第五-十一章分别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分则性的内容。

第十二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时间。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受害人与有过失、共同侵权,并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设立分则各章。

但是,该法无论是在体系结构方面,还是在具体的制度、规则设计、条文拟定,包括字词使用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侵权行为法中,应设第一章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如归责原则、共同侵权制度、受害人与有过失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即责任计算和责任形式,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统率整个侵权法;以下各章,可以根据各种侵权行为的类型而分别设立,比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医疗事故责任一章,等等。

这样,便可以保障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帮助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深入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行为要素。

1.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或侵权主体的身份,在侵权责任中,通常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在法律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客体要素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侵权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如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商标权等。

3.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

主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行为,而客观行为则是指客观上表现为侵权行为的行为结果。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适用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全责。

1. 责任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免除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2. 责任减轻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

3. 全责在大部分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法律通常会要求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条款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我们举一个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

C《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1天)

C《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1天)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
2010年12月 成都 · 2010年12月8日 王 竹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个人邮箱: 个人邮箱:emailtozhu@ 网络资源: 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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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第 119 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 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疗费 、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 费用 ; 造成死亡的 ,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 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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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 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 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 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 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 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 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 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 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0年1月29日中华律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

“一般条款”,应当包含三项要素:保护客体、归责事由、责任形式。

例如,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中,“权利”是保护客体,“故意或者过失”是归责事由件,“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定;“依照本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毫无疑问,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由此可知,本条第一款“依照本法”四字,至关重要。

要求人民法院于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减责事由、责任形式、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各项具体规定,遇其他法律关于该类案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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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编者按: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梁慧星研究员作了专题演讲,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入理解与把握好侵权责任法,审理好侵权案件,有极大的帮助。

为此,特将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分两期在“民商审判”版连续刊出,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内容是进步的,其立法技术也是先进的。

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按照一般解释学,要理解事物的局部必须理解事物整体,而要理解事物整体又必须理解事物的局部,这就是所谓“解释学循环”。

解释法律,同样有所谓“解释学循环”: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某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而离开对法律的用语、条文和制度的理解,则又不可能理解整个法律体系。

而按照体系解释方法,要正确解释、适用某个法律条文,须正确把握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与其他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须正确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仅有92个条文,其规模当然不能与有428条的合同法相比。

但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少,就误认为其逻辑结构体系简单。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要比合同法复杂得多。

合同法条文虽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从合同订立(第二章)到违约责任(第七章)属于递进关系,分则部分(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属于并立关系,其逻辑结构体系相对简单。

而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重的、复杂的逻辑结构体系。

侵权责任法设计了一个多重结构、多层结构,这是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过去的侵权法教科书,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大陆法系民法立法关于侵权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就一个“二分结构”: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这种结构体系非常简单、直观。

然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抛弃了教科书式、传统的侵权法结构体系,新创了一个复杂的多层逻辑结构体系。

试作分析如下:1.第一个层次:“一般条款+特别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一个层次逻辑结构的标志性条文是该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称之为“一般条款”。

所谓“一般条款”,既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原则,而是对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高度概括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相对于第二条一般条款而言,第二条以下的全部内容都属于“特别规则”。

2.第二个层次:“总分(总则、分则)结构”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属于“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二章属于“分则”。

这个“总分(总则、分则)结构”,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个层次的逻辑结构。

其中,“总则”三章,主要是关于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项目、责任减免的“列举性”规定;“分则”八章,是关于各种最常见、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规定。

在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结构体例的讨论中,张新宝教授建议的结构体例叫“一般条款+特别列举”,杨立新教授建议的结构体例叫“一般条款+类型化”。

上述第一个层次与第二个层次的逻辑结构合起来,正好是“一般条款”+“特别列举”+“类型化”。

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实际上是对学者建议的两种结构体例加以“整合”,构成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逻辑结构体例。

3.第三个层次: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的“二分结构”侵权责任法第三个层次的逻辑结构,是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二分结构”,是上述“一般条款+特别列举+类型化”结构之下的重要的逻辑结构。

侵权责任法的这种结构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不一样。

例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的侵权法,只规定过错侵权责任,只有过错责任原则一个归责原则;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若干情形采用了过错推定。

当然,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并不是没有无过错侵权责任,一是它们的无过错侵权责任规定在特别法,二是无过错侵权责任局限于危险责任,适用范围很窄,只是“例外规则”。

其民法理论认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就像氧气使蜡烛燃烧一样。

其反映当时的立法政策特别注重保障个人自由,并未将民事权利之保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国情和当今时代特点,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之保障,作为侵权责任法首要的立法目的,进而突破传统民法理论和立法例,采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归责”,同时并行规定过错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之间,不是“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而是“并立、并行、并重”的关系。

这是侵权责任法区别于发达国家和地区侵权行为法的另一个特色。

4.第四个层次:“一般条款+特别规则”与“类型化”侵权责任法第四层次的逻辑结构,即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一般条款+特别规则”,和无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类型化”。

关于过错侵权责任部分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即所谓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凡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涵盖范围的侵权案件,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特别注意,这一规定是侵权责任法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因为: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不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还特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过错推定,还特设第七章规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这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章医疗侵权,构成一个“一般条款与特别规则”的逻辑关系。

而在法律适用上,就要颠倒过来:如果属于医疗损害案件,应当适用第七章的规定,采取“过错客观化”判断;医疗损害之外的、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为过错推定的案件,则应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既不是医疗损害案件,也不属于过错推定的案件,才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原告(受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关于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虽然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为过错责任,但鉴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在过错判断上既不采取由原告(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也不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解释规则,而是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学说判例所谓“新过错说”,采取“过错客观化”的判断方法。

所谓“过错客观化”判断方法,即由法律预先设立“注意义务标准”,法庭则用此注意义务标准来对照被告的诊疗行为,据以认定是否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规定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未尽到此项义务就有过错,尽到此项义务就没有过错,法庭很容易判断;第五十七条规定判断过错的一般标准,即“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没有过错,反之即有过错——这一条在立法过程中争执最大,有的常委一再要求增加“当地的医疗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没有同意,因为如果加上“当地医疗水平”,被告医疗机构就可以“当地医疗水平”低于“当时医疗水平”主张免责,受害患者就很难得到赔偿。

第五十七条这个过错判断标准,看起来比较抽象,但在多数案件中仍然容易判断,真正难于判断的案件较少;真遇到难于判断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权威公正的医学和临床专家进行鉴定,实际上是鉴定“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个客观事实,为法庭判断过错明确判断标准,而不是代替法庭判断被告有无过错。

因此不得称为“医疗过错鉴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三种情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法律委员会审议该条文时主持审议的胡康生主任委员明确指出,条文虽然叫“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际是“认定”医疗事故有过错,不允许医疗机构反证自己无过错,因此,本条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这与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允许以反证加以推翻的过错推定不同。

第六十条规定法定免责事由,具有三项免责事由之一,法庭便判决被告医疗机构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过错客观化”判断标准,再规定三项法定免责事由,就为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排除了很多困难。

另外,考虑到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一方面患者难以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很多情况下也难以证明患者的损害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侵权责任法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解释规则,删去第二次审议稿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条文。

因此,法庭应当采用与其他侵权责任案件相同的方法判断医疗因果关系,如遇特别疑难案件,当然可以委托权威公正的医学专家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

首先是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与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并立关系,明示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元归责”。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法并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因为它们的侵权法上无过错责任只是“例外”规定,过错责任才是原则。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仅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宣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要判决无过错责任,必须适用对该侵权类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条文。

其三,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侵权责任采用“类型化”立法,除第五、六、八、九、十、十一章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六大类型外,第四章还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使用人责任(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七条)等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

这里需要补充一下,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规定的特点是“类型化”,但不同的侵权类型在“类型化”程度上也有差别。

例如,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仅设概括性的规定,一个类型一两个条文,谈不到“体系”;而其他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每个类型由一个原则条文与若干具体规则构成一个“体系”。

尤其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在原则规定(第六十九条)之下,进一步分设七个“小类型”,“类型化”更彻底。

还须说明,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也有采用“类型化”方法的,例如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而在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中,也有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的规定“穿插”其中,例如第五章产品责任,其中销售者的责任(第四十二条)、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第四十四条)属于过错责任;再如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其中建筑物管理瑕疵责任(第八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第八十八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九十条),属于推定过错责任。

5.第五个层次:“原则规定+特别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五个层次的逻辑结构,是由“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则”组成的若干个“小型规则体系”。

例如,过错侵权责任中的“推定过错”,就是由第六条第二款“原则规定”,加上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具体案型的“特别规则”,构成一个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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