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第五章 项目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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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担保
项目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 用或资产向贷款方作出的还款保证。 项目担保是在贷款银行认为项目自身物的担 保不够充分时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 项目担保与传统担保的区别

(1) 项目融资担保目标是保证项目按质按期完工、 正常经营获取足够的现金流来收回贷款。 一般商业贷款担保的目的是担保人应有足够的资 产弥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可能带来的损失。
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案例

上海大场水厂的融资贷款操作中就出现了权力质押 这种担保形式:项目公司的母公司与贷款银团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果发生约定的违约事 项(主要是指项目公司擅自处分项目收益而不先行偿 还借款),贷款人可以按照协议将母公司的股权转让 给贷款人,贷款人将凭借其所取得的母公司的股东 权参与撤换并重新任命母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从而 控制项目公司。鉴于母公司显然不愿意出现股权转 移而受制于他人的情况,贷款人就可以间接获得贷 款偿还的保证,并进而获得项目公司自来水承购协 议之部分支付权益及支付担保权益。这一股权转让 担保的法律作用就是督促项目公司将其经营收益先 行偿还借款。
项目融资担保形式

项目完工担保:
大多数的项目完工担保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
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 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 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项目的投资者; 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金融保险机构。
投资者提供的完工担保
完工担保的责任; 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 保证项目投资者旅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质押
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 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 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 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 动产为质物。

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项目的投资者可以避免承担全部的和直接的项
目债务责任,项目投资者的责任被限制在有限 的项目发展阶段之内或者有限的金额金额之内
项目担保是风险分担的途径。采用项目担保形
式,项目投资者可以将一定的项目风险转移给 第三方
项目担保人
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 项目担保
股东协议
项目公司
完工担保
间接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指担保人不以直接的 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间 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和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 现。
“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 “提货与付款”合同 “供货或付款”合同, “无论使用服务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或有担保:是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不可抗拒或不 可预测因素所造成项目损失的风险所提供的担保。可 分成三类: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项目的政治风险; 三、与项目融资结构特性有关的并且一旦变化将会 严重改变项目经济强度的一些项目环境风险
(2)项目融资与其它融资手段的不同点还在于,除非 第三方接管项目的运营,项目资产价值对第三方 来说是极小的。相比之下,象建筑物、船舶或飞 机这样具有残值的资产,贷款人能以一个强制销 售价格,销售给第三方,使残值变现。 例如:海底的油气管道如没有油气通过的话, 就对任何人都没有价值。同样道理适用于没能吸 引足够的交通流量的隧道,或没能高效率地生产 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石化工厂。如果运营方没 能使项目资产高效地生产出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 项目只能面临失败。 项目的贷款人将更重视项目运营方的已证实的能力 而不是资产的价值,因为是运营方的能力而不是 项目资产的价值决定了贷款是否能按时偿还。
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
人的担保是一种以法律协议的形式做出的承诺, 依据这种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如完工担保、“现金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是在产品购买保证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担 保形式,是项目主办人为保证其项目经营收入及时 变现,针对基础产品购买者可能发生的支付不能情 况,由第三方向项目公司作出的现金支付信用保证。 一般而言,项目主办人并不担心收购其产品的政府 所属企业破产倒闭,其要求担保的直接目的是防止 政府所属企业因现金流量不足而影响项目公司收入 的及时变现,间接目的则是及时充分满足贷款偿还 和投资回报的资金需要。 例如,外商独资的上海大场水厂与上海自来水公司 签订的供水合同中约定,由上海城市投资建设总公 司为上海自来水公司供水水价支付的保证人(我们 称之为“支付担保”)
项目担保的范围
商业风险担保:是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包括项目 完工、生产成本控制和产品市场三个方面 政பைடு நூலகம்风险担保:对于在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国家开展 投资活动,具有很高的政治风险。而仅仅凭投资者 本身也很难解决项目的政治风险问题。一般需要第 三方提供担保。这种角色通常由项目所在国政府和 中央银行担任。有时还需要世界银行、地区开发行 以及一些工业国家的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机构等所 提供的担保 不可预见风险:也称或有风险,避免这类风险主要 也是采用商业保险的方法解决
担保债务的履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 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 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
融资安排
贷款银行

担保对投资者会计报表的影响
直接担保-在资产负债表反应 以商业交易形式进行的担保-不在资产负债表
反应
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参与者
项目发起人
第三方担保人
股东协议
项目担保
项目公司
融资安排
贷款银行
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
工程公司 供应商 项目产品(设施)的用户 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 政府机构 减小政治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增强银行 的信心 避免政府的直接股份参与
意向性担保: 严格意义上的意向性担保不是一种 真正的担保,因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仅仅表现出担保人有可能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 意愿。经常采用的形式
支持信。它起到的担保作用在本质上是由提供该信的 机构(如母公司)向贷款银行做出的一种承诺,保证 向其所属机构(项目公司)施加影响以保证后者履行 其对于贷款银行的债务责任 “交叉担保”
动产质权有以下特征: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 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作为标的物。
担保的基本形式
物的担保 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和有形资产的抵押、对无 形资产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物的担保比较 直接,法律的界定也比较清楚。 经常使用形式:
抵押
质押
滞留权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担保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 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 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 不得作为抵押物。
孟加拉国KAFCO化肥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政府 投资者之一 商业担保
政府担保
日本 意大利 罗马尼 亚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 日本通产省出口保险局 政治风险保险 出口信贷 KAFCO化 肥项目 英联邦发展公司 贷款 商业贷款银团
项目担保的类型
直接担保:担保人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公 司按期还本付息而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包括: 在金额上加以限制的直接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支付成本超支 第一损失担保 在时间上加以限制的直接担保

如果前例中沈先生到期不能归还银行10万元,同时顾小姐 也无力偿还陈先生18万元债务,那么银行与陈先生谁先有 权从音响的折价款中获得清偿呢?(即使是前例中的第一 种情况,即沈先生只为顾小姐9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音 响贬值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谁有权优先获得清偿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音响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物, 所以上述的两个抵押都有效。谁有权优先清偿取决于两个 抵押中哪一个办理了抵押登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办理抵 押登记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自愿到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 如果银行贷款中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银行有权优先受偿。如 果两个抵押都办理过登记,则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 偿。如果两个抵押都没有办理过登记,则银行与陈先生应 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10:9或者10:18)受偿。

同一财物上的多重抵押

在经济交往中财物的所有人可能将自己的同一件财产为多 笔交易设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上就会产生多个抵押权利。 同一财物的多重抵押有时是善意合法的,有时是恶意非法 的。 案例:沈先生为向银行借款10万元,将自己价值20万元 的音响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后又为顾小姐9万元的债务 提供担保,再次把音箱抵押给了顾小姐的债权人陈先生。 这种情形下沈先生的音响就出现了多重抵押,且沈先生并 不违法。如果沈先生在把音响抵押给银行后,又用该音响 为顾小姐18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话,沈先生的后一抵 押行为就是恶意非法的。因为其音响价值仅有20万元, 已经为10万元的贷款作了抵押,再为顾小姐18万元的债 务提供担保的话,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达到了28万元,超 过了其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债务或者顾小姐的 债权人陈先生的债务就得不到保障。虽然说沈先生的后一 抵押行为是恶意的,但是必须指出后一抵押行为同样是有
第五章 项目担保
担保的基本概念


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制度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 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商业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盈利
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保险 服务费,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 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有两类:
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项目融资中
所必须承担的义务-银行信用证、银行 保函、备用信用证

为了防止项目意外事件的发生-商业保险
信用证


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 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 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 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 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 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 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 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金融保险机构提
供的完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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