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补充2
法理学复习提纲一.客观题来自02至10年司考二.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材料分析三.主观题部分(关于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在我的分享里去看看,用于自由理论)需要结合ppt看,这最多是理论补充1.法律价值论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到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法律价值的概念张文显:(1)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希冀、希求或者美'好的东西,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2)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落脚于法律本身内在价值或者叫形式价值(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朱景文: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说是发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服务于价值目的的实现。
3)自由主义价值为何具有普适性自由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民主自由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阻碍早期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密尔洛克卢梭等强调消极自由,自由是不受人干涉,是反专制的新自由主义格林罗尔斯等强调积极自由,个人可以做什么的自由,但是强调政府的保障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
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
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
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
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
法理学背诵大纲
法理学概念:5个考点法是一种行为规范:1.2法由什么决定性质是什么的体现统治阶级是什么法的本质(表现3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获认可创设法的方式为什么称为国法原始社会没有法法由什么保障实施最后手段,不是唯一手段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的特征规范性:应为可为勿为,规范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在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可反复使用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法律解释分类正式解释3个,机关非正式解释,主体效力法的作用社会作用(目的)2个规范作用(手段)指引:2种,自己去做评价:2种。
如果题目中出现了合法、违法或者构成某罪,一般选评价预测教育:通过案例的方式教育强制:保证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收到社会条件和环境制约法律调整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
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是全部行为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空白或漏洞法律有不确定性僵硬性滞后性和保守性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3个正式渊源(制定法)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制定机关制宪权修改:提议,通过解释监督公布效力法律基本,非基本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3种报省级人常批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不报批,三种)自治法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区报全人常,州县报省级人常)法的正式渊源效力问题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基本单位,最基本单位)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核心和首要地位特征:2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大层次七大部门:民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法律关系特征:3个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一圈利益无为内容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4种人身权所指向的客体所有权指向知识产权所指向债权所指向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责任违法,违约,法律规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分类:4个免责:4个法律制裁分类特定国家机关针对违法者,强制性惩罚。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法理学》复习提纲课程的地位、性质和任务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和主干课程,是法学专业的理论基础课程和入门课程,也是思想政治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
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关涉的是整体法律现象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因而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开设法理学课程,意在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法律观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熟悉并掌握法学思维方式,从而为他们有效地学习其他法学课程奠定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第一章绪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产生的条件a、必须是法律现象的材料已有一定的积累,出现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出现了成文法之后。
法学的产生与法律的产生、分化、独立有关。
b、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职业法学家群体的存在。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2、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3、马克主义法学的产生三、法学的体系1、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2、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国内法学:研究国内法国际法学:研究国际条约、国际协议3、法律史学和外国法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外国法学: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4、交叉学科(边缘法学)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法医学、法律心理学等。
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概念的由来——边沁、奥斯丁法理学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的学问。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科,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a、研究实在法,但又不局限于实在法。
还要研究实在法背后的“道理”。
b、法律学说。
法理学是用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必须要研究各种法律思想成果,通过反思和批判以往法律思想成果的基础上获得法律的知识。
3、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方法: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思考的区别五、学习法学、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学的意义:法即权利,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
《法理学》复习大纲及答案
《法理学》复习大纲及答案一、单选题1. 下列不属于法的价值的是:()2.3.4.5.6.7.8. 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法具有()。
9.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10.素中的()。
11.12.13.14.15. 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16.17.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
这体现了法的()。
18.()。
19.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哪一情况?()20.21.22.也产生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这里体现了法的两方面的作用。
对于这两方种作用,二者的关系是:()。
23.24.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其总结过程属于()。
25.律”应当作()。
26.27.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
29.30.钱物的行为。
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
黄某的行为属于下列那一种?()31.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②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
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学生乙的观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32.33.()34.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35.约》,这一现象在法理学术语上最恰当的称呼为()36.列关于法律实施的哪一项不正确()()37.()38.()39.()40.41.42.43.44.45.()46.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复习提纲
一、法理学的知识结构二、简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是从其他法学科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职业者只有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结论。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离不开法理学的学习。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通过学习法理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出色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法理学,掌握法的精神是相当重要的。
三、法的作用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又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
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3、预测作用,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理提纲
导论:1.法理学的性质:天理、物理、伦理、法理。
2.法理学的体系与脉络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重要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法的运行论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般结合实际来考核。
法的演进论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法的社会论法律与社会,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重要考点包括: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宗教等。
其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西方法学两大思潮的分水岭之所在。
第1讲法的概念:法律是什么?考点一:法的概念争议: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2.定义法的要素:(1)权威性制定,即法律是由有权的立法主体制定的;(2)社会实效,即法律应该是在社会中有效的和被公众普遍遵守的规则。
3.代表学派: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的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的是分析主义法学派(也叫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为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等。
(二)非实证主义法概念(理想化的立场)1.基本立场:在对法律下定义时,道德因素必须被考虑进去,也就是说,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法律必须符合道德。
2.定义法的要素:(1)内容的正确性,即法必须是符合道德的,其内容必须是善和正义的;(2)对社会有实际效果;(3)由有权的立法者制定。
法理学复习提纲
《法理学》复习提纲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持神意说的法学家是托马斯·阿奎那。
2.从新加坡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普通法法系。
3.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法治"的英文表达确切的是rule of law。
4.法的要素中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是法律规范。
5.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6.在法的溯及力上,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7.从法律构成看,民法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制定法。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历史渊源不同。
9.法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答《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字面解释。
11.法的渊源有行政法规。
12.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13.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兼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原则。
14.人的死亡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实。
15.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16.《元典章》属于封建主义法律。
17.腹诽罪违背基本法理。
18."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述的提出者是古希腊的学者亚里士多德。
19.法的连续性的含义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其依法被废止以前继续有效,不能被随意中继执行20.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通过修改过的时的法律实现的。
21.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法系。
22.人类历史上最大早出现的法是奴隶制法。
23.按照狭义的理解,属于法的适用的是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真题回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最主要的特征是: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三)法的作用作用定义对象分类指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氾,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自律)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评价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他人的行为(他律)专门的评价: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教育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止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预测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强制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讪违法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违法犯罪行为【考点预测】“杀鸡给猴看”体现了法的()作用。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法理学整理(全)
法理学整理(全)法理学复习一、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社会作用二、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针对性、灵活性;规范指引:客观性、经济性、稳定性)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保护作用;5、强制作用;6、教育作用。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阶级统治作用(1)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2)法律通过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3)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2、社会管理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存条件;(2)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秩序;(3)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4)提供一般的社会保障。
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1、积极作用(正面作用);2、消极作用(负面作用)。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节:法律价值一、法律价值的释义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通常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1、法律目的价值;2、法律评价价值;3、法律本身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种类(一)自由1、法律应该体现自由;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3、法律限制自由:(1)法律禁止自我伤害的自由;(2)法律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的自由。
(二)正义1、正义的分类(1)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2)制度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2、法律与正义(三)秩序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法系与法律文明一、文明与法律文明二、法律文明的类型与法系的划分(一)东方法律文明1、中华法系;2、印度法系;3、伊斯兰法系;(二)西方法律文明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考试大纲
一、法学导论
1、法学的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方法;
3、法学的历史。
二、法的起源与发展
1、法的起源;
2、法的历史类型;
3、法的发展;
4、法治国家。
三、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
2、法的要素
3、法的形式与效力
4、法律体系
5、权利和义务
6、法律行为
7、法律关系
8、法律责任。
四、法的运行
1、立法;
2、法的实施;
3、法律方法;
4、法律程序;
5、法律职业。
五、法的作用和价值
1、法的作用;
2、法的价值;
3、法与人权;
4、法与秩序;
5、法与自由;
6、法与效率;
7、法与正义。
六、法与社会
1、法与经济;
2、法与政治;
3、法与科学技术;
4、法与文化;
5、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书目:
《法理学(第四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
——伯恩。
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
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
(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
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
(2)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
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二)法的现象与本质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
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
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行为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律权利。
评价。
法理学复习提纲
表1:法的概念与本质争议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实证:无权威制定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分析法学派概念必然联系社会实效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社会法学派立场类型权威制定、社会实效均是法概念的必要要素非实证: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学必然联系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综合学派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4国家性施的正式的官方的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直(正式性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形式:国家的官方文件的规官方性)范性表现本质阶级性统治阶级不是个别意志简单相加,表面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志体现也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或要求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社会性马克思进一步认为: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说:“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成文法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表现形式不成文法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国法)判例法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其他的法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例教会法表2:法的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1.调整对象:人的意志行为规范性会规范,针对一般(1)调整对象只能是“行为”——法谚:法律不问思想人设定行为模式。
(2)只能是“意志行为”——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2.属于社会规范(1)只调整参与到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法谚:法律不问琐碎之事(2)社会规范与自然规范不同:自然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规范属于自然规范;但技术规范一旦被吸收到法律中,则称为“技术法规”。
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1.制定即立法国家意志性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2.认可明示认可:将其他规范直接规定为法律社会规范默示认可:不规定其他规范的内容,但规定参照。
如“依照习惯、依照国家政策”等。
51.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性2.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差别3.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势1.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但法律的保障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性2.国家强制力只是最终保障力量,法律运行时并不一定都要行使国家权力3.国家权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程序性1.法律是依据程序来运转的规范2.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可能被宣布为无效可诉性1.可争讼性:可以用来作为起诉、辩护的根据2.可裁判性:可以用来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权利义务性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法理学期末复习部分归纳
法理学期末复习归纳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本质的内容:①法是“意志”的体现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③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③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思、道、文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2.基本概括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对象不是特定的,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国家性。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区别于规律:应然~实然)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具有潜在的强制力)⑤法律具有鲜明的程序性四、法律规则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的准则。
(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1.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①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分为:命令式规则: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授权性规则(任意性)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③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①规范性规则:明确的、肯定和具体的,可直接适用②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不甚具体和明确,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法理考试复习提纲
法理学考试复习提纲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概念指明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2、西方法学的历史●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霍布斯形成时期:17世纪早期⏹主要观点:三个自然;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分权和制衡理论;社会公意说●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萨维尼梅因形成时期:19世纪初⏹主要观点法是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的体现反对成文法●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丁⏹主要观点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3 法学体系: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分:●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而法律体系则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
5法的本质(两层次):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6法的特征(四个):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7法的作用:●按照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和差别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8法的渊源:指法的来源或法之牺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
法的渊源是指对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9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组织的政策;国际法。
●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法律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乡间民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司法判例。
法理学提纲
(3)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4)法律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国内法与国家法相协调的原则。
(2)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特征:a.是法律规则或规范的本源性依据b.具有极强的稳定性c.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d.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e.有时也作用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f具有操作性不强,经常出现例外等局限性。
(4)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8.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9.法的划分
构成:客观方面(外在的行动,行为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后果)
主观方面(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2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指因损害社会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包括责任关系(可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责任方式(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17.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②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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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的运行
立法的概念、基本原则P206/P211 执法的含义、基本原则P224/P234 司法的概念、基本原则P237/243 中国的司法体系P242 法律监督P247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P254 论述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P259 法律职业技能的内容P262
7
法律推理P274
JURISPRUDENCE
导 论
P2 法学体系的划分 P3 法理学的学科体系P25_26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P27_29
2
法的本体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P35/P36/P40 法的要素的几种学说P45 法律概念的含义P46 法律规则的含义、特征P49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P50 法律规则的分类P52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P55 法律原则P55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P61_63
3
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P70_72 法的效力、法的实效P72 确立法的效力等级的原则P74 法的效力范围P75_80 法的溯及力P79 法的一般分类P81 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P88_89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含义、种类P91/P95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P93/P94 行为能力的种类P94
5
法的演进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P151 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的特征P159/P161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含义、分布P171/P172 法律继承的含义、内容P181/P183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P182 法律移植P184 法律发展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法律继承、法 律移植、法制改革) 法制现代化的模式P198
4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 P99/P100 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学体系 P105/PP104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P108 法律责任 P115 法律责任的构成 P120 法律责任免责及其条件 P125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P130/132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P132 权利义务的分类 P140 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139
P274/P275 法律解释的含义及其必要性P276 法律解释的方法P279 法治的内涵P286 法治形成的标志P293
形式推理、辩证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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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P300 法的社会作用P301 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P301 法的局限性P303 法的评价标准系统P308 法的基本价值(利益、秩序、自由、正义、 效率、人权) 法与自由的关系P322 法对人权的保护P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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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
法与政策的区别P351 政治文明构成的要件P352 法律文化的含义P355 法律文化的要素P359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分歧P363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P369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P375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P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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