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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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目录
总则 (1)
第一节取水许可 (2)
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6)
第四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7)
第五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9)
第六节河道采砂许可 (11)
第七节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2)
第八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3)
第九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4)
第十节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5)
第十一节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7)
第十二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8)
第十三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9)
第十四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1)
第十五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2)
第十六节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23)
第十七节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24)
第十八节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25)
附则 (26)
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六)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并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详见各许可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无数量限制,且均不收费。
第一节取水许可
第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九条取水许可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
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
≥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3/d,农业≥10 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3/d,农业≥6 m3/s。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m3以上、不足5万m3的取水。
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 m3以上、不足1万m3的取水。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取水工程。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项目取水许可的函,原件1份;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三)水利厅水资源处出具的取水许可复核意见,原件1份、水利厅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六)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原件正本核验)。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第十三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