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及竣工后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一)审核范围:包括新建建筑、扩建、改建、装修和专项用途建筑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审核标准:依据国家消防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注重统筹兼顾,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三)审核程序: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应按照逐级审核和多部门联合审核的原则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平面布置、疏散通道设置、消防系统设计、消防安全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后续的消防验收提供依据。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一)验收范围:对新建建筑、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施工情况、设备性能和运行状态进行审查和检测。
(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注重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三)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由专业消防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真实和权威性。
(四)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和系统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设备运行情况的测试和评估,以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性和标识的完善性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五)验收结果:验收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建设工程的后续使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抽查范围:对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确保消防设施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建筑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依据《建筑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等。
三、抽查对象抽查对象为我单位承办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文件。
四、抽查程序1. 抽查依据(1) 抽查依据为《建筑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抽查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表、消防设计图纸、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等文件。
2. 抽查方式(1) 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月抽查不少于3个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文件。
(2) 抽查内容包括消防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等。
3. 抽查流程(1) 抽查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单位,并确认抽查时间、地点。
(2) 抽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查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 抽查结束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抽查记录,及时向建设工程单位反馈抽查结果。
五、抽查结果处理1. 抽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2. 合格结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抽查结果通知建设工程单位,并备案。
3. 不合格结果,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建设工程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抽查,确保整改结果符合要求。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会促进我单位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规范消防管理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三条申报程序1.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经理向公司下属消防安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设计文件。
2.消防安全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安全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层备案。
第四条审核内容1.消防设计审核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2.消防设计审核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消防设计合理、科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管理标准1.消防安全部门应建立完满的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制度,明确审核程序、职责和要求。
2.消防安全部门应确保审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严谨,杜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和私人行为。
第六条考核标准1.消防安全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进行考核,重要考核内容包含审核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合规性。
2.针对审核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消防安全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督促落实,确保审核工作的连续改进。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七条申请程序1.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应向消防安全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申请表和竣工验收文件。
2.消防安全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安全部门在验收完成后,应将验收结果书面告知项目经理,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层备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物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消防设计审核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第一步。
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消防设计审核应由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核机构进行,这样可以确保审核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同时,消防设计审核机构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其次,消防验收是保证建筑物消防装置安全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消防装置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可以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火灾。
消防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同时应有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验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对于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消防部门应予以备案和抽查。
最后,备案抽查是消防部门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手段。
备案抽查是指对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确保其消防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备案抽查应由消防部门和相关行政机构共同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维护、作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等。
对于发现问题的建筑物,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总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物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专业性和公正性,提高制度执行的效果。
在建筑物消防安全方面,全社会要形成共识,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参与意识,共同创建安全、和谐的消防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提供规范和指导。
本制度应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阶段,确保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消防设计审核2.1 设计审核的目的和原则•目的:通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确保消防系统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原则: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条件。
2.2 审核程序和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程序包括:–提交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初审–设计文件复审–审查意见反馈–最终设计文件审核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选择与布置–灭火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防排烟与防火门设计–消防通道设计–应急疏散通道设计–消防水源及供水管网设计–消防电源与电气火灾防护设计2.3 设计审核人员资质和要求1.设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设计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设计审核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设计标准的同步。
3. 消防验收3.1 验收的目的和原则•目的: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
•原则:验收程序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消防设施的实施和运行情况。
3.2 验收程序和内容1.消防验收的程序包括:–提交验收申请–初次验收–现场勘查–整改验收–最终验收及备案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操作性–系统运行效果及可靠性–防火门、排烟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合格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3 验收人员资质和要求1.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验收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验收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验收标准的同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动和建筑数量的快速增长,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并削减财产损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得以建立。
二、消防设计审核制度2.1 审核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是由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核机构负责。
此机构应具备肯定的资质和技术本领,确保审核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2 审核内容消防设计审核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布局设计 -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 - 疏散通道的设计与规划 - 消防管网与设备的设计与选型2.3 审核程序消防设计审核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人应向审核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和相关的资料,并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机构应在肯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出审核看法和处理措施。
三、消防验收制度3.1 验收标准消防验收是在建筑物竣工后进行的,目的是验证建筑物是否依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了建设。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要求。
3.2 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后适时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供给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消防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验收报告。
3.3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假如通过验收,建筑物可正式投入使用,并领取相应的消防设施合格证。
假如未通过验收,建筑物需依照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重新验收。
四、备案抽查制度4.1 备案义务全部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都应进行备案,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消防管理部门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4.2 抽查方式备案抽查应依照肯定的比例和周期进行。
抽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抽查和临时抽查,以及依据特定情况的抽查。
抽查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事先确定,并适时向相关单位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前言消防是工程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中都需要对消防进行合理规划、防范和管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升,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
为了强化消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水平,特制定此文档,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设计审核设计文件的提交1.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提交所在地消防机构审核,需具备如下基本要求:•消防安全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消防安全措施必须有效可靠;•消防安全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相配合,保证消防安全措施得以顺利实施;•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材料按要求逐一列明。
审核流程1.申请材料审核:消防设计申请材料提交后,消防机构将组织审核,审核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告知。
2.设计审核:审核人员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若存在问题,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并告知整改时间。
审核通过之后,消防机构出具审核结论。
3.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并确定下一步的工作内容。
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的申请1.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书》向所在地消防机构提交申请,参考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消防设施材料要结合实际确保质量符合相应的规定;•消防设施的开关动作灵活可靠,电线线路布置正确,遇火灾情况能准确切断火灾起因;•消防设施应设立明确的使用、维护、检查、保养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
2.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所用消防设施的名称、概述、数目、用途、性能参数及配置位置等;•使用消防设施及相关工具和设备的用户手册、技术说明等资料。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皖消防〔2009〕7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支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做好当前法律法规交替期间的工作衔接,更好地便民利民,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总队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部局统一部署,总队已正式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
各支队要尽快明确“一定规模的改建建设工程界定标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支队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办事大厅”的系统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社会单位和群众能够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正确使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顺利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各支队要抓紧对所辖大队建审、验收和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尽快掌握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使用方法。
同时,各支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各支队、大队都要确定一名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如有人员变更,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有效地完成备案抽查工作。
四、各支队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及配套的法律文书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建审、验收和备案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4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涉及多个步骤和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该程序的详细步骤:一、预备工作1. 聘请资质合格的消防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消防系统设计。
2. 根据设计方案选择合适的消防设备和材料,并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和安装工作,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二、竣工验收阶段1. 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包括相关建筑结构和消防设备的技术资料。
2. 根据申请资料,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文件齐全、信息准确。
3. 基于初步审核结果,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相关调整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
4.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以评估建筑施工质量和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5. 如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任何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设单位需要进行整改,如需更多技术支持,可以寻求消防部门的协助。
6.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7. 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报告和资料的准确性,如果一切完善,将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消防备案抽查阶段1. 建设单位应在获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提交消防备案申请。
申请包括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和其他必要文件。
2. 消防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进行抽查,选择一定数量的建筑进行详细的消防备案审核。
3. 消防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抽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现场验收。
4. 抽查过程中,消防部门会对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等进行细致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5. 如果抽查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设单位需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消防部门。
6. 如果抽查合格,消防部门将颁发消防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录入消防系统中。
四、监督管理阶段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完成后,消防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筑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
1、检查合格与否,在网上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2、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停止使
用。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 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
工程;
(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 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
团。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五)《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
1 份;
(六)《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及各类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原
件各1 份;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合
同复印件;
(八)《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否被系统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
(二)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上述申报材
料要求,向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 消防服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湘建建〔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湘建建〔2020〕8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本级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其他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省政府明确下放管理层级、跨行政区域及省委省政府指定交办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对于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申报方式根据《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申报对前期有关手续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网址:)办理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对前期有关手续非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消防管理系统”,网址:)申请办理消防验收。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保障建筑物安全和防火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下面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建设工程前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设计审核中,对于建筑物的防火隔离、疏散通道、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同时,还要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确保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其次,消防验收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其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检验和验证,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并具备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
消防验收过程中,要对建筑结构、疏散通道、防烟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关键设施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只有通过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方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正式投入使用。
最后,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的有效实施,并通过备案抽查制度,对已验收的建筑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备案抽查制度可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抽查,检查其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和完好程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以便保障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对建筑物的消防责任人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能力。
总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验收和抽查制度,才能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的落实,为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种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这些工程的安全性却成为了一个大问题。
因此,消防安全已成为建设工程安全的关键环节。
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则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它涉及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问题,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首道关口。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以避免建筑物在后期出现消防安全问题。
消防设计审核需要专业的消防设计师或消防工程师进行,其审核范围包括设计文件中的消防安全要求、设计的消防系统、疏散通道等。
一旦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审核人员需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消防验收消防验收是针对建筑物整体消防系统的检查,旨在检查消防系统是否达到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在消防验收之前,建设单位需要对消防系统进行自查,以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
在消防验收中,消防工程师还需要对消防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可靠性、操作性等进行检查。
如果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只有在消防验收合格后,建筑物才能投入使用。
备案抽查备案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对已经验收备案的建筑物进行抽查,以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备案抽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在备案抽查中,消防工程师需要对建筑物的消防系统、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如果在备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如果发现问题严重,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还有权决定对建筑物进行重新审核或验收。
总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中,建设单位需要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整改,以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制度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
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
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
行政处罚。
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有什么规定?其质量负责单位是谁?对其审查、抽查、验收、备案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有什么规定?其质量负责单位是谁?对其审查、抽查、验收、备案有什么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怎么处罚?①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③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一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是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①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③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④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二是违反消防审查验收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①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③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流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流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而消防备案抽查则是为了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抽查单位、明确抽查范围和对象、制定抽查计划。
1.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抽查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并确定具体执行抽查工作的单位。
2.明确抽查范围和对象根据涉及建筑面积、建筑类别、施工单位的等级和认证情况等因素,确定抽查范围和对象。
3.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范围和对象,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要求。
第二步:实施抽查实施抽查主要包括前期调查、抽查现场检查和抽查结果处理。
1.前期调查抽查前,在抽查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前期调查,了解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面积、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等。
2.抽查现场检查根据抽查计划,抽查人员从抽查对象中随机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现场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建筑物是否按照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包括消防设备、疏散通道、灭火设施等。
(2)检查消防设备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情况,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放置情况等。
(3)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标识是否明确、标识是否齐全等。
3.抽查结果处理根据抽查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抽查结果处理。
结果可能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验收等三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进行备案;对于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于待验收的,需进一步审查后再决定。
第三步:整改和复查整改和复查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整改和复查结果处理。
1.施工单位整改根据抽查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2.复查结果处理对施工单位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结果可能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进行备案;对于不合格的,要求继续整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想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办法平面布置图、消防办法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处置建设工程消防设想审查验收的事情人员,以及建设、设想、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响应的专业技术本领,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程序
一、适用范围
已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建设单位
(申请人)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未备案的,应当先办理消
防设计备案手续。
二、申请程序
1.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建设单位(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向大
队365消防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后出具备案凭证,申请人应随机通过竣工验
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程序抽查,并根据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建设工程备案结果通知书》;被抽中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还需
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三、所需信息
承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委托办理消防验收业务的证明。
并携带以下材料(纸质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证明书(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
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3.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 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仅限于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
5. 电气防火技术试验合格证;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法定身份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复
印件)。
四、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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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备案范围及方法
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消防窗口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进行消防设计纸质备案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站/。
三、备案建设工程抽查及方法
消防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对备案的建设工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50%--90%比例进行。
被抽查到的单位将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四、抽查工作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团。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2)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2、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下同)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五、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加盖设计资质章,建设工程图纸的存储光盘(JPG压缩格式);
(六)申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七)新建加油站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批文和济南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八)网吧需提供当地文化部门的核准意见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
六、抽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备案后,由《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动生成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并同时告知该单位是否被系统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
(二)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向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
1、检查合格与否,在网上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2、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停止施工。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法律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五日内备案,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抽查范围。
(二)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