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小家电三包规定
小家电三包规定小家电三包规定是指电子产品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出现品质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的保障措施。
小家电主要指一些体积较小的家用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电吹风、电热水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家用电器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细则》,小家电三包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退货在购买小家电7日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与实际描述不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商家应全额退款,且承担退货的运费。
二、换货在购买小家电15日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
商家应提供同等品质、规格的新品,且承担换货的运费。
三、修理在购买小家电15日至1年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
商家应提供维修服务,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或者进行维修,且承担维修费用和运费。
修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如果因为故障复杂或者特殊零部件需要从外地调货,商家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尽快完成维修。
四、全国联保对于某些品牌的小家电,商家提供全国联保,即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后需要维修,可以携带购买凭证和商品到该品牌的任一售后服务点进行维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最低保障,商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优惠的三包服务。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小家电时应注意保留好购买凭证和商品配件,并详细了解商品的售后服务政策,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维权困难。
总之,小家电三包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小家电后享受到质量问题解决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留好凭证,了解售后服务政策,并及时与商家联系并依法维权,以获得满意的解决方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
电子维修间工作制度
电子维修间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电子维修间的工作秩序,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电子维修间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前来维修的客户。
1.3 电子维修间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设备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二、维修间管理2.1 维修间环境2.1.1 维修间应保持整洁、通风、光线充足,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2.1.2 维修间内应配备必要的工具、设备、材料等,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2.1.3 维修间内禁止吸烟、饮酒、吃零食,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2.2 设备管理2.2.1 设备管理人员应负责设备购置、验收、登记、发放、回收、报废等工作。
2.2.2 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改装。
2.2.3 设备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及时反馈设备故障及维修情况。
2.3 人员管理2.3.1 维修间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不得无证上岗。
2.3.2 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2.3.3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人,耐心解答客户问题。
三、维修服务流程3.1 接单3.1.1 维修人员应主动了解客户需求,认真倾听客户描述故障现象。
3.1.2 维修人员应根据客户描述的故障现象,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并向客户说明。
3.2 现场维修3.2.1 维修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工具、设备、材料到现场进行维修。
3.2.2 维修人员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客户人身安全。
3.2.3 维修过程中,如需更换零部件,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取得客户同意。
3.3 维修完成后3.3.1 维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维修结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2 维修人员应整理维修现场,清理废弃物,保持环境整洁。
3.3.3 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名称、故障原因、维修内容等。
四、质量保证4.1 维修人员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家电维修网点规章制度模板
家电维修网点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网点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电维修网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专业、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家电维修网点设立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家电维修网点设立维修部、技术部、质控部、客服部等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家电维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维修团队,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七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及时响应消费者的维修需求,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九条家电维修网点应保证维修配件的原装进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家电维修网点应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意见。
第十四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定期开展维修质量检查和评估,提升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家电维修网点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网点对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家电维修网点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员工激励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家电维修网点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家电维修网点应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家电维修网点所有,如有争议,按照规章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家电维修网点规章制度的模板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子仪器维修规章制度
电子仪器维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仪器维修工作,提高维修效率,确保维修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电子仪器维修人员,包括在岗和临时维修人员。
第三条电子仪器维修是指对各类电子设备进行故障排查和修理的工作。
维修工作应按照维修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四条电子仪器维修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电子仪器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对于本规章制度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二章维修工作流程第八条电子仪器维修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接受维修任务:接到维修任务后,维修人员应仔细阅读维修单,了解故障描述和维修要求。
2.故障排查: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定故障原因。
3.修理维护:根据故障原因进行修理和维护工作,更换故障部件。
4.设备检测:修复完成后对设备进行测试,确保故障被彻底排除。
5.维修报告:撰写维修报告,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6.设备交付:将维修设备交付给相关部门或用户,确认维修任务完成。
第九条维修工作中,维修人员应及时沟通,互相配合,确保维修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维修流程和标准操作,禁止擅自修改维修方案和方法。
第三章维修安全与保密第十一条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
1.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注意使用绝缘工具,避免触电和其他危险。
2.维修过程中注意维修区域的整洁和通风,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3.严禁在维修设备上涂抹或粘贴个人标记,保持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维修人员应严格保守维修对象的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确保维修工作的保密性。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及时清理维修工具和设备,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
第四章维修质量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将对维修人员的维修质量进行评估,包括维修效率、维修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维修服务方案及承诺
维修服务方案及承诺在当今社会,产品的维修服务对于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满意度至关重要。
为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维修服务,我们制定了以下全面的维修服务方案及承诺,旨在解决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让客户无后顾之忧。
一、服务范围我们的维修服务涵盖了多种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等。
无论是小型的消费类产品,还是大型的工业设备,我们都具备专业的维修能力和丰富的经验。
二、服务团队我们拥有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的维修技术团队。
团队成员均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具备扎实的技术知识和熟练的维修技能。
他们能够迅速准确地诊断出产品的故障,并采取有效的维修措施。
为了不断提升团队的技术水平,我们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让维修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技术动态和维修方法。
同时,我们还鼓励维修人员参加外部的专业培训和认证考试,以获取更高级别的技术资质。
三、维修流程1、客户报修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我们报修,包括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
我们的客服人员会在接到报修信息后,第一时间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产品故障的详细情况,并为客户提供初步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2、故障诊断客户将产品送到我们的维修中心后,维修人员会立即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故障诊断。
我们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结合丰富的维修经验,迅速准确地找出故障原因。
3、维修方案制定根据故障诊断结果,维修人员会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
维修方案包括维修的具体步骤、所需的零部件和维修时间等。
在制定维修方案的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意见,确保维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维修实施在得到客户的同意后,维修人员会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同时,我们会对维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5、维修检验维修完成后,我们会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的要求。
只有通过检验和测试的产品,才会交付给客户使用。
维修服务方案及承诺
维修服务方案及承诺尊敬的客户:您好!为了给您提供更优质、高效、专业的维修服务,我们特制定了以下详细的维修服务方案及承诺,以确保您的设备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维修和保养,最大程度地减少设备故障给您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一、服务范围我们提供的维修服务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等。
无论是小型的消费类电子产品,还是大型的工业设备,我们都具备丰富的维修经验和专业的技术能力。
二、服务流程1、客户报修您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提交报修表单的方式向我们报告设备故障。
在报修时,请您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设备的故障现象、型号、购买时间等信息,以便我们能够更快速、准确地判断故障原因。
2、故障诊断收到您的报修信息后,我们的技术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与您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故障情况,并进行初步的故障诊断。
如果需要,我们会安排技术人员上门进行现场诊断。
3、维修方案制定根据故障诊断结果,我们会为您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并向您说明维修所需的时间、费用和可能涉及的零部件更换等情况。
在您同意维修方案后,我们将立即安排维修工作。
4、维修实施我们的维修人员将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操作,确保维修质量和进度。
在维修过程中,我们会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调试,以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5、维修验收维修完成后,我们会通知您进行验收。
您可以亲自对设备进行测试和检查,确认设备已经修复并符合您的要求。
如果您对维修结果不满意,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直到您满意为止。
三、服务团队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精湛、专业素养高的维修服务团队。
团队成员均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种复杂的设备故障。
我们的技术人员不仅具备专业的维修技能,还注重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
在维修过程中,他们会与您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向您汇报维修进展情况,解答您的疑问,让您全程了解维修情况。
四、服务时间为了满足您的不同需求,我们提供多种服务时间选择:1、工作日服务: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下午 6:00。
电脑维修工作规章制度规定
电脑维修工作规章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电脑维修工作,提高维修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细致入微。
第三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管好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第四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尊重客户,服务态度友好,诚信守约,保守客户信息,保护客户利益。
第五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技术培训,提升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第六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操作正确,不造成设备损坏。
第七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及时反馈维修情况,与客户沟通交流,解决问题,确保客户满意。
第八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保护好公司设备和资料,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九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做好维修记录和维修报告,及时汇报工作情况,保持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第十条电脑维修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互相帮助,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维修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更改。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不予追究,但必须从现在开始全面执行。
第十四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电脑维修工作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希望全体维修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共同努力,提高维修工作质量,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修理电脑店规章制度
修理电脑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脑修理店的管理,维护店内秩序,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店内所有员工,包括店长、技术员、售后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电脑修理店所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店内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00至晚上6:00,中午12:00至1:00为休息时间。
第五条员工应按时上班,不得早退晚到,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店长请假并经批准。
第六条加班需要提前向店长请示并经批准,加班时长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八条员工需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不得穿着拖鞋、短裤等不得体的服装。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懒惰敷衍工作、与同事发生矛盾等。
第十条员工需尊重客户,不得对客户发表侮辱性言论、态度恶劣等。
第十一条员工需保守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二条员工需遵守店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岗位、使用店内设备等。
第四章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员工需注意店内的安全,不得私自使用店内的危险设备。
第十四条员工需遵守店内的消防规定,不得在店内吸烟、乱丢杂物等。
第十五条员工需保护店内设备的安全,不得私自拆卸店内设备。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事故需及时报告店长,协助解决。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店长将给予奖励,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店长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扣发工资、警告甚至开除等。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员工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电脑修理店所有。
以上为电脑修理店规章制度,员工应严格遵守,不得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请教。
希望所有员工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店内的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电脑售后的规章制度范文
电脑售后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脑售后服务管理,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处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电脑售后服务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电脑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退换货、维护等服务。
第四条凡是有关电脑售后服务的事宜,都必须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是公司对电脑售后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违反。
第二章负责人及职责第六条公司将设立售后服务部门,部门主管为电脑售后部经理,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电脑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电脑售后部经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调整公司的电脑售后服务政策和策略;负责电脑售后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处理电脑售后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等。
第八条电脑售后部门负责处理电脑售后服务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受理客户的维修请求;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工作;跟进客户反馈情况等。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九条客户对电脑有售后服务请求,可通过客服热线、官方网站或线下门店等渠道进行报修。
第十条客户的维修请求,应包括电脑型号、故障现象、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客户报修后,电脑售后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为其安排维修服务。
第十二条维修服务完成后,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电脑,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四章售后服务质量第十三条电脑售后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电脑售后服务应以快速、高效、周到为原则,做到贴心服务,让客户满意。
第十五条电脑售后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投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五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客户对电脑售后服务有异议或投诉时,应及时向电脑售后部门反馈,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七条客户对无法解决的纠纷,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公司将积极配合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本公司产品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包修第五条包修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修理。
第六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2. 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3. 日用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修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第八条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本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消费者报修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1. 核实产品信息,确认产品在包修范围内;2. 根据产品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维修或返厂维修;3. 在维修过程中,确保消费者了解维修情况,并及时反馈维修进度;4. 维修完成后,进行产品性能测试,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维修费用及配件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维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2. 如需更换配件,配件费用由消费者承担;3. 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三章包换第十一条包换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与包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换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家电售后网点的规章制度
家电售后网点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售后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维护家电售后服务市场秩序。
第三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做好售后服务记录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保障客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八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加强与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合作,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第十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改进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三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保障企业经营稳定。
第十六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维护企业声誉,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服务承诺第十七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加强服务过程监督,确保服务效果和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和解决机制,保障客户权益。
第二十一条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传递服务信息,提高服务透明度。
家电维修服务管理探讨
家电维修服务管理探讨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管理是保障家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本文通过对我国家电维修服务管理中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的家电维修服务中的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行业政策法规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促进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家电产业市场的良性、有序。
标签:家电维修服务现状问题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家电产品的应用普及度正在快速提高,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更加加速了家电产品的普及。
家电产品数量的大幅增加,致使相应的家电维修服务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有数据显示,仅江苏省家电维修的市场规模高达5亿元人民币,国外一些家电品牌的服务利润占其集团利润的比例,由25年前的15%上升到目前的50%以上。
家电维修服务市场庞大,但目前的管理状况却不尽人意,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一、家电维修服务管理的现状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包括维修机构、维修人员、维修服务、监管机构和依据管理等各个环节。
1.维修服务机构目前维修服务机构多在中小规模,且地区分布不均。
维修服务机构中90%左右为中小规模型,大型连锁的维修服务机构少。
维修服务机构一般只需要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许可证即可营业,有的维修服务机构甚至连工商部门的许可都没有。
另外,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分布地区和层次是不均匀的,总体上大城市、发达地区机构多服务质量相对较好,农村和偏远山区的服务机构少,且技术力量跟不上。
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由于维修机构分布少,技术人员缺乏,出现了产品维修困难的情形。
2.维修服务的人员维修服务人员学历层次较低,缺乏统一的从业资格认定。
维修服务人员学历层次多以职高生或企业、社会培养的短训班学员为主,大专院校的IT 类很少。
据中国家电维修协会2004年11月公布的一份调查表明,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仅占 2.2%,高中占62.4%。
从事家电服务维修人员占从业人员的70%,从业人员中5%在18岁以下,高级技工只有10%。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应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二章维修服务范围第六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音响等家电产品。
第七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维修能力和技术实力,提供专业化的维修服务。
第八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应当覆盖产品售后期内的保修服务,以及售后期外的维修服务。
第九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高效的服务网络,提供便捷的服务网点,确保消费者就近获得维修服务。
第三章维修服务流程第十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接受报修、排除故障、维修报价、维修服务、验收等环节。
第十一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提供24小时报修热线,并设立专人负责接听和记录报修信息。
第十二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对报修产品进行维修评估,及时排除故障或提供维修报价。
第十三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服务,并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和反馈。
第十四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维修进展情况,不得拖延维修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修好的产品正常使用。
第四章价格与费用第十六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出现无故涨价或乱收费现象。
第十七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明示维修服务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范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运营管理,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家电维修服务业务。
二、责任与义务1. 公司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维修服务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维修服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2. 维修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证书,熟悉各种家电产品的维修知识,并接受定期的培训;3. 客户应提供准确的家电故障描述,配合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三、服务流程1. 服务受理1.1 客户拨打维修服务热线,提供家电型号、故障描述等信息;1.2 客服人员记录客户信息,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上门服务。
2. 上门维修2.1 维修人员准时到达客户家中,核实故障情况;2.2 维修人员与客户沟通维修方案,并报告维修所需费用和时间;2.3 维修人员经客户同意后开始维修,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损坏其他家电设备。
3. 维修完成3.1 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后,测试设备功能是否正常;3.2 维修人员向客户说明维修情况,并提供维修保修单;3.3 客户确认维修结果并支付维修费用。
四、维修质量管理1. 维修人员应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2. 维修人员应使用高质量的维修配件,遵守相关维修规范;3. 客户对维修质量有异议,可提供相应的证据向公司投诉;4. 公司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安全管理1. 维修人员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工具设备,确保安全可靠;2. 维修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好个人和客户财产安全;3. 客户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保密管理1. 维修人员应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物品安全,严禁泄露或擅自使用客户信息;2. 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并对维修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七、奖惩制度1. 维修人员维修质量达到一定水平,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2. 维修人员维修质量差,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八、培训与提升1. 公司应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提升维修服务水平;2. 维修人员可参加相关资格考核和技能竞赛,提高专业技能。
(产品管理)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壹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壹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壹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中心于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于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于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于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壹、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壹年;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壹、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壹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三、负责和外商洽谈于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于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壹标牌的管理和发放;十壹、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民事案例分析:商品不合格,消费者可以要求你退换吗?
[案情介绍]2003年8月16日,某市青年教师高某在该市为民家电批名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购买了某国有机器厂生产的冰箱一台,价格为1895元。
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中心”经理认为是因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
8月20日,高某在家里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流水现象。
高某立即找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中心”一番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
高某提出退换要求,但“中心”经理认为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对冰箱的质量问题应找厂家处理,拒绝了高某的要求。
高某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分析]这是一起因经营者违反“三包”义务而引发的纠纷。
我国对某些商品实行“三包”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促使经营者重视商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的消费要求得到最大满足和实现。
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基于两种情况产生:1.按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无约定合同关系,都应当执行。
对于哪些商品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三包”义务,我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
1988年,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了《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1991年,商业部发布了《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这两部规章明确了部分家电的“三包”义务。
随着我国消费领域的进一步扩大,1995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
对法定“三包”商品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这些商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该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有关家电售后的规章制度
有关家电售后的规章制度一、服务范围家电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为用户提供产品的维修、保养、清洗等服务;2. 为用户提供产品的故障排查、解决方案、售后技术支持等服务;3. 为用户提供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4. 为用户提供产品的更新换代、产品升级等服务;5. 为用户提供产品的退货、换货、退款等服务。
二、服务流程1. 用户报修:用户在发现家电出现问题后,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平台、邮件等方式进行报修。
2. 服务受理:售后服务部门接到用户报修申请后,及时受理并登记用户信息。
3. 服务安排:根据故障情况和用户需求,安排合适的维修人员进行上门服务。
4. 服务实施:维修人员按照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家电进行维修、保养等操作。
5. 服务反馈:维修人员在服务完成后,应当向用户详细汇报维修情况并征得用户确认。
6. 服务评价:用户可以对售后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服务准则1. 诚实守信:售后服务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准则,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信息。
2. 服务热情: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热情礼貌地对待用户,让用户感受到公司的关心和贴心。
3. 专业技能: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修理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效率性。
4. 安全至上:售后服务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安全事项,确保用户和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5. 精细化管理: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内部培训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服务标准1. 服务时间:售后服务应当在用户报修之后24小时内受理,尽快完成维修任务。
2. 服务态度: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热情、礼貌地对待用户,并及时解答用户的问题。
3. 服务质量:售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4. 维修价格: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公开维修价格,并严格按价格标准执行,杜绝变相涨价。
5. 售后保修:售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售后保修政策,为用户提供保修期内的免费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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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第七条地区中心的职责一、地区中心是全国中心的派出机构,接受全国中心委托,代表全国中心负责对本地地区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三、建立中心备件库,负责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四、负责生产企业投保的初审;五、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六、负责处理用户意见;七、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八条省级中心的职责一、由全国中心批准成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务的管理服务性机构;二、在全国中心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负责本省维修服务网的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三、制定本省维修服务工作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四、负责对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技术指导;五、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六、建立备件库,负责维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七、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初审;八、负责本省维修网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结算;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十、负责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十二、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三章维修企业入网的条件和责任第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维修企业(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的现有维修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全国维修网:一、承认《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接受全国中心及所在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三、有专职维修技术人员;四、具有必备的维修场地、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凡要求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须自愿提供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其原单位名称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下称维修服务站)必须悬挂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的标牌,作为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标志、维修项目和范围的标志、用户选定投保的标志。
第十三条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按其人员结构、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分级确定其维修项目和范围。
第十四条维修服务站的分级,根据产品投保企业的意见,由省级中心确定。
第十五条维修服务站在其标定的维修项目和范围内,须主动接收用户投保,并承担保修期内投保产品的保修业务和保修期外送修产品的维修业务。
第十六条维修服务站的零备件供应一、一般通用件,自备;二、专用件(易损自制件)、关键件,或自行解决,或向主管中心申报购买。
第十七条维修服务站有责任向投保用户介绍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维修服务站有责任汇集用户的意见,及返修产品的质量情况,填报报统计表,作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维修服务站要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对确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维修服务站,省级中心有权酌情予以警告或取消其全国维修网成员资格。
第四章生产企业投保的条件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经国家认证生产的家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投保。
第二十二条产品投保,由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或地区中心)初审后,汇总报全国中心审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保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十四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间,凭全国中心统一印发的投保卡,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如出现批量质量事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投保产品出厂时,包装箱内必须装有企业自行印制的“保修卡”和全国中心统一发的“投保卡”,包装箱上应标明“全国联保产品”的标志和字样。
第二十七条投保卡由全国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投保企业按其需要量,向全国中心认购,投保卡的计费标准即投保产品的保修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投保产品的保修费,原则上按产品产地零售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彩色电视机按1%计算,黑白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等按2%计算;但为计算方便,并体现质优费低的原则,由全国中心据此制定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投保企业应按照全国中心的需求计划保证提供足够的维修专用件(易损自制件)。
第三十条投保企业应免费提供维修必备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保企业有责任承担其产品维修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低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对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高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有权取消该产品的投保资格。
第三十四条投保产品返修率及其关键零备件的可靠性是产品评比、评优的重要数据之一。
第五章保修和维修第三十五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其用户在全国维修网内,可自行选定任一维修服务站投保、并实行免费保修;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的投保产品,其用户可在全国维修网内任一维修服务站自费维修。
第三十六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用户凭该产品的购货发票、保修卡及投保卡向维修服务站投保。
第三十七条投保产品的保修费,由维修服务站凭投保卡和保修卡(结算回单联)向主管省级中心结算。
第三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免费保修: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产品;二、自行拆动的产品;三、无投保卡,保修单和发票的产品;四、送修产品的牌号、机号、规格、价格与该产品的发票、保修卡、投保卡上的规定不符或涂改的产品;五、用户不按规定时间向维修服务站投保的产品;六、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三十九条对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的送修产品(确无使用价值者除外),各维修服务站均应积极承接其维修服务。
第四十条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送修产品的维修,属消费者自费维修,各维修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加重消费者负担;对保修期外产品,如消费者自愿要求继续投保,维修服务站应热情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法自定)。
第六章零备件供应第四十一条一般通用零备件,由维修服务站自行采购、储备。
第四十二条关键零备件和专用零备件,由地区中心、省级中心组织供应。
第四十三条属国家控制的,或需进口的零备件,逐级申报计划,由全国中心统一组织、综合平衡、协调分配。
第四十四条各级中心、分部、站,申请供应国家控制的或进口的零备件,在供应上采取以旧换新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各级中心、分部、站,因保管不善、分配(或使用)不当,造成零备件损坏或短缺的,自行协调解决。
第四十六条各级中心应定期向全国中心报告零备件的储备情况;以便全国中心根据供求情况,调剂余缺。
第四十七条各级中心、分部、站,对专用零备件和关键零备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章技术培训第四十八条技术培训是提高维修人员技术素质,解决维修人员来源的有效措施,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为提高培训质量,在全国中心的领导下,各级中心均应设置相应精简的培训机构。
第五十条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可借助社会和投保企业的培训力量;采取学校深造、短期集训和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受训学员的文化程度、基础知识和技术水平,分层次组织进行:一、全国中心(或受全国中心委托的地区中心、省级中心)负责组织在学校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的系统培训;二、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负责组织对新产品维修技术的短训和一般维修技能、实际操作的训练。
第五十二条培训结束,受训人员须参加各级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管理,地区中心、省级中心核发。
第五十三条各级中心组织技术培训,可向受训学员适当收取学习材料费(包括实习费)和学杂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全国中心核准。
第八章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第五十四条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是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的重要手段,是联系生产和维修的纽带;各级中心及生产企业、维修服务站均应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的任务是对投保产品质量及其关键零备件质量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六条各投保生产企业、各级中心、分部、站,须科学地、准确地、及时地提供产品质量及其关键零备件质量和维修服务质量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十七条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各级中心汇总的质量信息,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和维修服务质量评比提供重要数据;第五十九条全国中心将有计划地加强质量跟踪、信息反馈工作的数据传输和处理技术的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