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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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12.19
•【字号】桂水规范〔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进一步健全我区水行政裁量权基准,不断规范行使水行政裁量权,我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第三十六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2022年3月7日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水办政法〔2022〕2号)同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政策解读。

水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水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测设施自取水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用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施未经验收,即将建1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土保持补偿费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款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范围内利用船舶、船坞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理单位拒不的,代为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72权细化标准(水行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09.04【实施日期】200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2000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扶持对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六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批准后公布;划定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有关省人民政府商定。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水政法〔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

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蓝天立202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有条件地区可以由城镇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城市供水行政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城市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Guangxi Zuang Autonomous RegionMain Professions Water-use Quota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总则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各行业用水管理,建立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下称《取(用)水定额》)。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取(用)水定额》是我区各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水环境、水资源法规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技术准则,是评价用水单位用水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取(用)水定额》中的指标(定额值)是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的行业种类与产品的用水考核标准。

《取(用)水定额》包括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行业(产品、作物、用水类型)的取(用)水定额值,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工业:包括煤炭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火力发电业等23个行业中的108项产品;(2)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业、医院、教育、机关团体单位6种用水类型;(3)居民生活: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4)农业:包括种植业中的水稻、甘蔗等13种主要农作物;(5)畜牧业:包括大、小牲畜和家禽专业饲养和零散饲养。

3.术语与计算方法3.1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针对取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的合理取水的标准取水量。

3.2 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的指标之一,它是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水量(这些水量第一次被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的一个规范性要求和限制措施。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而设立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意制定裁量标准,而是要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来判断和决定。

这样能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滥用裁量权给公民权益带来损害。

其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以个人偏见、私利或特殊利益为依据,而是要依据事实、证据和公共利益来进行裁量。

只有符合公正和合理原则的行政裁量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再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

行政机关在做出裁量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公开透明地行使裁量权,接受社会监督,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注重量刑必罚与从轻从宽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避免不当地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的损失。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同时注重量刑必罚与从轻从宽的原则。

这样能够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可控。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情况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情况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情况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情况及改进建议。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标准和规范。

该制度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结构首先,我们将介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概念、意义以及作用。

然后,分析目前国内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接着,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规范、加强监督机制以及建立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

最后,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前景。

目的通过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提升政府管理效率、优化公共服务水平以及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参考和倡导。

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该领域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推动相关改革举措的落实和完善。

2.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概述: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进行决策和处理事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确保其行使裁量权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行政机关在具体办事过程中提供了明确而可操作的依据和标准,避免了倚仗看似模糊的“自由裁量”而导致的滥用问题。

其次,基准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得行政决策更加客观、合理,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对待。

基准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在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不断完善与调整。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化建设深入推进,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裁量权使用的监督和规范,推动了基准制度向更加科学、民主、法治方向发展。

总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具有广泛应用前景。

通过建立健全的基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现状分析部分主要是对当前国内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比较。

在国内,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一、背景介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决策中,对行政机关进行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依法公正、合理、透明地进行决策。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重要的政府治理,旨在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公平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二、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1.提高行政许可的依法性。

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授权进行决策的重要内容,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裁量决策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行政许可的依法行使。

2.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性。

行政许可涉及利益的分配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影响巨大,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决策中随意偏袒其中一方,确保行政许可决策的公正性。

3.增加行政许可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通常涉及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评估和判断,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可以明确许可决策的依据和标准,使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许可决策过程有清晰的了解。

三、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应以法律为前提和依据,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许可决策的合法性。

2.公正透明原则。

行政许可的裁量决策应当公正、透明,以确保许可决策的公平和公信力。

3.实践经验原则。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应充分借鉴实践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求。

四、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1.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对于各类行政许可,要明确其所涉及的法定条件,将其纳入基准制度的范围之内,确保许可决策的依法性。

2.制定裁量标准和量化指标。

对于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制定相应的裁量标准和量化指标,明确行政机关在决策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和依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行政许可评估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桂水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局:为推进我区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函》(办调管函〔2022〕11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管函〔2023〕4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经自治区水利厅党组2023年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2月19日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调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持续发挥,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函》《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调水工程是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

调水工程根据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年引水量、灌溉面积等四个方面综合研究后可确定为大(1)型、大(2)型、中型、小型等四个工程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已建成并交付运行,归口为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型调水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调水工程为大中型灌区工程的,按照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标准开展创建和评价。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13
•【字号】桂工信政法〔2017〕887号
•【施行日期】2017.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信委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工信政法〔2017〕887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机关各处室(局)、派出机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
2.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5.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6.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定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定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旨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其滥用,并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

以下是关于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一些关键点:1. 目的和意义: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以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这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性质和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有关行政机关以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行政行为的实施标准。

它是“对事不对人”并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规定而不是行政决定。

行政裁量权基准属于行政依据而不完全属于司法依据。

3. 制定原则和程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4. 内容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

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5. 效率和便利性:要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6. 营商环境的需要: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可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使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是一个系统性、全面性和参与性的工作,旨在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同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桂财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桂财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有关精神,健全广西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广西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我厅编制了《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1月3日附件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注: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注: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自治区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自治区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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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录总则 (1)第一节取水许可 (2)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6)第四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7)第五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9)第六节河道采砂许可 (11)第七节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2)第八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3)第九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4)第十节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5)第十一节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7)第十二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8)第十三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9)第十四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1)第十五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2)第十六节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23)第十七节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24)第十八节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25)附则 (26)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六)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并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详见各许可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无数量限制,且均不收费。

第一节取水许可第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九条取水许可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3/d,农业≥10 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3/d,农业≥6 m3/s。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m3以上、不足5万m3的取水。

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 m3以上、不足1万m3的取水。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取水工程。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项目取水许可的函,原件1份;(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三)水利厅水资源处出具的取水许可复核意见,原件1份、水利厅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六)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七)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原件正本核验)。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第十三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3、用水合理性论证;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第十四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按照以下权限划分:(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1、纳入国家、自治区建设计划(规划)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2、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3、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者等于5万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4、110 kV送变电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

(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1、纳入国家、自治区建设计划除自治区审批(审查)以外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工程;2、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3、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 千瓦、小于4000 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m3、小于1000万m3的水电工程;4、35 kV送变电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注:上述工程不含国际、省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工程设计”中的“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审批的函(需标注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原件1份。

(二)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原件1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1份。

(三)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已复核工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1份。

(五)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复印件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原件正本核验)。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编制。

(三)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技术审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本事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第二十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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