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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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选修课的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开设的所有选修课。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收集选修课程信息,搭建跨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平台,组织各分院安排学生在教务系统选课;各分院负责开设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指导学生选课。
第四条选修课分类:
(一)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三大类。
(二)专业选修课是指学生在本专业的业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与专业方向密切相关,主要面对本专业学生开设。专业选修课计划由专业所在分院(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跨专业选修课是指学生修读其他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主要面对本科生开设。由学生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及学习兴趣选修。
(四)公共选修课主要是面向全院学生开设的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管理类、公共工具类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由通识教育学院和有关分院开设,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分院和开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选修课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推陈出新,原则上各分院每学年增开1—2门专业选修课,全校每学年增开5—10门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每年淘汰一定数量的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新开公共选修课程严格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开新课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西安欧亚学院公共选修课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向教务处提交课程大纲。
第七条学生选课原则
(一)同一门课程,不同教师授课,一旦选定,应跟随所选教师学习听课;内容
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无论在哪一个学期,均不得重选(以前所选课程未获得学分的除外)。
(二)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选修课,均不得选修。
(三)学生放弃选修课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可在下学期或下学年重选,或另选其它课程。
(四)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公共选修课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跨专业选修课不低于2学分;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公共选修课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五)原则上除毕业学期外,在校学习期间任何学期均可选修公共选修课。建议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公共选修课应获得学分不低于3学分。
(六)专业选修课选修学期专科为第二至第六学期,本科为第二至第八学期。专业选修课由各分院组织学生进行选修。
第八条公布课程信息
(一)专业选修课:分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每学期末在分院内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专业选修课信息,引导学生根据专业方向合理选择选修课程。
(二)跨专业选修课:每学期各专业至少开设一门跨专业选修课,课程信息及所能承担的教学任务由开课部门在每学期第十六周前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在选课平台向全校学生公布课程信息,各分院组织实施。
(三)公共选修课:每学期各分院至少新开设1—2门公共选修课,课程信息及所能承担的教学任务由课程归属部门每学期第十六周前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在选课平台向全校学生公布,课程归属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共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课程信息在每学期初向全校学生公布,1—4周学生可在网上选课;专业选修课由专业归属部门确定开课学期并提前向学生公布,由学生自由选课。
第十条公共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各课程选课人数进行编班,一
般30人以下的不编班;专业选修课报名与编班由各分院自行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教学组织
(一)选修课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上课、训练、作业、实验、考试等,与必修课程基本相同。
(二)选修课教学实行“谁开课、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开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质量。教务处组织力量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任课教师要认真上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要根据课程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和课外阅读量,并认真检查完成情况。
(四)学生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三次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每次课前或课后要进行抽点,并做好记录。对经常迟到、早退、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听课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考核
(一)选修课考核的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及学生实际灵活多样(如:随堂闭卷考试、小论文、综合作业、课程设计等)。要注意平时的考查,并认真做好记载。
(二)进行随堂考试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表的最后一次课进行,亦可另行安排。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命题教师要把握好试题数量和难易程度。
(三)采取综合作业、小论文或课程设计形式考核的,要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小论文的内容要有那几个方面,字数最低要达到多少字等。授课教师要将综合作业、小论文或课程设计的具体题目和要求报课程归属部门备案。
(四)课程归属部门要协助任课教师认真组织安排考试,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签名。随堂考试的监考不得少于两人。需要印制试题的,由授课教师于结课前两周将试题(含参加考试人数)送课程归属部门印制。
(五)无论采用那种形式,都要坚持考核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考核不及格的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成绩评定与公布
(一)选修课的成绩评定,实行平时考核和课程结束考核相结合、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成绩评定依据课程大纲执行,由任课教师负责执行。
(二)阅卷、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降低标准,不能迁就照顾,更不能送人情分。
(三)选修课的试卷和论文等由课程归属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教务处适时进行抽查。
(四)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授课教师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五)学生可登陆教务系统查询选修课成绩。
第十四条选修课是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选修课与必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选修课要选聘学术造诣比较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授课工作,一般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选修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教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允许调课,确因客观原因影响不能上课,必须及时报课程归属部门审批,需要停课的,由课程归属部门通知学生所在分院并在信息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选修课一般不配备教材,学生以课堂笔记为主,授课教师可指定参考书,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自行购买;若确需教材,教师可提供推荐教材信息,由教务处统一采购、发放,也可自行编写教材或讲义,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发放,教材成本从学生预交教材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