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 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况提出处 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展期的,签订 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
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对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
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实际 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
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1
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100%
资本总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借款人非
(五)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 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新担保人;
(六)卷入
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 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 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
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二)借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
如借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五)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七)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
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得到落实;(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九)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项目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借款人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项目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对于仅能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
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
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
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
建设期不超过1年的项目,不给予宽限期。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192号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农银发[1996]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项目贷款原则第四条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
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
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13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11月1日农银发[200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选择质量和决策效率,优化专项信贷资源配置,依据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库,系指各级农业银行根据专项业务项目贷款需求,逐级筛选归集的备选项目与项目信息集合。
备选项目指供各级行初审、会审的意向性项目或已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
项目信息指反映项目自身特性的信息资料及相关的产行业信息、技术经济参数等。
第三条项目库按照专项贷款授权和转授权结构分级设立。
总、分行和二级分行按各自审批权限设立项目库,并根据服务区域内的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项目库容量。
县级行不设项目库,但应积极向上级行项目库推荐项目。
需要建库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建章建制、归集项目,尽早把项目库建立起来。
第四条项目库的基本功能是:(一)为确定专项贷款实施对象提供数量充足的备选项目群;(二)与项目会审挂钩,为会审、评估项目提供项目信息;(三)为专项贷款计划和资金配置提供基本依据。
第五条入库项目来源于:(一)借款人直接提出贷款申请的项目;(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三)农业银行主动开发的项目;(四)其他可以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治理的实际情形,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治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进展的方针、政策、打算、促进社会主义有打算的商品经济连续、稳固、和谐进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差不多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进展政策和信贷打算,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进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治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差不多业务,信贷治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进展服务的方向。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展打算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治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进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进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进展方针、政策和打算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打算;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差不多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打算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同意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1.22•【文号】农银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2日农银发[20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系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学生公寓等房屋构建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辖国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本、外币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种类、条件和科目第五条项目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项目贷款执行难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项目贷款执行难首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订应该包括固定资产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应该制定明确的采购流程,包括招标、投标、谈判等环节,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同时,应该设定固定资产采购的标准和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应该有相应的评估和验收标准,确保采购的资产符合企业的需要和质量要求。
其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应该明确资产使用的准则和限制。
企业应该规定资产的使用权限和范围,确保资产的使用符合企业的业务需要,防止私自挪用资产。
同时,应该规定对于重要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作。
还应该规定对于老化和损坏的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包括报废和处置。
此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还应该明确对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和评估方法。
企业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量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价值被准确反映。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应该有相应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折旧和残值等因素的考虑。
同时,应该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然而,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项目贷款执行难的问题。
项目贷款执行难是指银行对于项目贷款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资金流向不明、项目变更和工程质量问题等。
为解决项目贷款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项目贷款的审查和监督。
银行应该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
同时,应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防止挪用和滥用贷款。
其次,银行应该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项目贷款的跟踪和管理。
通过与项目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协作,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减少项目贷款执行难的发生。
同时,应该建立项目贷款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资金使用。
总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
项目贷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银行和企业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和沟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项目贷款的执行顺利进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农银发[1998]99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专项基本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6月16日农银发〔1998〕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是为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此项贷款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满足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国家气象局、国内贸易局等行业所属及相关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
第五条申请专项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要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环保评估报告。
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相关批文。
需提供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
(三)借款方自愿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具有有权部门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并参加财产保险。
(五)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人员,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预测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六条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农银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农银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各行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总行备案。
附: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授权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国家计委、审计、财政、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一、统一领导。
农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其固定资产管理由总行统一领导。
二、授权管理。
按照农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授权管理分为固定资产购建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三、逐级负责。
各级行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辖内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及项目管理责任制。
各级行行长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农银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农银发[1999]75号1999年5月25日)当前,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迅速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也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大幅增长,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和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支持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建设,促进和规范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现就加强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重点,增加投放,积极调整客户结构各分行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认识到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建设仍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是目前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调整农业银行客户群体,提高贷款质量的最有效的途径。
因此各行要继续加大投放力度,合理安排贷款计划,发挥系统优势,发展优良客户。
对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效益好、风险小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给予资金计划、贷款规模上的充分保证,并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需要。
各行在项目评审、信贷管理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当前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和《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严格控制新上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基础设施贷款重点支持效益好、有还款付息保证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能源交通、电信通讯,城镇供水、供气、供电及医疗设施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要把选择项目的重点向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级火炬园区转移。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9-01-03 执行日期:1989-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列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营工业、国营农办工业、国营商办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对固定资产贷款,从项目初选、评估到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监督、收回及效益考核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计划;坚持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事;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种类、用途和期限第五条基本建设贷款。
用途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购置设备及部分土建“三材”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个别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六条技术改造贷款。
用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农村电力工业贷款。
限用于小型水电、火电、热电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及部分土建资金的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并定期收息。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三章项目贷款的申请和审查评估第十条企业向农业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二、实行独立核算,已在或愿意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三、能落实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四、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有符合规定的财产抵押和担保措施,并参加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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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二)符合国家对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三)符合农业银行关于营业执照、贷款卡、账户管理等要求;(四)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五)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项目资本金比例及来源符合规定;(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八)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九)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及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
农业银行有规定的,按照农业银行规定执行;农业银行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可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第三章受理、调查与评估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3)。
第十四条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初步了解借款人及项目主要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申报单》(见附件1-4),直接或逐级向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申请项目调查。
第十五条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报后,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等。
(二)项目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合法性手续的取得情况、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等。
(三)项目市场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所处行业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情况、竞争状况、市场风险状况等。
(四)项目经济性。
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还贷能力等。
(五)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还贷意愿、贷款偿还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六)担保情况。
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品基本情况、权属状况、抵(质)押品价值、变现能力等。
(七)风险与收益。
主要包括项目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成本收益、其他综合效益等。
第十七条调查结束后,根据上述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附件1-5、1-6),明确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方案。
第十八条项目评估指农业银行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与收益等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由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组织实施。
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与下级行联合评估。
有权调查行评估能力不足的,在不改变其调查责任的基础上,可向上级行申请由上级行进行评估或由上级行委托其他有评估能力的分行进行评估。
项目调查与项目评估由相同人员进行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可合并进行,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
由不同人员进行的,应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对情况复杂、评估技术要求高、农业银行自身评估能力不足的项目,可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进行咨询,但应由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负责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需由一级分行(含)以上调查评估;一级分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由一级分行调查评估,对信贷管理水平高、具有相应评估经验和评估能力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可视情况向其转授一定额度的调查评估权(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在权限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评估。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专门评估,但调查部门应对借款人的信誉、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项目;(二)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额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四)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五)法人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按揭贷款;(六)授权书中列入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七)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八)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参与行,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九)其他总行同意可不进行专门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审查、审议与审批第二十二条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
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二)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完备;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五)贷款项目营运后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或填制《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见附件1-7),对需要审议的按规定提交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内容应包括贷款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后,可以《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见附件1-8)或正式文件形式批复。
实行网上审批的,执行其规定。
批复应明确审批有效期。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审批有效期超过一年但借款人要求与我行签订合同的,调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法律政策环境、建设生产条件、市场条件、资金来源、技术环境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审批内容提供融资,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融资的建议,向原审批行申请,由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起草签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新贷款审批。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
因项目总投资金额变化、融资方案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变化等原因确需追加贷款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按程序报原审批行审批。
追加贷款后贷款总金额超过原审批行权限的,按追加后的总金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总投资金额30%的或发生有权审批行认为应重新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调查行应重新进行评估。
追加贷款应要求借款人配套追加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和相应担保。
第五章融资结构、担保、期限与定价第二十七条根据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
具体用信可采用本外币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应落实合法有效担保;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和宽限期。
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确需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程序报总行核批;总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