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取消后的影响及对策
如何破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点
管理纵横如何破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点郑行华(上饶县烟草专卖局,江西 上饶 334100)摘 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始终是专卖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入手,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针对后续监管过程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烟草专卖;依法行政;许可证;后续监管 ;难点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始终是专卖管理的重要内容。
县级局作为烟草市场日常监管的主体,如何适应现代烟草市场的变化,提升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能力,无疑对推进“卷烟上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就如何破解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点问题提出个人浅显的看法。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及难点目前,受经济下行以及控烟和提税顺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卷烟销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与此同时,随着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涉烟诉讼的问题明显增多,给烟草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压力。
现阶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过程中存在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1.1 不重视,不作为。
部分专卖人员认为零售户只要办了证就行,后续管理的工作好坏不重要,反正也不会影响销售。
1.2 不知如何作为。
随着法治烟草建设的推进,专卖人员加强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专卖技能的缺乏,在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犹如“天狗吃月亮,无从下口”。
例如:对责令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等事项,不知如何下手。
1.3 不按规定作为,乱作为。
由于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加之技能水平不高,实践中存在一些“想当然”的现象。
例如: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零售户,受理了申请并作出了延续决定。
再如:对擅自歇业零售户的许可证,未履行公告程序直接在专卖系统中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点在于:一是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销售下行压力两者的关系,法治烟草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研究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研究摘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生命线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烟草行业零售终端网络建设的推进,在卷烟市场秩序良好、稳定、有序的背景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准入上,忽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现象,后续监管成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的薄弱环节。
当前,随着国家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按照改革后“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必须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全面实现后续监管工作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促进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烟草许可证监管当前,随着国家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按照改革后“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进步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任务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如何在当前烟草行业面临的新形势下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成为我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多年来,由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准入上,忽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现象,后续监管成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薄弱环节。
因而,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内部及外部环节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在内部管理方面出现监管制度不健全、后续监管事项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能职责发挥不全等问题,如:未制订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许可证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未制定或不健全不完善,制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烟专[2010]234号文件的规定,未依法依规办理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事项,未按规定对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未按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停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事项,未按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撤回、撤销、注销手续,未及时对辖区内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对应处理等等。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索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索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烟草行业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党和国家实施了“放管服”的政策,也为这一行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针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开展高质量的后续监管工作,不仅可以有效约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行为,还可以保障我国烟草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依据相关研究成果与工作实践经验,从多个角度分别探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具体的应对措施。
最终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探讨,能够为广大烟草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证件管理“放管服”政策使我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取得标准实现了宽泛化,配套“宽进严管”的政策,更是激发了烟草市场的发展动力。
烟草销售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在我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当前,尽管我国的烟草市场实现了高速发展,但是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监管人员就需要准确分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问题的因素,以此制定出更为科学且合理的监管对策。
一、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一)许可证使用不规范根据实际的工作状况以及调查发现,部分地区的烟草经营商户存在不规范使用许可证的行为。
这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人证不符、证件地址不符、证照不符以及没有依据规定摆放许可证等,均造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以没有依据规定摆放许可证这一现象为例,部分烟草经营商户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在销售区域内最显眼的位置,多存在放置于店内的角落、只展示复印件、不直接出示许可证等,这直接滋生了各种隐患。
(二)恶意利用规则漏洞部分地区的烟草经营商户存在恶意利用市场规则漏洞的现象,这也会变相增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难度。
其主要表现在停业整顿、负面清单以及随意歇业三个部分,是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手册》提出的各类规范条例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停业与歇业
停业、歇业与注销的区别(2010-06-05 09:24:52)转载▼标签:法律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人杂谈停业、歇业与注销的区别|停业、歇业、注销之间的区别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新序规定》5.1以后就要正式实施了。
而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停业、歇业、注销”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与操作呢?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下自己的理解:一、关于停业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时性停止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
1、主动停业:是指被许可人主动提出的停业申请。
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被许可人因故需要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提出停业申请的,应符合的要求: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②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③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④申请的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由此可见被许可人主动提出的“停业申请”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类,它是一种对被许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动停业:是指因特定客观事实或被许可人在从事被许可事项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
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为例。
从这些条款关于我们不难发现,对“责令停止经营”相关烟草专卖业务的规定属于被动停业,且是放在法律责任章节部分加以规定。
而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四条也将“责令停产、停业”列为了行政处罚,可见“责令停业”属行政处罚类。
二、关于歇业歇业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
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歇业可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歇业两类。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正文:
一、背景介绍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国家对烟草销售进行监管的重要工具
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
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进行思考和分析。
二、问题分析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核不严格:部分地区在审核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存在管理不规范、审核不严格的问题,导致一些
不符合条件的零售商获得了许可证。
2:监管不到位:目前,对于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零售商存在违规行为,如销售假冒伪劣烟
草产品等。
3:监管数据不统一、不同地区的烟草监管信息系统存在数
据不统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难以实现对烟草市场的全面监管。
三、解决方案
1: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核机制:加强对烟草销售许可证审核的规范性和严格性,确保审核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正。
2: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烟草销售市场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等违规行为。
3:建立统一的烟草监管信息系统:各地烟草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烟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信息的及时共享。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指国家法定的对烟草销售进行许可的证书。
2:假冒伪劣烟草产品:指未经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烟草产品。
附件: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核流程图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管工作记录表
本文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
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也就是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许可证应当将后续的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现行制度、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因素,导致零售许可证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进不出”的现象。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义我国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中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要遵循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与现实中是否一致;零售许可证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等过程在执行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其他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
在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登记的情况和实际的情况是否相符及许可证停歇业手续是后期监管工作易出疏漏之处。
现在后续监管中出现的证照不符、人证不符、证址不符、“睡眠”户等现象都是后续监管不利造成的。
因此,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烟草行业的整体管理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对“睡眠”户清理而将空间释放出来,将资源分配给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需求的零售户,对烟草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地分配,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后续监管也是维护市场稳定,建设零售终端的重要手段。
违法者倒卖“假私非”卷烟,也是通过零售户将非法的卷烟销售出去。
所以,要对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加强,从根本上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最终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2.1登记信息不符2.1.1证照不符通常是亲属或者夫妻间共同进行商店的经营,但是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许可证与工商照并不是相同的经营者,在进行重新办理许可证以便保证证照的统一时,往往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不能满足办证需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后的影响.doc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废止后的影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是专门管理烟草出售的,如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废止后的影响是什么呢?请大家阅读这篇文章!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和《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xx]10号),现决定废止《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根据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据央视
事实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不仅没有废止,工信部还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已于今年的5月26日公布,并于7月20日正式实施。
正是这些新闻稿里没有的信息,才使大家产生了误解。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xx年7月10日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调整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工信部上半年开展了规章清理工作,并对有关规章的局部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其中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介绍,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进一步标准了行政权力运行,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施行两个月来,运行良好,效果明显。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点和对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点和对策1. 前言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管问题。
听上去有点沉重,但其实也可以轻松一点。
烟草行业是个特殊的领域,既有市场需求,也有不少麻烦事儿。
我们在谈到这个许可证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聊一个“大烤箱”里头的“火”。
这个火既能温暖人心,也可能烧得你灰飞烟灭。
所以,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后续监管中都有哪些难点,又该怎么破局。
2. 难点分析2.1 监管力度不足首先,得说说监管力度的问题。
现在的监管机构人手不够,资源有限,像是“草船借箭”,总是得不到足够的支持。
许多地方,尤其是小城市,监管人员往往像“猫在水里”,只能浮在表面,真正深入的检查很难做到。
就算是有问题,也往往没法及时发现,等发现了问题,情况已经很复杂了。
2.2 法规不够完善接下来,法规方面也显得有些“拖后腿”。
有些规定像“老黄历”,过时了也没人管。
比如,关于烟草销售的年龄限制、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法律,很多地方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结果就是“各自为政”,造成了不少混乱。
这就像“鱼龙混杂”,真正合规的商家和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小商贩,很难区分开来。
3. 对策建议3.1 加强监管培训那么,咱们该怎么办呢?首先,得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
这一点非常重要,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
如果监管人员对法规不够了解,岂不是在给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可以定期举办一些培训班、研讨会,交流经验,学习新规。
这样一来,大家在面对烟草市场的复杂局面时,就能更有底气了。
3.2 完善法规体系然后,咱们得完善法规体系。
要制定一些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像“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基础扎实,才能不怕风吹雨打。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合我们的法规,这样才能“水到渠成”。
比如,针对销售禁烟区、青少年保护等方面,可以细化规定,让大家一目了然,心里有数。
4. 结语最后,我想说,烟草行业的监管就像一场“攻坚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文档资料
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撤销概念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 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撤销的目的在于使 原法律关系复原,针对的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 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可以作为复原的法律关系 存在,便不涉及撤销的概念。撤销适用于行政机 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 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这里既有可能是申 请人行为违法,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违法。如果依照上述两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解析
撤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 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 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 销。”
1案例分析:
2019年5月2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在检查监 督全市行政许可工作时,发现如下情况: 甲市B县辖区内“多又好”超市,于2019年 10月20日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 效期限为5年。2019年5月20日,规划局当 地烟草专卖局来函,规划局在该超市的所 在地修建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请B县烟草 专卖局于3个月内予以协助处理。为配合支 持政府规划,甲市B县烟草专卖局对“多又 好”超市的许可证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办理的程序
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首先,在撤回前,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 知被许可人;其次,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 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 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 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 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 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 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 补偿。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管理困境及对策初探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管理困境及对策初探一、许可证退出的含义及种类(一)许可证退出的含义许可证退出,狭义上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不再符合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从而注销其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广义上是指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者,因某种事由的出现,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对其许可证进行一定的管理,使其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从而避免出租、出借、转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广义的退出除了停业、歇业、撤销、撤回、注销等法定退出流程,还应包括销售部门的停止供货流程。
(二)许可证退出的种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管理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停业。
停业,是指因某种原因,零售户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待该原因消失后,继续经营该零售业务,零售户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的申请。
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可向烟草专卖局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经审批后继续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2.歇业。
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零售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歇业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3.撤回。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已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撤回的事由一般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许可会影响公共利益。
4.撤销。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的状态。
撤销一般是因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或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出现违法事项。
5.注销。
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烟草专卖局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歇业、撤回、撤销行为引起的后果都必然是注销。
取消烟草专卖的后果
取消烟草专卖的后果长期以来,一直有人呼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但事实胜于雄辩,俄罗斯烟草改革的历史和现实警示我们:对以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应慎之又慎;烟草专卖是一项事关国家利益、民族产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我国一项十分成功的重大改革,动摇不得、变通不得;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在坚持专卖制度的前提下,更加积极、主动地全面深化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坚持走中国特色烟草管理之路。
取消烟草专卖的后果1991年12月25日,苏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具有69年历史的苏联解体了。
苏联解体后,陆续成立了12个独联体国家,俄罗斯便是其中最大的一个。
俄罗斯有1.437亿人,国土面积1707.54万平方千米,是世界上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大烟叶进口国、第二大卷烟消费国、第三大卷烟生产国。
俄罗斯在私有化、市场化过程中取消了烟草专卖制度,对外全面实行开放、自由,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民族企业丧失殆尽“苏联的解体是20世纪最严重的地缘政治灾难,对于绝大多数俄罗斯人来讲,它是一场真正的悲剧”(普京)。
卢布狂跌,物价飞涨,经济陷入崩溃,成千上万的贫困者流落街头,“经济倒退了差不多20年”。
面对严峻形势,俄罗斯推行了疾风暴雨式的私有化改革。
但是,“在私有化之前没有对企业做过资产评估,企业卖得基本上一文不值”。
全国500家大型国有企业实际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却只卖了72亿美元,12.5万家国有企业平均售价只有1300美元。
“这是一次世纪大拍卖,这是人类历史上最迅速、最疯狂的私有化,这是疯狂瓜分和掠夺全体人民财产的强盗行为”,“是对国家财富前所未有、厚颜无耻的大抢劫”。
“倾巢之下,安有完卵。
”俄罗斯烟草私有化改革方案中最根本的一条是合资、合作、出售和关闭、破产。
到2001年年底,俄罗斯烟草行业的外资总量已经超过15亿美元,其中:菲莫公司和日本烟草都接近5亿美元,英美烟草和利格特•杜卡特分别为3亿美元、2.3亿美元。
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
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
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完善建议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近年来,全球各国都在积极加强控烟,把烟草消费作为健康与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也一直在通过各种措施来限制烟草消费,尤其是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然而,最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是指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销售特定品牌烟草制品的销售许可证。
这意味着只有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企业才能在中国销售烟草制品,并且这些企业必须遵守烟草局制定的销售规定和标准。
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监管检查中,烟草局官员发现了一些企业违反了销售规定,于是这些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回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回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
因为这些企业在烟草制品市场上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拥有的销售许可证。
此外,这也可能会导致这些企业失去一些忠实的客户,因为一些人可能会转而去购买他们无法销售的其他品牌的烟草制品。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销和注销除了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烟草局还可以对企业的销售许可证进行撤销和注销。
撤销是指限制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销售烟草制品,而注销则是指永久取消企业的销售许可证。
这种管理方式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尤其是那些依赖于烟草制品销售的企业。
因此,企业应该保持良好的销售记录和符合标准的销售行为,以避免遭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管理趋势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烟草消费,其中包括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中国也不例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趋势是,对销售许可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同时,销售范围也逐渐变窄。
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抑制烟草消费,实现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更干净的环境。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是烟草局管理烟草消费的手段之一。
企业应该保持良好的销售记录和行为,以避免被取消销售许可证。
此外,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手段来推广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更干净的环境。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法律问题研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有一定数量限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直接影响特定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源再分配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果处理不当,直接影响烟草专卖立法公信力和专卖执法社会形象。
通过梳理立法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的规定,分析许可证注销法律性质和法律价值,结合专卖执法实践案例分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常见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关于注销情形的事由、规范注销程序、明确行政机关特别告知义务等对策,以期为解决专卖执法实践问题抛砖引玉。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注销;法律问题;解决对策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obacco monopoly laws and regulations,setting up retail outlets of tobacco products mus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asonable layout of retail outlets of tobacco products, and there are certain quantity restrictions.The cancellation of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directly affects the redistribution of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resources and the interests of interested parties in specific areas. Improper handling directly affects the credibility of tobacco monopoly legislation and the social image of monopoly law enforcement.The cancellation of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directly affects the redistribution of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resources and the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 in a specific area. If handled improperly, it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credibility of tobacco monopoly legislation and the social image of monopoly law enforcement.By combing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n the cancellation of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nature and value of license cancellation, analyzes the common problems of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cancellation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cases of 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ve reasons for cancellation, standardizing cancellation procedures, and clarifyingthe special informing obli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actical confusion of monopoly law enforcement.1导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注销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来看,关于许可证注销的规定还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如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注销的法律性质,到底属实体性规定还是程序性规定,尚存争议。
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
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烟草在线专稿当前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人证不符”、“有证无照”、“证照不符”、“空壳店”等现象,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造成许可证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许可证数量虚高,货源供需矛盾突出,后续监管难度增加,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那么作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该如何应对呢?笔者结合当前工作实践,对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应治理措施有一下几点思考。
一、当前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人证不符”问题:非法转让许可证。
尤其是非本地籍的零售户,受所处地域经济条件及消费环境等因素影响,经营不善或是谋求更好的发展,转让店铺的同时往往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随同店铺一并转手处理,造成了行政许可相对人转变。
假借特殊群体之名。
有些零售户并不具备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而又想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为求目的,就借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中特殊群体的名义来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借用或以合伙名义。
房东缺乏守法经营意识,为了提高租金,便“就地取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许可证非法提供给经营者使用,或以前经营户租用房屋到期后退租,前者零售许可证给后租者使用,并名曰“合伙经营”,为房东打工。
2、“证照不符”问题:直系亲属和夫妻店。
因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如《营业执照》登记人为妻子,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人为丈夫。
要统一证照必须择其一新办。
但受合理布局要求限制,有些零售户无法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则相关的卫生证、税务登记证等都需重新办理,手续烦琐且费用较大,零售户往往不能理解,也不予配合。
烟草与工商各自为政。
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前置许可,零售户必须取得烟草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才能去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但烟草与工商管理部门历来都是各自为政,证照管理合作意识不强,缺乏密切配合、联手整治的默契,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合力。
对无证经营卷烟现状分析和对策
对无证经营卷烟现状分析和对策对无证经营卷烟现状分析和对策无证经营卷烟是当前烟草专卖市场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到烟草专卖制度的权威性,如不控制这一现象的曼延,乃至可以动摇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无证经营卷烟无序空间的不断扩大,不仅让全社会感到烟草专卖管理的软弱无力,而且直接影响到卷烟经营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产生无证经营卷烟的现状和原因已经具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意识的国民,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要求难以接受。
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对自由竞争这个名词被越来越多的国民接受。
国家为拉动经济发展,对外广泛吸引外资,对内大搞民营经济,工商部门对经营许可证也空前放宽了政策,并以“一站式”服务为经营许可提供了便利。
但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却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一部分国民不予理解,认为同在一个社会,同属一个政府领导,同处一个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为何不能用市场经济的原理进行调控,普遍不予理解,难以接受。
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出现,小本经营的流通服务行业业主越来越多,但因竞争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普遍要求增加卷烟经营项目来弥补利润的不足部分。
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转轨,劳动生产力明显提高,但下岗失业人员日趋增多,为谋求生计,小本经营的服务行业随之迅速发展,受消费量和消费水平的限制,服务行业互相间的竞争越演越烈,利润率越来越低,普遍期求通过增加服务项目获取利润,也因卷烟是嗜好品,可以吸引大量的顾客,带来生意的兴隆。
因此,就出现了只要从事服务行业经营业主,都要求申请卷烟经营许可权,一旦行政许可不成,并随之出现了大量的公开的或者地下的无证经营卷烟的现象。
广大农村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较慢,农民的法治观念淡泊,一些无证经营户屡教屡犯、屡打屡犯,现行的法治手段难以根治。
应当看到,目前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仍处于滞后状态,青壮年进城打工,留下的是老弱病残,为了生存从事零星小买卖,相当一部分是无照无证经营,卷烟进货量很小,有的只有一、二条卷烟库存,卖一包算一包,行政执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对这类无证户通常以教育为主,但因面广量大,通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当面收起来,执法人员一离开他又摆出来,这种象做游戏式的管理,实在难以奏效。
撤回和变更烟草许可证的建议
撤回和变更烟草许可证的建议
尊敬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我写信是为了提出关于撤回和变更烟草许可证的建议。
烟草是一种有害健康的产品,长期吸烟与多种严重疾病的发生相关。
因此,我认为政府应该考虑立即采取行动,限制烟草产业的发展。
首先,我建议政府撤回现有的烟草许可证。
烟草行业是一个利润巨大的产业,吸引了许多企业进入市场。
然而,这些企业往往将利润置于重要性之上,而忽视了它们产品对人们健康的危害。
撤回烟草许可证将有助于削弱烟草行业的实力,减少烟草的销售和生产数量。
其次,政府应该考虑对烟草许可证进行变更。
在撤回烟草许可证的同时,政府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和标准来重新发放许可证。
例如,对于新申请的烟草许可证,政府可以要求申请企业承诺降低烟草成分的毒害性,并广泛宣传烟草危害健康的信息。
此外,政府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具体的计划,以逐步减少对烟草的依赖并向其他更健康的行业转型。
最后,政府应该逐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
通过在学校教育课程中引入有关烟草危害的知识,组织宣传活动,增加烟草品牌包装上的警示标志等方式,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认识到烟草对健康的危害性,并逐渐减少吸烟行为。
总之,我建议政府撤回和变更烟草许可证,以限制烟草产业的发展,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健康,还可以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健康、更可持续的未来。
谢谢您的关注和行动!
此致
敬礼。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04-12T06:26:34.86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6期作者:聂志云[导读]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
若想烟草行业能够进行健康向上的发展,就必须对许可证的发放和后续管理进行加强,对许可证的申办人的权益进行维护。
吉安市烟草公司永丰分公司江西永丰 331500摘要:在烟草行业当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始终都是烟草专卖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重要基础之一,并且同时也是对专卖零售进行管理和施行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许可证制度是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体制的基础。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日益推进和烟草行业规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强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任务更为重要和紧迫,要进一步提高对许可证后续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并重。
基于此情况,笔者主要阐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
若想烟草行业能够进行健康向上的发展,就必须对许可证的发放和后续管理进行加强,对许可证的申办人的权益进行维护。
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对“睡眠”户清理而将空间释放出来,将资源分配给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需求的零售户,对烟草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地分配,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够一方面,垄断管理人员非常重视许可证审批。
然而,我们并没有意识到随后对零售许可证的监管也是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的行政偏向。
另一方面,零售户并不知道他们的牌照是合法的,也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不适当的,也不会主动对“不符”情况进行改正。
2.登记信息不符烟草专卖通常由亲戚或夫妻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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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证取消后的影响及对策国务院将于近期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款也将删除,且不得用其他行政许可代替被取消的审批项目。
本部分容将主要阐述这一许可取消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修改条款、后续影响及替代性管理措施。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修订条款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容应当全部删除。
据初步统计,一法一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以下容:(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容1.修订条文:第六章第二十九条(1)原有条文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2)修订方式删除本条容。
2.修订条文:第七章第三十四条(1)原有条文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所得,并处罚款。
(2)修订方式删除本条容。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容1.修改条文:第二章第6条(1)原有条文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修订方式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修改条文:第二章第十条(1)原有条文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修订方式删除本条容。
3.修改条文:第二章第十五条(1)原有条文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修订方式删除本条容。
4.修改条文:第八章第四十二条(1)原有条文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修订方式删除本条容。
5.修改条文:第九章第五十条(1)原有条文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修订方式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删除“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修改条文:第九章第五十七条(1)原有条文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所得,处以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所得,处以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修订方式删除本条容。
7.修改条文:第九章第六十四条(1)原有条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修订方式删除本条容。
二、法律法规修改后对烟草专卖管理的影响(一)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影响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消,是本届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的一部分,其本质上并非针对烟草专卖制度,仅为国务院法制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精神的具体措施,对烟草行业专卖制度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
就现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而言,虽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四类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的重要性相对较弱,但取消这一行政许可有可能给社会公众以及行业从业人员传递“专卖体制已经削弱”的信息,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对烟草专卖管理的影响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或罚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2)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中国烟草国际及其各口岸公司;(3)从事免税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免税集团、从事免税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免税商店;(4)从事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烟草拍卖行。
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影响较大的是对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免税集团,其他持证人可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依法实施管理。
三、特种证取消后的替代性管理措施(一)针对烟草公司的替代管理措施1.烟草制品的围《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专卖法》第一章为“总则”部分。
按照立法原则,该部分容对该法全部条文具有统领作用。
从第二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国生产的卷烟、雪茄烟,还是国外进口的卷烟、雪茄烟,都属于烟草制品的围。
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条文来看,虽然个别条文使用烟草制品这一概念时,其容应为国产烟草制品,但这些条文应结合所在章节加以理解,不能片面的将“烟草制品”解释为“国产烟草制品”。
2.烟草制品的批发《烟草专卖法》第四章第十五条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哪一等级的烟草公司(含县级烟草分公司、营销部),也无论其从事的国产还是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均应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后,无需对现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容加以调整,即可包含对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容。
(二)针对进出口企业的替代管理措施1.进口环节的管理措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条规定了烟草专卖管理的三大环节,即生产、销售、进出口,虽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取消,但进出口仍然属于专卖管理的环节之一。
同时,根据商务部关于烟草类产品进口企业名录的规定,烟草类产品只能由中国烟草国际进口。
由此,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消,不影响对进口环节的专卖管理。
同时,中国烟草国际及其下属口岸公司进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后,均销售给有独立经营资格的烟草公司,国经营的部分可归属于批发环节。
因此,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后,应给中国烟草国际及其下属口岸公司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围为“国外烟草制品的国批发”。
2.出口环节的管理措施目前,国家对烟草制品的出口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多出口即可多生产。
从当前政策看,国家对烟草制品的出口采取鼓励和支持政策。
因此,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我们对各工业企业的卷烟出口权限应当适当放宽,允许工业企业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依法开展烟草制品的出口业务;同时,为了加强管理,可要求工业公司提前一年编制出口计划,按季度上报计划执行情况。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从本条规定可知:卷烟工业企业针对国市场生产的烟草制品不能对外出口,该条规定即可排除其他单位或个人将国销售的卷烟出口到国外的情形。
(二)针对免税集团和免税商店的替代管理措施1.对免税集团的管理措施(1)许可证管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由本条规定可知: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均应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目前,国将“批发”定义为:专门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商业活动。
零售的对称。
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通常有两种情况:①商业企业将商品批量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用作转卖。
②商业企业将用作再加工的生产资料供应给生产企业。
因此,我们可将免税集团向各免税商店销售卷烟界定为批发行为,向其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围为:“向海关监管区的免税商店批发免税外国烟草制品”。
(2)免税烟草制品管理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管理上,仍可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对免税商店的管理措施(1)许可证管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